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新闻聚焦:暂住证制度违法,河南十律师上书建议撤销

 


经过整整3个月的调查和准备,12月15日上午,由51岁的律师樊鸿烈和其他9名河南律师签名的四份“建议书”,分别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建议书”建议,全面撤销暂住证。在寄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


国内外媒体对十律师上书事件迅速报道,同时,网友通过网上论坛、博客等踊跃发表评论。调查显示,舆论几乎是一面倒支持十律师上书撤销暂住证制度。评论人士张嵩写道:平等,是我们今天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暂住证制度的改革关乎公民的平等,关乎社会的稳定,更关乎社会的和谐。废除暂住证制度,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接纳外来人口,可以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有助于政府塑造和谐城市的良好气氛,真正确保城市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暂住证制度导致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歧视,由此也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几年前,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在广州被虐打致死事件人们还记忆忧新,来自民间的抗议和压力,迫使中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但并没有同时废除祸根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本身是违宪和违法的,它所带来的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河南十律师敢于上书建议废除暂住证制度,表明中国的问题在于体制问题,在于制度改革,不触动制度改革甚至根本上不触动政治体制改革,违背历史潮流,经济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所谓“和谐社会”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以下是网友和专业人士的评论。这些评论来自凯迪、天涯、网易、新浪等论坛。


● 网友的评论


▲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读了此文章后,我只想呐喊;上帝,我不能在我的家园里‘暂住’!上帝,我是你的子民,我要享有《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要不让我“居住”了,却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服务,那何必要个纸上的名分呢?


▲我在广州买了房,在顺德工作,户口在顺德。我每周回家一次。每次回家我都提心吊胆,因为我要有暂住证才能住我自己家里。如果哪天在家里被查出没带暂住证就住在家里,那我就惨了。我家人的户口原来在湖南,去年她们去办理户口迁移到广州,被告知不行。原因是我超过了35岁。后来办证人员说:要想迁到广州来,办法就是离婚。离婚后就能办理了。我的乖乖,构建和谐社会真的有一套。所以我痛恨暂住证和户口,我痛恨那些制定这些规定和政策的人。自由迁徙是我的自由,但被人剥夺了。何时还我?谁来还我?靠自己还是靠别人?要等到什么时候?我们这代人等得到吗?


▲话说有一天,省委某书记驱车一千多公里到灾区视察。可是因为走岔了路,跟大队伍脱离了,只好先到旅店住下来。可是,因为他身上没有暂住证,没有一间旅店肯收留他,就只好在车上过夜。治安队员碰上了这情况,当然就把他抓到禁闭的房间里面一顿拷问啦——后来就不用说了,还下发了文件,赞扬那里的治安工作搞得实在好啊!!!


▲这两天选民登记,我被告知不能登记。我给他们抗议。然后告知除非拿了暂住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开证明。我说这对我不现实,我不可能放下工作回去。北京这么多户籍外地的人,我认为没有几个人能够做到回原籍开证明而选举法规定的我的选举权就这么被实际上剥夺了。


他们又说一个外地人,不了解北京情况。我火了:我不了解北京情况完全是他们选举委员会的责任,他们应该让我知道情况,不然就这是谁的失职?我现在都不知道我应该找谁?找区、市、中央选举委员会?


▲在广东,特别是珠三角,暂住证引来了许多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当地政府(镇、村两级)把他当作增加收入的来源,一说到搞好治安,就是查暂住证。最近番禺人和镇治安队抓了200人的事以及后来又殴打记者的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反映出政府在暂住证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暂住证的是非难以判定。这个问题在其他地方没有那么难,我看根本原因是当地人与外地人的观点有太大的差别。本地人对外地人的人性假设进入到了一个误区,错误的人性假设导致了错误的决策,于是形成了对立。其实,本地人应该感谢外地人才是,是他们带来了繁荣。暂住证的悲剧还会上演,孙志刚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个。只要观念不改变,暂住证不取消,悲剧还会大量上演,因为本地人的文化素质太低了,实际执法人的素质太差了,十年内没法提升。


▲谈到日常管理的社会细节,你会发现“暂住证”不但不能废止,它的积极作用是随处可见的。历代中国公务员,第一节课都是“治大国如烹小鲜”,白话说,就是前任的政策,别随便废立。收容遣返制度,呵呵,又说到楼上诸位心窝里去吧?这个制度的废止,对于各级政府,绝对是一个教训,而不是经验。


▲你只是站在行政便利性的角度来说话,你要的是人治,只要管理方便就行了,不管它什么公民权利与宪法原则。照你的逻辑,回到开放前的时代更好,限制公民的迁徒自由权,或干脆实行军管,保证会让城市的治安问题减少百分之八十。


你根本无法解释暂住证制度与宪法平等原则的矛盾。你根本忽视暂住证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最广泛地侵害了公民的自然权利。同时暂住证又是行政机关鱼肉公民的工具,基层行政或治安机关就以它监捕滥罚人民。我国是联合国人权委会成员,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国际公约签署国,我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与上述两公约所涉及的迁徒自由权与国民平等待遇负有履行的义务。


俺们成立人民政府的首要目的首先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包括迁徒自由在内自然权利,要不俺们要国家与政府干什么?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法规、社会政策与管理措施都无权侵犯宪法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这是宪政与共和的基础,是主权在民的基础,它与为民作主的王权政治区别就在这里。中国现代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实现或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平等规则,这才是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涵。


▲总得来说,我说得已经比较完整了,你表态清楚了。具体到国内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只能说,我们只能少谈些主义,多想些办法。治大国如烹小鲜,13亿人口的大国,有的地区发展像欧美,有的地区像非洲。民生经不起折腾,郑州、沈阳等地,试验取消暂住证,陆续又恢复了。没办法,谁说的来着?存在就是道理。


▲在我们国家,谈不上暂住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歪曲的问题,因为它们担负着同样的功能,那就是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乱说乱动,以维护当权者的统治,而不是从人们的权利本位出发。


▲中国暂住证是违反宪法的,属于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到中国任何一个地方去(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地区如军事区域)的权利和自由。我走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查我身份证可以,查我暂住证我要告他违宪。


▲呵呵,当然是非法的行为,不过这老百姓非法警察抓得紧,警察自己非法没人抓甚至说不得。再说了,苏州那些乡镇长跨乡任职办理过暂住证吗?那可以想像肯定没有,可是谁查他们了吗?也可以肯定没有。


偶也是,虽然证件过期了,不过住的是比较好的小区,警察就不来查。偶也跟过警察去查,看他们在那些廉价的出租房里折腾,扰民啊。还是天下无贼里面刘德华说的好:“你以为开宝马的就是好人吗?”不过,警察还是狗眼看人低的,依然不找宝马车主的麻烦,专门找小人物的麻烦。这叫警察没格,或者说法律没格,格调低下啊


▲当年,日本侵华期间,扶植汉奸成立由日本人操纵的北京伪政权,发放“良民证”,当年的北京人有多少人愿意去领这种耻辱的“良民证”?但又有多少人没有领?历史竟然惊人的相似,可以想到的结果,更多的租房户们会去领暂住证,因为他们没有办法,在尊严与生存之间,更多人不得不考虑生存的问题。于是,租房的人们就个个怀里揣着本暂住证,并因此而成为良民了。


▲让人家外国看到后,又该说我国没有人权了。就算外地人不符合办理暂住证的条件,难道就没有在北京待下去的权利了么?拿老罗的话来说,我为什么要在我自己的国家处处tmd暂住,还要“清理离京或收容遣送”。东京和汉城的人口密度都比北京要大,人家那怎么没有这些狗p的暂住制度?社会治安的保障不好是因为zf部门的无力作为,为什么要把责任转嫁到普通老百姓身上?


●专业人士和学者的评论


▲学者张耀杰点评:中国人习惯于从事“疑罪从有”的“有罪推定”。周泽律师说按照政府当局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养路费是违法的。有人就说他是想出名。一个人说真话、做好事,难道不应该出名吗?!假如指摘别人出名的人,自己敢于像周泽那样挺身而出,通过大胆监督公共强权的违法行政而出名,这个泱泱大国不早就应该成为美国、日本那样的现代化的宪政民主的文明国家了吗?!本人支持河南十律师的敢说真话和敢做好事,谴责让本国公民“暂住”在号称“中华人民共和”之“国”的野蛮法规!!


▲河南财经学院社会学教授刘志梅表示:“这个结果显然表明,本地人有优越感,但是这种感觉是内心深处的‘歧视感’在起作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郑州人到北京去,还回答同样的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不说,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

▲领衔提出流动人口议案的人大代表李维平曾表示,暂住证只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单位来管理,但目前形势下,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已不单单是仅凭公安机关一家之力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暂住证的有关规定已显得过于机械化,也难以全面有效地落实。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此前由查办暂住证所引发的一些矛盾,使得暂住证的“形象”大打折扣。


▲法学家杨支柱发表文章《暂住证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歪曲》,文章说,身份证登记,而不是混淆视听的暂住证,才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特殊需要。暂住证将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歪曲成无当地户口,将有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既不利于治安,也构成对无当地户籍者的歧视。几天前小区居民委员会通知我妻子去办暂住证,被我断然拒绝:哪有妻子在与丈夫共有的房屋中只能暂住的道理?哪有母亲与嗷嗷待哺的孩子只能暂住在一起的道理?


办暂住证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查暂住证。你正在北京的某家餐馆里吃饭,几个戴红袖标的人进来,让每个食客都拿出当地身份证和暂住证,没证的当场带走,就像当年日本兵查良民证似的,涉嫌非法拘禁。我的一个朋友几年前在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任检察官时就曾因为没带身份证而享受了被非法拘禁两小时的待遇。他当时没穿制服而外地口音又很重,任他怎么解释戴红袖标的都不相信。到派出所后,所长给区检察院打了个电话,才相信他的真实身份,立即释放并道歉。半夜你正在租住的平房里睡觉,几声急促而巨大的敲门声把你吵醒,你只好赶紧穿衣、开门、拿证给戴红袖标的人看。如果你拿不出证来,就会被当场带走。如果你拿出暂住证时表达了不满,或者竟然要查看查证者的证件,他们可能当场撕了你的暂住证,然后把你当作无证者带走。如果你拿出一个北京的身份证,他们也许当面给你道歉。作为一个无当地户籍者,查暂住证可能让你的尊严、你的隐私、你的自由都打水漂。


至于北京市公安局为保国庆节平安而实行的“房客无暂住证立即退房”的新政,更是无以复加的暴政,其残酷不仁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罚款之上。即使暂住证没有歪曲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罚款有法律依据,也应该在罚款的同时给人补办暂住证,没有立即从房子里赶出去的道理。对于因为各种原因拿不出身份证的人,只要不是被通缉的嫌疑犯,何妨责令他们限期回户籍所在地取回或补办身份证!在限期内仍无法出示身份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应按合同终止处理),依法也得给人家一个搬迁的合理期间。住宅,不管是自有的还是租住的,都是居住者人身安全、休息权、隐私权和财产安全的屏障,因此刑法才将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立即退房”让承租人将自己辛辛苦苦购置的家具放置于何处?在国庆节前夕火车票高度紧张的情形下又叫人到何处栖身?把无暂住证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租住的房子里赶到马路上吃、住,国庆就平安了?或者,仍然像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前那样,把这些人弄到郊区去挖沙,等发给他们的微薄的工资够买一张火车票了再遣送他们回家?


▲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对中国的暂住证制度做过专门研究。他认为,暂住证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


胡星斗说:“我主张整个国家的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大中央,小地方;大统一,小分散’的原则,也就是说,要防止制度的碎片化和地方主义泛滥。现在各地各自为政的暂住证制度,还有城乡分离、地区分离的户籍制度,实际上都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统筹管理的能力,妨碍了统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形成。”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李若建教授认为,暂住证制度在目前的形势下是必需的,而且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上世纪80年代,公安部门出台了政策,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暂住证登记制度是多方面的综合管理,治安、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等。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数量巨大,在很多地方都超过户籍人口的数倍。如果没有管理体系,有可能完全失控。解决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户籍制度改革。但是广州、深圳、东莞等地马上放开户籍不现实。三五年内都比较困难。一旦放开,整个人口的构成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一系列问题。“暂住证在目前的形势下是合理的,也有必要存在下去,但是不能永远存在下去。”李若建说。


▲广东省人大代表王泽华在今年2月的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曾经提出废止现行的暂住证制度,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王泽华认为,现行的暂住证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应该与时俱进。广东省外来打工人口有2000多万,是全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地区,广东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外来人口的管理上也应该率先作出探索。王泽华说,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要增加收入,进城打工是必须的。增收减负,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通过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来实现。


▲纽约大学法学院的虞平教授表示,中国的暂住证制度是对个人迁徙自由的限制,是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侵犯:


“居住权的限制本来就是一个涉及公民权益的性质。应该有迁徙的自由。由于出身阶级或别的原因出生在一个地方,这不是一个人可以选择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任何迁徙限制本来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任何国家在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的时候都要考虑把对个人迁徙自由的损害减到最小限度。现在由于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社会经济比较活跃,个人迁徙的自由是要受到保护的。这不仅是迁徙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权益象工作权,现在各地在逐步取消暂住证但还是限制着自由。”


虞平表示,实行暂住证制度不见得会使治安形势好转:


“实际上暂住证制度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因为实行一个制度在这么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是很困难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暂住证在各地取消,除了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还有一个执行方面的困难。现在回过头来做这个原因肯定很大程度上是犯罪的压力。这也要客观地说,也不利于很多的交流。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在各地都非常高。北京和上海的犯罪案件都接近或超过50%。现在实行暂住证制度是不是有效?是不是一个很好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不是一个很好的控制犯罪的手段?我个人觉得有些疑问。撇开对人的限制不谈,实际上各国都有这个问题。没有暂住证它一样可以实行社会控制,实现对犯罪率的控制。那么现在中国要想用传统的行政办法把人口控制在某一个地点,通过暂住证,过去传统的户籍等,但这些已经证明在过去的20年里作用不大,应该说是没有效的。”


 


附1: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 建议撤销暂住证(全文)


国务院:


我们是河南省的十名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共同发现了一个重大、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各地政府纷纷越权或者违法,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特向你们反映,并希望得到重视和回复。


一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人口迁徙,是客观规律。户籍制度改革是近些年来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的一项措施,也是民心所向的政策工程。客观的说,改革本身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针对流动人口(外地人)如何管理的问题上 ,我们认为应该由国务院经过慎重调研和充分考察后,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为,“外地人”的概念,是随着公民自由迁徙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比如,河南人到北京工作,他是外地人;相对的,北京人到河南来,那么他就成了外地人。广义地来理解,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那么他就可以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规律。政府有义务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规律管理好这个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根据人员流动的状况,据我们了解,目前流动人口绝大部分为外出务工人员,暂住证制度不仅没有给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反而限制了他们的正常就业。


二全国各地存在的暂住证制度,均属违法行为。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了各级行政部门设立行政许可的诸多条件。该法通过后不久,东北某市一名副市长便公开宣布,取消该市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在解释取消原因是,该领导表示“因为暂住证制度与法律相冲突,必须取消”。此后一段时间内,全国绝大部分城市或公开、或暗中都取消了该制度。我们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原来在我国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确实已经违法。各地取消此制度应该是正确的,也是尊重法律的基本体现。


因为,“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从法律地位来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时,下位法规定当然失效。


三郑州市公开请市民讨论要不要恢复办理暂住证制度,实属荒唐。今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发布《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搞)。该讨论稿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的管理流动人口,对在郑州居住30天以上的外来人口办理‘居住证’……不按要求办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元罚款”。


我们认为,郑州市政府欲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规定,并且很明显把对象定在了外地人群身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国家的层面上,设立行政许可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尚没有制定的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在地方设立行政许可的的层面上,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行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该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的资格、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总上,我们认为,《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搞)的出台是违法的。


四 省政府该纠正没有纠正,工作显有过错。今年11月底,我们注意到河南省政府在一个清理机关乱收费的文件中,公然认可各级公安机关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实质上,同意了各地政府办理暂住证的违法行为。工作显有过错,应当予以纠正。


五 人口管理已有完备法律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已经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身份证的查验有效进行。


此外,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57条也明确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件登记制度。


以上两部法律,已经足以解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再采取暂住证制度。


六 建议国务院依据“行政许可法”精神,审查全国各地暂住证规定,并予以撤消。据我们了解,目前我国包括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以及北方一部分欠发达城市,依然在使用已经违法的暂住证制度。


为此,我们特建议国务院能够对各地存在的暂住证制度以及类似制度,进行清理;并对身份证的使用、查验、登记等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问题制定制定法律,以统一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为建设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贡献!


建议人: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樊鸿烈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胡剑南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段笑永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黄 昆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王志坚律师


河南天基律师事物所 宋俊萍律师


河南显赫律师事物所 宋医峰律师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物所 户建勋律师


河南昊中律师事物所 王 成律师


河南天翔律师事物所 陈志红律师


2006年12月15日



附2:专家质疑上书取消暂住证 十律师发表声明回应


所有关心“暂住证”、“居住证”制度存废问题的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我的另外9名同行向全国各地媒体朋友,尤其是首发我们十人上书中央消息的《法制晚报》记者,以及互联网的数万名网友表示衷心感谢。12月26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朱顺忠经过和我一个星期的接触采访,于当天下午刊发了我和另外十名律师上书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撤消暂住证的报道。没有想到,新闻单位的报道和网络传媒的迅速跟进,迅速使得我们的行为成为全国上下都关注的焦点。几天来,我们密切关注着媒体和网站关于暂住证的报道。期间,我看到、也听到了不少反对我们意见的朋友,当然新浪网做的调查显示,有接近90% 的网友和读者对我们表示了鼓励和支持。


我们欢迎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反对声中,个别网友对我们十人进行了诋毁和谩骂,有的甚至对我们进行了人格上的侮辱。经过认真研究,其他9名律师特委托我,并通过媒体发表我们的声明。


第一,对个别网友借此机会,用不负责任的言语,诋毁我们十名律师,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


第二,尽管我们的观点得到了全国各地朋友的支持,但这还只能是“建议”。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向全国各级政府、各级公权部门提出建议和批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上书中央的行为是依法行使的公民建议权,并不是一部分人污蔑的“作秀”行为。当然,“建议”采纳与否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我们“建议”的重视程度和他们对法律的最后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郑州市政府对我们的“建议”所坚持的态度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从业务层面上讲,我们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1)我们的建议是经过认真思考、仔细研究后发出的“法律建议”,不是一时冲动。我们尊重一些不同意见者的看法,但是我们不是像某些专家所说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发言是不谨慎的,判断是错误的”。


2)我们的观点也代表了许多权威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建议,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等,他们早在2005年初前就发表过与我们基本吻合的观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目前的暂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犯罪率有任何关系。我们反对一些人,简单得、甚至可能是武断的把暂住证制度和外地人犯罪率划上等号。河南财经学院刘志梅女士和另一位法学教授,曾专程就这个问题做过课题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在全国范围来讲,流动人口作案率确实都在上升。但这是个普遍意义上的“外地人”,同时流窜作案也是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刘教授的成果还表明,流动人口作案率高和暂住证办理与否没有任何联系。试想,是不是办了暂住证违法分子就不作案了?如果全国都办理暂住证,那要身份证又有何用?


3)部分专家称,办理暂住证是行政确认,不是许可。我们认为这是偷换概念的说法,也很可笑,不值得多费口舌去反驳。试想,如果人们的居住行为都不叫作“社会特定活动”的话,又怎么定义我们的生活?还有声音说,郑州市政府从没有说不办暂住证就不能在郑州居住……暂住证仅仅是登记制度……我不知道这位专家,看没看郑州市政府9月14日出台的文件。事实情况是,该文件规定:如果你不办暂住证就不能在郑州居住,硬是不办就罚款。建议这位专家在仔细了解情况后,发表看法。


4)我们从没有反对应该对流动人口要加强管理,我们的观点是必须依法行政。弱化行政管理,加强法制调控??这是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最基本的共识。


第四,有关“迁徙自由”的解释。昨天两名专家在搜狐网做客时,对我们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其中一名专家专家竟然认为迁徙自由原则“莫名其妙,不可理解”。在此,我想就此原则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解释。诚然,我国《宪法》上确实没有作出“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迁徙自由”是许多国家所坚持执行的基本法理精神,许多国家还把它写进了本国宪法。但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东西并不能说就是“莫名其妙”的。


194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我们投了赞成票。同时,我国政府向全世界作出承诺: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推动本国人权发展。该宣言中明确写道:各国公民在本国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此后,我国加入了17个各类人权组织,其中,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国居民在本国内有择业、迁徙、居住的自由……结合《世界人权宣言》,一个稍有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国家向全世界作出的承诺意味着什么。


第五,重申我们的观点:


一、对社会事务有法律规定的,要尽量强化依法管理、弱化行政管理,逐步过渡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法制政府的轨道上来。


二、政府的行政管理要考虑成本,要用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用最简单的程序产生最高的效益。如不办暂住证,直接减少制证成本,效益最好;而采取身份证登记备案制度,则减少了流动人口的义务成本,房屋出租人在获取租金的同时承担登记和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任,是公平的,体现了责任与收益的配比,也是最有效率的。有这么多好处,对不施行暂住证制度何乐而不为呢?


三、暂住证确有歧视含义,是我们要求废除其的另一个理由。尽管制度的设计者没有歧视的主观愿望,制度本身也不含歧视的内容,但这个制度在客观上却带来了歧视的后果。这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四、暂住证制度有意无意地限制了社会人口的合理流动,限制了流动人口的择业权利,也是对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阻碍,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


五、流动人口容易滋生犯罪是客观现象,仅办一个暂住证无助于消灭甚至减少这种现象。


六、暂住证是身份证的简单重复,其信息含量相同,如果政府把办暂住证的精力、费用用在完善对身份证的管理机制上,则事半功倍、效果更好。


第六,对嘉宾观点的简单回复。


昨天搜狐网邀请两位嘉宾也谈暂住证问题,就嘉宾的观点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嘉宾观点一,办暂住证是为了统计来了多少人。我们认为:如果仅为此目的,登记、备案足矣,何需多花钱再办个证件?


嘉宾观点二,暂住证不存在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尽管主观没有歧视的愿望,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歧视的后果,是无庸置疑的。


嘉宾观点三,我们第一个长假,北京快崩了。我们认为嘉宾没有考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就业?还是旅游?


嘉宾观点四,关于公共设施不足问题突显。我们认为,这正体现了我们政府管理意识太强,而服务滞后的弊端。


嘉宾观点五,选举权的行使难以控制。我们认为是选举制度应当解决的问题,暂住证对此无能为力。


嘉宾观点六,廉租房制度出台后肯定得配合居住证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判断太武断了,用身份证登记也是可以的吧。


嘉宾观点七,你在这个城市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果在美国一般采取按你交税的税额最后给予你一定的城市居民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这恰恰说明你在一个城市中的地位是由你对这个城市的贡献,而非居住期限和证件决定的。当然,这是一个制度的设置问题。


嘉宾还提到了泰国的登记状况,从其提到的内容看,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泰国政府的服务状况,而非是行政管理职能。


樊鸿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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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新闻聚焦:暂住证制度违法,河南十律师上书建议撤销

 


经过整整3个月的调查和准备,12月15日上午,由51岁的律师樊鸿烈和其他9名河南律师签名的四份“建议书”,分别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河南省政府、郑州市政府,“建议书”建议,全面撤销暂住证。在寄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构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建议书”中,10名律师明确提出,“全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


国内外媒体对十律师上书事件迅速报道,同时,网友通过网上论坛、博客等踊跃发表评论。调查显示,舆论几乎是一面倒支持十律师上书撤销暂住证制度。评论人士张嵩写道:平等,是我们今天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暂住证制度的改革关乎公民的平等,关乎社会的稳定,更关乎社会的和谐。废除暂住证制度,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接纳外来人口,可以促使他们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从而有助于政府塑造和谐城市的良好气氛,真正确保城市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暂住证制度导致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歧视,由此也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几年前,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在广州被虐打致死事件人们还记忆忧新,来自民间的抗议和压力,迫使中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但并没有同时废除祸根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本身是违宪和违法的,它所带来的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河南十律师敢于上书建议废除暂住证制度,表明中国的问题在于体制问题,在于制度改革,不触动制度改革甚至根本上不触动政治体制改革,违背历史潮流,经济的发展必将受到阻碍,所谓“和谐社会”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


以下是网友和专业人士的评论。这些评论来自凯迪、天涯、网易、新浪等论坛。


● 网友的评论


▲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自己的国度还需要办理“暂住证”,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读了此文章后,我只想呐喊;上帝,我不能在我的家园里‘暂住’!上帝,我是你的子民,我要享有《世界人权宣言》中“人人在各国境内自由迁徙和居住”。要不让我“居住”了,却享受不到应有的平等服务,那何必要个纸上的名分呢?


▲我在广州买了房,在顺德工作,户口在顺德。我每周回家一次。每次回家我都提心吊胆,因为我要有暂住证才能住我自己家里。如果哪天在家里被查出没带暂住证就住在家里,那我就惨了。我家人的户口原来在湖南,去年她们去办理户口迁移到广州,被告知不行。原因是我超过了35岁。后来办证人员说:要想迁到广州来,办法就是离婚。离婚后就能办理了。我的乖乖,构建和谐社会真的有一套。所以我痛恨暂住证和户口,我痛恨那些制定这些规定和政策的人。自由迁徙是我的自由,但被人剥夺了。何时还我?谁来还我?靠自己还是靠别人?要等到什么时候?我们这代人等得到吗?


▲话说有一天,省委某书记驱车一千多公里到灾区视察。可是因为走岔了路,跟大队伍脱离了,只好先到旅店住下来。可是,因为他身上没有暂住证,没有一间旅店肯收留他,就只好在车上过夜。治安队员碰上了这情况,当然就把他抓到禁闭的房间里面一顿拷问啦——后来就不用说了,还下发了文件,赞扬那里的治安工作搞得实在好啊!!!


▲这两天选民登记,我被告知不能登记。我给他们抗议。然后告知除非拿了暂住证去原户籍所在地开证明。我说这对我不现实,我不可能放下工作回去。北京这么多户籍外地的人,我认为没有几个人能够做到回原籍开证明而选举法规定的我的选举权就这么被实际上剥夺了。


他们又说一个外地人,不了解北京情况。我火了:我不了解北京情况完全是他们选举委员会的责任,他们应该让我知道情况,不然就这是谁的失职?我现在都不知道我应该找谁?找区、市、中央选举委员会?


▲在广东,特别是珠三角,暂住证引来了许多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当地政府(镇、村两级)把他当作增加收入的来源,一说到搞好治安,就是查暂住证。最近番禺人和镇治安队抓了200人的事以及后来又殴打记者的事,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这反映出政府在暂住证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暂住证的是非难以判定。这个问题在其他地方没有那么难,我看根本原因是当地人与外地人的观点有太大的差别。本地人对外地人的人性假设进入到了一个误区,错误的人性假设导致了错误的决策,于是形成了对立。其实,本地人应该感谢外地人才是,是他们带来了繁荣。暂住证的悲剧还会上演,孙志刚事件只是其中的一个。只要观念不改变,暂住证不取消,悲剧还会大量上演,因为本地人的文化素质太低了,实际执法人的素质太差了,十年内没法提升。


▲谈到日常管理的社会细节,你会发现“暂住证”不但不能废止,它的积极作用是随处可见的。历代中国公务员,第一节课都是“治大国如烹小鲜”,白话说,就是前任的政策,别随便废立。收容遣返制度,呵呵,又说到楼上诸位心窝里去吧?这个制度的废止,对于各级政府,绝对是一个教训,而不是经验。


▲你只是站在行政便利性的角度来说话,你要的是人治,只要管理方便就行了,不管它什么公民权利与宪法原则。照你的逻辑,回到开放前的时代更好,限制公民的迁徒自由权,或干脆实行军管,保证会让城市的治安问题减少百分之八十。


你根本无法解释暂住证制度与宪法平等原则的矛盾。你根本忽视暂住证限制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最广泛地侵害了公民的自然权利。同时暂住证又是行政机关鱼肉公民的工具,基层行政或治安机关就以它监捕滥罚人民。我国是联合国人权委会成员,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与文化国际公约签署国,我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与上述两公约所涉及的迁徒自由权与国民平等待遇负有履行的义务。


俺们成立人民政府的首要目的首先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包括迁徒自由在内自然权利,要不俺们要国家与政府干什么?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法规、社会政策与管理措施都无权侵犯宪法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这是宪政与共和的基础,是主权在民的基础,它与为民作主的王权政治区别就在这里。中国现代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实现或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平等规则,这才是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涵。


▲总得来说,我说得已经比较完整了,你表态清楚了。具体到国内发展极不平衡的现实,只能说,我们只能少谈些主义,多想些办法。治大国如烹小鲜,13亿人口的大国,有的地区发展像欧美,有的地区像非洲。民生经不起折腾,郑州、沈阳等地,试验取消暂住证,陆续又恢复了。没办法,谁说的来着?存在就是道理。


▲在我们国家,谈不上暂住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歪曲的问题,因为它们担负着同样的功能,那就是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乱说乱动,以维护当权者的统治,而不是从人们的权利本位出发。


▲中国暂住证是违反宪法的,属于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到中国任何一个地方去(除了法律规定的禁止地区如军事区域)的权利和自由。我走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查我身份证可以,查我暂住证我要告他违宪。


▲呵呵,当然是非法的行为,不过这老百姓非法警察抓得紧,警察自己非法没人抓甚至说不得。再说了,苏州那些乡镇长跨乡任职办理过暂住证吗?那可以想像肯定没有,可是谁查他们了吗?也可以肯定没有。


偶也是,虽然证件过期了,不过住的是比较好的小区,警察就不来查。偶也跟过警察去查,看他们在那些廉价的出租房里折腾,扰民啊。还是天下无贼里面刘德华说的好:“你以为开宝马的就是好人吗?”不过,警察还是狗眼看人低的,依然不找宝马车主的麻烦,专门找小人物的麻烦。这叫警察没格,或者说法律没格,格调低下啊


▲当年,日本侵华期间,扶植汉奸成立由日本人操纵的北京伪政权,发放“良民证”,当年的北京人有多少人愿意去领这种耻辱的“良民证”?但又有多少人没有领?历史竟然惊人的相似,可以想到的结果,更多的租房户们会去领暂住证,因为他们没有办法,在尊严与生存之间,更多人不得不考虑生存的问题。于是,租房的人们就个个怀里揣着本暂住证,并因此而成为良民了。


▲让人家外国看到后,又该说我国没有人权了。就算外地人不符合办理暂住证的条件,难道就没有在北京待下去的权利了么?拿老罗的话来说,我为什么要在我自己的国家处处tmd暂住,还要“清理离京或收容遣送”。东京和汉城的人口密度都比北京要大,人家那怎么没有这些狗p的暂住制度?社会治安的保障不好是因为zf部门的无力作为,为什么要把责任转嫁到普通老百姓身上?


●专业人士和学者的评论


▲学者张耀杰点评:中国人习惯于从事“疑罪从有”的“有罪推定”。周泽律师说按照政府当局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养路费是违法的。有人就说他是想出名。一个人说真话、做好事,难道不应该出名吗?!假如指摘别人出名的人,自己敢于像周泽那样挺身而出,通过大胆监督公共强权的违法行政而出名,这个泱泱大国不早就应该成为美国、日本那样的现代化的宪政民主的文明国家了吗?!本人支持河南十律师的敢说真话和敢做好事,谴责让本国公民“暂住”在号称“中华人民共和”之“国”的野蛮法规!!


▲河南财经学院社会学教授刘志梅表示:“这个结果显然表明,本地人有优越感,但是这种感觉是内心深处的‘歧视感’在起作用。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一个郑州人到北京去,还回答同样的问题,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恐怕不说,大家已经知道答案了。

▲领衔提出流动人口议案的人大代表李维平曾表示,暂住证只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单位来管理,但目前形势下,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已不单单是仅凭公安机关一家之力所能够解决的问题,所以,暂住证的有关规定已显得过于机械化,也难以全面有效地落实。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此前由查办暂住证所引发的一些矛盾,使得暂住证的“形象”大打折扣。


▲法学家杨支柱发表文章《暂住证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歪曲》,文章说,身份证登记,而不是混淆视听的暂住证,才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特殊需要。暂住证将在当地无固定住所歪曲成无当地户口,将有本地户籍的流动人口排除在外,既不利于治安,也构成对无当地户籍者的歧视。几天前小区居民委员会通知我妻子去办暂住证,被我断然拒绝:哪有妻子在与丈夫共有的房屋中只能暂住的道理?哪有母亲与嗷嗷待哺的孩子只能暂住在一起的道理?


办暂住证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查暂住证。你正在北京的某家餐馆里吃饭,几个戴红袖标的人进来,让每个食客都拿出当地身份证和暂住证,没证的当场带走,就像当年日本兵查良民证似的,涉嫌非法拘禁。我的一个朋友几年前在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任检察官时就曾因为没带身份证而享受了被非法拘禁两小时的待遇。他当时没穿制服而外地口音又很重,任他怎么解释戴红袖标的都不相信。到派出所后,所长给区检察院打了个电话,才相信他的真实身份,立即释放并道歉。半夜你正在租住的平房里睡觉,几声急促而巨大的敲门声把你吵醒,你只好赶紧穿衣、开门、拿证给戴红袖标的人看。如果你拿不出证来,就会被当场带走。如果你拿出暂住证时表达了不满,或者竟然要查看查证者的证件,他们可能当场撕了你的暂住证,然后把你当作无证者带走。如果你拿出一个北京的身份证,他们也许当面给你道歉。作为一个无当地户籍者,查暂住证可能让你的尊严、你的隐私、你的自由都打水漂。


至于北京市公安局为保国庆节平安而实行的“房客无暂住证立即退房”的新政,更是无以复加的暴政,其残酷不仁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罚款之上。即使暂住证没有歪曲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使罚款有法律依据,也应该在罚款的同时给人补办暂住证,没有立即从房子里赶出去的道理。对于因为各种原因拿不出身份证的人,只要不是被通缉的嫌疑犯,何妨责令他们限期回户籍所在地取回或补办身份证!在限期内仍无法出示身份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无法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应按合同终止处理),依法也得给人家一个搬迁的合理期间。住宅,不管是自有的还是租住的,都是居住者人身安全、休息权、隐私权和财产安全的屏障,因此刑法才将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立即退房”让承租人将自己辛辛苦苦购置的家具放置于何处?在国庆节前夕火车票高度紧张的情形下又叫人到何处栖身?把无暂住证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租住的房子里赶到马路上吃、住,国庆就平安了?或者,仍然像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前那样,把这些人弄到郊区去挖沙,等发给他们的微薄的工资够买一张火车票了再遣送他们回家?


▲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对中国的暂住证制度做过专门研究。他认为,暂住证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


胡星斗说:“我主张整个国家的制度建设应当遵循‘大中央,小地方;大统一,小分散’的原则,也就是说,要防止制度的碎片化和地方主义泛滥。现在各地各自为政的暂住证制度,还有城乡分离、地区分离的户籍制度,实际上都严重削弱了中央政府统筹管理的能力,妨碍了统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形成。”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李若建教授认为,暂住证制度在目前的形势下是必需的,而且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上世纪80年代,公安部门出台了政策,外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暂住证登记制度是多方面的综合管理,治安、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等等。珠三角地区外来人口数量巨大,在很多地方都超过户籍人口的数倍。如果没有管理体系,有可能完全失控。解决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户籍制度改革。但是广州、深圳、东莞等地马上放开户籍不现实。三五年内都比较困难。一旦放开,整个人口的构成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一系列问题。“暂住证在目前的形势下是合理的,也有必要存在下去,但是不能永远存在下去。”李若建说。


▲广东省人大代表王泽华在今年2月的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曾经提出废止现行的暂住证制度,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王泽华认为,现行的暂住证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形势,应该与时俱进。广东省外来打工人口有2000多万,是全国外来人口最多的地区,广东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在外来人口的管理上也应该率先作出探索。王泽华说,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农民要增加收入,进城打工是必须的。增收减负,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通过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来实现。


▲纽约大学法学院的虞平教授表示,中国的暂住证制度是对个人迁徙自由的限制,是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侵犯:


“居住权的限制本来就是一个涉及公民权益的性质。应该有迁徙的自由。由于出身阶级或别的原因出生在一个地方,这不是一个人可以选择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任何迁徙限制本来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任何国家在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的时候都要考虑把对个人迁徙自由的损害减到最小限度。现在由于人口流动性比较大、社会经济比较活跃,个人迁徙的自由是要受到保护的。这不仅是迁徙本身的问题,还涉及到其他的一些权益象工作权,现在各地在逐步取消暂住证但还是限制着自由。”


虞平表示,实行暂住证制度不见得会使治安形势好转:


“实际上暂住证制度也起不了多大作用。因为实行一个制度在这么一个高度流动的社会是很困难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暂住证在各地取消,除了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还有一个执行方面的困难。现在回过头来做这个原因肯定很大程度上是犯罪的压力。这也要客观地说,也不利于很多的交流。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在各地都非常高。北京和上海的犯罪案件都接近或超过50%。现在实行暂住证制度是不是有效?是不是一个很好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不是一个很好的控制犯罪的手段?我个人觉得有些疑问。撇开对人的限制不谈,实际上各国都有这个问题。没有暂住证它一样可以实行社会控制,实现对犯罪率的控制。那么现在中国要想用传统的行政办法把人口控制在某一个地点,通过暂住证,过去传统的户籍等,但这些已经证明在过去的20年里作用不大,应该说是没有效的。”


 


附1:河南10名律师致信国务院 建议撤销暂住证(全文)


国务院:


我们是河南省的十名律师,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共同发现了一个重大、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各地政府纷纷越权或者违法,出台针对外地人办理暂住证件的制度。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特向你们反映,并希望得到重视和回复。


一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人口迁徙,是客观规律。户籍制度改革是近些年来国家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的一项措施,也是民心所向的政策工程。客观的说,改革本身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针对流动人口(外地人)如何管理的问题上 ,我们认为应该由国务院经过慎重调研和充分考察后,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为,“外地人”的概念,是随着公民自由迁徙而产生的自然现象。比如,河南人到北京工作,他是外地人;相对的,北京人到河南来,那么他就成了外地人。广义地来理解,公民只要离开自己的家乡,那么他就可以被当地居民称作“外地人”。而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应该是全民参与的过程。全民参与经济建设,必然带来人口迁徙、流动人口管理等各种问题,这是社会规律。政府有义务在法律的框架内,遵循规律管理好这个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根据人员流动的状况,据我们了解,目前流动人口绝大部分为外出务工人员,暂住证制度不仅没有给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反而限制了他们的正常就业。


二全国各地存在的暂住证制度,均属违法行为。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格规定了各级行政部门设立行政许可的诸多条件。该法通过后不久,东北某市一名副市长便公开宣布,取消该市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制度。在解释取消原因是,该领导表示“因为暂住证制度与法律相冲突,必须取消”。此后一段时间内,全国绝大部分城市或公开、或暗中都取消了该制度。我们认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原来在我国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确实已经违法。各地取消此制度应该是正确的,也是尊重法律的基本体现。


因为,“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利,所以原来由其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应该继续执行。从法律地位来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时,下位法规定当然失效。


三郑州市公开请市民讨论要不要恢复办理暂住证制度,实属荒唐。今年9月14日,郑州市政府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发布《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搞)。该讨论稿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的管理流动人口,对在郑州居住30天以上的外来人口办理‘居住证’……不按要求办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以50元罚款”。


我们认为,郑州市政府欲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规定,并且很明显把对象定在了外地人群身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国家的层面上,设立行政许可应该依照法律进行;尚没有制定的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在地方设立行政许可的的层面上,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行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该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的资格、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总上,我们认为,《郑州市暂住人口登记规定》(征求意见搞)的出台是违法的。


四 省政府该纠正没有纠正,工作显有过错。今年11月底,我们注意到河南省政府在一个清理机关乱收费的文件中,公然认可各级公安机关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实质上,同意了各地政府办理暂住证的违法行为。工作显有过错,应当予以纠正。


五 人口管理已有完备法律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颁布实施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已经对人口流动管理的证件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身份证的查验有效进行。


此外,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57条也明确规定了,对流动人口的身份证件登记制度。


以上两部法律,已经足以解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根本没有必要再采取暂住证制度。


六 建议国务院依据“行政许可法”精神,审查全国各地暂住证规定,并予以撤消。据我们了解,目前我国包括北京、广州等经济发达城市、以及北方一部分欠发达城市,依然在使用已经违法的暂住证制度。


为此,我们特建议国务院能够对各地存在的暂住证制度以及类似制度,进行清理;并对身份证的使用、查验、登记等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上述问题制定制定法律,以统一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为建设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出贡献!


建议人: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樊鸿烈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胡剑南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段笑永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黄 昆律师


河南点石律师事物所 王志坚律师


河南天基律师事物所 宋俊萍律师


河南显赫律师事物所 宋医峰律师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物所 户建勋律师


河南昊中律师事物所 王 成律师


河南天翔律师事物所 陈志红律师


2006年12月15日



附2:专家质疑上书取消暂住证 十律师发表声明回应


所有关心“暂住证”、“居住证”制度存废问题的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我的另外9名同行向全国各地媒体朋友,尤其是首发我们十人上书中央消息的《法制晚报》记者,以及互联网的数万名网友表示衷心感谢。12月26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朱顺忠经过和我一个星期的接触采访,于当天下午刊发了我和另外十名律师上书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撤消暂住证的报道。没有想到,新闻单位的报道和网络传媒的迅速跟进,迅速使得我们的行为成为全国上下都关注的焦点。几天来,我们密切关注着媒体和网站关于暂住证的报道。期间,我看到、也听到了不少反对我们意见的朋友,当然新浪网做的调查显示,有接近90% 的网友和读者对我们表示了鼓励和支持。


我们欢迎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反对声中,个别网友对我们十人进行了诋毁和谩骂,有的甚至对我们进行了人格上的侮辱。经过认真研究,其他9名律师特委托我,并通过媒体发表我们的声明。


第一,对个别网友借此机会,用不负责任的言语,诋毁我们十名律师,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


第二,尽管我们的观点得到了全国各地朋友的支持,但这还只能是“建议”。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向全国各级政府、各级公权部门提出建议和批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上书中央的行为是依法行使的公民建议权,并不是一部分人污蔑的“作秀”行为。当然,“建议”采纳与否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我们“建议”的重视程度和他们对法律的最后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郑州市政府对我们的“建议”所坚持的态度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从业务层面上讲,我们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1)我们的建议是经过认真思考、仔细研究后发出的“法律建议”,不是一时冲动。我们尊重一些不同意见者的看法,但是我们不是像某些专家所说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发言是不谨慎的,判断是错误的”。


2)我们的观点也代表了许多权威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建议,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等,他们早在2005年初前就发表过与我们基本吻合的观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目前的暂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犯罪率有任何关系。我们反对一些人,简单得、甚至可能是武断的把暂住证制度和外地人犯罪率划上等号。河南财经学院刘志梅女士和另一位法学教授,曾专程就这个问题做过课题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在全国范围来讲,流动人口作案率确实都在上升。但这是个普遍意义上的“外地人”,同时流窜作案也是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刘教授的成果还表明,流动人口作案率高和暂住证办理与否没有任何联系。试想,是不是办了暂住证违法分子就不作案了?如果全国都办理暂住证,那要身份证又有何用?


3)部分专家称,办理暂住证是行政确认,不是许可。我们认为这是偷换概念的说法,也很可笑,不值得多费口舌去反驳。试想,如果人们的居住行为都不叫作“社会特定活动”的话,又怎么定义我们的生活?还有声音说,郑州市政府从没有说不办暂住证就不能在郑州居住……暂住证仅仅是登记制度……我不知道这位专家,看没看郑州市政府9月14日出台的文件。事实情况是,该文件规定:如果你不办暂住证就不能在郑州居住,硬是不办就罚款。建议这位专家在仔细了解情况后,发表看法。


4)我们从没有反对应该对流动人口要加强管理,我们的观点是必须依法行政。弱化行政管理,加强法制调控??这是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最基本的共识。


第四,有关“迁徙自由”的解释。昨天两名专家在搜狐网做客时,对我们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其中一名专家专家竟然认为迁徙自由原则“莫名其妙,不可理解”。在此,我想就此原则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解释。诚然,我国《宪法》上确实没有作出“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迁徙自由”是许多国家所坚持执行的基本法理精神,许多国家还把它写进了本国宪法。但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东西并不能说就是“莫名其妙”的。


194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我们投了赞成票。同时,我国政府向全世界作出承诺: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推动本国人权发展。该宣言中明确写道:各国公民在本国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此后,我国加入了17个各类人权组织,其中,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国居民在本国内有择业、迁徙、居住的自由……结合《世界人权宣言》,一个稍有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国家向全世界作出的承诺意味着什么。


第五,重申我们的观点:


一、对社会事务有法律规定的,要尽量强化依法管理、弱化行政管理,逐步过渡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法制政府的轨道上来。


二、政府的行政管理要考虑成本,要用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用最简单的程序产生最高的效益。如不办暂住证,直接减少制证成本,效益最好;而采取身份证登记备案制度,则减少了流动人口的义务成本,房屋出租人在获取租金的同时承担登记和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任,是公平的,体现了责任与收益的配比,也是最有效率的。有这么多好处,对不施行暂住证制度何乐而不为呢?


三、暂住证确有歧视含义,是我们要求废除其的另一个理由。尽管制度的设计者没有歧视的主观愿望,制度本身也不含歧视的内容,但这个制度在客观上却带来了歧视的后果。这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四、暂住证制度有意无意地限制了社会人口的合理流动,限制了流动人口的择业权利,也是对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阻碍,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


五、流动人口容易滋生犯罪是客观现象,仅办一个暂住证无助于消灭甚至减少这种现象。


六、暂住证是身份证的简单重复,其信息含量相同,如果政府把办暂住证的精力、费用用在完善对身份证的管理机制上,则事半功倍、效果更好。


第六,对嘉宾观点的简单回复。


昨天搜狐网邀请两位嘉宾也谈暂住证问题,就嘉宾的观点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嘉宾观点一,办暂住证是为了统计来了多少人。我们认为:如果仅为此目的,登记、备案足矣,何需多花钱再办个证件?


嘉宾观点二,暂住证不存在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尽管主观没有歧视的愿望,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歧视的后果,是无庸置疑的。


嘉宾观点三,我们第一个长假,北京快崩了。我们认为嘉宾没有考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就业?还是旅游?


嘉宾观点四,关于公共设施不足问题突显。我们认为,这正体现了我们政府管理意识太强,而服务滞后的弊端。


嘉宾观点五,选举权的行使难以控制。我们认为是选举制度应当解决的问题,暂住证对此无能为力。


嘉宾观点六,廉租房制度出台后肯定得配合居住证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判断太武断了,用身份证登记也是可以的吧。


嘉宾观点七,你在这个城市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果在美国一般采取按你交税的税额最后给予你一定的城市居民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这恰恰说明你在一个城市中的地位是由你对这个城市的贡献,而非居住期限和证件决定的。当然,这是一个制度的设置问题。


嘉宾还提到了泰国的登记状况,从其提到的内容看,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泰国政府的服务状况,而非是行政管理职能。


樊鸿烈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