死亡指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往年基础上适当降低,并在年初公布,2007年“全国死亡总指标”相对指标即“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分别是0.51、3.17、5.7和1.923。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 (5月24日《南方周末》)


没有良好的监督环境,只好依靠“死亡指标”


有些行政管理是可以用数字来衡量,比如经济的增长,用GDP表示,但有些行政管理却是不可以的,比如交通事故的“死亡指标”,对于不能用数字来进行衡量和考核下级部门的行政事务,比较有效的措施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来衡量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考察其在日常的工作是否恪守了法律,是否履行了职责,如果发现违法和渎职行为就马上查处严肃处理。行政法专家毛寿龙就说:“在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严厉制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可以对预防事故的安全标准作出法律规定,予以严格贯彻,因此并不需要具体的行政指标。”


但显然这种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的惯例无法适用我们国家。我以为,在行政管理上黔驴技穷一味依赖于数字,跟我们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的法制环境关系莫大。一方面,行政信息不透明,一些地方媒体受到限制,特别是不能报道本地、本部门的负面新闻,“扒粪运动”无法形成,公众无法知晓行政机关各种事务,特别是行政机关渎职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监督手段不力,公众无法对官员平时的渎职行为提出有力的控告,相反还常常受到打击报复,所以人们常说:“平级监督太软”。在没有良好的外部监督的法制环境下,上级官员又必须要求下级官员做出相应的成绩,也就只能用数字来考核与监督下级。在饥不择食的情形下,即使明知“死亡指标”不科学,他们也只能霸王硬上弓了。□杨涛


对上不对下的“死亡指标”必遭异化


在“死亡指标”面前,相关领域哪怕是超出一个死亡数字,相关官员的政绩就将招致“一票否决”。尽管我们也并不否认,这样的指标会让相关官员在具体的管理与服务中产生特定的动力,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数字政绩”从来就是一个带着“原罪”的概念。长久以来,有关“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报道,早就麻木了我们的耳目。


比如体现在“死亡指标”上,去年湖南资兴洪灾死亡人数存在重大瞒报,基层组织上报的死亡人数竟与实情相差达三倍之多。而就在不久前,国家安监总局还通报了四起矿难瞒报事件。


据行政学专家说,在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严厉制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可以对预防事故的安全标准作出法律规定,予以严格贯彻,因此并不需要具体的行政指标。也就是说,“死亡指标”本质上只能属于当前这个行政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种“对上不对下”的政绩工具。这样的“指标管理”模式,由于考核指标本身缺乏基本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根本没有正确的定位和科学的定性,太过泛滥与空洞的虚妄指标,在现实施行中必然招致异化。□单士兵


不该发生的“死亡”何来“指标”?


“死亡指标”一定少于上一年,这话好像控制了死亡率,其实一点也不科学。某县上一年发生特大矿难,死亡100人,下一年再发生矿难,死亡99人,虽然人数下降了,你能说他是合格的“安全生产”吗?


对一些省区近年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零指标”控制,“一个都不能死”,相比于那些有“死亡指标”的地区,又有失公允。好像以前安全生产抓得好的倒霉,抓得差的沾光。


“死亡指标”还可以让一些官员弄虚作假。比如“死亡总指标”,是工矿商贸、火灾、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等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汽车和火车相撞,是归于公路还是铁路呢?官员们完全可以根据“死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调配”。如果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定要对“死亡人数”进行“指标”考核,我建议不妨都下达“零指标”。      □陈凤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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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指标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往年基础上适当降低,并在年初公布,2007年“全国死亡总指标”相对指标即“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指标分别是0.51、3.17、5.7和1.923。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算事故死亡,要占指标;而7天外不属事故死亡。 (5月24日《南方周末》)


没有良好的监督环境,只好依靠“死亡指标”


有些行政管理是可以用数字来衡量,比如经济的增长,用GDP表示,但有些行政管理却是不可以的,比如交通事故的“死亡指标”,对于不能用数字来进行衡量和考核下级部门的行政事务,比较有效的措施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来衡量行政官员的行政行为,考察其在日常的工作是否恪守了法律,是否履行了职责,如果发现违法和渎职行为就马上查处严肃处理。行政法专家毛寿龙就说:“在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严厉制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可以对预防事故的安全标准作出法律规定,予以严格贯彻,因此并不需要具体的行政指标。”


但显然这种法制比较完备的国家的惯例无法适用我们国家。我以为,在行政管理上黔驴技穷一味依赖于数字,跟我们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的法制环境关系莫大。一方面,行政信息不透明,一些地方媒体受到限制,特别是不能报道本地、本部门的负面新闻,“扒粪运动”无法形成,公众无法知晓行政机关各种事务,特别是行政机关渎职的行为,另一方面,公众监督手段不力,公众无法对官员平时的渎职行为提出有力的控告,相反还常常受到打击报复,所以人们常说:“平级监督太软”。在没有良好的外部监督的法制环境下,上级官员又必须要求下级官员做出相应的成绩,也就只能用数字来考核与监督下级。在饥不择食的情形下,即使明知“死亡指标”不科学,他们也只能霸王硬上弓了。□杨涛


对上不对下的“死亡指标”必遭异化


在“死亡指标”面前,相关领域哪怕是超出一个死亡数字,相关官员的政绩就将招致“一票否决”。尽管我们也并不否认,这样的指标会让相关官员在具体的管理与服务中产生特定的动力,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数字政绩”从来就是一个带着“原罪”的概念。长久以来,有关“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报道,早就麻木了我们的耳目。


比如体现在“死亡指标”上,去年湖南资兴洪灾死亡人数存在重大瞒报,基层组织上报的死亡人数竟与实情相差达三倍之多。而就在不久前,国家安监总局还通报了四起矿难瞒报事件。


据行政学专家说,在法制化比较完备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严厉制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还可以对预防事故的安全标准作出法律规定,予以严格贯彻,因此并不需要具体的行政指标。也就是说,“死亡指标”本质上只能属于当前这个行政主导的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种“对上不对下”的政绩工具。这样的“指标管理”模式,由于考核指标本身缺乏基本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根本没有正确的定位和科学的定性,太过泛滥与空洞的虚妄指标,在现实施行中必然招致异化。□单士兵


不该发生的“死亡”何来“指标”?


“死亡指标”一定少于上一年,这话好像控制了死亡率,其实一点也不科学。某县上一年发生特大矿难,死亡100人,下一年再发生矿难,死亡99人,虽然人数下降了,你能说他是合格的“安全生产”吗?


对一些省区近年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零指标”控制,“一个都不能死”,相比于那些有“死亡指标”的地区,又有失公允。好像以前安全生产抓得好的倒霉,抓得差的沾光。


“死亡指标”还可以让一些官员弄虚作假。比如“死亡总指标”,是工矿商贸、火灾、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等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汽车和火车相撞,是归于公路还是铁路呢?官员们完全可以根据“死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调配”。如果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一定要对“死亡人数”进行“指标”考核,我建议不妨都下达“零指标”。      □陈凤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