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
中央政治局有权开除陈良宇党籍吗?根据党章,既有又没有。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在特殊情况下有。
1929年开除陈独秀党籍的时候,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的,那时候共产党处于地下状态,全国交通又极不方便,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或者中央全会非常困难,由中央政治局作出开除党内领导人党籍的决定,这在程序上是合理的。这是“特殊情况”下的典型案例的典型程序。
1968年开除刘少奇党籍的时候,是由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这是“正常情况”下开除党的领导人党籍的典型程序。
2007年的中国,没有外敌入侵,没有国内战争,没有重大自然灾害,全国交通没有瘫痪,一切情况都很正常,凭什么不召开中央全会讨论政治局委员陈良宇的处分问题?
中共十六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既然现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发生,中央政治局开除陈良宇党籍,在程序上就完全是非法的。十六大闭会还不到五年,它制定的党章就被如此践踏,笔者为中国共产党感到悲哀。
政治局有权开除陈良宇的公职吗?没有。中央政治局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执法主体,无权开除公务员的公职。政治局开除陈良宇的公职,说得好听一点,叫“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这是中共中央自己也反对的。说得严重一点,就是践踏《党章》和《宪法》,《党章》在总纲部分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所以,以党代政首先就是践踏《党章》。《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越权行使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不是践踏《宪法》又是什么?《党章》是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是中共中央主持起草的,制宪机关的成员中大多数是中共党员,非党成员也是由中共严格把关的,因此,中共中央不管是违反《党章》还是违反《宪法》,都是中共自己践踏自己。这表明中共在不正确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危险的一步。
陈良宇事件表明,中共领导机构不仅不愿意尊重人类文明的普世规则,而且连自己制定的内部规则也不愿意尊重。
陈良宇当然干过违法的事情,但是,用违法的方法反对违法,比一般的违法更可怕。望中共政治局诸同志以本党的利益为重,谨慎从事。
刘大生 2007年7月27日于南京求稗书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