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镇强:中国特色绕不开人权的普世标准——驳洪磊和环球时报

(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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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国家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联合声明

 

 

2016年3月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就美、英、日、澳等12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1次会议上发表联合声明,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了回击,《环球时报》也发表了《猛攻中国人权西方12国拉阵势唬人》的评论,抨击西方几个小国跟随美国兴风作浪。

 

笔者认为,国与国之间就某些重大政治、外交、人权等问题进行批评与反批评、抨击与反抨击是正常的,无可厚非。但双方都应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向世人传递正确的理念、理论和普世价值观才有意义。为此,笔者要就他们谈及的某些人权概念和观点表达自己的看法。

 

洪磊说,中方奉劝少数国家好好反思和纠正自身存在的各种人权问题,停止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停止借此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

 

我看前一句没有错,因为任何国家都可能有人权问题,都应该好好反思和纠正。但后一句就有问题了,值得讨论。人权问题本来就是政治问题,本质上也是政治问题,谈不上将人权问题政治化。

 

人权是指每一个人的天赋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应受任何人特别是权力(政府)的侵犯和危害。所以,人权问题乃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说,就是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政府不仅不能侵害和剥夺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有责任严密保护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失职,就要受到谴责和处理。这不是政治问题是什么?还需要有人将它政治化吗?

 

而人权的核心内涵或人的最基本的天赋权利就是人的自由不受他人特别是国家的干涉。早在800多年前的古代社会,人们就把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载入法典,如1188年利比里亚半岛莱昂王国的议会,得到国王阿方索9世批准的一组权利,包括被告要求正式审判的权利和生活、荣誉、家庭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证明。

 

随后又出现一系列更广泛更明确的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大法典,如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628年的英国《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1789年的法国《权利宣言》。所有这些,都表达了个人自由的思想,成为数世纪以来自由的象征。

 

关于洪磊所谓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独立问题。不错,尽管几个世纪以来,人类在不断争取从国家干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自己获得自由独立的发展,而当时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的待遇仍有自由决定的权利。但人类并未因此停止争自由、捍卫固有权利的斗争。当某国把某种待遇非常专横和残酷地给予她自己的国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因而触动了人类的良心时,别的国家就起来对少数民族给予支持,并向政府施加压力。1827年英、法、俄共同干涉奥斯曼帝国以终止土耳其统治下的希腊人的苦难,形成1830年希腊的独立,就是例证。

 

虽然这些共同的国际干预和斗争,并未立即改变所谓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但最终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宪章中树立了人权的普遍和普世价值。如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有效性是毫无疑问的”,“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固然,民族特性与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需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更是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称:“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护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同样宣称:“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国际人权法更强调人权承载的主体只要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即只要是“人”,就应该毫无差别地享有充分的人权,不论中国还是外国,东方人还是西方人,人权标准都是一致的,任何狡辩和伪善都只会损害基本的人权(见博克中国2016.3.12“西方为何老拿中国人权做文章?”一文)。

 

显然,20世纪以来通过和公布的上述国际人权公约或人权法,都明白无误地告诉全世界,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所有地区和国家的所有人群的,无一可以例外。它们比1188年莱昂王国国王批准的那组人权法典和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等有了本质上的改善和提升。它意味着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已经逐渐达成共识:人权高于一切,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虽然联合国宪章还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国或其他国家联合体可以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止某些国家严重侵犯本国国民人权的暴行,但这一天是迟早要到来的,而且为期不远。正如1827年英、法、俄共同制止奥斯曼帝国对希腊少数民族权利的践踏,导致希腊独立一样,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美、英联军帮助伊拉克和利比亚国民推翻萨达姆和卡扎菲家族独裁政权,建立民主共和国,实际就是在全世界促进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行动。十多年前的前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就反复强调过“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某些长期受军事独裁统治的国家如缅甸,受到西方民主国家普遍的经济制裁,最终被迫放弃军事独裁,还权于民,建立国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国,这又是民主国家推进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重大实践。可见,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任何人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如果联合国要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它必然在不久的将来修改宪章,删除所谓联合国不得干涉成员国内政的条款。

 

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洪磊还强调所谓外国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是借此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司法主权,显然是非常不识时务,非常不明智的。

 

请问,现在除了朝鲜以外,还有哪个国家敢公开把民主国家对其人权状况的批评说成是干涉其内政而拒之于门外呢?

 

而环球时报甚至说,“这次跟着美国骂中国人权的有几个北欧小国,它们大多只有几百万人口,比不上中国大一点的地级市。它们竟好意思对中国这个庞然大物的总控机制指手画脚。它们就像公园里开卡丁车的小孩子,想当然地教育开巨型货车和高铁列车的司机怎么掌握方向盘。”

 

环球时报的这段话,有三重心态:一是赤裸裸的大国傲慢心态,认为小国没有资格来对大国评头品足;二是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同小国不一样,有它的特殊性,必须由强有力的权力来管制,否则就治不好;三是小国的人根本不懂得大国的特点和特有的操控机制,因而像小孩一样没有能力和资格教大人怎样生活。主要意图是为所谓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找理论根据,为中国“赵家人”的恶劣人权状况作无奈辩护,拒绝承认人权的普世和普适价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环球时报不敢蔑视联合声明中的美、英、日、澳等大国,专门把北欧几个小国拿来羞辱一番,恰恰暴露了他们欺软怕硬的心态,也严重违背了中国领导人一贯强调的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指导思想。由于环球时报是中国“赵家人”的首席机关报《人民日报》的直系子报,全世界都把它的声音看作中国“赵家人”的声音,自然也让世界舆论认定中国“赵家人”是欺软怕硬的一群。所以环球时报的言论实际上是帮中国“赵家人”的倒忙,而他们还自以为得意和痛快呢!

 

洪磊说:“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美国和少数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公开指责中国,不仅是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的行为,而且也违背法治精神……”

 

所谓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问题,本文前已予以驳斥,这里再要问的是,中国真是法治国家吗?

 

法治是指先经全体国民或国民的大多数讨论或同意、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而后再由国民经适当程序选举或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施政来审理和判决各种民刑事诉讼案件。所有行政、司法机关的顶头上司只有宪法和法律,再没有别的力量来对他们施加指导和影响。这才是真正的法治。中国有这样的法治吗?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赵家人”指派和领导的行政、司法机关去实施或执行,这是本来意义上的法治吗?中国的司法机关之上还有个具有最终决定或裁定权的党的政法委,这能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吗?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能算本来意义上的法治吗?请问,世界上除了中国还有哪个民主国家的法院、检察院之上有执政党的机构管着呢?

 

洪磊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利根据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的需求出发,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从这里不难看出,中国“赵家人”是不得不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了,但又强调将这种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行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更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利根据本国国情,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显然,这是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先承认人权是个具有普遍性原则的东西,接着又说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可见其思维逻辑混乱到何种程度了。

 

问题更在于依据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结合本国国情发展人权事业,是使国民享有的人权状况获得更大的改善和提升了,还是变得更坏了?

 

毫无疑问,现在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与毛泽东统治时期相比,有很大的改善和提升,但在世界范围内作横向和纵向比较,则仍然是极为恶劣的。而从根本上说,中国大陆作为一个被极权制统治的国家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的。因为专制独裁制本身就意味着剥夺一切被统治者的自由,无视甚至蔑视所有人的人格尊严,更何论共产极权制!

 

所以洪磊所谓结合本国国情创造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只不过是为掩盖中国“赵家人”一贯反人权践踏中国人权的恶劣行为的遮羞布而已。而这样的例子在目前的中国简直举不胜举。80多岁的资深媒体人铁流仅仅因为写文章公开批评某一高层领导人,就以某个根本不能成立的罪名把他关起来,最后判他三年徒刑,五年缓刑。年过70岁的资深女记者高瑜,仅仅因她把一份已经内部传达,四处流传的管制人的思想言论的党的文件传给国外媒体发表,就毫不手软地把她抓起来,最终判处她五年徒刑,监外执行。2015年的几个月之内就把300多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替受冤屈的人作刑事辩护的律师拘押、判监和监视起来。这一切就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它不是改善和提升了中国人享有的人权状况,而是大大恶化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这种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环球时报还对中国“赵家人”上述抓捕、拘押、判刑记者和律师的行为帮腔说:“人权是好东西,中国人肯定比美国人更珍惜我们自己的人权。现在越来越多中国人讨厌西方跟我们谈人权,这就是因为,我们清楚感到西方跟我们谈的不是什么人权,它们谈的是如何让那些有可能搅乱中国的人拥有豁免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族。”

 

天啦!一个一贯反人权,拥专制的报纸,今天竟说人权是好东西,中国人肯定比美国人更珍惜自己的人权,真是天大的笑话!我只要提出一个问题就够了:美国政府把批评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官员的任何人抓起来判刑没有?美国政府把维权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抓起来判刑、拘押和监视起来没有?哪怕有一个,更不要说300多个了?如果这一切都没有,那么,究竟是中国人比美国人更珍惜自己的人权,还是美国人比中国人更珍惜自己的人权?

 

我的回答是:目前的世界,只有中国赵家人才敢干才能干上述严重践踏人权的事,而美国政府则绝不敢也不能干这种事。原因无他:中国“赵家人”是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者,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美国政府是民选政府,国民绝不允许他们干这种事。

 

所谓西方并不是同我们谈人权,只是让那些有可能搅乱中国的人拥有豁免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族,则更是天方夜谭式的胡诌。笔者是中国赵家人统治中国的同路人和目睹者,60多年来,中国在无所不有、无所不在、举世无双、吓人无比的强大的“赵家人”的统治下,除了少数赵家人外,几乎没有一个人享有过豁免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反而是几千万人上亿人被“赵家人”杀害或摧残致死。现在虽已远离过去,但“赵家人”要某人死,就得死,让某人活,才能勉强活下去的情况并未绝迹。而豁免特权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倒是有,但绝对只能是赵家人而不是赵家人以外的任何中国人。

 

洪磊说,“今年是人权理事会成立10周年。理事会成立的初衷就是要改变以往对抗做法,加强国家之间人权合作与协调。美国和少数国家再次在人权理事会挑起对抗,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违反有关联大决议……不符合各方利益。”

 

我认为理事会成立的初衷可能有改变以往对抗做法,加强国家间人权合作与协调的意向,但实际上民主国家都懂得,要想通过在理事会的合作与协调,改变专制和极权国家践踏人权的本性是不可能的,主要是通过理事会的活动,对践踏人权的专制独裁者和极权主义者施加政治和舆论压力,迫使他们稍作收敛,更主要是通过揭露专制独裁者践踏人权的恶行,提高世人的人权意识,同反人权的恶行作斗争。所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民主国家与专制独裁国家实际上不可能有合作和协调,斗争是绝对的,妥协让步是暂时的相对的,更谈不上它的活动会符合各方利益,应当符合各方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只能增进人权被践踏者的利益,剥夺践踏人权的专制独裁者的利益,两者不可能同日而语。洪磊的上述观点只能是掩盖事物的本质,为践踏人权者作无效和无奈的辩护。

 

2016年3月15日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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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镇强:中国特色绕不开人权的普世标准——驳洪磊和环球时报

(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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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国家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联合声明

 

 

2016年3月1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在例行记者会上,就美、英、日、澳等12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1次会议上发表联合声明,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了回击,《环球时报》也发表了《猛攻中国人权西方12国拉阵势唬人》的评论,抨击西方几个小国跟随美国兴风作浪。

 

笔者认为,国与国之间就某些重大政治、外交、人权等问题进行批评与反批评、抨击与反抨击是正常的,无可厚非。但双方都应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向世人传递正确的理念、理论和普世价值观才有意义。为此,笔者要就他们谈及的某些人权概念和观点表达自己的看法。

 

洪磊说,中方奉劝少数国家好好反思和纠正自身存在的各种人权问题,停止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停止借此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

 

我看前一句没有错,因为任何国家都可能有人权问题,都应该好好反思和纠正。但后一句就有问题了,值得讨论。人权问题本来就是政治问题,本质上也是政治问题,谈不上将人权问题政治化。

 

人权是指每一个人的天赋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应受任何人特别是权力(政府)的侵犯和危害。所以,人权问题乃人与人之间特别是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说,就是任何人不能随意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政府不仅不能侵害和剥夺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有责任严密保护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失职,就要受到谴责和处理。这不是政治问题是什么?还需要有人将它政治化吗?

 

而人权的核心内涵或人的最基本的天赋权利就是人的自由不受他人特别是国家的干涉。早在800多年前的古代社会,人们就把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载入法典,如1188年利比里亚半岛莱昂王国的议会,得到国王阿方索9世批准的一组权利,包括被告要求正式审判的权利和生活、荣誉、家庭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就是证明。

 

随后又出现一系列更广泛更明确的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大法典,如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628年的英国《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美国《人权法案》,1789年的法国《权利宣言》。所有这些,都表达了个人自由的思想,成为数世纪以来自由的象征。

 

关于洪磊所谓借人权问题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独立问题。不错,尽管几个世纪以来,人类在不断争取从国家干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使自己获得自由独立的发展,而当时传统的国际法中,主权国家对自己的国民的待遇仍有自由决定的权利。但人类并未因此停止争自由、捍卫固有权利的斗争。当某国把某种待遇非常专横和残酷地给予她自己的国民特别是少数民族,因而触动了人类的良心时,别的国家就起来对少数民族给予支持,并向政府施加压力。1827年英、法、俄共同干涉奥斯曼帝国以终止土耳其统治下的希腊人的苦难,形成1830年希腊的独立,就是例证。

 

虽然这些共同的国际干预和斗争,并未立即改变所谓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但最终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宪章中树立了人权的普遍和普世价值。如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表达了这种信念:“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有效性是毫无疑问的”,“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固然,民族特性与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需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更是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称:“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护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同样宣称:“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国际人权法更强调人权承载的主体只要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即只要是“人”,就应该毫无差别地享有充分的人权,不论中国还是外国,东方人还是西方人,人权标准都是一致的,任何狡辩和伪善都只会损害基本的人权(见博克中国2016.3.12“西方为何老拿中国人权做文章?”一文)。

 

显然,20世纪以来通过和公布的上述国际人权公约或人权法,都明白无误地告诉全世界,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是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所有地区和国家的所有人群的,无一可以例外。它们比1188年莱昂王国国王批准的那组人权法典和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等有了本质上的改善和提升。它意味着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已经逐渐达成共识:人权高于一切,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虽然联合国宪章还没有明确规定联合国或其他国家联合体可以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制止某些国家严重侵犯本国国民人权的暴行,但这一天是迟早要到来的,而且为期不远。正如1827年英、法、俄共同制止奥斯曼帝国对希腊少数民族权利的践踏,导致希腊独立一样,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美、英联军帮助伊拉克和利比亚国民推翻萨达姆和卡扎菲家族独裁政权,建立民主共和国,实际就是在全世界促进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行动。十多年前的前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就反复强调过“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某些长期受军事独裁统治的国家如缅甸,受到西方民主国家普遍的经济制裁,最终被迫放弃军事独裁,还权于民,建立国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国,这又是民主国家推进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重大实践。可见,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原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任何人任何力量都阻挡不了的。如果联合国要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它必然在不久的将来修改宪章,删除所谓联合国不得干涉成员国内政的条款。

 

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洪磊还强调所谓外国批评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是借此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司法主权,显然是非常不识时务,非常不明智的。

 

请问,现在除了朝鲜以外,还有哪个国家敢公开把民主国家对其人权状况的批评说成是干涉其内政而拒之于门外呢?

 

而环球时报甚至说,“这次跟着美国骂中国人权的有几个北欧小国,它们大多只有几百万人口,比不上中国大一点的地级市。它们竟好意思对中国这个庞然大物的总控机制指手画脚。它们就像公园里开卡丁车的小孩子,想当然地教育开巨型货车和高铁列车的司机怎么掌握方向盘。”

 

环球时报的这段话,有三重心态:一是赤裸裸的大国傲慢心态,认为小国没有资格来对大国评头品足;二是中国这个人口大国同小国不一样,有它的特殊性,必须由强有力的权力来管制,否则就治不好;三是小国的人根本不懂得大国的特点和特有的操控机制,因而像小孩一样没有能力和资格教大人怎样生活。主要意图是为所谓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找理论根据,为中国“赵家人”的恶劣人权状况作无奈辩护,拒绝承认人权的普世和普适价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环球时报不敢蔑视联合声明中的美、英、日、澳等大国,专门把北欧几个小国拿来羞辱一番,恰恰暴露了他们欺软怕硬的心态,也严重违背了中国领导人一贯强调的大小国家一律平等的指导思想。由于环球时报是中国“赵家人”的首席机关报《人民日报》的直系子报,全世界都把它的声音看作中国“赵家人”的声音,自然也让世界舆论认定中国“赵家人”是欺软怕硬的一群。所以环球时报的言论实际上是帮中国“赵家人”的倒忙,而他们还自以为得意和痛快呢!

 

洪磊说:“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美国和少数国家借口人权问题公开指责中国,不仅是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的行为,而且也违背法治精神……”

 

所谓干涉中国内政和司法主权问题,本文前已予以驳斥,这里再要问的是,中国真是法治国家吗?

 

法治是指先经全体国民或国民的大多数讨论或同意、再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而后再由国民经适当程序选举或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来施政来审理和判决各种民刑事诉讼案件。所有行政、司法机关的顶头上司只有宪法和法律,再没有别的力量来对他们施加指导和影响。这才是真正的法治。中国有这样的法治吗?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是“赵家人”指派和领导的行政、司法机关去实施或执行,这是本来意义上的法治吗?中国的司法机关之上还有个具有最终决定或裁定权的党的政法委,这能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吗?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能算本来意义上的法治吗?请问,世界上除了中国还有哪个民主国家的法院、检察院之上有执政党的机构管着呢?

 

洪磊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利根据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的需求出发,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从这里不难看出,中国“赵家人”是不得不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了,但又强调将这种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行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更强调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各国有权利根据本国国情,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显然,这是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先承认人权是个具有普遍性原则的东西,接着又说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发展道路,可见其思维逻辑混乱到何种程度了。

 

问题更在于依据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结合本国国情发展人权事业,是使国民享有的人权状况获得更大的改善和提升了,还是变得更坏了?

 

毫无疑问,现在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与毛泽东统治时期相比,有很大的改善和提升,但在世界范围内作横向和纵向比较,则仍然是极为恶劣的。而从根本上说,中国大陆作为一个被极权制统治的国家是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权的。因为专制独裁制本身就意味着剥夺一切被统治者的自由,无视甚至蔑视所有人的人格尊严,更何论共产极权制!

 

所以洪磊所谓结合本国国情创造一条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只不过是为掩盖中国“赵家人”一贯反人权践踏中国人权的恶劣行为的遮羞布而已。而这样的例子在目前的中国简直举不胜举。80多岁的资深媒体人铁流仅仅因为写文章公开批评某一高层领导人,就以某个根本不能成立的罪名把他关起来,最后判他三年徒刑,五年缓刑。年过70岁的资深女记者高瑜,仅仅因她把一份已经内部传达,四处流传的管制人的思想言论的党的文件传给国外媒体发表,就毫不手软地把她抓起来,最终判处她五年徒刑,监外执行。2015年的几个月之内就把300多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替受冤屈的人作刑事辩护的律师拘押、判监和监视起来。这一切就是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它不是改善和提升了中国人享有的人权状况,而是大大恶化了中国的人权状况。这种特色人权发展道路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环球时报还对中国“赵家人”上述抓捕、拘押、判刑记者和律师的行为帮腔说:“人权是好东西,中国人肯定比美国人更珍惜我们自己的人权。现在越来越多中国人讨厌西方跟我们谈人权,这就是因为,我们清楚感到西方跟我们谈的不是什么人权,它们谈的是如何让那些有可能搅乱中国的人拥有豁免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族。”

 

天啦!一个一贯反人权,拥专制的报纸,今天竟说人权是好东西,中国人肯定比美国人更珍惜自己的人权,真是天大的笑话!我只要提出一个问题就够了:美国政府把批评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官员的任何人抓起来判刑没有?美国政府把维权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抓起来判刑、拘押和监视起来没有?哪怕有一个,更不要说300多个了?如果这一切都没有,那么,究竟是中国人比美国人更珍惜自己的人权,还是美国人比中国人更珍惜自己的人权?

 

我的回答是:目前的世界,只有中国赵家人才敢干才能干上述严重践踏人权的事,而美国政府则绝不敢也不能干这种事。原因无他:中国“赵家人”是专制独裁和极权主义者,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而美国政府是民选政府,国民绝不允许他们干这种事。

 

所谓西方并不是同我们谈人权,只是让那些有可能搅乱中国的人拥有豁免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族,则更是天方夜谭式的胡诌。笔者是中国赵家人统治中国的同路人和目睹者,60多年来,中国在无所不有、无所不在、举世无双、吓人无比的强大的“赵家人”的统治下,除了少数赵家人外,几乎没有一个人享有过豁免特权、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反而是几千万人上亿人被“赵家人”杀害或摧残致死。现在虽已远离过去,但“赵家人”要某人死,就得死,让某人活,才能勉强活下去的情况并未绝迹。而豁免特权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人倒是有,但绝对只能是赵家人而不是赵家人以外的任何中国人。

 

洪磊说,“今年是人权理事会成立10周年。理事会成立的初衷就是要改变以往对抗做法,加强国家之间人权合作与协调。美国和少数国家再次在人权理事会挑起对抗,严重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违反有关联大决议……不符合各方利益。”

 

我认为理事会成立的初衷可能有改变以往对抗做法,加强国家间人权合作与协调的意向,但实际上民主国家都懂得,要想通过在理事会的合作与协调,改变专制和极权国家践踏人权的本性是不可能的,主要是通过理事会的活动,对践踏人权的专制独裁者和极权主义者施加政治和舆论压力,迫使他们稍作收敛,更主要是通过揭露专制独裁者践踏人权的恶行,提高世人的人权意识,同反人权的恶行作斗争。所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民主国家与专制独裁国家实际上不可能有合作和协调,斗争是绝对的,妥协让步是暂时的相对的,更谈不上它的活动会符合各方利益,应当符合各方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只能增进人权被践踏者的利益,剥夺践踏人权的专制独裁者的利益,两者不可能同日而语。洪磊的上述观点只能是掩盖事物的本质,为践踏人权者作无效和无奈的辩护。

 

2016年3月15日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