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国陆、空、海媒体再次掀起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的“稷山诽谤案”一浪漫过一浪的新高潮,成为今日“和谐中国”、“法制中国”最大的不和谐声音、目无法治最经典案例和舆论、社会的聚焦点。
“稷山诽谤案”发是这样的:2006年4月9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县委退休干部南回荣、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等三人,向运城市主要领导寄出匿名信,举报稷山县县委书记李润山。10天后,杨秦玉、南回荣因涉嫌诽谤罪被刑事拘留,薛志敬闻讯而逃亡,警方随即开始发布网上通缉。是年8月8日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被抓到的二人提起诉讼,8月21日稷山县法院分别对杨秦玉、南回荣以诽谤罪作出判决: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三年。2006年9月3日薛志敬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审。2007年5月15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中三个被告的最后一人——薛志敬。薛志敬的命运也即将揭晓(见全国各大媒体“稷山诽谤案”题下所有报道)。
从以上、国家设立在稷山县最基本公器——公、检、法的运行的程序上来看,几乎是滴水不漏、法律秩序也井然不紊。但除了按中国“法律程序”进行之外,作为县委书记“一把手”李润山在法律程序背后、一系列的安排实践,让所有人感到这种所谓“法律”运用可怕的另一面:当一个国家、社会的公器被“一把手”御用之后,当所谓按《党章》履行党员权力由“阴谋”转变成“阳谋”之后,本是公、检、法国家机器,体制相互制约合成为公开、公共的“阳谋”之后,谁还能制约中国执政党一层层的中层、高层、基层成千上万的支部书记、党委书记、县委书记、省委书记等等呢?而个案稷山县的执政实践为中国省、市、县、乡等各级执政党的书记们提供了一个开天辟地的样板:
⑴、是稷山县县委书记李润山为了表示自己的宽宏大量、富于同情心,相当有风度地说自己跟法院“打了招呼”,要求从轻发落。⑵、是在开庭审判杨秦玉、南回荣之前,将其二人戴着手铐被押进县委大楼,在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一些退休老干部近500人面前检讨(杀鸡给猴看)。⑶、是将杨秦玉、南回荣和薛志敬等开除党籍、免去职务、被刑拘、和杀人嫌疑犯关在一起、出来还要交钱、要写检讨、要受羞辱、要被判刑、要去服刑……⑷、稷山县公、检、法一气呵成,以迅雷不及眼耳之势就完成了所谓的法律整个程序。⑸、更精彩的是,当全中国新闻界将此案爆光之后,稷山县特色的:群众不敢监督、媒体监督没用、上级政府好像既没接到举报信、也没读到报纸上的新闻和评论——土皇帝却依然稳坐泰山,象“文化大革命”一样谁管得了?不照样在35万人的稷山县我行我素、唯我独大——“稷山县仍然是李润山的天下”(见2007年5月19日《南方都市报》社论)。
“稷山诽谤案”,预演了一出今日执政党、极个别“一把手”在基层“阳谋”比“阴谋”更黑案的现实活报剧?《宪法》中“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党章》中“检举”(《党章》第4条“权利”(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规则能算什么?其教训是意味深长的,为什么在 “文化大革”30年之后的今天,稷山县禁能从新演义出这种“土皇帝”的史前闹剧?
从重庆市的“彭水诗案”,到今日山西省的“稷山诽谤案”;从湖南省的“嘉禾县株连案”到浙江省宁波市连续两届党、政“一把手”团伙腐败案;再从前不久湖南省郴州市党、政主要领导人全军覆没案,到福建省因赖昌星特大走私案致厦门市党政一锅端;从兰州市市长揭发市委书记、连续两届党政腐败落马案到黑龙江省13个地级市及省属机构一、二把手整体腐败案,都是由执政党缺乏当然有效、如大自然一样阳光制衡环境所酿成的法制溃堤。现在是,倘若将“稷山诽谤案”嫁接到当年黑龙江省、兰州市、宁波市、厦门市等当年那些执政者以动用公、检、法来维护“李润山们”的权力,使群众不敢监督、媒体监督没用、上级政府好像既没接到举报信也没读到报纸上的新闻和评论——土皇帝们还有谁可以管得了?
“因言获罪”,是一方社会、法制、执政生态环境严峻的具体表现。很早以前,过去皇帝设立的种种“文字狱”而获罪杀人头落地;而今一个国家的党、政强力干预司法实践的具体行为,其实就是法制紊乱的必然结果,中国的“文革”时期的种种行为和实践,就是党政强力干预所造成的。法制国家、法制社会,实施司法相对“独立”,就是要把党、政与司法分离开来。而中国实施的“党领导一切”制度,需要在游戏规则上建立起经纬分明的游戏规则,才能有效的制衡个人崇拜、才能有效的将“一把手有绝对真理,二把手有相对真理,其它人没有真理”(见2005年2月7日《人民日报》第9版《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一文,作者邵景均)现象变成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法制社会的实践和建树。
当本是“阴谋”者所谓,成了“阳谋”向整个社会加以公开来实践、推广维护其“公正”的时候,那么这种“阳谋”还有什么可以阻止?更为严重、可怕是,除了我之外、唯此为大,“试看天下谁能敌”?
“稷山诽谤案”的实践和教训是极其深刻的。退一万步来讲,既是“稷山诽谤案”的确是一件确凿无误的诬蔑、“诽谤案”,那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器的公、检、法司法机构,也应该当然起到国家设置这种体制的制衡功能和约束作用,来完善国家所赋予最起码的“保障人权”(见《宪法》第33条)和司法公正,能按公、检、法的制衡程序来进行。对县级建制山高皇帝远的“一把手”,怎样形成正常有效的上、下级体制制衡?上一级的地级市、省级党政,怎样形成有效不紊的纠错机制,及时把错误决策遏制在摇篮里?以有效防止极个别领导的“个人意志”,转化成个体或整体决策的“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整体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