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芳:以法律之名行打压公民社会之实--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研讨会(网络图片)
 
(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NGO管理法),在历经一年的细节修改之后,终于在4月28日出台,此法将于2017年的1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后,中共拥有了有始以来第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法律,《境外NGO管理法》中明确了公安部门针对境外NGO具有广泛的管理及限制的权限。这不仅意味着境外的NGO组织在中国将受到愈发严苛的监管,更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本就逼仄的生存空间再次收窄,以维权为依托的团队和个人将不得不面对更为险恶的社会环境。
 
《境外NGO管理法》通过的当天,美国国务卿克里就发表了书面声明,克里在声明中说:“我深切地担忧中国新通过的这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我们两个国家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产生负面影响。美国公民社会组织与中国人民的接触丰富了我们的双边关系。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是促进世界各国发展的不断增强的关键因素。自由、繁荣的公民社会有很多益处,它能激励创新、促进稳定并有助于对抗暴力极端主义。”
 
但中共政权并不认为“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是促进世界各国发展的不断增加的关键因素。”相反,中共政权将公民社会视为臆想中的敌人。2015年6月,在大肆抓捕人权捍卫者之后,中共喉舌人民日报连发五篇反颜色革命的文章。中国社科院的研究员邵峰在文章中指出,在颜色革命的准备和进行的过程中,西方国家非常注重政府支持和NGO积极参与的双管齐下,NGO发挥了特殊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则称,颜色革命就是西方干涉内政、颠覆政权的工具。他们借助基金会、NGO,以及互联网和新媒体,资助、拉拢和培养亲西方的反政府人士,对目标国进行长期政治渗透。待机会来临,直接帮助策划、起事,因此,颜色革命是国家安全之敌、动乱之源、人民之祸。可见,中共政权是多么的害怕、仇视公民社会,在中共政权面临各种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之时,中共当权者异常恐惧在中国会发生颜色革命而失去统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控制民间团体而立法的《国家安全法》、《反恐法》以及《慈善法》 等限制性法律相继出台,与此同时,中共当局加大了打压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成长的公民社会的力度,不仅抓捕了大批NGO成员,还加紧制订《境外NGO管理法》,企图把境外非政府组织也纳入到公安部门的监管之下。
 
《境外NGO管理法》出台后,包括国际特赦组织在内的人权团体同样表达了深切的担忧,国际特赦组织中国研究员倪伟平表示:“中国当局,尤其是警方,将拥有无限制的权力来打压非政府组织,限制他们的活动,最终扼杀公民社会。”
 
这样的担忧并非是杞人忧天。早在今年的一月,“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工作人员、瑞典公民达林被中共当局指控“危害国家安全”而遭到秘密抓捕,在被拘押三个星期后,达林被驱逐出境。中共称,“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在中国资助、培训无照律师及访民,并利用他们搜集负面信息,向境外提供所谓的中国人权报告。
 
仅在2015年,中共当局持续对民间公益机构实施密集打压,据不完全统计:
 
2015年1月,一位与国际非营利组织有关的英国人士因警察提出的签证问题被迫离开中国;据2015年3月的媒体报道,另一位与我国民间机构有关的法国人士因类似原因被拘留了十天,其后也被迫离开中国。
    
2015年3月6日、7日,“女权五姐妹”李麦子(李婷婷)、郑楚然(大兔)、武嵘嵘、韦婷婷、王曼等五位女权人士分别在北京、广州、杭州被抓捕,随后被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五人全都是民间公益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015年3月7日,女权公益机构“杭州蔚之鸣”办公室遭到警察搜查。
    
2015年3月24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办公室遭警察搜查。
 
2015年6月12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广州众一行负责人郭彬和公益人士杨占青被警察拘捕。
 
2015年7月9日,中共当局制造了震惊各界的打压人权律师群体的“709事件”,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抓捕、传唤全国各地的人权捍卫者达300余名。包括胡石根、王宇、王全璋、周世锋、李和平在内的近20名人权捍卫者至今仍遭到羁押。
 
2015年也是迫害家庭教会最严酷的一年,浙江当局拆毁多达1500多座的十字架。浙江当局强拆十字架的运动引起了基督徒的大规模抗争,大批牧师被抓捕,身为基督徒的张凯律师因为基督徒维权也遭到关押。
 
2015年12月3日,广东佛山和广州两市的十多名劳工维权NGO人士及工人被警方带走,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及其同事朱小梅、孟晗,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职员邓小明,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等6人,分别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在即将实施的《境外NGO管理法》中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由此可见,《境外NGO管理法》意在加强监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和项目之外,更试图从立法上阻断国内民间团体尤其是涉及人权领域的维权团体和个人与境外NGO的联系与合作。
 
据媒体报道,目前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有7千余家,业务范围涵盖环境保护、体育、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教育等领域,还包括中国政府最敏感的法治及人权问题。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在回答记者问时说:“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也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的渠道和方法,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张勇也明确表示:“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
 
《境外NGO管理法》中不仅要求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于每年的1月31日前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还要接受每年的年度检查。
 
除此之外,第四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的这些法律条款,正是赤裸裸的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政府行政的权利及宗教信仰的权利。人权观察组织中国部主任索莎菲认为这“是又一个把侵犯人权的行为合法化的工具。”
 
法案的法律条款过于模糊,而这一法案一旦实施,所从事的人权、法律等领域的培训、研究和维权行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将没有再持续运作下去的可能,不管是在境外的非政府组织,还是中国境内本土的民间团体,如果继续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和法治建设,都有可能面临“损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罪名的指控。
 
著名宪政学者、《零八宪章》主要起草人张祖桦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社会运动》一文中指出:“……在绝大多数国家民主化与巩固民主的过程中,公民社会都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民主。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公民社会在中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会运动也还是一个年轻的概念,正因为如此,它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不可限量的蓬勃生机。”
 
中共政权试图以立法的形式扼制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以瓦解风起云涌的全民维权大潮,这恰恰暴露出中共害怕爆发总体社会危机、缺乏执政的安全感。然而,历史的车轮不管受到什么样的阻挡总要向前,中共当局企图逆民心而行拒斥宪政民主的实现,终将会被历史所抛弃。从公民魏则西之死到雷洋之死,中国的公民们分明已经意识到了权利的重要性,当每一位公民都勇敢地站出来寻找真相的时候,类似《国安法》、《境外NGO管理法》这样的恶法将自然地失去剑的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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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芳:以法律之名行打压公民社会之实--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

 
《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研讨会(网络图片)
 
(民主转型与网络时代征文)
 
 
经过全国人大三次审议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NGO管理法),在历经一年的细节修改之后,终于在4月28日出台,此法将于2017年的1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后,中共拥有了有始以来第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的法律,《境外NGO管理法》中明确了公安部门针对境外NGO具有广泛的管理及限制的权限。这不仅意味着境外的NGO组织在中国将受到愈发严苛的监管,更意味着中国公民社会本就逼仄的生存空间再次收窄,以维权为依托的团队和个人将不得不面对更为险恶的社会环境。
 
《境外NGO管理法》通过的当天,美国国务卿克里就发表了书面声明,克里在声明中说:“我深切地担忧中国新通过的这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我们两个国家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将产生负面影响。美国公民社会组织与中国人民的接触丰富了我们的双边关系。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是促进世界各国发展的不断增强的关键因素。自由、繁荣的公民社会有很多益处,它能激励创新、促进稳定并有助于对抗暴力极端主义。”
 
但中共政权并不认为“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是促进世界各国发展的不断增加的关键因素。”相反,中共政权将公民社会视为臆想中的敌人。2015年6月,在大肆抓捕人权捍卫者之后,中共喉舌人民日报连发五篇反颜色革命的文章。中国社科院的研究员邵峰在文章中指出,在颜色革命的准备和进行的过程中,西方国家非常注重政府支持和NGO积极参与的双管齐下,NGO发挥了特殊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灿荣则称,颜色革命就是西方干涉内政、颠覆政权的工具。他们借助基金会、NGO,以及互联网和新媒体,资助、拉拢和培养亲西方的反政府人士,对目标国进行长期政治渗透。待机会来临,直接帮助策划、起事,因此,颜色革命是国家安全之敌、动乱之源、人民之祸。可见,中共政权是多么的害怕、仇视公民社会,在中共政权面临各种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之时,中共当权者异常恐惧在中国会发生颜色革命而失去统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为控制民间团体而立法的《国家安全法》、《反恐法》以及《慈善法》 等限制性法律相继出台,与此同时,中共当局加大了打压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成长的公民社会的力度,不仅抓捕了大批NGO成员,还加紧制订《境外NGO管理法》,企图把境外非政府组织也纳入到公安部门的监管之下。
 
《境外NGO管理法》出台后,包括国际特赦组织在内的人权团体同样表达了深切的担忧,国际特赦组织中国研究员倪伟平表示:“中国当局,尤其是警方,将拥有无限制的权力来打压非政府组织,限制他们的活动,最终扼杀公民社会。”
 
这样的担忧并非是杞人忧天。早在今年的一月,“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的工作人员、瑞典公民达林被中共当局指控“危害国家安全”而遭到秘密抓捕,在被拘押三个星期后,达林被驱逐出境。中共称,“中国维权紧急援助组”长期接受某外国非政府组织等7家境外机构的巨额资助,在中国资助、培训无照律师及访民,并利用他们搜集负面信息,向境外提供所谓的中国人权报告。
 
仅在2015年,中共当局持续对民间公益机构实施密集打压,据不完全统计:
 
2015年1月,一位与国际非营利组织有关的英国人士因警察提出的签证问题被迫离开中国;据2015年3月的媒体报道,另一位与我国民间机构有关的法国人士因类似原因被拘留了十天,其后也被迫离开中国。
    
2015年3月6日、7日,“女权五姐妹”李麦子(李婷婷)、郑楚然(大兔)、武嵘嵘、韦婷婷、王曼等五位女权人士分别在北京、广州、杭州被抓捕,随后被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五人全都是民间公益机构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2015年3月7日,女权公益机构“杭州蔚之鸣”办公室遭到警察搜查。
    
2015年3月24日,北京益仁平中心办公室遭警察搜查。
 
2015年6月12日,反歧视公益机构广州众一行负责人郭彬和公益人士杨占青被警察拘捕。
 
2015年7月9日,中共当局制造了震惊各界的打压人权律师群体的“709事件”,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抓捕、传唤全国各地的人权捍卫者达300余名。包括胡石根、王宇、王全璋、周世锋、李和平在内的近20名人权捍卫者至今仍遭到羁押。
 
2015年也是迫害家庭教会最严酷的一年,浙江当局拆毁多达1500多座的十字架。浙江当局强拆十字架的运动引起了基督徒的大规模抗争,大批牧师被抓捕,身为基督徒的张凯律师因为基督徒维权也遭到关押。
 
2015年12月3日,广东佛山和广州两市的十多名劳工维权NGO人士及工人被警方带走,番禺打工族服务部负责人曾飞洋及其同事朱小梅、孟晗,广州海哥劳工服务部职员邓小明,劳动者互助小组负责人彭家勇,佛山市南飞雁社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等6人,分别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
 
在即将实施的《境外NGO管理法》中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由此可见,《境外NGO管理法》意在加强监控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和项目之外,更试图从立法上阻断国内民间团体尤其是涉及人权领域的维权团体和个人与境外NGO的联系与合作。
 
据媒体报道,目前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有7千余家,业务范围涵盖环境保护、体育、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教育等领域,还包括中国政府最敏感的法治及人权问题。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在回答记者问时说:“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也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的渠道和方法,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张勇也明确表示:“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
 
《境外NGO管理法》中不仅要求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于每年的1月31日前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还要接受每年的年度检查。
 
除此之外,第四十七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的这些法律条款,正是赤裸裸的剥夺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政府行政的权利及宗教信仰的权利。人权观察组织中国部主任索莎菲认为这“是又一个把侵犯人权的行为合法化的工具。”
 
法案的法律条款过于模糊,而这一法案一旦实施,所从事的人权、法律等领域的培训、研究和维权行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将没有再持续运作下去的可能,不管是在境外的非政府组织,还是中国境内本土的民间团体,如果继续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和法治建设,都有可能面临“损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罪名的指控。
 
著名宪政学者、《零八宪章》主要起草人张祖桦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社会运动》一文中指出:“……在绝大多数国家民主化与巩固民主的过程中,公民社会都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公民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民主。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公民社会在中国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会运动也还是一个年轻的概念,正因为如此,它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不可限量的蓬勃生机。”
 
中共政权试图以立法的形式扼制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以瓦解风起云涌的全民维权大潮,这恰恰暴露出中共害怕爆发总体社会危机、缺乏执政的安全感。然而,历史的车轮不管受到什么样的阻挡总要向前,中共当局企图逆民心而行拒斥宪政民主的实现,终将会被历史所抛弃。从公民魏则西之死到雷洋之死,中国的公民们分明已经意识到了权利的重要性,当每一位公民都勇敢地站出来寻找真相的时候,类似《国安法》、《境外NGO管理法》这样的恶法将自然地失去剑的锋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