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街头举牌要求民主自由(网络图片)
一、一审判决书认定公诉人指控我多次在医院和看守所等公共场所,高喊:“打倒共产党,消灭独裁政府,废除一党专政,建立民主中国。”构成犯罪。这四句话中的后面三句话,不需要我辩解,相信大家都明白其中的道理。关键是前一句“打倒共产党”是否构成犯罪,我就有必要进行辩解。
我认为喊“打倒共产党”并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原因如下:1.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其本原则是党政分开,政党不等于政府,更不等于国家。所以,喊“打倒共产党”,只是有可能损害共产党的声誉或者利益,并不能损害国家的声誉或者利益,也就不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2、法治社会另一个基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共产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它和其他社会团体在法律上的性质一样,地位平等。它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代表政府,更不能干预司法。对于喊“打倒共产党”等有损名誉或利益的言论和行为,正确地处理,应该按照国际法治社会法制惯例,由共产党的法人代表及其委托律师,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定公诉人指控我:指使陆某等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地铁口等处举牌,举牌内容:“拥护自由,走上南方街头”,“渴望民主,爱上南方街头”等口号,构成犯罪。
我认为,这些举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举牌的内容都是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主、自由。这些价值观都是对社会有利,对国家有益的正能量。这些举牌行为不但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而且是对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无私奉献的正义之举。不奖我就算了,为何还要起诉我?
三、一审判决书认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安全。
我认为:宪法赋于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一个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有公民说真话的自由权利,鼓励公民说真话。一个简单的道理:谎言才会煽动他人作恶,真话会启发他人行善。这个道理即使没有写进法律也应该成为人们心里的一条公理。法律应该建立在诚实公正的基础上,维护公理、正义。如果法律把真理定义为煽动,那么法律保护的“国家利益就不是真正的国家利益。这样的法律还是诚实公正的吗?不是诚实公正的的法律,公民还有义务遵守吗?”
如果,认定我说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专制制度,共产党是邪教”是一句谎话,请法院拿出证据来证明。(但是提醒法院不能关起门来找证据,让共产党员来指证我说谎,这样的证据是缺乏说服力也是无效的。应该把大门打开,让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旁听,由他们来指证我在说谎。这样的指证才会让人心服口服。)
意大利诗人但丁说:“当人类最自由的时候,就是它被安排得最好的时候。”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人类的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任何人的限制,每一个人都可以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愿望,在真诚地相互交流各自的想法和愿望中,才能产生出人类最崇高的思想和最美好的愿望。这样的思想和愿望才能引起所有人共鸣,给所有人带来最大的幸福,因为这是所有人劳动和智慧的结晶。
四、判决书认定事实混乱:(第9页)被告人张荣平于2014年7月11日因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第10页)2014年6月11日13时许,海珠区公安分局民警带被告人张荣平到该院体检时。
从6月11日被捕到7月11日,足足有一个月,何来十五日拘留?且前后次序颠倒,是公安局,检察院失职,还是法院的疏忽?三家同时失明是否另有隐情?而事实是,我在海珠看守所足足被押了一个月。
五、判决书能够把我1997年在浙江义乌市因抢劫被判刑三年的陈年旧事列出来,为何会漏看我2014年3月在黑龙江建三江被拘留十五天,以及2012年到2014年多次在广州天河、黄埔、白云被拘留的事?
我认为,如果是要从理论上证明我的本性是邪恶的,是曾经犯罪的历史引发我重新“犯罪”,那就更应该把我所有的劣迹列出来,甚至把我祖宗十八代的历史翻出来,也许还可以发现一个大地主、大军阀,这样我的险恶用心岂不是铁证如山了吗?为什么不这样做?是可怜我,担心我心理承受不了羞辱而自杀?这个倒不用担心,我的脸皮厚着呢,命也硬着呢,没有那么容易死!
六、 庭审最后自我陈述阶段,我要求作最后陈述。审判长拒绝了我的要求,不准我作最后陈述。这显然是违法的。
我认为被告有权作最后的陈述。被告最后的陈述是被告在法庭审理后,对自己的行为的重新认识,并表明认罪或不认罪的态度,而这个态度是法官最后量刑从轻或从重的依据。因此,审判长阻止我作最后陈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七、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尤其是涉及社会大众安全利益的政治性案件更是如此。因为,社会大众有知情权,所以,不能以敏感、保密等任何借口秘密审理政治性案件。
中共正在实施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全国人民满怀热情,翘首以待。中共作为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在行政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守法。中共又是一个拥有八千万党员的庞大组织,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审判中,面对弱势的个人和团体,更应该谦虚、大度地接受民众监督,邀请社会各界参与法庭审判和旁听。只有这样才能表明中共依法治国的诚意和决心,以及展示其一再宣称的光明磊落、一心为民的优良作风。才能不辜负人民对它依法治国的期望和信任。
但是,为何在开庭审理我的案件时,法庭旁听席上没有一个是我的朋友,更不要说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员和新闻记者了。显然这样的审判是缺乏公正的,也是与中共依法治国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如果还是用过去的意识形态主导司法改革,用行政干预审判,中国的依法治国就只能是一个不可及的梦想——中国梦!
八、最后必须补充说明,我是无辜的。
2012年初,我还在增城市新塘的一家制衣厂打工,只是偶尔在网上发表文章,表达对现行政策制度的不满,希望中国早日实现真正的民主的愿望。因此,当地的公安局国保大队派人来找到我,要求我停止发表反政府的文章,我不同意,我认为这是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当地国保大队滥用权力,指使制衣厂老板把我开除了。他们如此卑鄙的行为更激起了我对现行制度的愤怒,也是导致我后面一系列发传单、游行、举牌等行为的直接原因。
所以,如果说我开始在网上发表文章并没有构成犯罪的话,(因为,当时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我处罚,只是警告。)那么,后面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话,也是增城市国保大队一手造成的。他们如此下作,不知是为了威胁我,使我屈服,还是为了促成我犯罪,他们好坐收渔利、邀功请赏。但不管怎样,都不是一个正常的国家公安机关应该使用的正当的手段,他们的行为无异逼良为娼。
所以,如果要判我有罪,增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的秘密督察才是罪魁祸首。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