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复:关于共产主义理论的先验性问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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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问题。列宁甚至说,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可是,马克思对此留下的资料及其有限。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算是有一处比较完整的表达,也仅73个字——“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但对无产阶级专政这种国家类型没有进行任何制度设计,哪怕是起码的制度安排,因此,付诸实践后,必定会遇到种种问题,产生种种后果。第二个问题,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人类经过三百多年的思想启蒙、政治革命、制度创新的历史成果,那么,对这一历史成果应当采取什么态度?是用暴力加以简单否定,还是必须加以继承呢?众所周知,马克思的答案是前者而非后者。这两方面的问题,就是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先验设想的两大缺陷,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两大缺陷。
 
人类对政治制度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政制,二是专制政制。马克思的倾向是明确的,走无产阶级专政之路。虽然马克思在有些著作中,如《法兰西内战》,也赞扬巴黎公社的一些民主措施,但仅凭这些措施不可能走出“专政”概念的框架。
 
“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先验命题,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是专政的主体问题。
 
专政的主体应当说是明确的,那就是“无产阶级”。可是,人类历史上从君主制到民主共和制,从未有过“阶级专政”的政体。中国自秦政以来皇权专制延续两千余年之久,以皇帝为首的皇族集团代表国家,控制国家权力。如唐朝是李氏家族的国家,明朝是朱氏家族的国家,清朝是爱新觉罗家族的国家,所谓“家天下”也,如此而己。在这种社会里,地主阶级并不拥有国家权力,不是统治阶级,虽然在经济与政治方面与农民阶级地位悬殊,但与皇族集团不可望其项背。
 
资本主义社会主权在民,国家作为一种公器不容某个集团永久占有。各阶级、各集团可以组织政党,通过竞选,那个受多数选民委托的政党,才能走上执政党舞台,入主政府,获取有限的国家权力。那种把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说成是资产阶级专政,是难以服人的。
 
至于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当家作主”之类的说辞,不过是“皇帝的新装”,政治标签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的那天起,国家政权就牢牢地控制于共产党上层的寡头之手,工人农民只有从命的义务而无参政的权利,何来“当家作主”?所以,“无产阶级专政”贯彻于现实只能是共产党“一党专政”,只能是少数寡头专政乃至个人专政。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退一百步说,如果真有什么“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实施专政的这个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吗?不可避免成为新贵阶级了。
二是专政的客体问题,即对谁实行专政。
 
这个问题也是明确的,是资产阶级。但是,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是完全错误的。第一,因为马克思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资产阶级的理论就是错误的。前述已说明,资产阶级是工业化大生产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创立者,支撑者,是依靠创造和竞争获得财富的先进阶级。根本不是像马克思片面论述的那样,只是榨取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者。第二,在消灭私有制、剥夺资本之后,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资产阶级了,他们已沦落为普通的市民,还要对他们实行专政更是没有理由了;硬要对其专政,就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强势力量对普通公民实行专政了。这种专政,道义何在?公理何在?如果说,他们之中有人要进行反抗,那么国家可依法处置,谁反抗、谁捣乱,就对谁绳之以法即可,决不能对整个已经不是资产阶级的无辜群体实行专政。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列宁、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毛泽东统治下的大陆中国,将专政对象无限地扩大了。不但对已经被推翻的地主、富农、资产阶级和曾是旧政权下的工作人员实行专政,剥夺他们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其中有相当部分被剥夺生命),而且将专政扩大到认为对共产极权统治怀有不信任的一切可疑的人们,因而不断地发动整肃运动,如“大清洗”,“镇反”,“肃反”,“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加以镇压。也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成了一架绞肉机,成了极权统治对人民的专政,成了人类史上最恐怖的统治,无辜地为此付出生命者达近亿计。
 
还须申明;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实行专政,似乎天经地义,从不见有人提出置疑。但是,这种专政,于理于法,都难以成立。
 
首先要追问的,那些已被推翻、被消灭的“剥削阶级”,经过重新审视,其“剥削阶级”的定论是否成立,大有问题。地主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合理合法。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所以能长期延续,因为它稳定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和维护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合作化、公社化运动改变和破坏了这种关系,引起农业生产的振荡。这从反面证明原来的生产关系是合理的。对这种关系可以进行调整,但不能根本否定之。根本否定,受伤害、遭不幸的不仅是地主阶级,还有整个农民阶级。历史的检验表明,认定地主阶级是剥削阶级而加以消灭,是共产理论的杜撰,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资产阶级的收入是经营性收入,也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加以培植和保护,不能剥夺这一阶级通过正当的经营所积累的资本。改革开放以来,私人资本的生长获得了合法性,有力改变了国家的经济状况,对社会、对国家贡献多多,可谓利国利民又利己。也从反面证明当年剥夺资本、消灭资产阶级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
 
消灭地主、消灭资本家都是错误的。经过土改与对资改造,他们既无土地,又失去了资本,与普通公民已不再有什么区别了。还要对这一群体实行专政,就是对普通公民实行专政了。这明显是违背宪法的。如果一定要说这一群体与其他公民尚有区别,那么,区别仅仅在于历史。至于他们的子女,区别仅仅在于血统。阶级,按马克思的理论是按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划分的,只有“种姓”才是按血统划分的。因此,之后几十年中所进行的“阶级斗争”与“阶级专政”,实际上是一种“种姓迫害”,它在“文革”初期“血统论”泛滥时达到颠峰。
 
三是专政的合法性问题。
 
马克思是暴力革命论者,认为无产阶级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其形象的表述。马克思还说:“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凭什么革命之后整个世界就是你无产阶级一个阶级所有了?不是说天下为公,天下姓公吗!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现在竟成了暴力强者说了算,枪杆子说了算,这同军阀、强盗的逻辑还有什么区别呢?!这决不是宪政主义的思维。当然,革命自然有革命的逻辑,不是要告别就可以告别的。但也不是毛泽东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一句话:造反有理!”此言是教唆,是煽动,年幼无知者皆被忽悠。问题在于,革命之后出现的政权,不能认为就是一个合法的政权了。这个政权必须得到公民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确认,经过正式的委托(通过投票方式)才能算是一个合法的政权(包括列宁,十月革命后成立了临时政府,也认为必须经过立宪会议的投票确认,才可成为正式合法政府。后因在立宪会议议员的选举中,布尔什维克只占不到三分之一的席位;在接着召开的立宪会议上,列宁提出“一切权力归苏维埃”,遭到各党派代表的反对,列宁就动用武力解散立宪会议,全俄就此陷入内战)。革命之后的政权只能是临时性的政权;就像孙中山所设计的那样,开始是“军政”,然后是“训政”,都是过渡性的政权;只有到了“宪政”才走上了合法政权的轨道。
 
长期以来,共产党的领导人,几乎都认为,这个天下是我们打下来的,这个政权就是合法政权。共产党生活在这种思维框架内,使它永远是一个革命党、造反党,而不可能提升为现代性的执政党。革命党、造反党与现代性执政党的区别在哪里呢?很简单,前者的权力不是经过人民按法定程序正式委托的,它把人民的主权排除在外,还政于民遥遥无期;后者的权力则是经过全体选民投票选举的。当然,选举必须是竞选的,选民们才可选择。垄断选举乃是假选举,伪民主。1949年以来,大陆政权永操于中共一党,至今未经法定选举,所以,这个政权并不具有合法性,这个政党也没有进化为现代性政党,这是中国的政治体制难以转向现代民主政体之关键。
 
四是多数人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吗?
 
无产阶级专政通常被解释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它表示这一专政的“正义”性。
 
多数对少数的专政,在历史上曾有发生,如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时代,一切由多数人说了算(所谓“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曾发生过迫害思想家与科学家的暴行。法国大革命雅各宾专政时期多数人暴政又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中国“文革”时代,亿万“红卫兵”与“造反派”,喊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一切,出足了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威风。这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一种情况。我们更要关注的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更多的情况是,少数人甚至个人,以多数人(如“人民”、“阶级”、“国家”)的名义对多数人实行专政。斯大林与毛泽东统治时期都发生过这类突出的事件。
 
在理论上还要辨明,多数人为什么无权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在现代民主制下,无论多数与少数,都享有同等的法权;任何人不能对任何人实行专政,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都无此特权。在这种制度下,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都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有确凿的违法依据,而不是凭多数人的意志;压根没有“地、富、反、坏、右”的所谓“黑五类”的非法称谓,也不允许杜撰什么“走资派”、“叛徒”、“特务”、“反动学术权威”之类的专政对象。在现代民主制下,选举与决策当然要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如果对问题的认同不可能“高度统一”,反对与弃权的少数(或多数)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少数派的命运在专制制与民主制下截然不同。专制制下,少数派受到歧视、压制与迫害;在民主制下,少数派受到保护,保护他们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决不要求他们“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与多数保持一致。保护少数的意义在于:多数不一定正确;先知先觉者总是少数;少数的存在是纠错的重要动因,从而使错误不会像专制国家那样难以纠正;促使政府决策照顾到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在民主制下,“保护少数”与“多数决定”同样重要。
 
五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临时的政权形式还是长远的制度安排?
 
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重大问题的论述所留下的思想资料及其稀少,似乎主要是《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文字,这段文字仅72字。我们的分析仅限于这段文字。“无产阶级专政”可以理解为“临时的革命措施”,因为马克思说,“革命转变时期”“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革命转变时期”自然是一个较短暂的历史时期,不可能理解为漫长的历史阶段。然而,同样是这段文字,我们可以将“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长远的制度安排”。因为这一“专政”存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历史阶段;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人人自由平等、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人类到达这样的社会势必要经过长期的努力。这后一种理解实际上是今人的认识加之于马克思的。在马克思看来,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不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问题在于,马克思的这种估计,与真实的历史发展存在很大的误差,也因此,本来是在短时期中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后人那里就演化为“无限期”坚持的专政了。这一切,都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缺乏明确的时间概念所导致的结果。
 
无产阶级专政的命题存在上述缺陷皆因先验性所致,即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修正之。专政命题存在这些缺陷还因为它粗暴地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制。马克思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当打碎这个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全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中共正是按照这一思维走过来的,直至今日。可是,否认了资产阶级民主,人民只能永远被关入专制主义的铁笼。鉴于此:应当将一党主宰之专政权力转变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公共权力;将暴力为依凭的权力转变为法律为支撑的权力;将无限、绝对的权力转变为有限的受制约的权力;将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社会。这就是无数先烈为之流血奋斗和当今国民所热烈期盼的政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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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问题。列宁甚至说,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可是,马克思对此留下的资料及其有限。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算是有一处比较完整的表达,也仅73个字——“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但对无产阶级专政这种国家类型没有进行任何制度设计,哪怕是起码的制度安排,因此,付诸实践后,必定会遇到种种问题,产生种种后果。第二个问题,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人类经过三百多年的思想启蒙、政治革命、制度创新的历史成果,那么,对这一历史成果应当采取什么态度?是用暴力加以简单否定,还是必须加以继承呢?众所周知,马克思的答案是前者而非后者。这两方面的问题,就是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先验设想的两大缺陷,也是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两大缺陷。
 
人类对政治制度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民主政制,二是专制政制。马克思的倾向是明确的,走无产阶级专政之路。虽然马克思在有些著作中,如《法兰西内战》,也赞扬巴黎公社的一些民主措施,但仅凭这些措施不可能走出“专政”概念的框架。
 
“无产阶级专政”这一先验命题,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是专政的主体问题。
 
专政的主体应当说是明确的,那就是“无产阶级”。可是,人类历史上从君主制到民主共和制,从未有过“阶级专政”的政体。中国自秦政以来皇权专制延续两千余年之久,以皇帝为首的皇族集团代表国家,控制国家权力。如唐朝是李氏家族的国家,明朝是朱氏家族的国家,清朝是爱新觉罗家族的国家,所谓“家天下”也,如此而己。在这种社会里,地主阶级并不拥有国家权力,不是统治阶级,虽然在经济与政治方面与农民阶级地位悬殊,但与皇族集团不可望其项背。
 
资本主义社会主权在民,国家作为一种公器不容某个集团永久占有。各阶级、各集团可以组织政党,通过竞选,那个受多数选民委托的政党,才能走上执政党舞台,入主政府,获取有限的国家权力。那种把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说成是资产阶级专政,是难以服人的。
 
至于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专政”、“人民当家作主”之类的说辞,不过是“皇帝的新装”,政治标签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的那天起,国家政权就牢牢地控制于共产党上层的寡头之手,工人农民只有从命的义务而无参政的权利,何来“当家作主”?所以,“无产阶级专政”贯彻于现实只能是共产党“一党专政”,只能是少数寡头专政乃至个人专政。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存在的。退一百步说,如果真有什么“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实施专政的这个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吗?不可避免成为新贵阶级了。
二是专政的客体问题,即对谁实行专政。
 
这个问题也是明确的,是资产阶级。但是,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是完全错误的。第一,因为马克思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资产阶级的理论就是错误的。前述已说明,资产阶级是工业化大生产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创立者,支撑者,是依靠创造和竞争获得财富的先进阶级。根本不是像马克思片面论述的那样,只是榨取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者。第二,在消灭私有制、剥夺资本之后,资产阶级已经不再是资产阶级了,他们已沦落为普通的市民,还要对他们实行专政更是没有理由了;硬要对其专政,就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强势力量对普通公民实行专政了。这种专政,道义何在?公理何在?如果说,他们之中有人要进行反抗,那么国家可依法处置,谁反抗、谁捣乱,就对谁绳之以法即可,决不能对整个已经不是资产阶级的无辜群体实行专政。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列宁、斯大林统治下的苏联,毛泽东统治下的大陆中国,将专政对象无限地扩大了。不但对已经被推翻的地主、富农、资产阶级和曾是旧政权下的工作人员实行专政,剥夺他们作为公民应有的权利(其中有相当部分被剥夺生命),而且将专政扩大到认为对共产极权统治怀有不信任的一切可疑的人们,因而不断地发动整肃运动,如“大清洗”,“镇反”,“肃反”,“反右”,“文化大革命”等,加以镇压。也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成了一架绞肉机,成了极权统治对人民的专政,成了人类史上最恐怖的统治,无辜地为此付出生命者达近亿计。
 
还须申明;对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实行专政,似乎天经地义,从不见有人提出置疑。但是,这种专政,于理于法,都难以成立。
 
首先要追问的,那些已被推翻、被消灭的“剥削阶级”,经过重新审视,其“剥削阶级”的定论是否成立,大有问题。地主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合理合法。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合作关系,这种关系所以能长期延续,因为它稳定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和维护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合作化、公社化运动改变和破坏了这种关系,引起农业生产的振荡。这从反面证明原来的生产关系是合理的。对这种关系可以进行调整,但不能根本否定之。根本否定,受伤害、遭不幸的不仅是地主阶级,还有整个农民阶级。历史的检验表明,认定地主阶级是剥削阶级而加以消灭,是共产理论的杜撰,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资产阶级的收入是经营性收入,也是合理合法的,理应加以培植和保护,不能剥夺这一阶级通过正当的经营所积累的资本。改革开放以来,私人资本的生长获得了合法性,有力改变了国家的经济状况,对社会、对国家贡献多多,可谓利国利民又利己。也从反面证明当年剥夺资本、消灭资产阶级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
 
消灭地主、消灭资本家都是错误的。经过土改与对资改造,他们既无土地,又失去了资本,与普通公民已不再有什么区别了。还要对这一群体实行专政,就是对普通公民实行专政了。这明显是违背宪法的。如果一定要说这一群体与其他公民尚有区别,那么,区别仅仅在于历史。至于他们的子女,区别仅仅在于血统。阶级,按马克思的理论是按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划分的,只有“种姓”才是按血统划分的。因此,之后几十年中所进行的“阶级斗争”与“阶级专政”,实际上是一种“种姓迫害”,它在“文革”初期“血统论”泛滥时达到颠峰。
 
三是专政的合法性问题。
 
马克思是暴力革命论者,认为无产阶级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毛泽东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其形象的表述。马克思还说:“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凭什么革命之后整个世界就是你无产阶级一个阶级所有了?不是说天下为公,天下姓公吗!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现在竟成了暴力强者说了算,枪杆子说了算,这同军阀、强盗的逻辑还有什么区别呢?!这决不是宪政主义的思维。当然,革命自然有革命的逻辑,不是要告别就可以告别的。但也不是毛泽东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一句话:造反有理!”此言是教唆,是煽动,年幼无知者皆被忽悠。问题在于,革命之后出现的政权,不能认为就是一个合法的政权了。这个政权必须得到公民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确认,经过正式的委托(通过投票方式)才能算是一个合法的政权(包括列宁,十月革命后成立了临时政府,也认为必须经过立宪会议的投票确认,才可成为正式合法政府。后因在立宪会议议员的选举中,布尔什维克只占不到三分之一的席位;在接着召开的立宪会议上,列宁提出“一切权力归苏维埃”,遭到各党派代表的反对,列宁就动用武力解散立宪会议,全俄就此陷入内战)。革命之后的政权只能是临时性的政权;就像孙中山所设计的那样,开始是“军政”,然后是“训政”,都是过渡性的政权;只有到了“宪政”才走上了合法政权的轨道。
 
长期以来,共产党的领导人,几乎都认为,这个天下是我们打下来的,这个政权就是合法政权。共产党生活在这种思维框架内,使它永远是一个革命党、造反党,而不可能提升为现代性的执政党。革命党、造反党与现代性执政党的区别在哪里呢?很简单,前者的权力不是经过人民按法定程序正式委托的,它把人民的主权排除在外,还政于民遥遥无期;后者的权力则是经过全体选民投票选举的。当然,选举必须是竞选的,选民们才可选择。垄断选举乃是假选举,伪民主。1949年以来,大陆政权永操于中共一党,至今未经法定选举,所以,这个政权并不具有合法性,这个政党也没有进化为现代性政党,这是中国的政治体制难以转向现代民主政体之关键。
 
四是多数人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吗?
 
无产阶级专政通常被解释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它表示这一专政的“正义”性。
 
多数对少数的专政,在历史上曾有发生,如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时代,一切由多数人说了算(所谓“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曾发生过迫害思想家与科学家的暴行。法国大革命雅各宾专政时期多数人暴政又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中国“文革”时代,亿万“红卫兵”与“造反派”,喊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一切,出足了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威风。这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一种情况。我们更要关注的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更多的情况是,少数人甚至个人,以多数人(如“人民”、“阶级”、“国家”)的名义对多数人实行专政。斯大林与毛泽东统治时期都发生过这类突出的事件。
 
在理论上还要辨明,多数人为什么无权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在现代民主制下,无论多数与少数,都享有同等的法权;任何人不能对任何人实行专政,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都无此特权。在这种制度下,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都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有确凿的违法依据,而不是凭多数人的意志;压根没有“地、富、反、坏、右”的所谓“黑五类”的非法称谓,也不允许杜撰什么“走资派”、“叛徒”、“特务”、“反动学术权威”之类的专政对象。在现代民主制下,选举与决策当然要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如果对问题的认同不可能“高度统一”,反对与弃权的少数(或多数)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少数派的命运在专制制与民主制下截然不同。专制制下,少数派受到歧视、压制与迫害;在民主制下,少数派受到保护,保护他们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决不要求他们“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与多数保持一致。保护少数的意义在于:多数不一定正确;先知先觉者总是少数;少数的存在是纠错的重要动因,从而使错误不会像专制国家那样难以纠正;促使政府决策照顾到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在民主制下,“保护少数”与“多数决定”同样重要。
 
五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临时的政权形式还是长远的制度安排?
 
马克思对“无产阶级专政”这一重大问题的论述所留下的思想资料及其稀少,似乎主要是《哥达纲领批判》中的一段文字,这段文字仅72字。我们的分析仅限于这段文字。“无产阶级专政”可以理解为“临时的革命措施”,因为马克思说,“革命转变时期”“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革命转变时期”自然是一个较短暂的历史时期,不可能理解为漫长的历史阶段。然而,同样是这段文字,我们可以将“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长远的制度安排”。因为这一“专政”存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历史阶段;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人人自由平等、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人类到达这样的社会势必要经过长期的努力。这后一种理解实际上是今人的认识加之于马克思的。在马克思看来,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不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问题在于,马克思的这种估计,与真实的历史发展存在很大的误差,也因此,本来是在短时期中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后人那里就演化为“无限期”坚持的专政了。这一切,都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缺乏明确的时间概念所导致的结果。
 
无产阶级专政的命题存在上述缺陷皆因先验性所致,即缺乏实践经验的基础,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修正之。专政命题存在这些缺陷还因为它粗暴地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制。马克思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应当打碎这个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全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新型国家。中共正是按照这一思维走过来的,直至今日。可是,否认了资产阶级民主,人民只能永远被关入专制主义的铁笼。鉴于此:应当将一党主宰之专政权力转变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公共权力;将暴力为依凭的权力转变为法律为支撑的权力;将无限、绝对的权力转变为有限的受制约的权力;将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社会。这就是无数先烈为之流血奋斗和当今国民所热烈期盼的政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