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从昆明事件反思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最近发生在昆明的恶性暴力事件,在中国人的心头投下了一道深深的阴影。更让民众担忧的是,从2009年新疆“七五事件”以来的一系列相关事件,似乎不是偶发的孤立事件,而可能是一个不确定时代的开端。不仅新疆已经成为火药桶,西藏地区积累的紧张情势同样令人担忧。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层的反思,只有找出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找到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里,我想专门谈谈对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看法。在我看来,新疆与西藏问题的急剧恶化,与长期实行的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1949年以后中国实行的民族划分政策,中国被划分成56个民族,同时在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就像划分阶级成分一样,中国的民族划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是斯大林极权主义的遗产。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共同体。他的这一定义是中国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官方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

但是,这样的定义没有可操作性。这个定义没有说明多大范围、多大程度叫“共同”,它无视迁徙和人口流动等因素,没有涉及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如何处理。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四标准,“中华民族”完全称不上是一个民族。按照19世纪以来的民族国家的观念,从56个“民族”完全可以衍生出56个国家的诉求。

如果说“民族”的概念含混不清的话,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则名不副实。这个制度根本没有可行性,而且还是制造隔阂、怨恨和冲突的渊薮。中国的五大“民族自治区”都是由所谓的多个“民族”构成的,怎么能指定其中的某个“少数民族”来独家“自治”这个地区呢?通常,这个“民族”在划定的区域内在人口上已经不占多数。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排他性的,不是包容性的,是静止的,不是动态的,不能适应该区域人口的变迁。况且,中国在体制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大一统。但大一统与“自治”却是不能并存的。换句话说,有大一统,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自治”。在整体的大一统之下,所谓的局部区域自治必然是假自治。要检验这种区域自治的真实性,看看其一把手的背景和产生方式就一目了然了。

民族划分与民族自治制度没有能够解决本来就存在的族群之间的问题,而是在不同族群间划出不可逾越的界限,在各族群之间实行差别待遇。这样不仅造成了族群之间的鸿沟,而且还区分出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这就把族群间的差异与隔阂固定化、永久化,造成族群的敌意与对立,并最终从摩擦走向对峙,促使族群间的冲突不断升级。

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只有民族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满意,被执行者都不满意。它做到的不是让相关各方都满意,而是都不满意。最近的昆明事件进一步激化了汉族与一些族群之间业已存在的敌意。不仅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而汉族人和汉族地区却得不到这一权利。其他“民族”都能自治,唯独汉人不能,是汉人能力低下,不配自治吗?这是政策的制定者们所必须回答的追问。造成各方都不满的政策不可能是有效、成功的政策。相反,自实行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中国的族群之间的问题反而呈现出加速恶化的态势。我们不能不问,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是有效的解决方案吗?

其实,中国历史上是不划分民族的。不仅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族的概念,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对所谓的民族做法律的划分。从法律上界定民族,通常只流行于实行斯大林主义的国家。在香港、澳门、台湾,也不实行民族划分的制度。易而言之,中国的56个民族和相应的民族划分是上世纪50年代以来被生硬地制造出来的,是伴随着阶级成分划分和斯大林主义一起来到中国的,而不是中国固有的。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背后仍然是阶级斗争思维,并且是为了专政大一统的需要。

有人说,目前的问题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身的问题,而是这项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对这种看法,我不同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果真的落实,必然要产生严重的排他性,并酿成更大规模的悲剧性冲突。最合理的政治制度,是由聚集在一起的各个族群的人共同治理当地的公共事务,而不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统治,更不能把不同族群的人排斥在当地的公共事务之外。是排他,还是包容,是制造隔阂与冲突,还是化解隔阂与冲突,这是衡量政治制度是否合理的一个根本尺度。用这个尺度来衡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不合格。挑起族群之间对抗的制度绝不是可取的制度。

既然民族区域自治是不可取的,那么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取而代之?我认为,这个制度就是联邦主义下的全国各地全面自治,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族群都自治,大家合在一起共治,组成一个复合共和(即联邦)。这种制度以赋予每个地方平等的自治权来取代基于族群不平等的假自治。这件事固然有难度,那就不妨先从取消民族身份划分入手,取消户口、身份证和履历表上的“民族”栏,取消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划分与称呼,实行人人平等,把保留和守护各族文化传统的权利还给各族群民众。政府的职责就是尊重并保护这一权利。

现在是重新审视中国的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候了,改行能促进族群之间共处与融合的制度,只有中华大地上各个族群的民众共融共处,中国才能有一个安宁的未来。

(作者刘军宁,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保守主义》、《共和·民主·宪政》、《权力现象》等。文中所述仅代表他个人观点,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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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从昆明事件反思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最近发生在昆明的恶性暴力事件,在中国人的心头投下了一道深深的阴影。更让民众担忧的是,从2009年新疆“七五事件”以来的一系列相关事件,似乎不是偶发的孤立事件,而可能是一个不确定时代的开端。不仅新疆已经成为火药桶,西藏地区积累的紧张情势同样令人担忧。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层的反思,只有找出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找到有效可行的解决办法。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里,我想专门谈谈对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看法。在我看来,新疆与西藏问题的急剧恶化,与长期实行的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1949年以后中国实行的民族划分政策,中国被划分成56个民族,同时在汉族和其他民族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就像划分阶级成分一样,中国的民族划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是斯大林极权主义的遗产。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共同体。他的这一定义是中国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官方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

但是,这样的定义没有可操作性。这个定义没有说明多大范围、多大程度叫“共同”,它无视迁徙和人口流动等因素,没有涉及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如何处理。按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四标准,“中华民族”完全称不上是一个民族。按照19世纪以来的民族国家的观念,从56个“民族”完全可以衍生出56个国家的诉求。

如果说“民族”的概念含混不清的话,那么,“民族区域自治”则名不副实。这个制度根本没有可行性,而且还是制造隔阂、怨恨和冲突的渊薮。中国的五大“民族自治区”都是由所谓的多个“民族”构成的,怎么能指定其中的某个“少数民族”来独家“自治”这个地区呢?通常,这个“民族”在划定的区域内在人口上已经不占多数。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排他性的,不是包容性的,是静止的,不是动态的,不能适应该区域人口的变迁。况且,中国在体制上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大一统。但大一统与“自治”却是不能并存的。换句话说,有大一统,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自治”。在整体的大一统之下,所谓的局部区域自治必然是假自治。要检验这种区域自治的真实性,看看其一把手的背景和产生方式就一目了然了。

民族划分与民族自治制度没有能够解决本来就存在的族群之间的问题,而是在不同族群间划出不可逾越的界限,在各族群之间实行差别待遇。这样不仅造成了族群之间的鸿沟,而且还区分出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这就把族群间的差异与隔阂固定化、永久化,造成族群的敌意与对立,并最终从摩擦走向对峙,促使族群间的冲突不断升级。

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只有民族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满意,被执行者都不满意。它做到的不是让相关各方都满意,而是都不满意。最近的昆明事件进一步激化了汉族与一些族群之间业已存在的敌意。不仅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而汉族人和汉族地区却得不到这一权利。其他“民族”都能自治,唯独汉人不能,是汉人能力低下,不配自治吗?这是政策的制定者们所必须回答的追问。造成各方都不满的政策不可能是有效、成功的政策。相反,自实行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中国的族群之间的问题反而呈现出加速恶化的态势。我们不能不问,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是有效的解决方案吗?

其实,中国历史上是不划分民族的。不仅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族的概念,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对所谓的民族做法律的划分。从法律上界定民族,通常只流行于实行斯大林主义的国家。在香港、澳门、台湾,也不实行民族划分的制度。易而言之,中国的56个民族和相应的民族划分是上世纪50年代以来被生硬地制造出来的,是伴随着阶级成分划分和斯大林主义一起来到中国的,而不是中国固有的。民族划分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背后仍然是阶级斗争思维,并且是为了专政大一统的需要。

有人说,目前的问题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身的问题,而是这项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对这种看法,我不同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如果真的落实,必然要产生严重的排他性,并酿成更大规模的悲剧性冲突。最合理的政治制度,是由聚集在一起的各个族群的人共同治理当地的公共事务,而不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统治,更不能把不同族群的人排斥在当地的公共事务之外。是排他,还是包容,是制造隔阂与冲突,还是化解隔阂与冲突,这是衡量政治制度是否合理的一个根本尺度。用这个尺度来衡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不合格。挑起族群之间对抗的制度绝不是可取的制度。

既然民族区域自治是不可取的,那么用什么样的制度来取而代之?我认为,这个制度就是联邦主义下的全国各地全面自治,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族群都自治,大家合在一起共治,组成一个复合共和(即联邦)。这种制度以赋予每个地方平等的自治权来取代基于族群不平等的假自治。这件事固然有难度,那就不妨先从取消民族身份划分入手,取消户口、身份证和履历表上的“民族”栏,取消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划分与称呼,实行人人平等,把保留和守护各族文化传统的权利还给各族群民众。政府的职责就是尊重并保护这一权利。

现在是重新审视中国的民族划分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时候了,改行能促进族群之间共处与融合的制度,只有中华大地上各个族群的民众共融共处,中国才能有一个安宁的未来。

(作者刘军宁,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保守主义》、《共和·民主·宪政》、《权力现象》等。文中所述仅代表他个人观点,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作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