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今起诉国务院艾滋病办公室不作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1月2日上午,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又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负责人万延海在律师陪同下,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递交了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机构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要求被告国务院下设的“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答复原告的信访信件。
    
    接待法官收下了诉讼状及其它诉讼材料,表示研究一下,并同意原告一周后通过电话联系。
    
    相关信息如下并参见附件:
    
    ---------------------------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B二层,
     法定代表人:万延海  职务:主任
    电话:010-8811452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总理:温家宝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答复信访信件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下设的“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答复原告的信访信件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至8月间,天津警方两次突击检查某男性浴池,在执法过程中有大量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在其中一次突击检查中没收天津市计生协提供的防艾安全套。2006年9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下设机构“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艾办),提交了一份关于天津浴池事件的信函,信中就原告在天津调查了解的天津浴池事件进行了陈述,并建议负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的国艾办履行职责,对该事件给予高度的关注,评估该事件对天津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影响,并协调该事件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
    原告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国艾办及时给予答复。邮政特快专递于当日(即9月25日)送达国艾办,并有“中疾控联合收发章 ”。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国艾办的任何回复。
    原告认为:
    1、 国艾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4]15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为: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止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国艾滋病防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止工作。其下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作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察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国艾办在收到原告信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不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2、国务院应对国艾办的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4]15号),国务院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该规定,国艾办的行政不作为,应该由国务院承担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据此,对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
    
    此 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延海
                                          
       2006年11月2日
    
    附:
    本起诉书副本 1份。
    原告给国艾办的信函1份
    盖有“中疾控联合收发章” 的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1份


(记者:蔡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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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今起诉国务院艾滋病办公室不作为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6年11月2日发布
    
    2006年11月2日上午,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又名: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负责人万延海在律师陪同下,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递交了对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机构不作为的行政诉讼起诉状,要求被告国务院下设的“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答复原告的信访信件。
    
    接待法官收下了诉讼状及其它诉讼材料,表示研究一下,并同意原告一周后通过电话联系。
    
    相关信息如下并参见附件:
    
    ---------------------------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12B二层,
     法定代表人:万延海  职务:主任
    电话:010-88114522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总理:温家宝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答复信访信件
    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下设的“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答复原告的信访信件
    
    事实和理由:
    2006年7月至8月间,天津警方两次突击检查某男性浴池,在执法过程中有大量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在其中一次突击检查中没收天津市计生协提供的防艾安全套。2006年9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下设机构“国家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艾办),提交了一份关于天津浴池事件的信函,信中就原告在天津调查了解的天津浴池事件进行了陈述,并建议负有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的国艾办履行职责,对该事件给予高度的关注,评估该事件对天津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影响,并协调该事件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
    原告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国艾办及时给予答复。邮政特快专递于当日(即9月25日)送达国艾办,并有“中疾控联合收发章 ”。但时至今日,原告仍未收到国艾办的任何回复。
    原告认为:
    1、 国艾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4]15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为: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止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全国艾滋病防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止工作。其下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研究提出艾滋病防治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并作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承担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沟通和联络工作;承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察落实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国艾办在收到原告信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不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2、国务院应对国艾办的行政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04]15号),国务院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该规定,国艾办的行政不作为,应该由国务院承担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据此,对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被告履行其法定职责。
    
    此 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延海
                                          
       2006年11月2日
    
    附:
    本起诉书副本 1份。
    原告给国艾办的信函1份
    盖有“中疾控联合收发章” 的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通知1份


(记者:蔡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