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本文及本系列文章写作意图和写作重点
2015年十一月底笔者参加了由蒙古族维权团体负责人席海明发起,于科隆郊区举行的第二届“蒙汉民族与民主问题研讨会”,发现有待解决的三个问题,1)中国民族问题现况不容乐观,21世纪的中国存在着极大的国家分裂的风险,2)大陆和海外的中国人普遍地对于列宁民族理论(民族自决权理论)和列宁的联邦制理论,对世界和中国的高度危害认识不足,3)海内外一些人认同用列宁主义的联邦制方案解决民主中国的国体问题。
为之,笔者思考并书写本系列文章。本系列文章包括了已发表了的《必须批判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以及本文,后续的对联邦制方案的评析,主要讲清,为什么中国不能搞列宁主义的联邦制这个问题,中国该怎么搞呢?笔者认为,为了稳妥和安稳,中国应该搞中庸,折中的国体,即变种的具有联邦主义精神的单一制国体。
而本文主要地讲清,1)中共的民族政策演变历史;2)中共从联邦制向民主集中的单一制的转变的过程和真正原因;3)对中共目前的民族政策和列宁民族政策的关系;4)目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现况的评价。
本文写作重点就放在列宁民族理论,民族自决权理论和联邦制理论对中国的危害,以及解释若在中国实行列宁主义的联邦制,必然导致全国解体。
2,对上一篇“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的补遗
在上一篇“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中讲到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内容时讲了,第两条内容是将“民族分离权”的规定明文列入联邦宪法,这是苏维埃政权的首创,是世界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唯 一的事例。
在这中间,有必要补上对于列宁、斯大林在什么历史条件下提出“民族”理论并支持“民族自决权”这个问题的回答。
马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在《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2013.03.26)一文中,写道:“ 独立民族意识、领土、群体领袖,是民族主义独立运动发动和取得成功的三个基本前提条件”。在导致国家分裂的这三个必要条件中,独立的“民族”意识是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一个群体中由历史延续下来的“群体”认同(氏族、部落、血缘集团、帝国臣民等)转变为现代“民族”(nation)意识时,这个群体的传统居住地才可能被视为“本族领土”,群体的代表人物才会以“民族领袖”的角色领导社会政治动员,以“民族解放”和“民族自决”为旗帜来激发群体内部凝聚力并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 沙俄政府认为全俄国都属于一个‘民族’(nation),沙俄当局为了消除非俄罗斯民族的独立存在,否定他们的民族地位,……19世纪30年代,尼古拉一世通过他的教育大臣乌瓦罗夫抛出一个所谓‘正统国民精神论’,企图用‘专制、正教和民族’三原则,在俄国建立沙皇、东正教和俄罗斯民族的绝对统治,强制实行一体化”(赵常庆等,2007:10) ”
“ 联系到前文中讨论的国家分裂三个前提条件,可以清楚看出沙皇政府在这三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第一是积极在各边疆部族民众中努力建立对‘俄国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第二是努力淡化各群体对其传统聚居地的‘领土’观念;第三是积极吸收各族首领与精英分子加入俄国统治集团,使这些部族精英转变为‘帝国精英’,从而在政治上绝对忠诚于帝国政府。”
“ 这些措施说明沙皇俄国曾经努力使下辖各少数族群融合进俄国的统一行政体制中,使俄国成为一个‘民族国家’。但是这些‘转型’措施尚未完成,就被俄国的社会革命所打断。”
“ 面对俄国的阶级矛盾和社会结构的严峻现实,布尔什维克党决心发动革命。为了早日推翻沙皇俄国统治,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从革命动员和夺取政权的现实需要出发,采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夺权策略,这就是把沙皇俄国统治下的各部族都称为‘民族’(nation),拥有自决和独立的权利,鼓励他们起义并独立建国,宣称俄国工人阶级支持他们从反动沙皇俄国统治下独立出去。而镇压这些部族的反叛,必然造成沙皇俄国统治集团内斗、兵力分散和财政空虚,这样俄国工人起义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列宁深知民族主义的力量(甚至他希望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利用和驾驭这一力量),而且承认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者’结盟的必要性”(Suny,1993,87)。(Suny,RonaldGrigor1993 TheRevengeofthePast:Nationalism,Revolution,andtheCollapseoftheSovietUnion。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 )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包括“民族”定义,“民族平等”、“民族自决权”等,即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中产生的。 ”
“ 所以,列宁和斯大林在20世纪初提出的‘民族’理论,也许应当被看作是欧洲民族理论在俄国革命情景下的策略运用,而不是一个系统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
“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俄国前线崩溃,沙皇政府陷入军事和政治危机,这为俄国社会革命创造了天赐良机。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保皇党、各少数部族都积极参与了这一社会动荡,各地纷纷成立民族自治政府。面对这一局面,列宁和斯大林继续承认各部族是“民族”,继续主张“民族自决权”,这对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党赢得内战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红色政权针对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政策许诺远远多于实际实行的,但白军却始终一成不变地拒绝做出布尔什维克那样多的许诺。邓尼金将军的愿望是保持俄国不分裂的大国地位,多数其它白军将领也都是这样想的,但这一愿望却与诸如乌克兰、高加索及爱沙尼亚等地非俄罗斯少数民族的愿望相背”(莫斯,2008:205)。所以,列宁和斯大林的“民族”策略在实践中发挥了公认的积极效果,帮助相对弱小的布尔什维克党赢得了十月革命和随后内战的政治和军事胜利。”
请读者注意,第一点,上面引用的马戎的一段话中有一句,“列宁和斯大林在20世纪初提出的‘民族’理论,也许应当被看作是欧洲民族理论在俄国革命情景下的策略运用,而不是一个系统和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科学知识体系。”这句话就与笔者在该文中总结中写的一句话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从上面的对列宁联邦制理论的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出,列宁联邦制理论在内容上存在着矛盾性,不完备性,违反了系统的一致性。严格的意义上讲,是不能构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理论的。若以此列宁联邦制理论为据,而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国家只有解体与分裂这条出路。”
第二点,请读者注意笔者与马戎在对列宁主义及其在中国的变种毛泽东思想的认识的广度,深度,和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下面四,待分析中共民族政策现况后再仔细说明,这里仅能点到为止。
第三点,从目前21世纪的中东乱局和乌克兰乱局中有心人也能看到,列宁的幽灵在中作怪的影子。
二,中共的民族政策演变历史
1),中共的民族政策演变历史的第一阶段 ,1921年到1949年9月5日。
在其第一阶段,中共提倡的是以民族自决、民族共和国加联邦制的纲领为中心的民族政策。
“ 基本立场之一是承认汉满蒙回藏等都是‘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立场之二即中国国体设计采用典型的苏联模式: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引自于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 党的创始人“南陈北李”就对列宁主义民族理论通盘全收,对苏俄实行的联邦制深表赞同。李大钊说, 国家、民族都有个性和共性, 而“联邦主义于这两点都很相宜”; “联邦主义不但不是分裂的种子, 而且是最适于复合、扩大、 殊异、驳杂生活关系的新组织。”李大钊“失去了辨别是非的理智”(顾维钧语),支持列宁武装解肢属于中国领土的外蒙古,说什么“即使把外蒙置于苏俄的支配和统治之下,那里的人民也有可能生活得更好”。陈独秀则认为, 联邦制“这种合乎民治主义的进步制度, 决不是武人割据的退步制度可以冒牌的” “ 人民真能运用自治制度的联邦, 未必定有害于统一”。反映到党的纲领上, 1922 年中共二大的决议案,提出: “ 统一中国本部( 包括东三省) 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 “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 为民主自治邦”; “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 联合蒙古、西藏、回疆, 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第十四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所做的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问题与政权问题上,包含着联邦的问题。中国境内各民族,应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华民主共和国联邦,并在这个联邦基础上组织联邦的中央政府。”同时指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权及在自愿原则下和汉族联合建立联邦国家的权利。”
1945年底到1946年底的国共谈判时期,中国共产党要求在未来的中华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联邦制,各省可以制定省宪法。并要求中华民国总统由各省议会联合选举产生。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联邦制方案 。最终国共分家之后由中国国民党主持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省县自治,各省制定自治法实行自治,但并不实行联邦制。1947年初,周恩来在延安指出这部宪法限制地方自治,是独裁宪法 。(周恩来,《对马歇尔声明的声明》,周恩来文选,人民出版社)
1947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表的“双十宣言”中强调:“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及自由加入中国联邦的权利。
直到1949年8月22日,在《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初稿)》中还有这样的论述:“使各民族的国家政权中皆享有平等地位,实现各民族的自治权,并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
王续添在《现代中国两次民族国家构建中单一制选择之比较——兼论现代中国国家基本制度建设(上)》2013年09月23日一文中说,“在这20多年中,中共的联邦制构想较长时期受苏共及苏联的影响,但在新中国成立前还只能是一种理想,至多有部分的政策内容。当然,其中也有几点变化和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中共的联邦制构想仅限于中国固有版图上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自决”或“自治”的基础上和汉族聚居区结成统一的联邦国家,而不涉及汉族聚居区各省。因此,更明确地说,中共的联邦制理念是构建一种特殊的民族联邦制国家,而不是构建一般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
第二,除理念坚持外,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也是中共主张联邦制的重要动因。除上述削弱和消解其革命对象实力的需要外,还有反抗外来侵略的需要,即抗日的需要。
第三,在长期的政治斗争实践中,中共在关于解决新国家中少数民族权利和地位的论述中,也出现过“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两种表述,或两种表述的并列。但这种所谓的“民族自治”与后来单一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有很大的甚至是质的不同。
2),中共的民族政策演变历史的第二阶段 ,1949年9月5日到今。
中共的民族政策演变历史的第二阶段,“在对中国国内‘民族建构’的立场上,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核心概念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继续使用,如对各传统部族(满蒙回藏等)仍称‘民族’,强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等。这些基础理论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把苏联模式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调整为‘民族区域自治’,同时明确规定自治区域在法律上没有分离和独立的权利。”(引自于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
毛泽东和中共从一开始的“以联邦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转向在民主集中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民族自决、民族共和国加联邦制的纲领,转变到民主集中单一制。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具体的转变的时间点的研究:“此时,周恩来正在为筹备中的新中国起草“共同纲领”草案。按照陈扬勇的说法,从1948年10月开始着手,直到1949年9月5日之前,“共同纲领”各草案稿及为此提供参考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三小组第五分组的讨论,均有“承认国内少数民族自决权”与组成联邦制国家的条文。例如,8月22日成稿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草案规定:中国将“根据自愿与民主的原则,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引自于 李国芳,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中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 ——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例》 2013年06月25日)
而具体的转变的时间点是在1949年9月5日毛泽东对《共同纲领》草案的修改。有研究者指出:“《共同纲领》第三次起稿阶段中,最早的一份过程稿是1949年9月5日毛泽东修改的一份铅印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在这份草案中,‘民族自决’、‘组成中华各民族联邦’的提法都没有了。”( 陈扬勇:《〈共同纲领〉与新中国三大政治制度的确立》,《党的文献》2009年第4期。)
在这之后的第三天,周恩来向政协代表作了《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结合历史和现实深刻分析了新国家构建的内外部环境,从维系民族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提出了改民族联邦制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单一制)的考量。周恩来指出:“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民族政策是以自治为目标,还是超过自治范围。我们主张民族自治,但一定要防止帝国主义利用民族问题来挑拨离间中国的统一。”周恩来强调说:“任何民族都是有自决权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事。但是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拨。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39、140页。) 从此中共开始全面实行其在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
3)中共搞的联邦制与民主集中制单一制的真正区别
在回答中共搞的联邦制与民主集中制单一制的真正区别这个问题的时侯,通常是将一般的联邦制与一般的单一制的区别来说明,这是不对的。
杨德山 周家彬 于《革命时期中共政治思想研究主要问题及观点综述》,(《毛泽东思想研究》(成都)2015年第3期 )一文中写道,“造成毛泽东等人在单一制与联邦制之间犹豫不决的,并不是普通省份同中央的关系,而是民族聚居地区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在中共选择单一制放弃联邦制时间的问题上,盖世金提出,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最终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放弃了“民族自决”,标志着中共正式选择了单一制 ;颜勇则认为,抗日战争时期,团结各民族抗战成为工作中心,中共系统地展开了中国民族问题的研究,并于此时实现了民族由自决权向民族区域自治、联邦制向单一制的转变。”
中共学者盖世金,颜勇等人在此讲出了大大的实话,真正区别就在于,搞民族联邦制,就是共产党准许各民族有民族自决权,搞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共产党取消了各民族有民族自决权,或者换句话讲就是各民族“放弃了‘民族自决’”,至于各民族是真心自愿地“放弃了民族自决”呢,还是被迫无奈地“放弃了民族自决”,那就由诸位自行裁定了。
4)中共民族由自决权向民族区域自治、联邦制向民主集中制单一制的转变的过程和真正原因
对此转变的过程的了解的目的是为了探求此转变的真正原因的一种常用的方法。
对此转变的过程在大陆已有多种不同的研究结果的版本。大致有:
(1)根据时任统战部长的李维汉的建议。
1949年,在筹建新的国家政权时,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的问题征询了党内民族问题专家李维汉。经过研究,李维汉认为我国同苏联的历史发展和具体特点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建议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自治地方制。党中央和毛泽东接受了李维汉的建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批准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关于这种变化的具体经过和缘由,据1983年为李维汉执笔起草给中央书记处和邓小平《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一信的黄铸回忆:信中讲到了从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转变过程。他(李维汉——引者注)在信中说:“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同志就是否实行联邦制问题征求我们的意见。我作了点研究,认为我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一)十月革命后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二)苏联实行联邦制是逼出来的。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的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非俄罗斯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布尔什维克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型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同时,我研究了斯大林把自治分为行政自治、比较广泛的政治自治、更加扩大的自治、最高自治形式即条约关系四级的论述,觉得其中行政自治一级适合中国国情,建议采用。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建议,这就是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黄铸:《从主张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民族报》2003年4月8日。新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中谈到这一点时也引证了这封信的内容,只是文字略有不同。参见《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12页。)
(2)毛泽东根据与米高扬会谈的结果。
“到1949年2月,中共取得全国政权指日可待。为了加强与中共的联系与沟通,苏联派出其政治局常委米高扬秘密来到中共中央驻地西柏坡----眼下,中共即将上台执掌全国政权,斯大林便有意为中共的民族政策支招。况且,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苏联已经意识到,中国新疆和内蒙古地区的民族独立运动未必对其毗邻的民族地区有什么好处;外蒙古的独立地位已经在《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固定下来,成为苏联保障其远东地区安全的缓冲地带。因此,米高扬对未来中国民族政策的总原则问题向中共中央建议:‘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不要过分大度,如让少数民族独立并从而在中共执政后缩小中国的领土,应该让少数民族自治,而不是独立。’(安•列多夫斯基,李颖、杜华译,李玉贞校:《米高扬与毛泽东的秘密谈判(1949年1—2月)》(下),《党的文献》1996年第3期,第82页。)对苏联经营已久的新疆,米高扬表示,‘如果让新疆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那可能会留下独立运动的土壤’,苏联‘不想造成新疆的独立,也不觊觎新疆的领土’,‘新疆是也应该是在中国的版图之内’。同时,米高扬和斯大林坚决拒绝了毛泽东提议内外蒙统一、回到中国版图、建立统一的蒙古民族自治的试探。”(安•列多夫斯基:《米高扬与毛泽东的秘密谈判(1949年1—2月)》(中),《党的文献》1996年第1期,第94页;)(引自于 李国芳,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中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 ——以建立内蒙古自治政府为例》 2013年06月25日)
(3)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开始认识到斯大林对中国有领土野心,为了预防一些不测事件的发生,中共改变了民族政策,不再提联邦制。
“当时苏联打败了德国和日本两大法西斯国家,具有很强军队和国际声望在,同时新疆策划并直接支持伊犁的"东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分裂运动,对外蒙古和东北也提出领土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开始认识到斯大林对中国有领土野心。为了预防一些不测事件的发生,所以中国共产党改变了民族方面的政策,不再提联邦制,明确提出要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实现国家的统一,同时新中国的宪法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在宪法中把民族地区分裂的这个门关死了。”(马戎: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反思》共识网《2013-07-30)
(4)是换位思考的结果。
在1949年9月以前,中共是处于造反阶段,未取得政权,故可取联邦制来发动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但到了1949年9月,是该差不多到了全面建政阶段了,是应该考虑如何来管理这样的新政权的时候。
笔者综合以上研究意见,并结合到1949年建国以后的民族政策的判断(下面还要议论),得出如下的意见:中共民族政策由联邦制转向到民主集中单一制的真正原因是,是毛泽东看到,如果中国完全依照苏联走列宁联邦制道路,会有国家分裂的危险。也就是说,毛泽东已经隐隐约约地察觉到, 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请诸位注意到,笔者这里只能用的“隐隐约约地察觉到”这一谓语来表示,毛泽东对列宁联邦制的认识是模糊的,谜乱的,感觉性的,绝对不能将毛泽东讲成是“根据中国国情而选择了符合中国的民族政策,”如同有人讲“借鉴了苏联、包括西方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国情而选择了符合中国的发展道路、顺应各族人民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于潜驰 陆鹏 金浩《中国民族政策:照搬苏联模式还是创新中国特色》《黑龙江民族丛刊》2013-07-04),也不能讲是主动的,理性的,创造性的,发展了列宁民族政策。笔者以此表示毛泽东对列宁联邦制的认识与在苏联解体后大陆普遍学者,如马戎等人,对列宁联邦制的认识有一个明显的差别,而在苏联解体后大陆普遍学者对列宁联邦制的认识,笔者认为,还需要从法律法哲学的思路上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笔者认为,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这是一条定律,是如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规律。如此评价毛泽东对列宁联邦制的认识有何根据呢?这还得结合对中共1949年建国以后的民族政策的判断来考察之。
三,对中共1949年建国以后的民族政策的判断
在此前先讲一讲判断方法和笔者的思路。笔者用笔者的《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一文中总结的列宁联邦制的五大内容作为判断标准,逐条加评判。另外,逐条考察的幅度是从现在考察到1949年9月以前,因为指导中共的民族政策的人还是这干子人,而一个人的思想变动是有迹可循的,这样才能为取得全面的判断作出正确的结论。
(1)中共按照斯大林提出关于“民族”的定义,实行民族的识别制度。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政府文件、官方宣传材料、学校教材、报刊媒体等一直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础内容就是介绍斯大林“民族”定义,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尽管在一些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场合也会讲到“中华民族”,但是“民族理论”宣讲教育的“民族”概念只限于56个“民族”这一层面。直至今日,国内民族理论领域的学者们仍然奉斯大林著作为“经典”。尽管新中国成立60年,无论是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还是世界国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当年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知识体系都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奠定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至今仍旧岿然不动。”(马戎)
“当前中国存在的民族问题的主要症结,就是1949年建国后承袭了斯大林‘民族’理论和类似苏联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其结果使新中国扭转了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方向,参照苏联模式建成一个类似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
有关“中华民族”的争论。
“中华民族”的概念是梁启超首倡。“第一次欧战以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喊出‘民族自决’的口号,原要使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者的羁绊而得着她们的独立自由。那知这个口号传到中国,反而成为引进帝国主义者的方便法门。” ( 顾颉刚语)徐剑缘就曾针对当时的蒙古问题指出“亲俄派要想把外蒙卖给苏俄,不敢明目张胆地说出来,所以找到了一个‘民族自决’的理由以自护” ,“此风一开,将来亲日派亦可主张满洲民族自决,亲英派亦可主张西藏民族自决。”
1937年1月10日,顾颉刚在《申报》发表《中华民族的团结》一文,同样主张“在中国的版图里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在这个民族里的种族,他们的利害荣辱是一致的,离之则兼伤,合之则并茂。” “我们只有民族文化的自觉而没有种族血统的偏见,我们早有很高超的民族主义。” 他认为,“血统相同者的集团,叫做种族。有共同的历史背景,生活方式,而又有团结一致的民族情绪的集团,叫做民族” 。 1939年2月13日顾颉刚在《益世报•边疆周刊》发表了 《中华民族是一个》。标题非常鲜明,文章开宗明义地讲到:“凡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民族——在中华民族之内我们绝不该再析出什么民族——从今以后大家应当留神使用这‘民族’二字。”结尾又说:“我们从今以后要绝对郑重使用‘民族’二字,我们对内没有什么民族之分,对外只有一个中华民族。”
“在(发表于1943年的-》的第一章“中华民族的成长与发展”中,蒋介石又反复强调,中国只有一个民族,那就是“中华民族”,其他所谓的“民族”都是“宗族”,中华民族已有五千年的成长史,“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
“ 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蒋介石把汉族以外的各民族称之为“宗族”,这是“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是“完全继承清朝政府和北洋军阀政府的反动政策,压迫政策”,“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它是与孙中山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所阐述的“民族主义”背道而驰的。周恩来在《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对蒋介石的新专制主义》的提纲报告中,批评蒋介石不承认蒙、回、藏、苗等少数民族为“民族”的观点,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也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所以,人们从蒋介石的思想体系中,“只能看出中国法西斯主义,决看不出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时为党的理论家的陈伯达认为,蒋介石的中国只有一个民族的观点是奇谈怪论,“决不能解释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陈伯达指出,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平日我们习用的‘中华民族’,事实上是指中华诸民族(或各民族)”。” (郑大华 《论晚年孙中山“中华民族”观的演变及其影响》《民族研究》2014年2期 )
马戎(于2013-07-30《 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反思》共识网)谈到,“为什么顾颉刚在抗日战争非常危急的时候,提出我们一定要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坚持中国国内的其他群体不能叫‘民族’,汉满蒙回藏等不能叫‘民族’,就是担心中国当时存在分裂风险。苏联的解体对我是一个非常大的冲击,也促使我重新考虑什么群体应当被称为‘民族’这个问题。因为不管是按照西方的民族理论还是按照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一个群体被承认为一个‘民族’后就有自决独立的权利,如果我们把中国的汉满蒙回藏都叫‘民族’的话,就存在一个潜在的国家分裂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我强调要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我们的国歌产生于国家危急的抗日战争,‘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候’,这种发自内心的国家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在今天仍然非常需要。参照其他民族国家的构建原则,我建议把我们的56个民族改称‘族群’,同时继续叫做某某族如蒙古族、藏族。”
故马戎认为,现在有必要重启“中华民族”的民族构建,强化56个族裔对“中华民族”身份的认同,包括对国家的认同。这有利于新的民族大融合。例如可以考虑取消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标签。
但马戎这一的建议在大陆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反倒招来了猛烈的批评。请见 励轩的文章《中国的民族政策该改吗?——围绕马戎的争论》。
(2) 将“民族分离权”的规定明文列入苏联联邦宪法。此内容为中共于1949年9月所废弃,改为民族区域自治制。
“根据新中国宪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自治形式上为各少数民族建立的是‘区域自治’,不是苏联式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而且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但是除此之外,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主导的民族理论(“民族定义”)、区域自治(设立以“民族”为主要原则划定并以“民族”命名的“自治地区”)、民族政策(严格的“民族身分”制度、系统培养民族干部、实行民族整体优惠政策等)等,都与苏联模式有很深的渊源而且内容大致相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政策采用“苏联模式”,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进行民族识别,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认定55个少数民族,每个人都有一个民族身份;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先后建立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三是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这些干部往往限于代表本民族利益,在本民族地区工作。
民族识别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族融合,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模式强化了他们对本“民族”的忠诚,相对弱化了必要的国家忠诚。
(3)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中央。此条为中共全盘照收。因此才有新疆,西藏,内蒙等“民族”命名的区域自治地区中,最高的掌权人,党委第一书记几十年来都是由汉人来担任。如同苏联一样,中共治下的中国的政治模式不是採用三权分立制,而是立法、行政、司法权混在一起,名义上的权限属於全国人大,实质上是属於党中央。那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体制。故在中国的历史上長期存在著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严重現象。
(4)苏联重要的宪政特征是「双重主权」原则。由于放弃了联邦制,也就不存在此条。
(5)却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配套。比如说,“ 尽管《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性法律,但由于法律本身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配置,事实上对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缺失制裁与补偿机制。”(关凯:《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中国语境》2015-06-07 )其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号称宪法性法律的法律,如同中共宪法一样,都是盲公戴眼镜——装装样子,做给外人看的。比如说,新闻管制制度和它的主管中宣部,中共宪法中都找不到踪影,却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至今。
中共在其憲法序言中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共从而在宪法层次上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的观念,不同于美国印度俄罗斯那样。
马戎在2013-07-30《 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反思》共识网 中谈到“众所周知,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国民中也存在许多不同的种族和族群,存在不同的宗教和语言群体,但是它们进行‘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的目标就是把所有的群体整合成一个共同的‘民族’(nation),把这些群体称为‘族群’(ethnicgroups),并在‘文化多元主义’的旗帜下保存和发展各少数族群的文化特征和风俗习惯。全体国民共同的核心认同(identity)是‘民族’而不是‘族群’,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美国以公民权为核心的政治认同建构,可以看作是把族群关系“文化化”的思路。----同样,尼赫鲁在印度获得独立后最关注的事业就是如何淡化各群体之间因体质、语言、宗教、种姓差异而带来的认同冲突,全力构建‘印度民族 ’(Indiannation)。这一把种族、族群差异‘文化化’并以此淡化种族矛盾和政治冲突的思路,在美国、印度等国的实践大致是成功的,也值得‘多民族’的中国借鉴。 ”1997年俄罗斯联邦正式废除自1934年开始实行的公民身份证标志‘民族’的内容。普京在2004年的就职演说中提出:“我们克服了重重思想障碍,正在形成为一个民族,我们一定能够逐步形成统一的民族。”他称这个民族为“俄罗斯国家民族”。“俄国民族”成为官方政治语言的有力证明,是2008年梅德韦杰夫在总统就职典礼时“我向俄国民族宣誓”。
在中共的法典中也不存在宪法法院这一说,因为中共怎么能够准许存在一个宪法法院,在它的头上对它的无法无天指手划脚呢。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对中共1949年建国以后的民族政策的整体性的判断,(1)如同其他方面的政策一样,中共的民族政策脱胎于列宁民族政策为基础的苏联模式的母体,唯苏联马首是瞻的中共中国将其奉为圭臬。(2)除了某些宪法条文(苏联规定各民族共和国有权独立,中国则废除了各“民族自治区域”的民族自决权)和国体制度(苏联是加盟共和国,中国是“民族区域自治”)在形式上的差别外,在民族基本理论-民族单元的划分层次、民族-地域关系、民族干部这三个方面的核心概念、基本逻辑和操作方法上,中共治下的中国与苏联摸式没有本质的差别。
四,两个问题的回答
1,对马戎的民族政策建议的看法。
笔者认为,列宁的民族政策是其整个列宁主义理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有民族自决权理论和联邦制理论两个块,不同的组成内容,各主要的核心的内容缺一不可。比如说,实行貌似民主化的集中制的共产党中央的存在是实行联邦制的保障。共产党中央是不允许别的政党的存在。又比如,毛泽东曾发起过,大讲一分为二,批判二合为一的运动,其旨意是提倡阶级斗争,提倡马列主义。那其错在何处哪?哪人属于哪个阶级,这一问题在某个时间点对于全中国每一个人来讲是无法讲清楚的伪命题。城市人口都无法辨别出阶级属性,只好用户主的某时的职业来替代,或者用其政治观点来替代。马克思列宁主义就成了是真正的伪科学,假科学的。比如谁能讲清楚,江青和她的女儿是何阶级属性?这是一。更错误是,毛泽东共产党立即将提出二合为一的杨献珍打成了修正主义分子,实行了学术问题政治化,毛泽东更将一大群其不中意的人,甚至于自己亲定的接班人划入了阶级敌人,反革命,反党集团的范畴,对其使行了为一个正常国家所不容许的国家刑法的手段,或将一大群划入了由其主观意想出来的“阶级”,如文革中“知识分子”,对他们施以人身侮辱,逼迫他们去接受“改造”,或将一大群无辜的新生代,新生代的再生代,去实行“父债子还”,“祖债孙还”等等。从而天下就再没有公道可言,剥夺了数亿万人的自由,践踏了数亿万人的尊严 ,这是对法律法哲学所不容忍的否认和背叛。这是二,也是最重要的。将国内的人口划分成各五十六个民族,在共产党未执政时,可以用以发动对统治者的攻击,但到了共产党执政时,那就只维持现状,那容不得你马戎来修正。另外,还必需指出的是,马戎的证明了顾颉刚,蒋介石在三四十年代的民族观点是正确的,那就说明了毛泽东的观点是错误的,那就必然会引来共产党的保守派强烈的反抗和否决。笔者暂且讲到此只好结束了。
2, 毛泽东于1949年9月不采用列宁的联邦制,改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其原因,为什么只能讲,是“毛泽东已经隐隐约约地察觉到, 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而决不能讲成是,“毛泽东主动地创造性讲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笔者的理由有三:
第一点,从毛泽东提议内外蒙统一、建立统一的蒙古民族自治邦的试探无果的考察。在上面讲到“毛泽东根据与米高扬会谈的结果 ”时,笔者已谈到,米高扬和斯大林坚决拒绝了毛泽东提议内外蒙统一、建立统一的蒙古民族自治邦的试探。那么,笔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毛泽东会提出这样的提议呢?这是因为,毛泽东这位小学生从列宁主义的教科书中学到的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中讲的“理论”,内外蒙古的蒙古族应该是一个民族,怎么到了1945年抗战胜利了,却要人为地分裂为二个不同的国家的民族呢?这从理论到实践上怎么都充满了无穷的迷惑和不解,正好这位苏联先生大人专程到此,不妨问一问,好得到这一理论的“真谛”。另外,为什么从1944年起斯大林就不断地主动地在新疆发起挑衅,发动了史称的三江事件,究竟是为哪门子理由呢?
其实,从1944年(或者说从1943年2月2日史達林格勒戰役胜利日 )起,斯大林一直在琢磨如何来解决中国问题,说得更明白一点,在中国问题的出路上怎样取得和实现苏联的利益最大化?有理由证明了,斯大林到1944年已经完全完成了这样一个战略计划并付注于实施,而蒋介石和毛泽东都蒙在锅里。
如有资料显示,“蒋中正在召集高级幕僚商讨后,给宋子文发出了如下训令:二、苏俄如能保证东三省领土主权之完整,不支持中国之割据,不鼓励新疆之叛乱,则中国政府愿意自动提出外蒙独立议案,经外蒙公民投票许其独立,但此宜俟抗日胜利后,始能办理。”有兴趣的朋友还可参见孟泳新《必须批判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一文。
在毛泽东与米高扬会谈中,米高扬假惺惺地放弃这,放弃那,新疆的三江事件问题也没有了,东北问题也没了,其却独守着外蒙要从中国分裂出来这个底线不松动。笔者看毛泽东与米高扬会谈的档案后发现,毛泽东们对米高扬的那样的大方和胸襟赞不绝口,根本上把“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中讲的“理论”是不是一个荒唐的谬论?”这个问题都忘得一干二净了。那想到,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目的是鼓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谬论,而今斯大林又发展了,成了“半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数个国家”,这难道会是真理吗。另外,若毛泽东真能将斯大林独守着外蒙要从中国分裂出来,看作是证明毛泽东在1949年9月已经清楚地看出“列宁民族政策理论是一个死局”,“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的明显的证据的话,也就不会有什么列宁民族政策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之说了。毛泽东中共在1949年9月不采用列宁的联邦制,改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实质上实行了“中共必须剥夺民族自决权 ”制度,但在宣传上采用了矛盾的手法,即在1950年间中宣部仍然依旧宣传,中共承认各民族自决权,如同胡华在《关于承认和保证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人民日报》1950年2月24日 所说,“我们说,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各民族自治与自决权,从各方面帮助少数民族的解放与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宣布了的一贯正确始终不渝的民族政策。”
这一矛盾的手法,只能说明,“毛泽东已经隐隐约约地察觉到, 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从而,他与周恩来们在其内心里,只好用什么苏联为了要确保其远东的安全,我们中国应该为世界共产革命作出自觉牺牲等等的理由来自欺欺人,来理解苏联这一卑鄙行径了。
第二点,是马克思、列宁都曾经主张过单一制这句话说动了毛泽东。
按毛泽东的性格而言,是根本上容不得党内与其有不同意见者的存在,那么,怎么解释,恰恰在中共的民族政策决策的关头,他却不独断专行,而是去征求小小的统战部长李维汉。 李维汉也却在此时也将极关键的理由提到了毛泽东的面前,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主张单一制,是苏联成立初期逼迫,布尔什维克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型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这就说明了,联邦制只是一种形式,决非是必须执行的和列宁主义的本质要求。何况,执行联邦制,还要规定各邦有退出的权力,那自然我们不搞联邦制,而搞民族区域自治制吧。这还可避免了将来独立运动的危险。
第三点。是确信马列主义的毛泽东的哲学指导了毛泽东的民族政策,这是必然的结果,有疑问有改变(对外蒙古独立有疑问,剥夺民族自决权,改变民族联邦制为民族自治区)也只能是“毛泽东已经隐隐约约地察觉到, 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这是从属的结果。毛泽东民族政策的二重性是中共目前民族政策混乱和中国民族问题混乱的关键。
我们回到上面 “对马戎的民族政策建议的看法”讲到的一分为二继续讲。在毛泽东的思想里,将把中国人口在民族问题上也一分为二,并将它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共产党就是要领导这些被压迫的民族去闹革命,去打倒天下一切不公平,好大的气派,从而也吸引了无数热血青年去为之奋斗。说句实心话,笔者在年青的时代也对之确信不疑,并为之奋斗。但到了德国留学后,阅历丰富了,特别是学了点法律法哲学,才搞明白,毛泽东共产党的理论是悖谬 ,不合情理,自相矛盾,必然灭亡。就拿民族的划分来讲,无论是怎样分,都是无法自园其说的。就拿我们说的汉民族来讲,事实上是有许多不同民族,如由炎黃、南蛮、西戎、北狄、东夷、百越、百濮、 夷狄 ,也包括了羌、苗、匈奴、东胡、契丹、等等先民族经过数千年漫长岁月融合而成。就是在历史的任何一个时间点,都有不少的原属于不同先民族的男女结婚生子,这样出生的第二代难道非得依男性主义来决定其民族属性吗?那又违反男女平等之说了。这是毛泽东民族思想哲学的第一层含义的错误之处。第二层含义则是搞起他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斗争。毛泽东在《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声明 》(一九六三年八月八日)中讲过 “民族斗争,说到底,是一个阶级斗争问题。在美国压迫黑人的,只是白色人种中的反动统治集团。他们绝不能代表白色人种中占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革命的知识分子和其他开明人士。 目前,压迫、侵略和威胁全世界绝大多数民族和人民的,是以美国为首的一小撮帝国主义者和支持他们的各国反动派。他们是少数,我们是多数。全世界三十亿人口中,他们最多也不到百分之十。 我深信,在全世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的支持下,美国黑人的正义斗争是一定要胜利的。万恶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制度是随着奴役和贩卖黑人而兴盛起来的,它也必将随着黑色人种的彻底解放而告终。”1966年8月8日,为纪念毛泽东《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美帝国主义种族歧视的正义斗争的声明》发表三周年,罗伯特•威廉在首都各界人民反对美帝国主义、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斗争大会上讲话。他指出,“毛泽东主席于1963年8月8目的声明,对一个长期遭受残暴压迫和被剥夺人格的民族,对当时深受新甘地主义那种类似被虐狂的哲学所毒害的民族,给予了鼓舞。毛主席的话,推动了当时正在挣扎前进的一个微弱的武装自卫运动” 。 从这一段话中可全面地看出毛泽东的民族历史观,暴力革命观,国际共产主义理想观,国际阶级斗争观。也在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催产了左翼极端激进的黑豹党的崛起,提出“如果不让他们建立一个黑人的美国,就要毁灭白人的美国。”疯狂一阵后,终归于灭亡。有兴趣的朋友可参见于展《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中国因素》2015,12,12一文和有关的文章。如同阶级斗争一样,毛泽东所提倡的民族斗争,剥夺了无数人的自由,践踏了无数人的尊严, 也是违反了法律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故最终为人类所遗弃。
上面提到过的周恩来在《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反对蒋介石的新专制主义》的提纲报告中,批评蒋介石不承认蒙、回、藏、苗等少数民族为“民族”的观点,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的“民族观”。“在名义上,他简直将蒙、回、藏等称为边民,而不承认其为民族。在行动上,也实行民族的歧视和压迫”。请诸位从中注意,民族观和民族压迫的关系。胡华在《我们应不应该承认外蒙古独立》(人民日报1950.02.24) 中说“承认蒙古独立,对每个真正爱国的中国人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事,只得欢呼的事。只有国民党反动派才痛恨蒙古独立,他们在当时被迫承认了蒙古独立,事后又大肆造谣,侮蔑人民的蒙古,侮蔑苏联,说:“蒙古独立是中国领土的丧失”。反动派这样说原也不足为怪,可怪的是,我们人民中有的人居然也有宗主国的情绪,似乎蒙古也非得划在中国“版图”上不可以似的,这实在是中了大汉族主义的毒。”关键的关键是,在讨论之前必须搞清楚,何为“大汉族主义”?何为“民族压迫”?外蒙古独立只能从国际法和法哲学上寻找正确的答案。请参见孟泳新《必须批判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
五,总结
中共的民族政策脱胎于列宁民族政策为基础的苏联模式的母体,自诞生起长期以来中共提倡的是以民族自决、民族共和国加联邦制的纲领为中心的民族政策。从1949年9月5日起毛泽东中共放弃了“民族自决”,放弃了“联邦制”, 开始全面实行其在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框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
91年苏联轰然解体后,一大群的毛泽东的子民们为“毛泽东放弃了‘联邦制’,改用‘单一制’”而窃窃自喜,幸喜当年“毛泽东放弃了‘联邦制’”而避免了重蹈如同苏联,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一样解体的覆辙。
笔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共治下的中国民族政策是,除了某些宪法条文(苏联规定各民族共和国有权独立,中国则废除了各“民族自治区域”的民族自决权)和国体制度(苏联是加盟共和国,中国是“民族区域自治”)在形式上的差别外,在民族基本理论-民族单元的划分层次、民族-地域关系、民族干部这三个方面的核心概念、基本逻辑和操作方法上,中共治下的中国与苏联摸式没有本质的差别。由于长年搞的民族识别政策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民族区域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族融合,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模式强化了他们对本“民族”的忠诚,相对弱化了必要的国家忠诚。中华民族这个观念在很多人心目中根本不存在,甚至出现极其严重的暴力事件。毛泽东民族政策的二重性是中共目前民族政策混乱和中国民族问题混乱的关键。
在世界上只三种不同的联邦制,一种是瑞士德国式的联邦制道路,另外就是美国加拿大联邦制道路,第三种就是列宁苏联联邦制道路。上面也已讲了,重新成立的俄罗斯联邦制是怎样地摆脱列宁的影响。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已经执行了近六十七年的列宁民族政策,与另外两条联邦制道路(瑞士德国联邦制道路和美国加拿大联邦制道路)相距甚远。而列宁联邦制理论的必然之路就是全国解体,这是需要高度警惕而尽力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