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专制立宪”还是“民主立宪”?

余杰的《刘晓波的道路就是胡适的道路》(以下简称"余文")在谈到有关零八宪章的争议时,用"两条道路斗争史"归纳如下:


“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一百年前康(有为)梁(启超)与孙(文)章(太炎)之间就发生过,在胡适与左倾的民盟诸君之间也发生过。刘晓波的道路是康梁的道路,是胡适的道路,是改良的道路,是渐进的道路,是非暴力的、‘和平演变’的道路,是文化启蒙与人格更新的道路;而与之对立的,则是孙章的道路,是左派的道路,是激进的道路,是革命的道路,是暴力夺取政权的道路,是冤冤相报、以暴易暴的道路。晚近一百年来,极其不幸的是,中国在多个历史转折关头都选择了后者,而抛弃了前者,从而酿成了不断地以更加严酷的专制取代不那么严酷的专制的悲剧。”


但余文除了对刘晓波和胡适的政治选择做了似曾相识的比照外,对此归纳基本没有提出什么根据,更没有任何论证,无论是对康梁—胡—刘"改良的道路"共性的概括,还是对康梁与孙章"改良与革命两条道路"对立的分类,都是一言以蔽之,令人难以信服。笔者在前文《"改良派"的道路就是非暴力的"和平演变"的道路吗?》的质疑中已经说明:将康梁"改良的道路"概括为"非暴力的'和平演变'的道路"显然有违史实,将始终没放弃完全主张或支持使用暴力手段从政的康梁,与一贯主张并坚持"非暴力"原则且从未从政的刘晓波,都划为走一条路"改良派",显然没有任何依据且自相矛盾。事实上,康梁和孙章在如何对待"后党"顽固派当权者方面,在如何对待阻扰其实现自己政治变革理念的统治者方面,并不存在"和平与暴力"的原则性对立,只有根据其不同政治理想、需要和力量对比,在不同的时期选择不同的和平或暴力主张的策略差别而已。


康梁"改良的道路"和孙章"革命的道路"的对立,其实也不在余文归纳的任何其它方面,而主要在文中丝毫没有涉及的两个方面:


一)是否反皇帝——民权革命,推翻君主专制,建立共和民主政体;


二)是否排满——民族革命,推翻满族统治者的民族压迫,将其势力驱逐回其入主中原前的东北满洲。


康梁和孙章的争论,主要也都在这两方面,尤其是第一方面,此外还有其它一些无关紧要的相关或枝节问题。无论现在如何去看待和评价那时的争论,都与余文提及的"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也有一些以未来中国的总统、总理、议长自居的'民运领袖'发表若干幸灾乐祸的言论,污蔑零八宪章是向中共'献媚'",根本风马牛不相及,毫无相似之处。余文声称"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一百年前康(有为)梁(启超)与孙(文)章(太炎)之间就发生过",不知从何谈起。


康梁虽然被公认为中国的"立宪派"之祖,但从来就没有提出过类似于宪章一类的文件,他们关于"君主立宪"的主张,一直是作为反对"共和革命"和"民主立宪"的宣传提出来的,就如康有为《大同书》中提出的"大同社会"一样,只是属于对未来政治变革勾画的理想,真正作为"革命"替代选择的"改良"措施,则是游说甚至等待出现有实权的开明君主——如俄国彼得大帝、日本明治天皇、德国威廉二世,首先实行"开明专制"下的变法维新,然后才能"立宪".他们与"革命派"的争论主要在这两条道路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难易程度上。相关史实如下:


1)1898年的"戊戌变法"并未提出任何"立宪"的主张,康有为向光绪帝上奏《应诏统筹全局折》,进呈《日本明治变政考》、《俄罗斯大彼得变政记》等,均属"开明专制"变法图强之道;而进呈《突厥削弱记序》、《法国革命记序》、《波兰分灭记序》等,说明不变法则衰败、遭人民革命和列强瓜分而丧权亡国的教训,实际上等于承认如内无革命之威胁、外无侵略之危险,就难以说服专制君主趋向开明。后人重提康当时提出的变法主张,很多是援引他在1911年汇集发表的《戊戌奏稿》一书,但据当代学者对照前清档案中的原件,发现其中有很多后来的篡改,尤其是"立宪法、开国会"的字句,在原件中无一存在。这是康在"勤王衣带诏"外,又一次作伪。另一方面,章太炎当时也属于"维新派",到变法失败后才转向"革命派"并激烈反满。"改良派"与"革命派"此时各行其事,基本无暇争论。


2)1902年,康有为发表《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挑起了两派第一场大论战,他提出政治体制进化的"三阶段论"——"凡君主专制、立宪、民主三法,必当一一循序行之,若紊其序,则必大乱",罗列了中国"不可行革命"的四大理由:一是中国民众智慧不足以革命实行变法的条件——"中国今日之人心,公理未明,旧俗俱在,革命以后,必将日寻干戈,偷生不暇,何能变法救民,整顿内治";二是革命残酷——法国倡导革命而导致"大乱八十年,流血数百万",中国革命将"是使四万万同胞死其半也";三是革命亡国——"内乱相残,必至令外人得利也";四是满汉同种、大清举世无双、皇帝圣明而有天命——"汉人爰者匹夫可以为宰相","若夫政治专制之不善,则全由汉、唐、宋、明之旧,而非满洲特制也",清朝为"唐虞至明之所无,大地各国所未有也,亦可谓古今至仁之政矣",光绪帝"幽居而不失位,西幸而不被弑,是有天命存焉"!"革命派"纷纷发表文章反驳,其中以章太炎次年发表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最为雄辩著名。例如,章针对"皇帝圣仁英武"驳斥道:"载湉小丑,未辨菽麦",自身难保,何谈立宪?何况"拨乱反正,不在天命之有无,而在人力之难易。今以革命比之立宪,革命犹易,立宪犹难",因为在专制下"立宪"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上有一人雄才大略,下有万民齐心拥护,因此有二难;而革命的发生就在于百姓已找到齐心拥护者,"所不敢证明者,其才略耳",因此只有一难。"载湉一人之才略,则天下信其最绌矣",已成为"保皇党"的无解难题;但谁敢肯定"革命党"中就一定没有"才略如华盛顿、拿破仑者"呢?在华盛顿、拿破仑不因革命而出名前,"天下亦岂知有华盛顿、拿破仑者?"其它驳论,不必一一赘述。


3)1906年初,梁启超先后发表《开明专制论》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并合刊出版为《中国存亡之大问题》,对"革命派"展开全面反击,引发了两派第二场大论战。他进一步发挥了康有为的"三阶段论",认定中国当时"与其共和(民主),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不如开明专制".其主要论点,一是"中国人未有共和国民之资格";二是"只能经过开明专制以移于立宪";三是"相率以要求立宪" "若为彼所不能行,则是宣战而非要求",将导致镇压以至革命;四是"革命只能导致流血内乱";五是"种族革命实不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六是"革命绝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等等。由张继和章太炎相继担任主编的同盟会机关刊物《民报》连续发表文章逐一批驳梁的论点,尤其是针对他提出只能根据专制政府开明可行程度要求立宪,反驳说:"即以君主立宪而论,亦由国民革命之结果。未有国民不革命,而政府自能立宪者也。政府怵于国民之革命而让步焉。君权民权,相与调剂,乃为君主立宪。若该报专望政府开明专制,而国民舍劝告以外无他事,则其结果只能成野蛮专制政体,若望君主立宪,真羝羊生乳之类耳",而清政府"所处之地位,只能与国民为敌,不能与国民为助明矣。故吾不以改革之能事望诸政府,而未望之於国民。国民既能改革矣,则民权立宪当然之结果也".


4)1908年8月27日,清廷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及其附属文件《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明定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将于1916年正式颁布宪法和进行第一次国会选举,1917年召开国会。该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为蓝本,但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由正文"君上大权" 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9条组成。"君上大权"规定:"一,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全权处置范围包括: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开闭、展停或解散议院,设置政府机构、任免官员和决定俸禄,统率军队和一切军事,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受使臣等对外事务,宣布戒严和以紧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爵赏恩赦,总揽司法,行政命令等。"臣民权利义务"包括,合乎法令资格有当官和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可向法官起诉和只受司法机关审判,财产和居住无故不受侵扰等权利;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文件,但对比当时颇受"立宪派"推崇的日本"明治宪法",君权扩大而民权缩小,因此颁布后反而激起朝野普遍不满,连"立宪派"中的温和派也大失所望,称之为"伪立宪",梁启超斥之为"吐饰耳目,敷衍门面"!从此以后,连在朝的"立宪派"与也与清廷渐行渐远,与"革命派"合作者甚至象章太炎那样的转向者越来越多,以至于三年后在武昌新军因士兵走火而引发的"辛亥革命"中,各地以武装起义响应的领袖人物往往以"立宪派"具多,连临危受命再任内阁总理大臣、在朝"立宪派"首领袁世凯也借机与"革命派"妥协合流,以其部将用武力威胁逼迫清帝退位。康梁与孙章之间的争论也就以后者在舆论上的胜利而告终。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余文所说的"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一百年前康(有为)梁(启超)与孙(文)章(太炎)之间就发生过",显然与史实不符,而两个"宪章"及其所产生的反应和引发的事件也决然不同:


1)一百年前的那个《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当朝统治者颁布的;《零八宪章》是由民间独立人士联署发表的,联署人因此受到统治当局的各种追究,从传讯、恐吓、骚扰到拘押。


2)《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完全是个"君主立宪"的"专制宪纲",其"改良"程度比当时世界上一些"开明专制"的宪法还差得远,更不如现在"党主立宪"的《中国宪法》;《零八宪章》无疑是当代宪政民主理念的产物,正如很多国际媒体评价的,比《中国宪法》无疑有革命性的突破。


3)《钦定宪法大纲》遭到了对清廷持异议或反对的各派——从"革命派"到"改良派"主流普遍不满以至斥责;《零八宪章》得到对中国当局持异议或反对的各派——从"自由派"、"改革派"到"革命派"的普遍支持和赞扬。


4)《钦定宪法大纲》不但没有引发当时"改良派"和"革命派"——尤其是康梁与孙章之间的新争论,反而促进了他们的部分合流或转变;《零八宪章》引发了一些不同派别的个人争论,甚至被用于个别联署人之间的人身攻击。


总而言之,一百年前的那个《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对"康梁的道路"是否有影响,但他们当时选择"开明专制"的道路则是始终未变的。因此,即使他们之中有人如康有为那样彻底的"保皇党"支持那种"专制立宪",并因此被称之为向专制者"献媚",也本是其道路选择的题中应有之意。向专制者"献媚",本来就是所有选择"开明专制"者走"改良的道路"的必不可少一步,否则怎么可能获得专制者的信任,接受"改良"以至于事实上要削弱和限制专制权力的"立宪"呢?如上所述,"康梁的道路"在事实上也一直包括"献媚"这必不可少的一步,康梁对皇帝对专制者夸张而肉麻吹捧的言行在史料中比比皆是,说他们是"献媚"毫不过分,即使他们自己也从来没有说那就是"污蔑".如果说谁的道路就是当年"康梁的道路",那么就等于承认"献媚"是事实而非"污蔑";如果说其"献媚"就是"污蔑",那就不可能真在继承"康梁的道路".由此可见,余文在这个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


换句话说,如果"康梁的道路"能算是余文说的"文化启蒙与人格更新的道路",那也是面向上层以至君主、趋向入朝做官、以献媚而等待"明君"恩准的道路。因此,"康梁的道路"的当代继承者,显然是那些主张目前必须实行"开明专制"或"党主立宪"的"体制内改革派",或者更是象康梁那样失势的所谓"新权威主义者".《零八宪章》签署者的道路显然是因人而异,其中有人或许要继承"康梁的道路",但根据余文介绍的"刘晓波的道路",即使同样作为"文化启蒙与人格更新的道路",也仍然是与前者完全不同的道路,那就是面向大众、安心在民间做独立人士、促进公民社会认同的道路,即作为"宪政民主"社会基础的道路——相对于前者,尽管也"是激进的道路,是革命的道路".


200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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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专制立宪”还是“民主立宪”?

余杰的《刘晓波的道路就是胡适的道路》(以下简称"余文")在谈到有关零八宪章的争议时,用"两条道路斗争史"归纳如下:


“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一百年前康(有为)梁(启超)与孙(文)章(太炎)之间就发生过,在胡适与左倾的民盟诸君之间也发生过。刘晓波的道路是康梁的道路,是胡适的道路,是改良的道路,是渐进的道路,是非暴力的、‘和平演变’的道路,是文化启蒙与人格更新的道路;而与之对立的,则是孙章的道路,是左派的道路,是激进的道路,是革命的道路,是暴力夺取政权的道路,是冤冤相报、以暴易暴的道路。晚近一百年来,极其不幸的是,中国在多个历史转折关头都选择了后者,而抛弃了前者,从而酿成了不断地以更加严酷的专制取代不那么严酷的专制的悲剧。”


但余文除了对刘晓波和胡适的政治选择做了似曾相识的比照外,对此归纳基本没有提出什么根据,更没有任何论证,无论是对康梁—胡—刘"改良的道路"共性的概括,还是对康梁与孙章"改良与革命两条道路"对立的分类,都是一言以蔽之,令人难以信服。笔者在前文《"改良派"的道路就是非暴力的"和平演变"的道路吗?》的质疑中已经说明:将康梁"改良的道路"概括为"非暴力的'和平演变'的道路"显然有违史实,将始终没放弃完全主张或支持使用暴力手段从政的康梁,与一贯主张并坚持"非暴力"原则且从未从政的刘晓波,都划为走一条路"改良派",显然没有任何依据且自相矛盾。事实上,康梁和孙章在如何对待"后党"顽固派当权者方面,在如何对待阻扰其实现自己政治变革理念的统治者方面,并不存在"和平与暴力"的原则性对立,只有根据其不同政治理想、需要和力量对比,在不同的时期选择不同的和平或暴力主张的策略差别而已。


康梁"改良的道路"和孙章"革命的道路"的对立,其实也不在余文归纳的任何其它方面,而主要在文中丝毫没有涉及的两个方面:


一)是否反皇帝——民权革命,推翻君主专制,建立共和民主政体;


二)是否排满——民族革命,推翻满族统治者的民族压迫,将其势力驱逐回其入主中原前的东北满洲。


康梁和孙章的争论,主要也都在这两方面,尤其是第一方面,此外还有其它一些无关紧要的相关或枝节问题。无论现在如何去看待和评价那时的争论,都与余文提及的"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也有一些以未来中国的总统、总理、议长自居的'民运领袖'发表若干幸灾乐祸的言论,污蔑零八宪章是向中共'献媚'",根本风马牛不相及,毫无相似之处。余文声称"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一百年前康(有为)梁(启超)与孙(文)章(太炎)之间就发生过",不知从何谈起。


康梁虽然被公认为中国的"立宪派"之祖,但从来就没有提出过类似于宪章一类的文件,他们关于"君主立宪"的主张,一直是作为反对"共和革命"和"民主立宪"的宣传提出来的,就如康有为《大同书》中提出的"大同社会"一样,只是属于对未来政治变革勾画的理想,真正作为"革命"替代选择的"改良"措施,则是游说甚至等待出现有实权的开明君主——如俄国彼得大帝、日本明治天皇、德国威廉二世,首先实行"开明专制"下的变法维新,然后才能"立宪".他们与"革命派"的争论主要在这两条道路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难易程度上。相关史实如下:


1)1898年的"戊戌变法"并未提出任何"立宪"的主张,康有为向光绪帝上奏《应诏统筹全局折》,进呈《日本明治变政考》、《俄罗斯大彼得变政记》等,均属"开明专制"变法图强之道;而进呈《突厥削弱记序》、《法国革命记序》、《波兰分灭记序》等,说明不变法则衰败、遭人民革命和列强瓜分而丧权亡国的教训,实际上等于承认如内无革命之威胁、外无侵略之危险,就难以说服专制君主趋向开明。后人重提康当时提出的变法主张,很多是援引他在1911年汇集发表的《戊戌奏稿》一书,但据当代学者对照前清档案中的原件,发现其中有很多后来的篡改,尤其是"立宪法、开国会"的字句,在原件中无一存在。这是康在"勤王衣带诏"外,又一次作伪。另一方面,章太炎当时也属于"维新派",到变法失败后才转向"革命派"并激烈反满。"改良派"与"革命派"此时各行其事,基本无暇争论。


2)1902年,康有为发表《答南北美洲诸华商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挑起了两派第一场大论战,他提出政治体制进化的"三阶段论"——"凡君主专制、立宪、民主三法,必当一一循序行之,若紊其序,则必大乱",罗列了中国"不可行革命"的四大理由:一是中国民众智慧不足以革命实行变法的条件——"中国今日之人心,公理未明,旧俗俱在,革命以后,必将日寻干戈,偷生不暇,何能变法救民,整顿内治";二是革命残酷——法国倡导革命而导致"大乱八十年,流血数百万",中国革命将"是使四万万同胞死其半也";三是革命亡国——"内乱相残,必至令外人得利也";四是满汉同种、大清举世无双、皇帝圣明而有天命——"汉人爰者匹夫可以为宰相","若夫政治专制之不善,则全由汉、唐、宋、明之旧,而非满洲特制也",清朝为"唐虞至明之所无,大地各国所未有也,亦可谓古今至仁之政矣",光绪帝"幽居而不失位,西幸而不被弑,是有天命存焉"!"革命派"纷纷发表文章反驳,其中以章太炎次年发表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最为雄辩著名。例如,章针对"皇帝圣仁英武"驳斥道:"载湉小丑,未辨菽麦",自身难保,何谈立宪?何况"拨乱反正,不在天命之有无,而在人力之难易。今以革命比之立宪,革命犹易,立宪犹难",因为在专制下"立宪"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上有一人雄才大略,下有万民齐心拥护,因此有二难;而革命的发生就在于百姓已找到齐心拥护者,"所不敢证明者,其才略耳",因此只有一难。"载湉一人之才略,则天下信其最绌矣",已成为"保皇党"的无解难题;但谁敢肯定"革命党"中就一定没有"才略如华盛顿、拿破仑者"呢?在华盛顿、拿破仑不因革命而出名前,"天下亦岂知有华盛顿、拿破仑者?"其它驳论,不必一一赘述。


3)1906年初,梁启超先后发表《开明专制论》和《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并合刊出版为《中国存亡之大问题》,对"革命派"展开全面反击,引发了两派第二场大论战。他进一步发挥了康有为的"三阶段论",认定中国当时"与其共和(民主),不如君主立宪;与其君主立宪,不如开明专制".其主要论点,一是"中国人未有共和国民之资格";二是"只能经过开明专制以移于立宪";三是"相率以要求立宪" "若为彼所不能行,则是宣战而非要求",将导致镇压以至革命;四是"革命只能导致流血内乱";五是"种族革命实不可以达政治革命之目的";六是"革命绝非能得共和,而反以得专制",等等。由张继和章太炎相继担任主编的同盟会机关刊物《民报》连续发表文章逐一批驳梁的论点,尤其是针对他提出只能根据专制政府开明可行程度要求立宪,反驳说:"即以君主立宪而论,亦由国民革命之结果。未有国民不革命,而政府自能立宪者也。政府怵于国民之革命而让步焉。君权民权,相与调剂,乃为君主立宪。若该报专望政府开明专制,而国民舍劝告以外无他事,则其结果只能成野蛮专制政体,若望君主立宪,真羝羊生乳之类耳",而清政府"所处之地位,只能与国民为敌,不能与国民为助明矣。故吾不以改革之能事望诸政府,而未望之於国民。国民既能改革矣,则民权立宪当然之结果也".


4)1908年8月27日,清廷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及其附属文件《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明定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将于1916年正式颁布宪法和进行第一次国会选举,1917年召开国会。该宪法大纲的内容以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为蓝本,但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由正文"君上大权" 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9条组成。"君上大权"规定:"一,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全权处置范围包括: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开闭、展停或解散议院,设置政府机构、任免官员和决定俸禄,统率军队和一切军事,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受使臣等对外事务,宣布戒严和以紧急诏令限制臣民自由,爵赏恩赦,总揽司法,行政命令等。"臣民权利义务"包括,合乎法令资格有当官和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非依法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处罚,可向法官起诉和只受司法机关审判,财产和居住无故不受侵扰等权利;纳税、当兵及遵守法律等义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文件,但对比当时颇受"立宪派"推崇的日本"明治宪法",君权扩大而民权缩小,因此颁布后反而激起朝野普遍不满,连"立宪派"中的温和派也大失所望,称之为"伪立宪",梁启超斥之为"吐饰耳目,敷衍门面"!从此以后,连在朝的"立宪派"与也与清廷渐行渐远,与"革命派"合作者甚至象章太炎那样的转向者越来越多,以至于三年后在武昌新军因士兵走火而引发的"辛亥革命"中,各地以武装起义响应的领袖人物往往以"立宪派"具多,连临危受命再任内阁总理大臣、在朝"立宪派"首领袁世凯也借机与"革命派"妥协合流,以其部将用武力威胁逼迫清帝退位。康梁与孙章之间的争论也就以后者在舆论上的胜利而告终。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余文所说的"关于零八宪章所引发的争论,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一百年前康(有为)梁(启超)与孙(文)章(太炎)之间就发生过",显然与史实不符,而两个"宪章"及其所产生的反应和引发的事件也决然不同:


1)一百年前的那个《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当朝统治者颁布的;《零八宪章》是由民间独立人士联署发表的,联署人因此受到统治当局的各种追究,从传讯、恐吓、骚扰到拘押。


2)《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完全是个"君主立宪"的"专制宪纲",其"改良"程度比当时世界上一些"开明专制"的宪法还差得远,更不如现在"党主立宪"的《中国宪法》;《零八宪章》无疑是当代宪政民主理念的产物,正如很多国际媒体评价的,比《中国宪法》无疑有革命性的突破。


3)《钦定宪法大纲》遭到了对清廷持异议或反对的各派——从"革命派"到"改良派"主流普遍不满以至斥责;《零八宪章》得到对中国当局持异议或反对的各派——从"自由派"、"改革派"到"革命派"的普遍支持和赞扬。


4)《钦定宪法大纲》不但没有引发当时"改良派"和"革命派"——尤其是康梁与孙章之间的新争论,反而促进了他们的部分合流或转变;《零八宪章》引发了一些不同派别的个人争论,甚至被用于个别联署人之间的人身攻击。


总而言之,一百年前的那个《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对"康梁的道路"是否有影响,但他们当时选择"开明专制"的道路则是始终未变的。因此,即使他们之中有人如康有为那样彻底的"保皇党"支持那种"专制立宪",并因此被称之为向专制者"献媚",也本是其道路选择的题中应有之意。向专制者"献媚",本来就是所有选择"开明专制"者走"改良的道路"的必不可少一步,否则怎么可能获得专制者的信任,接受"改良"以至于事实上要削弱和限制专制权力的"立宪"呢?如上所述,"康梁的道路"在事实上也一直包括"献媚"这必不可少的一步,康梁对皇帝对专制者夸张而肉麻吹捧的言行在史料中比比皆是,说他们是"献媚"毫不过分,即使他们自己也从来没有说那就是"污蔑".如果说谁的道路就是当年"康梁的道路",那么就等于承认"献媚"是事实而非"污蔑";如果说其"献媚"就是"污蔑",那就不可能真在继承"康梁的道路".由此可见,余文在这个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


换句话说,如果"康梁的道路"能算是余文说的"文化启蒙与人格更新的道路",那也是面向上层以至君主、趋向入朝做官、以献媚而等待"明君"恩准的道路。因此,"康梁的道路"的当代继承者,显然是那些主张目前必须实行"开明专制"或"党主立宪"的"体制内改革派",或者更是象康梁那样失势的所谓"新权威主义者".《零八宪章》签署者的道路显然是因人而异,其中有人或许要继承"康梁的道路",但根据余文介绍的"刘晓波的道路",即使同样作为"文化启蒙与人格更新的道路",也仍然是与前者完全不同的道路,那就是面向大众、安心在民间做独立人士、促进公民社会认同的道路,即作为"宪政民主"社会基础的道路——相对于前者,尽管也"是激进的道路,是革命的道路".


200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