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补充意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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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04日)
    



陈光诚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上诉人: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2819711112261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盲人,户口所在地沂南县委党校,住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2006年6月10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上诉人陈光诚因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9日作出于12月1日宣判的(2006)沂刑初字第340号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偏听偏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公、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及普世人性”的错误不公枉法判决,已于12月1日口头上诉。
    现上诉人特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本书面“上诉补充意见”。
    
    
    上诉理由及相关事实:
    
    一、上诉人陈光诚(以下简称上诉人)认为:指控上诉人的两项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在详述上诉意见之前,上诉人认为有必要先回顾下列相关事实。
    
     1、2006年8 月24日,沂南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陈光城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2、10月 30日,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沂南法院11月23日通知上诉人的辩护人李方平律师11月27日为重审开庭日期,那时上诉人的主要辩护人李劲松律师在美国访问。
    
    4、11月24日,李劲松律师提前结束访问回来。他在给朋友们的短信中说,这次开庭前自已一定要去被数十个流氓打手把持封锁着的村子里,把已被非法限制行动自由长达一年的关键证人上诉人的妻子袁伟静和上诉人的妈妈王金香带出村,确保她们能按时到法院出庭,履行法定作证义务。
    
    5、26日早晨9:10 ,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从临沂市向东师古村出发。上诉人的大哥陈光福给李劲松律师发来短信说,村口已聚集了不少打手。
    李劲松在出发前向沂南县110报警:“我是北京来的律师李劲松,我们准备去双堠镇东师古村会见证人、查看现场、调查取证,听说村子里有很多不明身份的人试图阻拦我们进村,请你们出警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和我们的人身安全。”
    在路上得到消息,关键证人陈更江被着装警员带走。关键证人陈光余和陈光东也失去联系。
    陈光余和陈光东都是陈光诚案的关键证人,他们手上有法院的出庭通知。
    李劲松律师和李方平律师的出租车10:30左右到达205国道东师古村口,果然有二三十人在路口虎视眈眈地等待他们。
    袁伟静也已经出来了。这是从袁伟静自去年8月份被非法暴力限制行动自由以来,第一次在不被挨打的情况下和律师或朋友们见面。
    袁伟静抱着一岁大的女儿克斯,和律师们握手。虽然她受到了长时间的监禁和隔离,受到了那么多的殴打和欺辱,但目光依然坚定、平和。
    让她坐到车里,律师们让司机准备开车进村去。但那伙人站成几道人墙,立即把路口封住。律师们只好下车,对他们说:我们是律师,准备去2月5日的事发现场调查取证。请你们让开。
    他们不说话,面无表情,死人一般。
    律师们硬往里挤,人墙牢固。
    律师们换地方往里闯,人墙移动。
    律师们分开往里冲,他们盯人防守。
    律师们喝道:“凭什么不让我们进村?”
    一人应道:“我就站在这里,怎么了?”
    李劲松律师给沂南县110打电话,“我们是北京来的律师,在双堠镇东师古村准备会见证人调查取证,现在被二三十个不明身份的人阻拦,请你们尽快出警。”此时是10:40。
    律师们又闯,没用。不明身份的人当中,也有袁伟静认识的。带头的是双堠镇党委副书记张建、于明江;还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张生和、严玉逢、韩凤艳、镇计划生育办的尹继考等等。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参与了对袁伟静15个多月的非法暴力拘禁。韩凤艳、张生和等人还是6月27日掀翻李劲松律师车辆的直接参与者。
    其他的车辆要进村,他们就迅速让开,又迅速合在一起。
    律师们又闯,又没用。
    李劲松律师又向临沂市110报警:“我们现在在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口,以镇党委张建、于明江书记为首的28个人把我们拦在外面,不让我们会见证人调查取证,请你们尽快出警。”
    警察不来。
    律师们调查“3•11”事发现场:
    询问袁伟静当时的情况,上诉人陈光诚所在的位置、被拦下车辆的位置、营后村扶贫指挥部(即非法拘禁陈光诚袁伟静指挥部)的位置,丈量相互之间的距离,整个采证过程都进行了全程录像。
    所谓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根本就是一次颠倒黑白的蓄意陷害!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不是上诉人陈光诚而是孙学农等数百非半围困上诉人的看守和警察!
    为察看2月5日事发现场,律师们再闯,没用。
    李劲松律师又向山东省公安厅报警。又给双堠镇派出所打电话。又打沂南县110、打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手机、再打临沂市110、打临沂市公安督察电话、再打山东省公安厅。从早晨10:40到下午4;30,打了二十几次报警电话,结果还是没有一个警察出警。
    205国道上的客车货车飞驰而过。路对面,十几个村民远远地围观。一个70多岁的老奶奶,一脸沧桑和迷惑,望着律师们,望着不让律师进村的这伙。
    下午4;30了,袁伟静和其他的好心村民对律师说一定要在黑天前离开,天一黑了这些人什么都干得出来。在寒风中等了六个小时后,律师们决定最后再闯一次。
    4;31。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袁伟静使劲往里闯,很快,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就被推倒在地,李劲松律师的眼镜甩掉了地上。愤怒的呐喊声,撕扯声,混乱的脚步声,哭声,黄昏之前的寒风呼呼作响。
    一直表现非常勇敢的出租车司机害怕了,催律师们快离开。
    4:40,律师们决定回临沂。带着光诚的大哥和证人袁伟静、王金香(光诚的妈妈)、陈光新(光诚的四哥)。
    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的手掌有轻微的擦伤,袁伟静的脸被打了,混乱中被踢了几下。
    不过,这是去年10月份以来这些打手们最收敛的一次;以前这样往里闯早就被拳脚相加了。毕竟这一次没有推翻车辆、没有抢劫相机、没有传唤拘留、没有按在地上围殴。附近的近十无牌照的指挥车功不可没;他们熟练地控制着这些于明江副书记张健副书记等二十八名打手们的凶狠程度。
    律师们回临沂的一路上有6辆无牌照的车辆跟踪,一直跟到宾馆。律师们入住后,他们也开了对面的房间,房门大开,肆无忌惮地监视律师们。
    
    6、陈光和是律师要求法院通知必须到庭的重要证人,他专门从威海赶回来准备出庭作证。但是就要和律师见面的时候,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晚上6:40左右,接到陈光和电话,李方平律师等三人到临沂市陶然居宾馆门口等他。6:45,看到陈光和下了车朝李方平律师他们走过来;和他们打了招呼。但就在离他们不到三米远的地方,从不同方向窜出来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冲陈光和喊一句:“你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把他拖到一辆无牌照的桑塔纳车里。
    李方平律师赶紧追过去大喊:“这是我们明天要出庭的证人!”“你们是谁?你们这是犯罪!”,李方平律师冲到车前,那些暴徒摇车窗的时候,还把李方平律师的手夹了。他被推倒在地,眼睛也甩掉了。桑塔纳扬长而去。
    在律师面前绑架证人,这种无耻行为把律师气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滞留在现场的七八个暴徒在那里狂笑。本来,他们是在迫害上诉人的主谋授意下的犯罪分子,充当了这个主谋害人的犯罪工具;但那一声狂笑使他们立即变成了禽兽,毫无人性的禽兽。
    6:59,李劲松律师向临沂110报警。7:10,兰山区六七个警察过来,到宾馆大厅向律师们询问情况对现证人作了调查笔录。
    证人被绑架,使律师们更加提高警惕。不能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两个律师不能同时行动,以免被同时抓走,明天无人辩护;吃饭分拨出去;几个证人不能住在一个房间;白天拍摄的六张影碟分五个人拿;等等。
    
    (12月3日李劲松律师收到消息,开庭前夜被绑架的陈光和,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通知书上的拘留日期是11月28日。而在陈光和被绑架后27号以及28号李劲松律师打过二次电话到沂南县公安局询问,28号上午八点多沂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一个姓刘的女科长明确回答李劲松律师说“陈光和26日晚在临沂市区内被绑架之事与沂南县公安局无关,沂南县公安局领导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沂南县公安局11月26日至今没有对陈光和采取任何行动,陈光和26日在临沂市区内被绑架你得向临沂方面报案”。
    而且,刑事拘留陈光和的理由竟是涉嫌“伪证罪”!——先是刑讯逼供使陈光和在无法忍受酷刑的情况下作假证,然后把陈光和获得自由之后向律师说出真相的行为说成是作伪证!为了阻止他出庭作证,用下三烂的手法将他绑架,绑架之后不敢承认,现在又将他刑事拘留!
    沂南公安局内的相关违法责任人不仅仅是在玩弄法律,而且是在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挑衅世人的容忍度!)
    
    7、27日凌晨2点,从湖北回来出庭作证的陈光军打来电话给李劲松律师说已到临沂。李劲松律师不能立即出去接他,因为到处都有跟踪,一旦出去,肯定暴露目标;也不敢让他来宾馆,那些绑架陈光和的人就埋伏在宾馆附近守株待兔。只好让他先在录像厅里呆着别动,27号早上6点多李劲松律师出发去沂南前以最快的速度去录像庭找到陈光军,经过惊险的调虎离山之后,李劲松成功地把光军接上出租车前往沂南县法院。
    
    8、开庭至九点左右:营后村支书韩传旺出庭作证。(他是参与6•27掀车的积极分子,他的名言是:“什么是法律?在营后村我就是法律!”)他说没有看到救护车,李劲松律师逼着他把这句话重复了六七次。他后来急了:“我拒绝回答!”
    李劲松律师当即要求审判法官依法确认相关事实并尽职追究相关人员向法院提交伪证的责任!
    控方提交法院的韩传旺的书面证词上写着:“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李方平律师坚持要念这份书面证词时,审判长说他“咆哮公堂”,让法警把他拽出法庭。
    李方平律师为此和审判长大声抗辩的时候,审判长说:“再说,我拘你十五天!”李方平律师说:“你判我十五年我都不怕!”。
    
    9、下午三点左右,审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这个罪名之后,法庭要审“故意毁坏财物”这个罪名。
    李劲松律师要求延期审理此罪,理由是:一、该罪名的主要证人处于失踪状态,或者被非法绑架;二、律师进村勘查“2•5”现场的时候,被非法阻挡在外边;在庭审前律师多次准备进村取证均受殴打或阻拦。律师要求延期到证人失踪或证人陈光和被非法绑架案的接案警方有个初步结果的时候,再开庭。法官不同意。 他认为没关系,就这样审,证人被绑架失踪那些是另外一个事。李劲松律师明确说,这都是跟今天开庭有关的事,如果没关,不会就在昨天一天,发生那麽多离奇的事。如果你坚持开庭,在本案必须到庭的关键证人在开庭前夜被绑架无法到庭的状态下强行审理下去,那麽我可以肯定,就是我被你们串通起来愚弄了,国家的法律又一次被你们践踏了!所以,你要违法坚持继续开庭,我就退庭表示强烈抗议。
    
    10、上诉人的四哥陈光新手里有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上午他已经到了法院准备出庭,但县委党校来了8个人阻拦、威胁、做工作,结果他没能作证。县党校的校长书记们也试图阻拦光诚的妈妈出庭作证,但没有得逞。
    法院大门外的公告栏上,贴着一张公告:“11月27日8:30,在我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陈光诚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11月22日。”——交通管制、抓捕遣送要求旁听的盲人、绑架证人、威胁阻挠证人出庭,和这张开庭公告和谐地统一在一起,可谓是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观。它既讽刺又严肃、既荒谬又真实;它既是正剧又是闹剧、既是悲剧又是喜剧;它既是失望又是希望、既是黑暗又是曙光!
    
    11、律师们知道袁伟静被非法拘禁在家里15个月之久,还要经常遭受辱骂、威胁、殴打,决定要帮助她带着孩子离开这个恐怖的村庄把她和孩子带到北京去并代理她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提起控诉。
    然而,28日上午律师和证人看笔录签字,10点左右,一伙人声称是沂南县刑警队的,要抓证人袁伟静;她说还得去签字。
    12:25,证人袁伟静签完字走出法院办公室还没走到法院大门口。七八个便衣围上来,要把袁伟静带走。律师让他们出示警官证和传唤证;并记下了警号和名字:沂南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胡维强、706971。
    袁伟静和孩子都被带走了;被带上了一辆没有牌照的“东南得利卡”。
    
    12、28日下午三点,律师们去沂南县刑警大队。到了沂南县刑警大队,电动门不开。律师们跟里面的工作人员说,现在是上班时间,我们要进去办事,请把门打开。她说她不管。一会儿有人出来说,电动门坏了,里面的车都开不出去。一会儿又有人说,不让进!
    李劲松律师打110向警务督查投诉沂南县刑警大队在正常上班时间紧紧关闭大门不让人进来这一行为严重违法。过了一会儿,外面一个便衣要进去,门开了一个缝儿,律师们也挤了进去。电动门没坏。
    几个便衣往外推律师们,但不太用力。李劲松律师出示了律师证和袁伟静的委托书,坚持要往里走。到了办公室,李劲松律师说,我们要了解袁伟静被传唤的情况,她涉嫌什么罪名,我们有权利知道。一个便衣跟随律师进入办公室,蛮横得不得了,说不知道,袁伟静没在这里。律师们给他看传唤通知,上面明明写着被带到了沂南县刑警大队。律师们说要找胡维强副队长,他说出去了。律师们说,你们用没有牌照的车把袁伟静带走,这是违法的。他说这是“工作需要”。这等于承认他知道袁伟静的事情。
    李劲松律师气愤地当面告诉他说要立即打110向警务督查投诉他并多次要求他说出姓名和警号,他始终不敢告诉警号和姓名。律师们给他上了半天课:你们上班时间不穿制服、关大门不让人进、开没牌车上路、不告诉理由随便传唤、推诿律师,都是违法的。不是说盖了公安机关大印的就是合法的了,你们做任何事情都得有法律明文的依据!
    交涉没有结果,律师们只能离开。律师们判断,律师不离开沂南,他们决不会放人。律师们乘车回北京。晚上九点多,车刚过泰安,律师接到陈光福电话,说袁伟静被扔到村口的地上,只是哭,不说话。律师们让他赶紧送伟静去医院,保留所有医疗单据。
    后来又接到光福的短信,说伟静正在孟良崮医院输液。几个小时她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杀人!
    律师们睡不下去了,决定在济南下车,于凌晨3点多钟从济南打车赶往孟良崮医院。
    律师到达医院时天还没亮,袁伟静在病床上痛苦地闭着眼睛流着泪,但长时间不肯和律师们说一句话,显得非常疲惫和虚弱。外边监视的人越来越多。
    李劲松律师握着袁伟静的手说:“我这次回来就是要用生命来保护你。……我们不能在天就要亮的时候倒下去。”腾彪律师对袁伟静说,我们也可能被带走,应该抓紧时间把真相讲出来,那些人害怕真相。
    原来,我们下午三点左右在刑警大队门外的时候,她就在里面看见了我们。后来她被带到一个派出所,遭到了几个警察的持续辱骂。三点左右的时候,她的小腹和胸口开始剧痛;三个小时内她四次要求去医院,警察置之不理。第五次要求时,来了一个医生,简单看了一下,说问题不大;而这时候袁伟静已经疼得受不了了。
    六点左右,警察给她出示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告诉她不能离开村子。之后送她往回走。
    途中,伟静还是疼痛难忍,加上极度的生气和委屈,几次昏迷过去。稍微清醒的时候,她只记得自己是在哭。
    她不住地哭。孩子也哭。但一个警察狠狠地拽她的脖领子,骂她“不如畜牲”。并把孩子强扔到已浑身疼得没了力气没了知觉无力抱搂孩子的她身上。她恍惚中记得,一岁多的小孩子结果滑落在座位底下哭泣,几分钟后自已站起来挨着妈妈惊悸长哭。
    晚上九点左右,几个警察把她从车里抬下来,扔在村口的水泥地上。她躺在冰凉的地上,痛哭失声。村小卖店的刘元凤把孩子抱到家后,家人才知道伟静还在村口神志不清地悲哭。
    她腹部的剧痛一直持续到在医院打了几个吊瓶之后。
    
    13、2006年11月3日上午,李劲松律师在去看守所会见上诉人陈光诚之前,见到了沂南法院法官张玉祥。他告诉李劲松律师说他虽然也是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但上次陈光诚案一审时他有事出去了,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原一审判决的讨论会议。在张玉祥法官办公室桌的桌面上,李劲松律师亲眼见到了控方提交法院的部分视听资料光碟(其中至少有以下几张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诚311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和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军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余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东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更江光碟)。
    当即,李劲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要求复制控方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光碟!
    对李劲松律师这一依法口头当即提出的要求,张玉祥法官口头回复:
    我不太懂电脑法院也不知道怎样复制光碟、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现都在开会现我安排不出法院工作人员和你一起出去找电脑公司复制这些光碟、我知道你随身带的手提电脑可以读光碟并将光碟复制到你的手提电脑内但我不同意将光碟给你这样复制。
    2006年11月3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再次来到沂南法院,见到了法院刑庭庭长,向法院呈交了当天上午经上诉人陈光诚亲手加盖指模的委托书。并将“要求复制陈光诚案件控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律师函”交付至法院刑庭庭长手上。
    刑庭庭长当日及时地打电话找张玉祥法官,最后告诉李劲松律师说张玉祥法官是个从庭长位置上退下去的老法官,他平常下午没事是不用来办公室的,现联系不上他。
    最后,刑庭庭长明确回复李劲松律师说,法院下周会负责将控方提交的所有视听资料尽快复制好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李劲松律师。
    李劲松律师当日就法院刑庭此司法便民的具体行为深表感谢,并当即将200元人民币交付至刑庭庭长手上作为相关复制费用及特快专递邮寄费的预付款。
    之后十来天,李劲松律师一直以为:
    沂南法院主办上诉人陈光诚案的相关负责人,不会敢再象上次这样滥用司法公权、无法无天地实施祸国殃民的“反党中央、反人民、反法制、颠覆国家政权”恶行!
    但让李劲松律师极为遗憾和惊叹的是:
    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李劲松律师没能收到,可2006年11月14日17:01分左右,李劲松律师却接到了一个自称其是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盛海玲法官的电话,
    她说现在口头通知陈光诚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定于11月20日开庭!
    李劲松律师当即质问她为何我还没收到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
    她竟公然撒谎欺骗李劲松律师说什么:在李劲松律师11月3日向法院提出要求复制视听资料之前,这些视听材料便已被检察院都拿回去了!法院也已发了公函给检察院把我的申请要求告知了检察院向检察院调取这些证据,但检察院至今还没提供过来。
    李劲松律师11月3号是在张玉祥法官的办公桌上亲眼见到了上列控方提交法院的写有标注的至少四个以上的光碟,并当即向张玉祥法官提出了要求复制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
    盛海玲法官却竟敢如此信口雌黄说这些视听资料在李劲松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复制之前便全都被检察院取回去了!
    
    
    三、具体上诉意见之一:
    
    (2006)沂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是个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偏听偏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公、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及普世人性”的“错误不公枉法判决”。
    
    
    关于311事件相关事实方面
    
    1、11月26日(11月27日本案重审开庭的前一天)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到311事件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
    测知:
    A、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长度为28米以上;
    B、205国道的水泥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路沿边的土路宽度为5米左右,当日两个方向被堵车辆之间的水泥路面空地总面积为336平方米以上。
    
    2、27日到庭的控方证人姚明立交警当庭接受李劲松律师的质证时证实
    A、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的确有20米以上;
    B、陈光诚家这五个人的确都是站在由南往北走向的车的附近;
    C、陈光诚家这五个人离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至少有二十米远,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前面不让这个方向的车前行的这伙人肯定不是陈光诚家的这五个人;
    D、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方向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确有20米以上,而且205国道的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在两个方向间的第一辆车前面这至少有240平方米的路面上,是站满了人;
    E、他知道可能是陈光诚聚来的可能会受陈光诚指挥的站在路面上的人,就是和陈光诚一样都站在由南往北方向被堵车辆附近的陈光诚家四个人;
    F、他不知道其它站在由北往南方向被堵车辆的前面,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的车辆的人及站满了240平米以上路面客观上堵塞了交通秩序的上百人,究竟是由谁聚集来的、受谁指挥”。
    
    3、到庭的控方证人韩传旺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多次明确肯定“3月11日事发当天,他在现场时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救护车”。
    可是,在李劲松律师庭前复制到的控方提交法院的书面证据材料里所见到的韩传旺证词却竟然是“咋晚7点来钟,我接到镇里领导的电话,8点来钟我就出去了,当时陈光诚这几个人一排横排在公路上,从东往西依次是陈光诚、陈光余、陈光军、他老婆、他娘。其中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与韩传旺类似的伪证还有下列11个。
    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的书面证言:这时有一辆救护车出诊想通过,陈光诚袁伟静不让,我又让出诊医生自已上前做工作让开,他们还是不让。
     黄桂盛的证言:有一辆救护车亮着警灯从北边来上了前边,也叫陈光诚等人拦住就是不让走。
     苏彦国的证言: 有辆从北边来的救护车,是去拉病号的,一个医生下车来和陈光诚他们说车是去拉病号的,请他们让车开路,陈光诚不同意,说不管如何,就是不让走。最后那辆救护车没办法只好转头回去绕道而行了。
    刘虎的证言: 还有一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被拦住后,下来一个大夫说了几句,意思是求求陈光诚他们让救护车过去,在梭庄有一个病号怪急,结果,这些堵车的就是不让过,救护车只好转路走了。
    刘元成的证言:有一辆从垛庄往棱庄去拉病号的车也叫堵住了,车上的医生说是要急救去拉病号,求陈光诚放行,他也不同意,最后这辆救护车只得转路走了。
     韩忠厚的证言:从北边来了一辆救护车,这车当时是走的公路中间从车缝里挤过来的,陈光余和小袁上去拦住车就是不让走,这辆救护车往前靠了靠叫他俩人硬挡住车。从救护车上下来了两个白大挂的医生或是护士,这两医院的人对陈光余等人解释了什么说了不少话,当时我没听清,看样子是想过去,陈光余陈光诚等人拦在路上就是不让走,救护车见没法子就倒回车去了,围绕着东边一条小土路往南走了。
    刘长滨的证言:有一辆救护车从垛庄开往梭庄去救人,工作人员劝说陈光诚等让路,但他们不听,救护车只好转头往回走另找通路。
    王庆玉的证言:当时有辆从北边来的救护车,拉着警报来的,被堵住后,车上的人就下车对陈光诚他们说前边有个孕妇就要生孩子了放我们过去吧。但陈光诚等人听了后也是不放行,这辆救护车司机见实在没办法了就只好调头走了。
    张升东的证言:这期间,从北边有一辆救护车亮着警灯来了,到了离现场不远的地方,司机下来看看车堵的怪历害。司机说前面有生孩子的叫俺过去呗,但陈光诚等无动于中。那个车就调头往东,可能转路去了。
    李洪星的证言:这期间有个救护车从北边来也让堵住了。车上的医生穿白大挂过来说前面什么村有孕妇待产情况很急要求陈光诚放行他们的车辆,可陈光诚他们根本不听。
    郑发余的证言:
    这时从北边超过来辆救护车,亮着警灯,上来看着陈光诚等人不让走就停下来,下来一个大夫去问这几个,陈光诚他们还是不让救护车走。
    
    此类不实证人证言,是控方枉法制作伪证来陷害上诉人陈光诚的铁证!
    
    上列十二个所谓的控方证人,其实都是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
    A、上诉人陈光诚等人被指控拦的都是从“南边往北”走向的车。他们都是站在从南边往北走向的车的前边。
    B、救护车,是从“北边往南”走向过来的车。
    C上诉人陈光诚家这五人与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被堵车辆的直线距离至少都有20米。
    站在由北向南方向的车的前面,阻塞由北往南方向的车通行的,根本不可能是陈光诚一家五个人。
    D、救护车司机刘长冬及医生王静的证言证实:
    救护车司机刘长冬及医生王静当时根本没看到陈光诚和陈光军陈光余,只看到了远在二十米外的另一方向的车前面的人海中,有一个穿红衣服的女人;
    而且,救护车司机刘长冬及医生王静也根本没有同袁伟静和陈光诚及陈光军、陈光余这四个人之中的任何一个人说过一句话!
    真正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不让救护车通行的,其实是一直站在公路上围困着陈光诚等四个人并“在这三个小时里自始至终牢牢控制着现场不让除陈光诚一家这五个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一位村民进入控制区域”的“孙学农、李洪星、张升东、王庆玉、姚明立、于成录”等上十名警察以及“刘洪军、苏彦国、徐盛厚、黄桂盛、黄宝强、刘虎、刘长滨、刘元成、刘长伟、武玉平、郑洁多、周业洪、刘玉海、于祥杰、张志栋、韩忠厚”等近百名“长期非法暴力限制陈光诚行动自由”的镇村工作人员和受雇流氓地痞!
    
    救护车司机刘长冬的相关证言全文如下:
    我咋天在孟良崮卫生院值班,咋天晚上将近8点时,沂南县双堠镇东梭庄村的一个男的打给我们卫生院的急救电话,说是他老婆生孩子,然后我就驾驶着我们卫生院的救护车(是一汽佳宝)拉着我们卫生院的妇产科大夫王静一起往东梭庄去,我们走的205国道,从北往南,行至东师古村路段时堵车,当时是晚上8点10分左右。堵车的路段位于东师古村东,堵到营后村办公室西边,从北向南方向行驶的车大约有二三十辆左右,也没有从南往北的车过来。被堵的车有大货车农用车等,什么号我也没往心里记,因为我们是去拉生孩子的,非常急。我就从被堵的车里钻进去往前开,一直到堵车的中心位置,见从南往北的车也很多被堵着。这两个方向的车中间有很多人(注:这两个方向的第一辆车之间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占路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站在这300平米以上路面空间堵塞公路的人,有一二百人左右,这一二百个一直站在公路上近三个小时堵塞交通的人里面,所谓属陈光诚这边的,其实仅仅只有4个:他妻子、他妈、他三哥光军、他堂兄光余),都是谁我也不认识。我下了车想问问是什么事,就过去了,我见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挡在从南往北开方向的一辆货车前,挡在车前方正中间,我又问了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说能过去吧,他说过不去。我非常着急,就又上了车把车往后倒了倒,我想转路走。这个地方我也比较熟悉。我倒了倒车后有条小路往东的,我从205国道上下来开上这条小路,围绕到营后村东又往南走的一条土路,然后再围绕到205国道东师古村东杨水站处,上了205国道我见从南往北的车也堵到了杨水站北边十多米处,也大约有十几辆车。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堵的车我不清楚,我就见有个三十来岁的妇女挡在一货车前方,她为什么堵车我不清楚这个妇女我不认识,当时可能穿个红上衣,其它没有细看。被堵的车辆我都没细看没注意。
    
    王静医生的相关证言全文如下:
    3月11日晚,我值班,我是孟良崮卫生院妇产科医生,东梭庄有一个产妇要生产,打电话让我们医院去接,我和司机刘长东开救护车去的。我们的救护车上边有蓝色警灯。我们沿205国道由北往南走。走到营后村的时候,发现前边堵了车。刘长冬下车上前边去问问,过一会,刘长冬回来说不行了这边过不去了。我说咱得快想办法,耽误事咱得负责任,快下去问问还有旁的路吧。刘长冬开着车,想从路边上过去,一个人拦着俺的车说“这边过不去”。我说“东梭庄有个生孩子的怪急,你看看还有旁的路吧”?我下车去问路,有一个说“俺也是走这边的,不知道”。我又过去问一个老头,把情况说说,老头指指一条往东的路说“你走这条路转到杨水站再上公路”,俺就开着车转上了小路。到了东棱庄,打生孩子这家的电话没人接。回头一看来,他们人已经出来了。我们拉上产妇和她家属往回走,我一路上晕车不舒服。在杨水站哪地方就见有堵车的,这时候堵车已经一长串了,路上还遇到一个交警在分流车辆跟俺说前边堵车不让走,我们说有产妇想转小路,他们让我们走了。回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是晚上8点55分左右了。不过产妇生产怪顺利产妇婴儿都安全,12号凌晨孩子生下来后当天他们就出院回家了。
       
    4、到庭的控方证人陈光军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明确向法庭陈述“控方在开庭前所提交法院的陈光军供词里对陈光诚的指控是被刑讯逼供的产物”。
    自已和陈光诚当日在陈光余家门口见面之前,便一直有三个以上的着装警察及十二个以上的看守陈光诚的工作人员在陈光诚旁边。
    自已上公路是想搭过路车去沂南找县委领导。
    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其实也不是自已堵塞了交通。
    最先聚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人,
    是惧怕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指令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阻挠自已和陈光诚共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人。
    最先站在公路上堵塞正在通行车辆的,是自上公路前便一直紧随着光诚并和光诚是同时站在公路上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陈光诚的数十个人,根本不是自已和光诚伟静光余这四个人。
    由南往北方向去的车,要么是看守们拦下的,要么也可能不是被哪一个人的拦截指挥动作停下,而是司机见到路面上站有数十个人且其中有几个着防暴装的警察而在路面上自动停下的。
    
    5、到庭的证人袁伟静接受庭审质证时也当庭证实自已和陈光诚当日在陈光余家门口见面之前,便一直有三个以上的着装警察及十二个以上的看守陈光诚的工作人员在陈光诚旁边。
    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
    其实也根本不是自已堵塞了交通。
    最先聚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人,是惧怕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沂南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指令阻挠自已和陈光诚这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
    被其指挥官聚来扰乱交通秩序的人,是根本没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公路上堵塞路面的、一直紧随着陈光诚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陈光诚的数十个人。
    根本不是想搭便车去沂南上访的自已和光诚光军光余这四个人。
    陈光诚是一上公路后便被几个警察及十多个看守拉到路东侧人行道外,一直被他们围守在种有小树的土路边直到被押走,而自已则是站在路的西侧,与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的距离约12米左右。自已的周围也站满了看守,并不存在光诚在公路上指挥自已如何拦车等事。
    
    李劲松律师在交警中队长于成录的证言里也见到了以下相应陈述:
    
    我到现场时发现陈光诚的家属抱着孩子站在朝蒙阴方向去的车前边,陈光诚的妈坐在地上公路上大哭,还有很多看热闹的,公安上好几个干警正在那里制止她们,我们的民警也在那里制止,
    
    我没看到陈光诚他们,
    
    当时人太多了,
    
    我只注意有他老婆和他妈。
    
    最后陈光诚他们被强行带离现场时我才发现他。
    
    我是晚上8点半左右到的现场。我去之后她们并没有动手打人,以前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被堵车的司机肯定是不满意,但我们去到后也没敢明着说的。
    
    6、到庭的辩方证人王金香接受李劲松律师质证时也当庭证实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自已是在8点后才到现场的。而陈光诚是在7点前便被围堵在公路上无法搭车离开。根本不能说自已也是陈光诚聚集来扰乱交通秩序受陈光诚指使堵塞公路的人。
    
    7、到庭的控方证人张升东警官在接受质审质证时当庭明确:
    A、自已和三位着装警员是自陈光诚由家门口走出来开始便一直紧跟在陈光诚身边并和陈光诚同时走上公路同时站在公路上。
    B、陈光诚家这四个人并不是为堵塞交通制造影响而蓄意走到公路上的。
    
    陈光诚家其实当天晚上过两次公路,
    
    他们第一次从家走上公路后,
    
    并没有在公路上停顿一下,
    
    他们当时根本没有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的行动。
    
    他们当时横过公路只是为到公路对面的营后村办公室找工作组领导。
    
    C、他们在营后村没有找到领导后,
    才说上县委上市委,
    
    因此才第二次走到公路上
    想拦搭路过便车上县委上市委的。
    
    即:
    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的三个多小时占据300平方米左右公路路面的,确有一两百人左右,确是人数众多。
    但其中陈光诚这边的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陈光诚的妈妈、陈光诚的妻子、陈光诚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诚的堂兄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支持陈光诚的村民走到公路上和陈光诚聚在一起堵路。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近百个看管陈光诚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这“数十个上上百个看管陈光诚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显然不是陈光诚聚的众。
    如果他们不违法限制陈光诚的行动自由非法阻挡路过便车搭坐陈光诚去县城,就不可能出现这所谓的311陈光诚聚众堵塞交通事件!
    
    显而易见,当日从陈光诚上公路边搭车前便自始至终跟随着陈光诚、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王庆玉等上十名警察,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关于审判程序及证据采信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
    
    1、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上诉人陈光诚的申请回避权。在开庭前,审判长张玉祥法官询问上诉人陈光诚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时,上诉人陈光诚明确表示这个问题要求由辩护律师李劲松负责代为回答。
    但对身为盲人的上诉人陈光诚的这一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审判长张玉祥无理给以拒绝并宣称只能由上诉人陈光诚本人回答且限定“陈光诚不回答即视为不申请回避”。
    这导致身为盲人的上诉人陈光诚在开庭后才听出来此次出庭的公诉人员里至少有两位就是上次一审时配合枉法法官及违法律师共同实施了一次迫害光诚的违法诉讼的检察员。
    而至上诉人陈光诚确认此事实后“当庭要求申请这两位曾参与配合迫害自已的违法诉讼属于与自已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官依法回避”时。
    审判长张玉祥法官竟又无理宣称“陈光诚刚才已经用不回答的方式确认不申请回避,如今陈光诚已无权再申请回避了”。
    
    2、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通知控方当庭所放的311录象资料的录像人这一至庭审过程中才新发现的现场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到庭陈述他在拍摄录象过程中所亲眼见到的相关事实真相并接受庭审质证”的申请。
    
    3、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向控方调取其当庭所放的经剪接复制的这份视听录像资料的全部原始录象带这一本案最关键的铁证并将其提交法庭接受质证”的申请。
    
    4、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将对陈光诚涉嫌故意销毁坏财物罪的审理延期至该案的关键证人陈光和被非法绑架案初步侦查结果出来”的申请。
    
    5、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在庭审过程中在回答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提问时隐瞒了“陈光诚案因有重大社会影响,故与本次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责令合议庭审判长张玉祥和审判员盛海玲纠正其未依法将控方证据及时提交给辩方律师等违法行为的决定,均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与第一次一审及二审此案的相关决定都不是由合议庭三个法官作出而都是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一样”这一重大事实。
    而且,上诉人相信,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7日庭审后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本案判决时,肯定还隐瞒了“陈光诚已于27日庭审时当庭亲口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委员会中参与讨论并同意作出上一次枉法一审判决的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这一重大事实!
    
    6、到庭的控方证人韩传旺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多次明确肯定“3月11日事发当天,他在现场时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救护车”。
    可是,在李劲松律师庭前复制到的控方提交法院的书面证据材料里所见到的韩传旺证词却竟然是“咋晚7点来钟,我接到镇里领导的电话,8点来钟我就出去了,当时陈光诚这几个人一排横排在公路上,从东往西依次是陈光诚、陈光余、陈光军、他老婆、他娘。其中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与此类似的不实证人证言还有11个。
    显而易见,
    此类不实证人证言其实应是法院依法尽职确认控方枉法制作伪证陷害上诉人陈光诚的铁证!
    上列十一个所谓的控方证人,其实都是法院应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
    
    可是,
    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宣称“上列十一个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伪证均为有效证据”并据以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
    
    7、真正聚集并指挥一二百人占据336平方米以上的路面长达三小时左右、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不让救护车通行的责任人根本不是上诉人陈光诚!
    一直站在公路上,
    聚集指使一二百人,
    占据205国道336平方米的路面,
    “非法围困上诉人、非法限制上诉人陈光诚搭坐路过便车自由行动权、非法堵塞公路长达三个小时”,
    涉嫌“犯有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
    其实是“孙学农、李洪星、张升东、王庆玉、姚明立、于成录、王纪石”等警察和“刘洪军、苏彦国、徐盛厚、黄桂盛、黄宝强、刘虎、刘长滨、刘元成、刘长伟、武玉平、郑洁多、周业洪、刘玉海、于祥杰、张志栋、韩忠厚”等“长期非法暴力限制陈光诚行动自由”的镇村工作人员和受雇流氓地痞及其背后的指挥者!
    
    可是,
    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枉法“将这23个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构陷陈光诚的不实证言,当作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
    
    8、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占据205国道中28米长12米宽总面积达336平方米以上路面的长达三个小时,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人的确有一二百人,的确可说是人数众多!
    
    但上诉人陈光诚这方面的所谓的众,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
    上诉人的妈妈、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群众走到公路上和上诉人陈光诚聚到一起!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上百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难道这“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都算是上诉人聚的众吗?
    为什么这数十上百个个平时如狼似虎暴力看守上诉人的恶徒和警察这三个小时却竟然变成了对上诉人等三男二女人只会动口不会动手的木偶人?!
    
    当日出警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如果没有他们违法站在公路上长达三个多小时,
    
    如果没有他们违法围困阻挡路过的便车搭坐上诉人去县城,
    
    如果他们能履行职责将占据336平方米路面的这些围困上诉人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数十上百个非法看守上诉人的不法分子全部及时赶下公路,
    
    又怎么可能出现救护车也被他们制止不让通行这一恶劣事实?
    
    又怎么可能出现公路被堵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的后果?
    
    很显然,
    当日从上诉人上公路边搭车前便始至终跟随着上诉人、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上十名警察及其幕后的指挥者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9、于明江、徐盛厚、黄桂盛、郑发余、国运杰 苏秀国、马永、刘方宝 、尹纪考、庄士安、苏怀卫、田洪河、黄传平、刘长凯及刘长余、殷法峰、刘祥富、韩传旺、刘长现、刘虎、刘元成、韩忠厚、刘长滨均系“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11日期间,对上诉人非法实施监视居住,并暴力制止原告自主进出家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大地上自由行走自主接访朋友”的违法侵权责任人,可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枉法“将这23个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指控上诉人陈光诚的不实证言,当作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
    
    
    四、具体上诉意见之二:
    本案在侦查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大量严重违法现象。
    
    1、公安侦查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2006年3月11日至6月10日,侦查机关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非法拘禁。陈光诚在3月11日被带走,陈光诚的妻子在3月12日收到“继续盘问通知书”,而之后陈光诚一直处在失踪的状态,直到6月12 日,陈光诚的妻子收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对陈光诚进行刑事拘留的通知。这期间,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的家属和律师拒绝承认陈光诚被他们关押。事实上,今年3月12日至4月2日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4月2日至6月10日被送进沂南县看守所之前,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训中心。
    这不仅仅是程序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沂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关押,公安机关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侦查机关虽然在2006年6月10日出具了“刑拘通知书”,但刑拘本身是在非法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三个月的非法拘禁就是针对本案实施的,侦查机关已经无法做到刑拘后的侦察行为客观公正。
    
    第二,在沂南县看守所,侦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陈光诚实施了漫骂、侮辱和死亡威胁。
    
    第三、村民韩延东提供的证言及陈光军、陈光余、陈光东、陈更江、陈光和的下列证言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
    
    “我被非法拘押13天,是因2005年农历8月11日非法传唤苏永军。当时我和苏永军在一起,他们没有任何标志,也没亮任何证件,就让我们上车谈点事情,我们说你们是干什么的,我们不上车,他们就过来四五人将我们强行往车里塞。我们拉拉扯扯就是不上车,他们又过来好多人强行将我们分开,其中一个说:对错你们都得上车。就这样,他们人多就把苏永军强行押走。到农历13他们又没亮任何证件,口头跟我说是县公安局的,找我谈点事情,我说,行。就这样上了双后派出所,在派出所关了20个小带到县公安局法制科。说我是妨碍公务。被拘留13天。当天下午四点,我被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3天以后,又被公安局蒙着头不知带到了什么地方,让我坐在椅子上用铁链子锁住。就这样在椅子上呆了9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不让睡觉。吃饭给我一点点,以后他们又把我送进了拘留所。”
    
     “3月11日晚,我被沂南县刑警队抓进去之后,用农村拴狗的那种铁链子把我绑在椅子上,脖子一道、腰一道、腿一道,共三道。……他们连续15天不让我睡觉。困得实在受不了要睡的时候,刑警就用带刺的橡胶棍砸我的脚。他们轮班审讯,反复诱供,他们对我说的话不满意,就让重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有一次连续20多小时不给吃饭。警察说忘了,实际是故意不给饭吃。……连续15天不让睡觉,实在受不了,痛苦之极。到后来他们想让说什么就说什么。”
    “他们逼我说光诚不好。……警察自己写好材料让我背下来,背不下来就放在一边照着念,还不能总看。让读什么就读什么,读不好就打。他们在一边摄像。”
    
    “我3月11日被抓后,被警员绑在椅子上审讯逼供五天五夜不让睡觉。在此期间自已在这种状态下所签名的讯问笔录里面的词和和我说的肯定有差距。我只说了一两句但他们就写出一大堆。当时他们是轮流审问我,同一个问题他们能问你一千遍,问得你特别烦。给我欲加之罪的感觉,知道他们基本的目的就是想什么事都往光诚身上推。实际上,陈光诚根本没有叫我们去堵车。我们当时上公路边就是想搭车去县里,根本不是想堵塞交通,根本就没有我们想堵塞交通这回事。当时堵塞交通而且一直在公路中间站了二个多小时的,其实是几十上百个一直在公路上围困着我们五个人、使我们五个人无法搭上便车离开现场去县城“沂南县公安局的警察、看守陈光诚的镇村干部、被雇用来看守陈光诚并动手打伤我的这些流氓地痦”。
    
     “2006年3月11日晚,我和陈光诚、陈光余三个人被沂南县公安局的人员抓到沂南县刑警队后,他们用铁链把我绑在椅子上,开始对我讯问,我不理他们,他们问什么我也不回答,他们虽然没有打我,但他们三班倒。每班两个人,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
    他们说态度好就给一点吃,每天有吃一顿的时候,也有吃两顿的时候,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不让解手。每次解手,都要多次请求。
    他们总是说:等一会、等一会。有一次他们说大便不行,只能小便,后来我想起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在陈光诚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我就情绪激动,很生气的跟他们讲理。
    他们就说我态度不好,超过24小时后,经过商量,他们就对我说本来想行政拘留你,由于态度不好现在对你刑事拘留,又把我反背手拷在了椅子上,一直到3月14号晚8点多钟才把我送到了沂南县看守所。
    由于我身患严重的腰肩盘突出症,05年麦收后就开始治疗三次,最后一次手术回家是在阴历的11月26日。时间太短身体远没有复原,这样长时间的坐着我的身体实在受不了。
    对我的回答他们一直不满意,总是让好好想一想,后来他们问怎么上的公路,拦车是谁提出来的。
    一、我的身体受不了。二、我考虑,陈光诚干的事我认为是正义的。他又没有犯法、他们把他放在了维多利亚(被抓上车后,我听他们打电话知道的)他们不会把他怎么样可能是回家了。三、我考虑陈光诚是个残废人,就是真有事根据我国的法律也会从轻处罚的。
    所以,在他们问是谁提出拦车的时候,我就说是陈光诚提的,也是他喊把车拦下,把事情闹大逼领导出来解决问题的。
    其实是我小声提出来谁也没有喊。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有我们村和营后村的好多村民可以作证,但是他们不敢”。
    
    第四、村民陈华的证言更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令人发指:
    我叫陈华,是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的,在2005年农历的8月11日把我传唤到县公安局,做了笔录,说我扰民拘留13日,在拘留期间的农历8月17日下午8点左右我被告知有领导找,我出去被讯问了十几分钟后,被带到门口的一辆车号为8531的车里被他们把头蒙住带到一个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一间屋子里,被他们锁在一张椅子上,讯问了6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他们不让睡觉、不给吃饱饭、小便不让出门,有时锁都不给开他们把椅子竖起来就这样解手。大便他们把我头蒙住,铁链拴住我的腰,两个人看着解手。最后给我做了讯问笔录让我签了字按上手印,才把我头蒙住,坐上辆车给送了回去,他们没给我任何手续。
    
    2、沂南县检察院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涉嫌共同犯罪而且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有分案处理的任何理由。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9条、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退回本案,不予审理。
    
    3、有关部门非法阻挠律师调查取证及会见当事人。
    2005年6月22日下午,正在沂南县依法办案的陈光诚的律师李劲松被当地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扰乱正常生活”。起因是陈光诚母亲被强制绑架带回后又遭非法软禁,病倒在床无法出门看病。李律师出于人道关怀,在6月21日晚给当地四位公安发了一条短信,希望他们允许陈光诚的母亲到医院就诊,因为陈光诚的母亲已经开始发高烧。就这样涉嫌扰乱了警察的正常生活。
    6月22日下午,第二批抵达山东临沂的律师孟宪明、李克昌、程海三位,在山东临沂被一辆无牌照车跟踪,并被不明身份的暴徒当街公开殴打。当时律师拨打了110和120,警察把律师带到公安局问讯,用各种理由把这三名被殴打的律师羁留在派出所,不让离开派出所。22日晚上21点41分,几十名暴徒冲进公安局内,公然抢劫了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之后,又冲到律师所在房间谩骂骚扰,直到凌晨一点多才撤走。
    6月23日下午2点10分,按计划前去陈光诚家进行调查采证的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到达陈光诚家村口,刚刚下车,便遭到20多名不明身份者的围殴,最后将二人推搡进车内。
    6月27日,李劲松律师、李苏滨等去东师古村调查取证。在村口,李劲松、李苏滨在车里时,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把他们的车辆掀翻。四个警察到来之后,在李劲松律师向警员现场指证仍滞留在场的数十个堵门掀车暴徒时,其中几人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李劲松律师的摄像机。
    2006年8月17日晚,许志永博士、张立辉律师、李方平律师被沂南县公安联防队员王义山(音)诬告盗窃,两位律师被非法传唤两个多小时,许志永博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2个小时。
    2006年11月27日10:40左右,李方平律师、李劲松律师准备前往东师古村实地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场,却被于明江、张健带领约三十个不法分子阻止律师进村,非法限制了行动自由权及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权。期间,律师向110报警数十次,却竟然直到下午4:30分沂南县公安局还没有一个警员到场来处警制止于明江等三十个左右不法分子非法限制律师行动自由的违法行为!
    
    
    五、具体上诉意见之三:
    
    陈光诚一案真相——犯罪的不是陈光诚,而是地方政府某些贪官污吏。
    1、本案相关事实真相:
    A、“村民砸车事件真相”
       事情起因于春节时他们抓走了陈华。因为陈华家临近陈光诚居住的院子的西墙,他们为防止陈光诚从这里越墙跑掉,一直在这里设岗看守,有三个人看着。三个多月来,每天都是一把阳伞打在这里,升个煤球炉子,几个人在伞下打牌。陈华说,过年了,你们打一把太阳伞在这里,像个灵棚,真是不像话,春节里我希望你们搬走,至少要到初六之后再回来。因为当时陈华说的时候口气挺硬,所以他们就搬走了。结果不到初四他们就搬回来了,陈华就这样和他们发生的冲突,他们打了陈华,把陈华的头都打破了,并且把陈华抓走了。抓走以后,陈华的奶奶就到村里的指挥部去找——被我们村人戏称为“看望陈光诚指挥部”的那个地方——说你们把我的孙子抓到哪里去了,大过年的,你们要把握的孙子放回来啊。指挥部里的人不理她,老人家就气“死”了——即休克了。村里的人就央求看守陈光诚的人能够开车把老人家送往医院。因为他们有三辆车在这里。可是他们不拉,有的说钥匙不在我这里,有的说我不会开车。村民们看到他们见死不救,特别生气,在这个理论过程中,人越聚越多。其中有老百姓说:“你们政府见死不救,不为老百姓办事,要你这样的政府干吗。”这时也不知是谁喊了一声“把他们的车给砸了!”,群情激奋,大家就都动手了,可以说是很痛快地发泄了一下。后来政府采取了强硬手段,出动了防暴警察。后来调查砸车的人,就抓了三个为首的村民。
       车子的玻璃被村民砸碎了,但是还能开走,后来就是他们自己把车开走的。他们统计的结果,是说有价值5千四百多元的经济损失。就给这几个村民定了损坏公共财物罪。
       就在这个混乱中,上诉人陈光诚从家里冲了出来。上诉人到了另一个村民陈光余的家里,上诉人是想在他的家里可以使用电话,可以和外部联系。后来看守的人又把屏蔽手机信号的那个东西搬到光余家里去了。可是有一个小小角落竟可以通电话,不知道是他们的技术问题,还是故意留出来的。在光余家房子里一个角落里可以拨打手机。有的说是故意留出这么一块,有的说是疏忽。
     他们一直要求光余把上诉人陈光诚撵走,别让上诉人陈光诚住在光余家。光余因为很同情上诉人陈光诚,一直让上诉人陈光诚住在他家,前后住了四十天。他们因之恨了光余。
    
       B、扰乱交通事件真相 
      3月11日晚,看守上诉人陈光诚的人趁光余出了自家院子,用一件棉衣把光余的头包起来,一通乱打。他们打光余的目的就是要把上诉人陈光诚激出来。因为上诉人陈光诚曾对光余说,法律有规定,其他人士不可以随意进入公民私宅。于是在看守的人要挟光余放出上诉人陈光诚时,光余就对那些看守的人说,你们不能闯入我家院子抓人,如果你们敢闯进来,我就要用斧头劈死你们。
     于是,他们就选择在光余出了院子后,对光余大打动手。这样上诉人陈光诚就从光余家里出来了,就到临时指挥部找打人者讲理。指挥部设在营后村,营后村和陈光诚他们村合并成了一个大村,去营后村有一段路。找到指挥部,指挥部的人不理。光军就说要上县里去,要找个车上县去,上诉人陈光诚也说,上县委上市委,就不相信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等怕上诉人陈光诚搭上路过车后会去县里去市里去省城去北京,就指挥拦车不让有往沂南方向去的车开过来搭上诉人陈光诚走,孙学农拦了一辆往沂南方向的车,而另一个方向的由南往北方向去的车,要么是被看守们拦下的,要么也可能不是被哪一个人的拦截指挥动作停下,而是司机见到路面上站有数十个人且其中有几个着防暴装的警察在路面上自动停下的。
    而且,上诉人陈光诚是在上公路前便被至少三个着防暴装的警察及十二个便衣看守紧紧跟着,所以上诉人和袁伟静等四人从营后村办公室出来一上公路等便车,很快就被几个警察及十多个看守拉到路东侧人行道外,一直被他们围守在种有小树的东侧土路边,与袁伟静等三人分离开了,直到被押走。
    而袁伟静等三人则是站在路的西侧,与上诉人陈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的距离约12米左右。袁伟静等三人的周围也站满了与她同时走上公路但根本不是想搭便车走的近五六十个看守。
    
    
    最先聚合一二百人之众将由南往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
    是惧怕上诉人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沂南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指令阻挠上诉人陈光诚这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等!
    
    被聚合来扰乱交通秩序的人,是根本没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公路上堵塞路面、一直紧随着上诉人陈光诚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上诉人陈光诚的数十个人及随后赶来增援他们的上百名警察和看守!
    
    聚合并指挥一二百人之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交通的,
    根本不是想搭便车去沂南上访的上诉人陈光诚和袁伟静、陈光军、陈光余这四个人中的任何一人!
    
    拦住救护车不让救护车前行的,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前面不让这个方向的救护车前行的人,肯定不是站在由南往北方向的陈光诚家的这五个人中的任何人!
    
    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的有20米以上。
    上诉人陈光诚家这五个人都是站在由南往北走向的车的附近。救护车是由北往南走向的车。救护车离上诉人陈光诚家这五个人至少有20米以上。
    
    205国道的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在两个方向间的第一辆车前面,至少有240平方米以上的路面空间,而且,在这240平方米以上的空间里,站满了至少一二百人。
    
    站在由北往南方向被堵车辆的前面,
    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的车辆的人及站满了240平米以上路面客观上堵塞了交通秩序的这一二百人中,
    上诉人陈光诚这边的仅有想搭便车去沂南的四个人。
    
    站满了240平米以上的公路路面,
    站在公路路面上执行不能让上诉人陈光诚搭车跑了的指令,
    站在公路上坚守至陈光诚等三人被增援警察押走才离开公路,
    客观上堵塞路面阻碍了交通秩序的这一二百人中的其他人,
    根本不可能是陈光诚聚集来的受到陈光诚指挥的!
    
    指挥这一二百个站在公路路面上看守围困光诚等四人长达三个小时的,
    才是真正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犯!
    
    2、从2005年8月上诉人被非法软禁,到2006年6月21日至11月27日无法无天地地借助流氓地痞动用流氓手段对上诉人辩护律师无耻动手、开庭前夜绑架关键证人阻止关键证人出庭,
    上诉人认为:
    为了掩盖自己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祸国殃民行为,临沂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滥用司法公权竟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揭露真相的上诉人持续打击迫害,不惜制造更多的大量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其祸国殃民的如此恶行不仅伤害了上诉人及其家人,伤害了村民和辩护律师,还严重败坏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走向现代文明的改革形象。
    
    在中央政府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
    在全国上下努力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
    临沂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祸国殃民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上诉人深信:
    沂南县法院做出的上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它终将要被纠正!
    
    上诉人深信:
    临沂流氓恶势力对村庄及村里知情村民的非法暴力封锁和绑架是不可能长久的!!
    上诉人深信:
    相关知情村民会总有一天会敢于站出来说真话的,真相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六、具体上诉意见之四:
    真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上诉人注意到,
    控方在其逼供出来的证人证言里刻意捏造出“陈光诚在2月5日砸车事件发生当日曾说过一句攻击共产党的话”。
    而且,11月27日,
    一个女公诉人在庭审开始后上诉人所说的话还没超过五句时,便两次恶毒叫喊“被告人在攻击共产党”!
    
    在上诉人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强烈要求法官立即制止此公诉人如此疯女似地诬陷上诉人的恶行后,
    她才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没敢再如此恶毒乱喊。
    
    对此类意欲置上诉人于死地而编造出来的无耻谎言,上诉人不屑多批。
    上诉人坚信,无论是体制内外,有人性有良知有社会和民族责任感的正义力量肯定都占到了70%以上!
    
    2006年11月3日,上诉人在看守所里曾特地要求李劲松律师代表我对温家宝总理和胡总书记等体制内“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反腐败打击贪官污吏”的正义力量表示感谢!
    
    因为,身为无权无势的基层护法维权公民,上诉人早已深知:
    被贪官污吏的祸国殃民恶行坑害的弱势群体,在依法抗击有权有钱有势者的不法侵权行为时,一定要明确维权的方向和目标!
    一定要争取中央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一定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与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不要因为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内腐败分子违法乱纪行为的伤害便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立党宗旨的共产党失去信心!
    “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不代表党和政府!
    反对并举报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不是反党反政府!
    一定不要将护法维权这个益国益民的正义行为变成过激无理地同党和人民政府对抗的错误行为!
    这样的错误行为会让亲者痛让“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关系网中的贪官污吏”快!
    这样的错误行为会“改变抗争的性质”严重危害我们益国益民的“反黑反贪反恶”护法维权工作!
    一定不要将矛头不公正地指向正在大力加强反腐力度的中央人民政府,不要将过激的愤怒不公正地发泄到的确有亲民爱民之心的中央人民政府头上!
    举世皆知如今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确是在尽心尽意为人民服务的亲民爱民政府,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弱势群体抗击有权有势的土皇帝非法侵害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难以成功!
    
    因为,上诉人早已深知:
    最反感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的是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
     中国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是执政党的历代领导核心都喜欢见到并发誓自已要为之贡献终生的东西。
     所以,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它根本不是会让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敏感反感的行为。
     其实,最害怕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人,对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敏感和反感的人。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事实已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
     因为,这些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不受监督的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因为,上诉人早已深知:
    违法乱纪侵害老百姓利益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即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根本不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正义之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是必须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普通农民们的非法侵权行径”!
     是谁在真正害怕“权力被侵害后不懈护法维权的弱势群体及协助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良心法律人”?
     绝不会是问心无愧“正在身体力行建设法制政府”的“真正想落实亲民受民利民政策”的中央政府核心领导!!
     肯定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贪官污吏!!
     即便“境外敌对势力、境内持不同政见者”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维权案”的实际关注“确实是另有用意”;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的国家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
    上诉人祈请二审法院法官“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或裁定”!
    
    
    
    此 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光诚
    
    本上诉状确定日期:2006年 12 月 8 日
    
    代书人:
    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 李劲松律师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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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补充意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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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04日)
    



陈光诚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刑事上诉补充意见
    
    
   


 


 


 


 上诉人:陈光诚,男,1971年11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2819711112261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盲人,户口所在地沂南县委党校,住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2006年6月10日被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上诉人陈光诚因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9日作出于12月1日宣判的(2006)沂刑初字第340号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偏听偏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公、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及普世人性”的错误不公枉法判决,已于12月1日口头上诉。
    现上诉人特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本书面“上诉补充意见”。
    
    
    上诉理由及相关事实:
    
    一、上诉人陈光诚(以下简称上诉人)认为:指控上诉人的两项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在详述上诉意见之前,上诉人认为有必要先回顾下列相关事实。
    
     1、2006年8 月24日,沂南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陈光城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2、10月 30日,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沂南法院11月23日通知上诉人的辩护人李方平律师11月27日为重审开庭日期,那时上诉人的主要辩护人李劲松律师在美国访问。
    
    4、11月24日,李劲松律师提前结束访问回来。他在给朋友们的短信中说,这次开庭前自已一定要去被数十个流氓打手把持封锁着的村子里,把已被非法限制行动自由长达一年的关键证人上诉人的妻子袁伟静和上诉人的妈妈王金香带出村,确保她们能按时到法院出庭,履行法定作证义务。
    
    5、26日早晨9:10 ,李劲松和李方平律师从临沂市向东师古村出发。上诉人的大哥陈光福给李劲松律师发来短信说,村口已聚集了不少打手。
    李劲松在出发前向沂南县110报警:“我是北京来的律师李劲松,我们准备去双堠镇东师古村会见证人、查看现场、调查取证,听说村子里有很多不明身份的人试图阻拦我们进村,请你们出警保障律师的正常执业权和我们的人身安全。”
    在路上得到消息,关键证人陈更江被着装警员带走。关键证人陈光余和陈光东也失去联系。
    陈光余和陈光东都是陈光诚案的关键证人,他们手上有法院的出庭通知。
    李劲松律师和李方平律师的出租车10:30左右到达205国道东师古村口,果然有二三十人在路口虎视眈眈地等待他们。
    袁伟静也已经出来了。这是从袁伟静自去年8月份被非法暴力限制行动自由以来,第一次在不被挨打的情况下和律师或朋友们见面。
    袁伟静抱着一岁大的女儿克斯,和律师们握手。虽然她受到了长时间的监禁和隔离,受到了那么多的殴打和欺辱,但目光依然坚定、平和。
    让她坐到车里,律师们让司机准备开车进村去。但那伙人站成几道人墙,立即把路口封住。律师们只好下车,对他们说:我们是律师,准备去2月5日的事发现场调查取证。请你们让开。
    他们不说话,面无表情,死人一般。
    律师们硬往里挤,人墙牢固。
    律师们换地方往里闯,人墙移动。
    律师们分开往里冲,他们盯人防守。
    律师们喝道:“凭什么不让我们进村?”
    一人应道:“我就站在这里,怎么了?”
    李劲松律师给沂南县110打电话,“我们是北京来的律师,在双堠镇东师古村准备会见证人调查取证,现在被二三十个不明身份的人阻拦,请你们尽快出警。”此时是10:40。
    律师们又闯,没用。不明身份的人当中,也有袁伟静认识的。带头的是双堠镇党委副书记张建、于明江;还有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张生和、严玉逢、韩凤艳、镇计划生育办的尹继考等等。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参与了对袁伟静15个多月的非法暴力拘禁。韩凤艳、张生和等人还是6月27日掀翻李劲松律师车辆的直接参与者。
    其他的车辆要进村,他们就迅速让开,又迅速合在一起。
    律师们又闯,又没用。
    李劲松律师又向临沂市110报警:“我们现在在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村口,以镇党委张建、于明江书记为首的28个人把我们拦在外面,不让我们会见证人调查取证,请你们尽快出警。”
    警察不来。
    律师们调查“3•11”事发现场:
    询问袁伟静当时的情况,上诉人陈光诚所在的位置、被拦下车辆的位置、营后村扶贫指挥部(即非法拘禁陈光诚袁伟静指挥部)的位置,丈量相互之间的距离,整个采证过程都进行了全程录像。
    所谓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根本就是一次颠倒黑白的蓄意陷害!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不是上诉人陈光诚而是孙学农等数百非半围困上诉人的看守和警察!
    为察看2月5日事发现场,律师们再闯,没用。
    李劲松律师又向山东省公安厅报警。又给双堠镇派出所打电话。又打沂南县110、打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手机、再打临沂市110、打临沂市公安督察电话、再打山东省公安厅。从早晨10:40到下午4;30,打了二十几次报警电话,结果还是没有一个警察出警。
    205国道上的客车货车飞驰而过。路对面,十几个村民远远地围观。一个70多岁的老奶奶,一脸沧桑和迷惑,望着律师们,望着不让律师进村的这伙。
    下午4;30了,袁伟静和其他的好心村民对律师说一定要在黑天前离开,天一黑了这些人什么都干得出来。在寒风中等了六个小时后,律师们决定最后再闯一次。
    4;31。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袁伟静使劲往里闯,很快,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就被推倒在地,李劲松律师的眼镜甩掉了地上。愤怒的呐喊声,撕扯声,混乱的脚步声,哭声,黄昏之前的寒风呼呼作响。
    一直表现非常勇敢的出租车司机害怕了,催律师们快离开。
    4:40,律师们决定回临沂。带着光诚的大哥和证人袁伟静、王金香(光诚的妈妈)、陈光新(光诚的四哥)。
    李劲松律师、李方平律师的手掌有轻微的擦伤,袁伟静的脸被打了,混乱中被踢了几下。
    不过,这是去年10月份以来这些打手们最收敛的一次;以前这样往里闯早就被拳脚相加了。毕竟这一次没有推翻车辆、没有抢劫相机、没有传唤拘留、没有按在地上围殴。附近的近十无牌照的指挥车功不可没;他们熟练地控制着这些于明江副书记张健副书记等二十八名打手们的凶狠程度。
    律师们回临沂的一路上有6辆无牌照的车辆跟踪,一直跟到宾馆。律师们入住后,他们也开了对面的房间,房门大开,肆无忌惮地监视律师们。
    
    6、陈光和是律师要求法院通知必须到庭的重要证人,他专门从威海赶回来准备出庭作证。但是就要和律师见面的时候,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晚上6:40左右,接到陈光和电话,李方平律师等三人到临沂市陶然居宾馆门口等他。6:45,看到陈光和下了车朝李方平律师他们走过来;和他们打了招呼。但就在离他们不到三米远的地方,从不同方向窜出来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冲陈光和喊一句:“你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把他拖到一辆无牌照的桑塔纳车里。
    李方平律师赶紧追过去大喊:“这是我们明天要出庭的证人!”“你们是谁?你们这是犯罪!”,李方平律师冲到车前,那些暴徒摇车窗的时候,还把李方平律师的手夹了。他被推倒在地,眼睛也甩掉了。桑塔纳扬长而去。
    在律师面前绑架证人,这种无耻行为把律师气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滞留在现场的七八个暴徒在那里狂笑。本来,他们是在迫害上诉人的主谋授意下的犯罪分子,充当了这个主谋害人的犯罪工具;但那一声狂笑使他们立即变成了禽兽,毫无人性的禽兽。
    6:59,李劲松律师向临沂110报警。7:10,兰山区六七个警察过来,到宾馆大厅向律师们询问情况对现证人作了调查笔录。
    证人被绑架,使律师们更加提高警惕。不能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两个律师不能同时行动,以免被同时抓走,明天无人辩护;吃饭分拨出去;几个证人不能住在一个房间;白天拍摄的六张影碟分五个人拿;等等。
    
    (12月3日李劲松律师收到消息,开庭前夜被绑架的陈光和,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通知书上的拘留日期是11月28日。而在陈光和被绑架后27号以及28号李劲松律师打过二次电话到沂南县公安局询问,28号上午八点多沂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一个姓刘的女科长明确回答李劲松律师说“陈光和26日晚在临沂市区内被绑架之事与沂南县公安局无关,沂南县公安局领导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沂南县公安局11月26日至今没有对陈光和采取任何行动,陈光和26日在临沂市区内被绑架你得向临沂方面报案”。
    而且,刑事拘留陈光和的理由竟是涉嫌“伪证罪”!——先是刑讯逼供使陈光和在无法忍受酷刑的情况下作假证,然后把陈光和获得自由之后向律师说出真相的行为说成是作伪证!为了阻止他出庭作证,用下三烂的手法将他绑架,绑架之后不敢承认,现在又将他刑事拘留!
    沂南公安局内的相关违法责任人不仅仅是在玩弄法律,而且是在颠倒黑白,指鹿为马,挑衅世人的容忍度!)
    
    7、27日凌晨2点,从湖北回来出庭作证的陈光军打来电话给李劲松律师说已到临沂。李劲松律师不能立即出去接他,因为到处都有跟踪,一旦出去,肯定暴露目标;也不敢让他来宾馆,那些绑架陈光和的人就埋伏在宾馆附近守株待兔。只好让他先在录像厅里呆着别动,27号早上6点多李劲松律师出发去沂南前以最快的速度去录像庭找到陈光军,经过惊险的调虎离山之后,李劲松成功地把光军接上出租车前往沂南县法院。
    
    8、开庭至九点左右:营后村支书韩传旺出庭作证。(他是参与6•27掀车的积极分子,他的名言是:“什么是法律?在营后村我就是法律!”)他说没有看到救护车,李劲松律师逼着他把这句话重复了六七次。他后来急了:“我拒绝回答!”
    李劲松律师当即要求审判法官依法确认相关事实并尽职追究相关人员向法院提交伪证的责任!
    控方提交法院的韩传旺的书面证词上写着:“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李方平律师坚持要念这份书面证词时,审判长说他“咆哮公堂”,让法警把他拽出法庭。
    李方平律师为此和审判长大声抗辩的时候,审判长说:“再说,我拘你十五天!”李方平律师说:“你判我十五年我都不怕!”。
    
    9、下午三点左右,审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这个罪名之后,法庭要审“故意毁坏财物”这个罪名。
    李劲松律师要求延期审理此罪,理由是:一、该罪名的主要证人处于失踪状态,或者被非法绑架;二、律师进村勘查“2•5”现场的时候,被非法阻挡在外边;在庭审前律师多次准备进村取证均受殴打或阻拦。律师要求延期到证人失踪或证人陈光和被非法绑架案的接案警方有个初步结果的时候,再开庭。法官不同意。 他认为没关系,就这样审,证人被绑架失踪那些是另外一个事。李劲松律师明确说,这都是跟今天开庭有关的事,如果没关,不会就在昨天一天,发生那麽多离奇的事。如果你坚持开庭,在本案必须到庭的关键证人在开庭前夜被绑架无法到庭的状态下强行审理下去,那麽我可以肯定,就是我被你们串通起来愚弄了,国家的法律又一次被你们践踏了!所以,你要违法坚持继续开庭,我就退庭表示强烈抗议。
    
    10、上诉人的四哥陈光新手里有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上午他已经到了法院准备出庭,但县委党校来了8个人阻拦、威胁、做工作,结果他没能作证。县党校的校长书记们也试图阻拦光诚的妈妈出庭作证,但没有得逞。
    法院大门外的公告栏上,贴着一张公告:“11月27日8:30,在我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陈光诚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11月22日。”——交通管制、抓捕遣送要求旁听的盲人、绑架证人、威胁阻挠证人出庭,和这张开庭公告和谐地统一在一起,可谓是世界司法史上的奇观。它既讽刺又严肃、既荒谬又真实;它既是正剧又是闹剧、既是悲剧又是喜剧;它既是失望又是希望、既是黑暗又是曙光!
    
    11、律师们知道袁伟静被非法拘禁在家里15个月之久,还要经常遭受辱骂、威胁、殴打,决定要帮助她带着孩子离开这个恐怖的村庄把她和孩子带到北京去并代理她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提起控诉。
    然而,28日上午律师和证人看笔录签字,10点左右,一伙人声称是沂南县刑警队的,要抓证人袁伟静;她说还得去签字。
    12:25,证人袁伟静签完字走出法院办公室还没走到法院大门口。七八个便衣围上来,要把袁伟静带走。律师让他们出示警官证和传唤证;并记下了警号和名字:沂南县刑警大队副大队长胡维强、706971。
    袁伟静和孩子都被带走了;被带上了一辆没有牌照的“东南得利卡”。
    
    12、28日下午三点,律师们去沂南县刑警大队。到了沂南县刑警大队,电动门不开。律师们跟里面的工作人员说,现在是上班时间,我们要进去办事,请把门打开。她说她不管。一会儿有人出来说,电动门坏了,里面的车都开不出去。一会儿又有人说,不让进!
    李劲松律师打110向警务督查投诉沂南县刑警大队在正常上班时间紧紧关闭大门不让人进来这一行为严重违法。过了一会儿,外面一个便衣要进去,门开了一个缝儿,律师们也挤了进去。电动门没坏。
    几个便衣往外推律师们,但不太用力。李劲松律师出示了律师证和袁伟静的委托书,坚持要往里走。到了办公室,李劲松律师说,我们要了解袁伟静被传唤的情况,她涉嫌什么罪名,我们有权利知道。一个便衣跟随律师进入办公室,蛮横得不得了,说不知道,袁伟静没在这里。律师们给他看传唤通知,上面明明写着被带到了沂南县刑警大队。律师们说要找胡维强副队长,他说出去了。律师们说,你们用没有牌照的车把袁伟静带走,这是违法的。他说这是“工作需要”。这等于承认他知道袁伟静的事情。
    李劲松律师气愤地当面告诉他说要立即打110向警务督查投诉他并多次要求他说出姓名和警号,他始终不敢告诉警号和姓名。律师们给他上了半天课:你们上班时间不穿制服、关大门不让人进、开没牌车上路、不告诉理由随便传唤、推诿律师,都是违法的。不是说盖了公安机关大印的就是合法的了,你们做任何事情都得有法律明文的依据!
    交涉没有结果,律师们只能离开。律师们判断,律师不离开沂南,他们决不会放人。律师们乘车回北京。晚上九点多,车刚过泰安,律师接到陈光福电话,说袁伟静被扔到村口的地上,只是哭,不说话。律师们让他赶紧送伟静去医院,保留所有医疗单据。
    后来又接到光福的短信,说伟静正在孟良崮医院输液。几个小时她只说了一句话:我要杀人!
    律师们睡不下去了,决定在济南下车,于凌晨3点多钟从济南打车赶往孟良崮医院。
    律师到达医院时天还没亮,袁伟静在病床上痛苦地闭着眼睛流着泪,但长时间不肯和律师们说一句话,显得非常疲惫和虚弱。外边监视的人越来越多。
    李劲松律师握着袁伟静的手说:“我这次回来就是要用生命来保护你。……我们不能在天就要亮的时候倒下去。”腾彪律师对袁伟静说,我们也可能被带走,应该抓紧时间把真相讲出来,那些人害怕真相。
    原来,我们下午三点左右在刑警大队门外的时候,她就在里面看见了我们。后来她被带到一个派出所,遭到了几个警察的持续辱骂。三点左右的时候,她的小腹和胸口开始剧痛;三个小时内她四次要求去医院,警察置之不理。第五次要求时,来了一个医生,简单看了一下,说问题不大;而这时候袁伟静已经疼得受不了了。
    六点左右,警察给她出示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告诉她不能离开村子。之后送她往回走。
    途中,伟静还是疼痛难忍,加上极度的生气和委屈,几次昏迷过去。稍微清醒的时候,她只记得自己是在哭。
    她不住地哭。孩子也哭。但一个警察狠狠地拽她的脖领子,骂她“不如畜牲”。并把孩子强扔到已浑身疼得没了力气没了知觉无力抱搂孩子的她身上。她恍惚中记得,一岁多的小孩子结果滑落在座位底下哭泣,几分钟后自已站起来挨着妈妈惊悸长哭。
    晚上九点左右,几个警察把她从车里抬下来,扔在村口的水泥地上。她躺在冰凉的地上,痛哭失声。村小卖店的刘元凤把孩子抱到家后,家人才知道伟静还在村口神志不清地悲哭。
    她腹部的剧痛一直持续到在医院打了几个吊瓶之后。
    
    13、2006年11月3日上午,李劲松律师在去看守所会见上诉人陈光诚之前,见到了沂南法院法官张玉祥。他告诉李劲松律师说他虽然也是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之一,但上次陈光诚案一审时他有事出去了,没有参加审判委员会决定作出原一审判决的讨论会议。在张玉祥法官办公室桌的桌面上,李劲松律师亲眼见到了控方提交法院的部分视听资料光碟(其中至少有以下几张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诚311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和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军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余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光东的光碟、标注上写有陈更江光碟)。
    当即,李劲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要求复制控方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光碟!
    对李劲松律师这一依法口头当即提出的要求,张玉祥法官口头回复:
    我不太懂电脑法院也不知道怎样复制光碟、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现都在开会现我安排不出法院工作人员和你一起出去找电脑公司复制这些光碟、我知道你随身带的手提电脑可以读光碟并将光碟复制到你的手提电脑内但我不同意将光碟给你这样复制。
    2006年11月3日下午,李劲松律师再次来到沂南法院,见到了法院刑庭庭长,向法院呈交了当天上午经上诉人陈光诚亲手加盖指模的委托书。并将“要求复制陈光诚案件控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光盘律师函”交付至法院刑庭庭长手上。
    刑庭庭长当日及时地打电话找张玉祥法官,最后告诉李劲松律师说张玉祥法官是个从庭长位置上退下去的老法官,他平常下午没事是不用来办公室的,现联系不上他。
    最后,刑庭庭长明确回复李劲松律师说,法院下周会负责将控方提交的所有视听资料尽快复制好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李劲松律师。
    李劲松律师当日就法院刑庭此司法便民的具体行为深表感谢,并当即将200元人民币交付至刑庭庭长手上作为相关复制费用及特快专递邮寄费的预付款。
    之后十来天,李劲松律师一直以为:
    沂南法院主办上诉人陈光诚案的相关负责人,不会敢再象上次这样滥用司法公权、无法无天地实施祸国殃民的“反党中央、反人民、反法制、颠覆国家政权”恶行!
    但让李劲松律师极为遗憾和惊叹的是:
    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李劲松律师没能收到,可2006年11月14日17:01分左右,李劲松律师却接到了一个自称其是沂南法院刑事审判庭盛海玲法官的电话,
    她说现在口头通知陈光诚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定于11月20日开庭!
    李劲松律师当即质问她为何我还没收到法院早已答应复制寄送的视听资料?
    她竟公然撒谎欺骗李劲松律师说什么:在李劲松律师11月3日向法院提出要求复制视听资料之前,这些视听材料便已被检察院都拿回去了!法院也已发了公函给检察院把我的申请要求告知了检察院向检察院调取这些证据,但检察院至今还没提供过来。
    李劲松律师11月3号是在张玉祥法官的办公桌上亲眼见到了上列控方提交法院的写有标注的至少四个以上的光碟,并当即向张玉祥法官提出了要求复制控方提交法院的所有视听资料。
    盛海玲法官却竟敢如此信口雌黄说这些视听资料在李劲松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复制之前便全都被检察院取回去了!
    
    
    三、具体上诉意见之一:
    
    (2006)沂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是个 “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偏听偏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公、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及普世人性”的“错误不公枉法判决”。
    
    
    关于311事件相关事实方面
    
    1、11月26日(11月27日本案重审开庭的前一天)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到311事件现场进行了实地测量。
    测知:
    A、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长度为28米以上;
    B、205国道的水泥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路沿边的土路宽度为5米左右,当日两个方向被堵车辆之间的水泥路面空地总面积为336平方米以上。
    
    2、27日到庭的控方证人姚明立交警当庭接受李劲松律师的质证时证实
    A、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的确有20米以上;
    B、陈光诚家这五个人的确都是站在由南往北走向的车的附近;
    C、陈光诚家这五个人离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至少有二十米远,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前面不让这个方向的车前行的这伙人肯定不是陈光诚家的这五个人;
    D、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方向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确有20米以上,而且205国道的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在两个方向间的第一辆车前面这至少有240平方米的路面上,是站满了人;
    E、他知道可能是陈光诚聚来的可能会受陈光诚指挥的站在路面上的人,就是和陈光诚一样都站在由南往北方向被堵车辆附近的陈光诚家四个人;
    F、他不知道其它站在由北往南方向被堵车辆的前面,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的车辆的人及站满了240平米以上路面客观上堵塞了交通秩序的上百人,究竟是由谁聚集来的、受谁指挥”。
    
    3、到庭的控方证人韩传旺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多次明确肯定“3月11日事发当天,他在现场时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救护车”。
    可是,在李劲松律师庭前复制到的控方提交法院的书面证据材料里所见到的韩传旺证词却竟然是“咋晚7点来钟,我接到镇里领导的电话,8点来钟我就出去了,当时陈光诚这几个人一排横排在公路上,从东往西依次是陈光诚、陈光余、陈光军、他老婆、他娘。其中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与韩传旺类似的伪证还有下列11个。
    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的书面证言:这时有一辆救护车出诊想通过,陈光诚袁伟静不让,我又让出诊医生自已上前做工作让开,他们还是不让。
     黄桂盛的证言:有一辆救护车亮着警灯从北边来上了前边,也叫陈光诚等人拦住就是不让走。
     苏彦国的证言: 有辆从北边来的救护车,是去拉病号的,一个医生下车来和陈光诚他们说车是去拉病号的,请他们让车开路,陈光诚不同意,说不管如何,就是不让走。最后那辆救护车没办法只好转头回去绕道而行了。
    刘虎的证言: 还有一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被拦住后,下来一个大夫说了几句,意思是求求陈光诚他们让救护车过去,在梭庄有一个病号怪急,结果,这些堵车的就是不让过,救护车只好转路走了。
    刘元成的证言:有一辆从垛庄往棱庄去拉病号的车也叫堵住了,车上的医生说是要急救去拉病号,求陈光诚放行,他也不同意,最后这辆救护车只得转路走了。
     韩忠厚的证言:从北边来了一辆救护车,这车当时是走的公路中间从车缝里挤过来的,陈光余和小袁上去拦住车就是不让走,这辆救护车往前靠了靠叫他俩人硬挡住车。从救护车上下来了两个白大挂的医生或是护士,这两医院的人对陈光余等人解释了什么说了不少话,当时我没听清,看样子是想过去,陈光余陈光诚等人拦在路上就是不让走,救护车见没法子就倒回车去了,围绕着东边一条小土路往南走了。
    刘长滨的证言:有一辆救护车从垛庄开往梭庄去救人,工作人员劝说陈光诚等让路,但他们不听,救护车只好转头往回走另找通路。
    王庆玉的证言:当时有辆从北边来的救护车,拉着警报来的,被堵住后,车上的人就下车对陈光诚他们说前边有个孕妇就要生孩子了放我们过去吧。但陈光诚等人听了后也是不放行,这辆救护车司机见实在没办法了就只好调头走了。
    张升东的证言:这期间,从北边有一辆救护车亮着警灯来了,到了离现场不远的地方,司机下来看看车堵的怪历害。司机说前面有生孩子的叫俺过去呗,但陈光诚等无动于中。那个车就调头往东,可能转路去了。
    李洪星的证言:这期间有个救护车从北边来也让堵住了。车上的医生穿白大挂过来说前面什么村有孕妇待产情况很急要求陈光诚放行他们的车辆,可陈光诚他们根本不听。
    郑发余的证言:
    这时从北边超过来辆救护车,亮着警灯,上来看着陈光诚等人不让走就停下来,下来一个大夫去问这几个,陈光诚他们还是不让救护车走。
    
    此类不实证人证言,是控方枉法制作伪证来陷害上诉人陈光诚的铁证!
    
    上列十二个所谓的控方证人,其实都是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
    A、上诉人陈光诚等人被指控拦的都是从“南边往北”走向的车。他们都是站在从南边往北走向的车的前边。
    B、救护车,是从“北边往南”走向过来的车。
    C上诉人陈光诚家这五人与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被堵车辆的直线距离至少都有20米。
    站在由北向南方向的车的前面,阻塞由北往南方向的车通行的,根本不可能是陈光诚一家五个人。
    D、救护车司机刘长冬及医生王静的证言证实:
    救护车司机刘长冬及医生王静当时根本没看到陈光诚和陈光军陈光余,只看到了远在二十米外的另一方向的车前面的人海中,有一个穿红衣服的女人;
    而且,救护车司机刘长冬及医生王静也根本没有同袁伟静和陈光诚及陈光军、陈光余这四个人之中的任何一个人说过一句话!
    真正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不让救护车通行的,其实是一直站在公路上围困着陈光诚等四个人并“在这三个小时里自始至终牢牢控制着现场不让除陈光诚一家这五个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一位村民进入控制区域”的“孙学农、李洪星、张升东、王庆玉、姚明立、于成录”等上十名警察以及“刘洪军、苏彦国、徐盛厚、黄桂盛、黄宝强、刘虎、刘长滨、刘元成、刘长伟、武玉平、郑洁多、周业洪、刘玉海、于祥杰、张志栋、韩忠厚”等近百名“长期非法暴力限制陈光诚行动自由”的镇村工作人员和受雇流氓地痞!
    
    救护车司机刘长冬的相关证言全文如下:
    我咋天在孟良崮卫生院值班,咋天晚上将近8点时,沂南县双堠镇东梭庄村的一个男的打给我们卫生院的急救电话,说是他老婆生孩子,然后我就驾驶着我们卫生院的救护车(是一汽佳宝)拉着我们卫生院的妇产科大夫王静一起往东梭庄去,我们走的205国道,从北往南,行至东师古村路段时堵车,当时是晚上8点10分左右。堵车的路段位于东师古村东,堵到营后村办公室西边,从北向南方向行驶的车大约有二三十辆左右,也没有从南往北的车过来。被堵的车有大货车农用车等,什么号我也没往心里记,因为我们是去拉生孩子的,非常急。我就从被堵的车里钻进去往前开,一直到堵车的中心位置,见从南往北的车也很多被堵着。这两个方向的车中间有很多人(注:这两个方向的第一辆车之间直线距离在20米以上,占路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站在这300平米以上路面空间堵塞公路的人,有一二百人左右,这一二百个一直站在公路上近三个小时堵塞交通的人里面,所谓属陈光诚这边的,其实仅仅只有4个:他妻子、他妈、他三哥光军、他堂兄光余),都是谁我也不认识。我下了车想问问是什么事,就过去了,我见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挡在从南往北开方向的一辆货车前,挡在车前方正中间,我又问了一个二十多岁的男青年,说能过去吧,他说过不去。我非常着急,就又上了车把车往后倒了倒,我想转路走。这个地方我也比较熟悉。我倒了倒车后有条小路往东的,我从205国道上下来开上这条小路,围绕到营后村东又往南走的一条土路,然后再围绕到205国道东师古村东杨水站处,上了205国道我见从南往北的车也堵到了杨水站北边十多米处,也大约有十几辆车。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堵的车我不清楚,我就见有个三十来岁的妇女挡在一货车前方,她为什么堵车我不清楚这个妇女我不认识,当时可能穿个红上衣,其它没有细看。被堵的车辆我都没细看没注意。
    
    王静医生的相关证言全文如下:
    3月11日晚,我值班,我是孟良崮卫生院妇产科医生,东梭庄有一个产妇要生产,打电话让我们医院去接,我和司机刘长东开救护车去的。我们的救护车上边有蓝色警灯。我们沿205国道由北往南走。走到营后村的时候,发现前边堵了车。刘长冬下车上前边去问问,过一会,刘长冬回来说不行了这边过不去了。我说咱得快想办法,耽误事咱得负责任,快下去问问还有旁的路吧。刘长冬开着车,想从路边上过去,一个人拦着俺的车说“这边过不去”。我说“东梭庄有个生孩子的怪急,你看看还有旁的路吧”?我下车去问路,有一个说“俺也是走这边的,不知道”。我又过去问一个老头,把情况说说,老头指指一条往东的路说“你走这条路转到杨水站再上公路”,俺就开着车转上了小路。到了东棱庄,打生孩子这家的电话没人接。回头一看来,他们人已经出来了。我们拉上产妇和她家属往回走,我一路上晕车不舒服。在杨水站哪地方就见有堵车的,这时候堵车已经一长串了,路上还遇到一个交警在分流车辆跟俺说前边堵车不让走,我们说有产妇想转小路,他们让我们走了。回到医院的时候,已经是晚上8点55分左右了。不过产妇生产怪顺利产妇婴儿都安全,12号凌晨孩子生下来后当天他们就出院回家了。
       
    4、到庭的控方证人陈光军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明确向法庭陈述“控方在开庭前所提交法院的陈光军供词里对陈光诚的指控是被刑讯逼供的产物”。
    自已和陈光诚当日在陈光余家门口见面之前,便一直有三个以上的着装警察及十二个以上的看守陈光诚的工作人员在陈光诚旁边。
    自已上公路是想搭过路车去沂南找县委领导。
    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其实也不是自已堵塞了交通。
    最先聚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人,
    是惧怕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指令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阻挠自已和陈光诚共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人。
    最先站在公路上堵塞正在通行车辆的,是自上公路前便一直紧随着光诚并和光诚是同时站在公路上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陈光诚的数十个人,根本不是自已和光诚伟静光余这四个人。
    由南往北方向去的车,要么是看守们拦下的,要么也可能不是被哪一个人的拦截指挥动作停下,而是司机见到路面上站有数十个人且其中有几个着防暴装的警察而在路面上自动停下的。
    
    5、到庭的证人袁伟静接受庭审质证时也当庭证实自已和陈光诚当日在陈光余家门口见面之前,便一直有三个以上的着装警察及十二个以上的看守陈光诚的工作人员在陈光诚旁边。
    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
    其实也根本不是自已堵塞了交通。
    最先聚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人,是惧怕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沂南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指令阻挠自已和陈光诚这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
    被其指挥官聚来扰乱交通秩序的人,是根本没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公路上堵塞路面的、一直紧随着陈光诚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陈光诚的数十个人。
    根本不是想搭便车去沂南上访的自已和光诚光军光余这四个人。
    陈光诚是一上公路后便被几个警察及十多个看守拉到路东侧人行道外,一直被他们围守在种有小树的土路边直到被押走,而自已则是站在路的西侧,与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的距离约12米左右。自已的周围也站满了看守,并不存在光诚在公路上指挥自已如何拦车等事。
    
    李劲松律师在交警中队长于成录的证言里也见到了以下相应陈述:
    
    我到现场时发现陈光诚的家属抱着孩子站在朝蒙阴方向去的车前边,陈光诚的妈坐在地上公路上大哭,还有很多看热闹的,公安上好几个干警正在那里制止她们,我们的民警也在那里制止,
    
    我没看到陈光诚他们,
    
    当时人太多了,
    
    我只注意有他老婆和他妈。
    
    最后陈光诚他们被强行带离现场时我才发现他。
    
    我是晚上8点半左右到的现场。我去之后她们并没有动手打人,以前的事我就不知道了。被堵车的司机肯定是不满意,但我们去到后也没敢明着说的。
    
    6、到庭的辩方证人王金香接受李劲松律师质证时也当庭证实陈光诚根本没有聚集自已上公路,陈光诚也根本没有指使自已堵塞交通。自已是在8点后才到现场的。而陈光诚是在7点前便被围堵在公路上无法搭车离开。根本不能说自已也是陈光诚聚集来扰乱交通秩序受陈光诚指使堵塞公路的人。
    
    7、到庭的控方证人张升东警官在接受质审质证时当庭明确:
    A、自已和三位着装警员是自陈光诚由家门口走出来开始便一直紧跟在陈光诚身边并和陈光诚同时走上公路同时站在公路上。
    B、陈光诚家这四个人并不是为堵塞交通制造影响而蓄意走到公路上的。
    
    陈光诚家其实当天晚上过两次公路,
    
    他们第一次从家走上公路后,
    
    并没有在公路上停顿一下,
    
    他们当时根本没有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的行动。
    
    他们当时横过公路只是为到公路对面的营后村办公室找工作组领导。
    
    C、他们在营后村没有找到领导后,
    才说上县委上市委,
    
    因此才第二次走到公路上
    想拦搭路过便车上县委上市委的。
    
    即:
    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的三个多小时占据300平方米左右公路路面的,确有一两百人左右,确是人数众多。
    但其中陈光诚这边的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陈光诚的妈妈、陈光诚的妻子、陈光诚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诚的堂兄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支持陈光诚的村民走到公路上和陈光诚聚在一起堵路。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近百个看管陈光诚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这“数十个上上百个看管陈光诚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显然不是陈光诚聚的众。
    如果他们不违法限制陈光诚的行动自由非法阻挡路过便车搭坐陈光诚去县城,就不可能出现这所谓的311陈光诚聚众堵塞交通事件!
    
    显而易见,当日从陈光诚上公路边搭车前便自始至终跟随着陈光诚、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王庆玉等上十名警察,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关于审判程序及证据采信和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方面
    
    1、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上诉人陈光诚的申请回避权。在开庭前,审判长张玉祥法官询问上诉人陈光诚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时,上诉人陈光诚明确表示这个问题要求由辩护律师李劲松负责代为回答。
    但对身为盲人的上诉人陈光诚的这一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审判长张玉祥无理给以拒绝并宣称只能由上诉人陈光诚本人回答且限定“陈光诚不回答即视为不申请回避”。
    这导致身为盲人的上诉人陈光诚在开庭后才听出来此次出庭的公诉人员里至少有两位就是上次一审时配合枉法法官及违法律师共同实施了一次迫害光诚的违法诉讼的检察员。
    而至上诉人陈光诚确认此事实后“当庭要求申请这两位曾参与配合迫害自已的违法诉讼属于与自已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官依法回避”时。
    审判长张玉祥法官竟又无理宣称“陈光诚刚才已经用不回答的方式确认不申请回避,如今陈光诚已无权再申请回避了”。
    
    2、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通知控方当庭所放的311录象资料的录像人这一至庭审过程中才新发现的现场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到庭陈述他在拍摄录象过程中所亲眼见到的相关事实真相并接受庭审质证”的申请。
    
    3、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向控方调取其当庭所放的经剪接复制的这份视听录像资料的全部原始录象带这一本案最关键的铁证并将其提交法庭接受质证”的申请。
    
    4、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法驳回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要求法院将对陈光诚涉嫌故意销毁坏财物罪的审理延期至该案的关键证人陈光和被非法绑架案初步侦查结果出来”的申请。
    
    5、11月27日审判长张玉祥在庭审过程中在回答上诉人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提问时隐瞒了“陈光诚案因有重大社会影响,故与本次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责令合议庭审判长张玉祥和审判员盛海玲纠正其未依法将控方证据及时提交给辩方律师等违法行为的决定,均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与第一次一审及二审此案的相关决定都不是由合议庭三个法官作出而都是由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一样”这一重大事实。
    而且,上诉人相信,审判长张玉祥法官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7日庭审后集体讨论决定作出本案判决时,肯定还隐瞒了“陈光诚已于27日庭审时当庭亲口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委员会中参与讨论并同意作出上一次枉法一审判决的所有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这一重大事实!
    
    6、到庭的控方证人韩传旺当庭接受庭审质证时多次明确肯定“3月11日事发当天,他在现场时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救护车”。
    可是,在李劲松律师庭前复制到的控方提交法院的书面证据材料里所见到的韩传旺证词却竟然是“咋晚7点来钟,我接到镇里领导的电话,8点来钟我就出去了,当时陈光诚这几个人一排横排在公路上,从东往西依次是陈光诚、陈光余、陈光军、他老婆、他娘。其中有辆救护车,从北边过来的,往梭庄去接生孩子的,救护车的医生想过去,陈光诚他们也不放。那救护车没办法,只好又调头回去了”。
    
    与此类似的不实证人证言还有11个。
    显而易见,
    此类不实证人证言其实应是法院依法尽职确认控方枉法制作伪证陷害上诉人陈光诚的铁证!
    上列十一个所谓的控方证人,其实都是法院应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
    
    可是,
    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宣称“上列十一个涉嫌犯有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伪证均为有效证据”并据以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罪名成立判处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
    
    7、真正聚集并指挥一二百人占据336平方米以上的路面长达三小时左右、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不让救护车通行的责任人根本不是上诉人陈光诚!
    一直站在公路上,
    聚集指使一二百人,
    占据205国道336平方米的路面,
    “非法围困上诉人、非法限制上诉人陈光诚搭坐路过便车自由行动权、非法堵塞公路长达三个小时”,
    涉嫌“犯有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
    其实是“孙学农、李洪星、张升东、王庆玉、姚明立、于成录、王纪石”等警察和“刘洪军、苏彦国、徐盛厚、黄桂盛、黄宝强、刘虎、刘长滨、刘元成、刘长伟、武玉平、郑洁多、周业洪、刘玉海、于祥杰、张志栋、韩忠厚”等“长期非法暴力限制陈光诚行动自由”的镇村工作人员和受雇流氓地痞及其背后的指挥者!
    
    可是,
    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枉法“将这23个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构陷陈光诚的不实证言,当作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
    
    8、所谓的311聚众堵路事件里,占据205国道中28米长12米宽总面积达336平方米以上路面的长达三个小时,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人的确有一二百人,的确可说是人数众多!
    
    但上诉人陈光诚这方面的所谓的众,其实自始至终仅只是四个人:
    上诉人的妈妈、上诉人的妻子、上诉人的哥哥陈光军及当晚事件的诱因受害人陈光余。
    除此四人外,三个多小时里,并没有任何一个群众走到公路上和上诉人陈光诚聚到一起!
    
    在公路上围着这五个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是“数十上百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及上十位着便衣的警察”。
    难道这“数十个看管上诉人的暴徒及至少五六位着防暴装的出警警察”都算是上诉人聚的众吗?
    为什么这数十上百个个平时如狼似虎暴力看守上诉人的恶徒和警察这三个小时却竟然变成了对上诉人等三男二女人只会动口不会动手的木偶人?!
    
    当日出警的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如果没有他们违法站在公路上长达三个多小时,
    
    如果没有他们违法围困阻挡路过的便车搭坐上诉人去县城,
    
    如果他们能履行职责将占据336平方米路面的这些围困上诉人堵塞公路扰乱交通秩序的数十上百个非法看守上诉人的不法分子全部及时赶下公路,
    
    又怎么可能出现救护车也被他们制止不让通行这一恶劣事实?
    
    又怎么可能出现公路被堵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的后果?
    
    很显然,
    当日从上诉人上公路边搭车前便始至终跟随着上诉人、一直在现场出警却不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上十名警察及其幕后的指挥者才是该对交通被阻塞长达三个小时这一情节严重事件负完全责任的首要责任人!!
    
    9、于明江、徐盛厚、黄桂盛、郑发余、国运杰 苏秀国、马永、刘方宝 、尹纪考、庄士安、苏怀卫、田洪河、黄传平、刘长凯及刘长余、殷法峰、刘祥富、韩传旺、刘长现、刘虎、刘元成、韩忠厚、刘长滨均系“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11日期间,对上诉人非法实施监视居住,并暴力制止原告自主进出家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大地上自由行走自主接访朋友”的违法侵权责任人,可沂南法院相关法官却竟然枉法“将这23个涉嫌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指控上诉人陈光诚的不实证言,当作判定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名成立的有效证据”!
    
    
    四、具体上诉意见之二:
    本案在侦查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大量严重违法现象。
    
    1、公安侦查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2006年3月11日至6月10日,侦查机关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非法拘禁。陈光诚在3月11日被带走,陈光诚的妻子在3月12日收到“继续盘问通知书”,而之后陈光诚一直处在失踪的状态,直到6月12 日,陈光诚的妻子收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对陈光诚进行刑事拘留的通知。这期间,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的家属和律师拒绝承认陈光诚被他们关押。事实上,今年3月12日至4月2日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4月2日至6月10日被送进沂南县看守所之前,陈光诚被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训中心。
    这不仅仅是程序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嫌犯罪的问题,沂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关押,公安机关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侦查机关虽然在2006年6月10日出具了“刑拘通知书”,但刑拘本身是在非法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三个月的非法拘禁就是针对本案实施的,侦查机关已经无法做到刑拘后的侦察行为客观公正。
    
    第二,在沂南县看守所,侦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陈光诚实施了漫骂、侮辱和死亡威胁。
    
    第三、村民韩延东提供的证言及陈光军、陈光余、陈光东、陈更江、陈光和的下列证言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
    
    “我被非法拘押13天,是因2005年农历8月11日非法传唤苏永军。当时我和苏永军在一起,他们没有任何标志,也没亮任何证件,就让我们上车谈点事情,我们说你们是干什么的,我们不上车,他们就过来四五人将我们强行往车里塞。我们拉拉扯扯就是不上车,他们又过来好多人强行将我们分开,其中一个说:对错你们都得上车。就这样,他们人多就把苏永军强行押走。到农历13他们又没亮任何证件,口头跟我说是县公安局的,找我谈点事情,我说,行。就这样上了双后派出所,在派出所关了20个小带到县公安局法制科。说我是妨碍公务。被拘留13天。当天下午四点,我被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3天以后,又被公安局蒙着头不知带到了什么地方,让我坐在椅子上用铁链子锁住。就这样在椅子上呆了9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不让睡觉。吃饭给我一点点,以后他们又把我送进了拘留所。”
    
     “3月11日晚,我被沂南县刑警队抓进去之后,用农村拴狗的那种铁链子把我绑在椅子上,脖子一道、腰一道、腿一道,共三道。……他们连续15天不让我睡觉。困得实在受不了要睡的时候,刑警就用带刺的橡胶棍砸我的脚。他们轮班审讯,反复诱供,他们对我说的话不满意,就让重说,直到他们满意为止。”
    
    “有一次连续20多小时不给吃饭。警察说忘了,实际是故意不给饭吃。……连续15天不让睡觉,实在受不了,痛苦之极。到后来他们想让说什么就说什么。”
    “他们逼我说光诚不好。……警察自己写好材料让我背下来,背不下来就放在一边照着念,还不能总看。让读什么就读什么,读不好就打。他们在一边摄像。”
    
    “我3月11日被抓后,被警员绑在椅子上审讯逼供五天五夜不让睡觉。在此期间自已在这种状态下所签名的讯问笔录里面的词和和我说的肯定有差距。我只说了一两句但他们就写出一大堆。当时他们是轮流审问我,同一个问题他们能问你一千遍,问得你特别烦。给我欲加之罪的感觉,知道他们基本的目的就是想什么事都往光诚身上推。实际上,陈光诚根本没有叫我们去堵车。我们当时上公路边就是想搭车去县里,根本不是想堵塞交通,根本就没有我们想堵塞交通这回事。当时堵塞交通而且一直在公路中间站了二个多小时的,其实是几十上百个一直在公路上围困着我们五个人、使我们五个人无法搭上便车离开现场去县城“沂南县公安局的警察、看守陈光诚的镇村干部、被雇用来看守陈光诚并动手打伤我的这些流氓地痦”。
    
     “2006年3月11日晚,我和陈光诚、陈光余三个人被沂南县公安局的人员抓到沂南县刑警队后,他们用铁链把我绑在椅子上,开始对我讯问,我不理他们,他们问什么我也不回答,他们虽然没有打我,但他们三班倒。每班两个人,不让睡觉,不让吃饭喝水。
    他们说态度好就给一点吃,每天有吃一顿的时候,也有吃两顿的时候,最不能忍受的是,他们不让解手。每次解手,都要多次请求。
    他们总是说:等一会、等一会。有一次他们说大便不行,只能小便,后来我想起了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在陈光诚问题上的所作所为,我就情绪激动,很生气的跟他们讲理。
    他们就说我态度不好,超过24小时后,经过商量,他们就对我说本来想行政拘留你,由于态度不好现在对你刑事拘留,又把我反背手拷在了椅子上,一直到3月14号晚8点多钟才把我送到了沂南县看守所。
    由于我身患严重的腰肩盘突出症,05年麦收后就开始治疗三次,最后一次手术回家是在阴历的11月26日。时间太短身体远没有复原,这样长时间的坐着我的身体实在受不了。
    对我的回答他们一直不满意,总是让好好想一想,后来他们问怎么上的公路,拦车是谁提出来的。
    一、我的身体受不了。二、我考虑,陈光诚干的事我认为是正义的。他又没有犯法、他们把他放在了维多利亚(被抓上车后,我听他们打电话知道的)他们不会把他怎么样可能是回家了。三、我考虑陈光诚是个残废人,就是真有事根据我国的法律也会从轻处罚的。
    所以,在他们问是谁提出拦车的时候,我就说是陈光诚提的,也是他喊把车拦下,把事情闹大逼领导出来解决问题的。
    其实是我小声提出来谁也没有喊。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有我们村和营后村的好多村民可以作证,但是他们不敢”。
    
    第四、村民陈华的证言更证明了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逼供行为令人发指:
    我叫陈华,是沂南县双堠镇东师古村的,在2005年农历的8月11日把我传唤到县公安局,做了笔录,说我扰民拘留13日,在拘留期间的农历8月17日下午8点左右我被告知有领导找,我出去被讯问了十几分钟后,被带到门口的一辆车号为8531的车里被他们把头蒙住带到一个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一间屋子里,被他们锁在一张椅子上,讯问了60多个小时。在这期间,他们不让睡觉、不给吃饱饭、小便不让出门,有时锁都不给开他们把椅子竖起来就这样解手。大便他们把我头蒙住,铁链拴住我的腰,两个人看着解手。最后给我做了讯问笔录让我签了字按上手印,才把我头蒙住,坐上辆车给送了回去,他们没给我任何手续。
    
    2、沂南县检察院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涉嫌共同犯罪而且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有分案处理的任何理由。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9条、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退回本案,不予审理。
    
    3、有关部门非法阻挠律师调查取证及会见当事人。
    2005年6月22日下午,正在沂南县依法办案的陈光诚的律师李劲松被当地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扰乱正常生活”。起因是陈光诚母亲被强制绑架带回后又遭非法软禁,病倒在床无法出门看病。李律师出于人道关怀,在6月21日晚给当地四位公安发了一条短信,希望他们允许陈光诚的母亲到医院就诊,因为陈光诚的母亲已经开始发高烧。就这样涉嫌扰乱了警察的正常生活。
    6月22日下午,第二批抵达山东临沂的律师孟宪明、李克昌、程海三位,在山东临沂被一辆无牌照车跟踪,并被不明身份的暴徒当街公开殴打。当时律师拨打了110和120,警察把律师带到公安局问讯,用各种理由把这三名被殴打的律师羁留在派出所,不让离开派出所。22日晚上21点41分,几十名暴徒冲进公安局内,公然抢劫了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之后,又冲到律师所在房间谩骂骚扰,直到凌晨一点多才撤走。
    6月23日下午2点10分,按计划前去陈光诚家进行调查采证的李劲松律师、李苏滨到达陈光诚家村口,刚刚下车,便遭到20多名不明身份者的围殴,最后将二人推搡进车内。
    6月27日,李劲松律师、李苏滨等去东师古村调查取证。在村口,李劲松、李苏滨在车里时,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把他们的车辆掀翻。四个警察到来之后,在李劲松律师向警员现场指证仍滞留在场的数十个堵门掀车暴徒时,其中几人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李劲松律师的摄像机。
    2006年8月17日晚,许志永博士、张立辉律师、李方平律师被沂南县公安联防队员王义山(音)诬告盗窃,两位律师被非法传唤两个多小时,许志永博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2个小时。
    2006年11月27日10:40左右,李方平律师、李劲松律师准备前往东师古村实地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场,却被于明江、张健带领约三十个不法分子阻止律师进村,非法限制了行动自由权及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权。期间,律师向110报警数十次,却竟然直到下午4:30分沂南县公安局还没有一个警员到场来处警制止于明江等三十个左右不法分子非法限制律师行动自由的违法行为!
    
    
    五、具体上诉意见之三:
    
    陈光诚一案真相——犯罪的不是陈光诚,而是地方政府某些贪官污吏。
    1、本案相关事实真相:
    A、“村民砸车事件真相”
       事情起因于春节时他们抓走了陈华。因为陈华家临近陈光诚居住的院子的西墙,他们为防止陈光诚从这里越墙跑掉,一直在这里设岗看守,有三个人看着。三个多月来,每天都是一把阳伞打在这里,升个煤球炉子,几个人在伞下打牌。陈华说,过年了,你们打一把太阳伞在这里,像个灵棚,真是不像话,春节里我希望你们搬走,至少要到初六之后再回来。因为当时陈华说的时候口气挺硬,所以他们就搬走了。结果不到初四他们就搬回来了,陈华就这样和他们发生的冲突,他们打了陈华,把陈华的头都打破了,并且把陈华抓走了。抓走以后,陈华的奶奶就到村里的指挥部去找——被我们村人戏称为“看望陈光诚指挥部”的那个地方——说你们把我的孙子抓到哪里去了,大过年的,你们要把握的孙子放回来啊。指挥部里的人不理她,老人家就气“死”了——即休克了。村里的人就央求看守陈光诚的人能够开车把老人家送往医院。因为他们有三辆车在这里。可是他们不拉,有的说钥匙不在我这里,有的说我不会开车。村民们看到他们见死不救,特别生气,在这个理论过程中,人越聚越多。其中有老百姓说:“你们政府见死不救,不为老百姓办事,要你这样的政府干吗。”这时也不知是谁喊了一声“把他们的车给砸了!”,群情激奋,大家就都动手了,可以说是很痛快地发泄了一下。后来政府采取了强硬手段,出动了防暴警察。后来调查砸车的人,就抓了三个为首的村民。
       车子的玻璃被村民砸碎了,但是还能开走,后来就是他们自己把车开走的。他们统计的结果,是说有价值5千四百多元的经济损失。就给这几个村民定了损坏公共财物罪。
       就在这个混乱中,上诉人陈光诚从家里冲了出来。上诉人到了另一个村民陈光余的家里,上诉人是想在他的家里可以使用电话,可以和外部联系。后来看守的人又把屏蔽手机信号的那个东西搬到光余家里去了。可是有一个小小角落竟可以通电话,不知道是他们的技术问题,还是故意留出来的。在光余家房子里一个角落里可以拨打手机。有的说是故意留出这么一块,有的说是疏忽。
     他们一直要求光余把上诉人陈光诚撵走,别让上诉人陈光诚住在光余家。光余因为很同情上诉人陈光诚,一直让上诉人陈光诚住在他家,前后住了四十天。他们因之恨了光余。
    
       B、扰乱交通事件真相 
      3月11日晚,看守上诉人陈光诚的人趁光余出了自家院子,用一件棉衣把光余的头包起来,一通乱打。他们打光余的目的就是要把上诉人陈光诚激出来。因为上诉人陈光诚曾对光余说,法律有规定,其他人士不可以随意进入公民私宅。于是在看守的人要挟光余放出上诉人陈光诚时,光余就对那些看守的人说,你们不能闯入我家院子抓人,如果你们敢闯进来,我就要用斧头劈死你们。
     于是,他们就选择在光余出了院子后,对光余大打动手。这样上诉人陈光诚就从光余家里出来了,就到临时指挥部找打人者讲理。指挥部设在营后村,营后村和陈光诚他们村合并成了一个大村,去营后村有一段路。找到指挥部,指挥部的人不理。光军就说要上县里去,要找个车上县去,上诉人陈光诚也说,上县委上市委,就不相信没有一个讲理的地方。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等怕上诉人陈光诚搭上路过车后会去县里去市里去省城去北京,就指挥拦车不让有往沂南方向去的车开过来搭上诉人陈光诚走,孙学农拦了一辆往沂南方向的车,而另一个方向的由南往北方向去的车,要么是被看守们拦下的,要么也可能不是被哪一个人的拦截指挥动作停下,而是司机见到路面上站有数十个人且其中有几个着防暴装的警察在路面上自动停下的。
    而且,上诉人陈光诚是在上公路前便被至少三个着防暴装的警察及十二个便衣看守紧紧跟着,所以上诉人和袁伟静等四人从营后村办公室出来一上公路等便车,很快就被几个警察及十多个看守拉到路东侧人行道外,一直被他们围守在种有小树的东侧土路边,与袁伟静等三人分离开了,直到被押走。
    而袁伟静等三人则是站在路的西侧,与上诉人陈光诚相距了一个路面的距离约12米左右。袁伟静等三人的周围也站满了与她同时走上公路但根本不是想搭便车走的近五六十个看守。
    
    
    最先聚合一二百人之众将由南往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交通的,
    是惧怕上诉人陈光诚搭上车离开现场去沂南上访而大喊“别让他们跑掉”、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来车前面拦截由北往南前往沂南方向的车、指令阻挠上诉人陈光诚这四人搭坐由北往南方向的车前往沂南上访的公安局工会主任孙学农等!
    
    被聚合来扰乱交通秩序的人,是根本没想搭便车走却又一直站在公路上堵塞路面、一直紧随着上诉人陈光诚的至少三个警察及看守上诉人陈光诚的数十个人及随后赶来增援他们的上百名警察和看守!
    
    聚合并指挥一二百人之众将由北往南前往沂南县城方向的车拦截下来堵塞了交通的,
    根本不是想搭便车去沂南上访的上诉人陈光诚和袁伟静、陈光军、陈光余这四个人中的任何一人!
    
    拦住救护车不让救护车前行的,站在由北往南方向的第一辆车前面不让这个方向的救护车前行的人,肯定不是站在由南往北方向的陈光诚家的这五个人中的任何人!
    
    当时被堵在路面上的由北往南第一辆车与由南往北的第一辆车之间的直线距离的有20米以上。
    上诉人陈光诚家这五个人都是站在由南往北走向的车的附近。救护车是由北往南走向的车。救护车离上诉人陈光诚家这五个人至少有20米以上。
    
    205国道的路面宽度为12米以上,在两个方向间的第一辆车前面,至少有240平方米以上的路面空间,而且,在这240平方米以上的空间里,站满了至少一二百人。
    
    站在由北往南方向被堵车辆的前面,
    堵塞了由北往南方向的车辆的人及站满了240平米以上路面客观上堵塞了交通秩序的这一二百人中,
    上诉人陈光诚这边的仅有想搭便车去沂南的四个人。
    
    站满了240平米以上的公路路面,
    站在公路路面上执行不能让上诉人陈光诚搭车跑了的指令,
    站在公路上坚守至陈光诚等三人被增援警察押走才离开公路,
    客观上堵塞路面阻碍了交通秩序的这一二百人中的其他人,
    根本不可能是陈光诚聚集来的受到陈光诚指挥的!
    
    指挥这一二百个站在公路路面上看守围困光诚等四人长达三个小时的,
    才是真正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犯!
    
    2、从2005年8月上诉人被非法软禁,到2006年6月21日至11月27日无法无天地地借助流氓地痞动用流氓手段对上诉人辩护律师无耻动手、开庭前夜绑架关键证人阻止关键证人出庭,
    上诉人认为:
    为了掩盖自己在推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违法乱纪祸国殃民行为,临沂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滥用司法公权竟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对揭露真相的上诉人持续打击迫害,不惜制造更多的大量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其祸国殃民的如此恶行不仅伤害了上诉人及其家人,伤害了村民和辩护律师,还严重败坏了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走向现代文明的改革形象。
    
    在中央政府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
    在全国上下努力建构和谐社会的今天,
    临沂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祸国殃民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上诉人深信:
    沂南县法院做出的上诉人有罪的一审判决,它终将要被纠正!
    
    上诉人深信:
    临沂流氓恶势力对村庄及村里知情村民的非法暴力封锁和绑架是不可能长久的!!
    上诉人深信:
    相关知情村民会总有一天会敢于站出来说真话的,真相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六、具体上诉意见之四:
    真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上诉人注意到,
    控方在其逼供出来的证人证言里刻意捏造出“陈光诚在2月5日砸车事件发生当日曾说过一句攻击共产党的话”。
    而且,11月27日,
    一个女公诉人在庭审开始后上诉人所说的话还没超过五句时,便两次恶毒叫喊“被告人在攻击共产党”!
    
    在上诉人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强烈要求法官立即制止此公诉人如此疯女似地诬陷上诉人的恶行后,
    她才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没敢再如此恶毒乱喊。
    
    对此类意欲置上诉人于死地而编造出来的无耻谎言,上诉人不屑多批。
    上诉人坚信,无论是体制内外,有人性有良知有社会和民族责任感的正义力量肯定都占到了70%以上!
    
    2006年11月3日,上诉人在看守所里曾特地要求李劲松律师代表我对温家宝总理和胡总书记等体制内“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之路、反腐败打击贪官污吏”的正义力量表示感谢!
    
    因为,身为无权无势的基层护法维权公民,上诉人早已深知:
    被贪官污吏的祸国殃民恶行坑害的弱势群体,在依法抗击有权有钱有势者的不法侵权行为时,一定要明确维权的方向和目标!
    一定要争取中央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
    一定要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政府与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一定要将庙里的个别坏和尚同其他并没犯错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坏和尚的伤害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不要因为受到庙里个别坏和尚的伤害便无理地认为整座庙都该拆除!
    不要因为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内腐败分子违法乱纪行为的伤害便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立党宗旨的共产党失去信心!
    “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不代表党和政府!
    反对并举报党内和政府内的贪官污吏的违法乱纪行为并不是反党反政府!
    一定不要将护法维权这个益国益民的正义行为变成过激无理地同党和人民政府对抗的错误行为!
    这样的错误行为会让亲者痛让“黑恶势力及保护伞关系网中的贪官污吏”快!
    这样的错误行为会“改变抗争的性质”严重危害我们益国益民的“反黑反贪反恶”护法维权工作!
    一定不要将矛头不公正地指向正在大力加强反腐力度的中央人民政府,不要将过激的愤怒不公正地发泄到的确有亲民爱民之心的中央人民政府头上!
    举世皆知如今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确是在尽心尽意为人民服务的亲民爱民政府,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的理解、支持、指导和帮助,弱势群体抗击有权有势的土皇帝非法侵害的护法维权工作将困难重重难以成功!
    
    因为,上诉人早已深知:
    最反感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的是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
     中国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是执政党的历代领导核心都喜欢见到并发誓自已要为之贡献终生的东西。
     所以,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行为,它根本不是会让执政党的领导核心敏感反感的行为。
     其实,最害怕维护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人,对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敏感和反感的人。就是离社会弱势群体最近、最容易并事实已经常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层执法部门的土皇帝们。
     因为,这些基层执法部门无法无天祸国殃民的土皇帝们,其主动或被动获得的权力寻租利益,正是产生于“将执法责任变作执法权力”、“将执法权力变作不受监督的行政特权”、“将行政特权变做横行无忌为所欲为的霸权”!
    
    因为,上诉人早已深知:
    违法乱纪侵害老百姓利益贪官污吏们经常用来打压护法维权弱势群体的高调即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权者的集体护法维权行动直接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但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根本不是\"权力被侵害的公民们的集体护法维权正义之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罪魁祸首;其实是必须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基层贪官污吏们“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普通农民们的非法侵权行径”!
     是谁在真正害怕“权力被侵害后不懈护法维权的弱势群体及协助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良心法律人”?
     绝不会是问心无愧“正在身体力行建设法制政府”的“真正想落实亲民受民利民政策”的中央政府核心领导!!
     肯定是“欺上压下、弄权渎职、祸国殃民、唯利是图”的贪官污吏!!
     即便“境外敌对势力、境内持不同政见者”对“无权无钱势单力薄的弱势群体维权案”的实际关注“确实是另有用意”;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的国家主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权利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综上所述,
    上诉人祈请二审法院法官“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或裁定”!
    
    
    
    此 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光诚
    
    本上诉状确定日期:2006年 12 月 8 日
    
    代书人:
    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 李劲松律师 (博讯记者:蔡楚) [博讯首发,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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