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十字方针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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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网络图片)

 


         

读了冯胜平先生2017年1月21日发布的“美国民主的黄昏中国民主的希望”长文之后,觉得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个别观点简直不可思议。

 

冯文在“民主政体在本质上是临时的”这一节里写道:“不难看出,民主在美国国父眼里只是一头怪兽;它是自由的敌人,指望这样一群厌恶民主的人制定出一部 民主宪法,实在强人所难。事实上,美国国父的初衷不是建立一个民主国家,而是限制民主。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就是不提‘民主政府’。事实上,今天许多中国人所憧憬的民主恰恰是当今美国国父们警惕的民主。”

 

从这段话人们不难看出,冯文显然是想通过肯定美国国父们认为民主是个坏东西,来达到否定当今中国人争取民主的正当性合理性的目的。当然还包括其他政治目的。所以我要重点讨论一下冯文中的这个问题。

 

冯文首先引用1887年亚历山大•泰勒教授的观点来证明美国国父们厌恶民主,反对民主。泰勒说:“一个民主的政体在本质上永远是临时的;它根本不能作为永久的政府形式存在。民主会一直存在,直到选民发现他们可以用投票的方式从公共财政送给自己慷慨的礼物。从那一刻起,大多数总是投票给那些承诺从公共财政中给自己最大利益的候选人。结果是每一个民主政体最终都将因为宽松的财政政策而崩溃,并被紧随其后的专制政体所取代。”泰勒还说:“世界上最伟大的文明的平均年龄大约200年”。

 

把“民主”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来说,泰勒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人类社会哪有永存的东西!何况作为一个政治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机体呢!但民主是人类集体生存和发展的很重要的方式和手段,随着人类智慧的发展和提升,民主的内涵也会不断扩大和提升,并通过不断克服其内在矛盾而可能相对长久地存在下去,未必会在200年后就被专制政体所取代。美国民主不是已经延续了240多年,至今未被专制政体所取代吗?

 

泰勒的视野显然有点狭隘和固化。但我们不必苛责他,毕竟他是130年以前说的话,怎能要求他准确地看到130年以后的事物发展。泰勒的局限性也可能是他对民主概念的片面定义。这种定义显然同现代民主概念或民主的内涵有着相当大的距离。

 

冯文然后引述了八位美国国父(制定会议代表)厌恶和反对民主的话来确证他们不是要把美国建成民主国家,而是要限制民主的论点。例如汉密尔顿认为:“民主是种病魔”。拉什宣称:“民主是恶魔之最,高喊民主的都是疯狗。”格里断言:“我们所经历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也痛心疾首地承认:“我们都遭受过民主带来的迫害和不公正。”等等。

 

笔者不否认这些美国国父对民主的这种厌恶和憎恨之言。但应当了解他们当时发出这些言论的背景:一是18世纪下半期,美国制宪会议召开前后,人类社会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民主概念,特别是美国式的民主概念(一人一票选举,言论自由,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独立公正的法治等),而仍然停留在古希腊、罗马城邦式民主,英国式民主的概念里。而那种民主是纯粹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并无其他相互制约因素,结果形成某种群氓民主,暴民政治。

 

二是制宪会议召开前,美国并不存在统一坚固和有权威的国家,当时的邦联只是一个松散的州际联盟组织,不具有真正的国家职能,必然出现某种群氓民主、暴民政治。

 

三是制宪会议的代表相当部分是富裕阶层、知识阶层和皇权制的人物,他们都受到或目睹过暴民政治之害。所以有上述的反民主言论,不足为奇!

 

这些言论实际上是当时社会中民主很不成熟的表现,是民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同任何社会事物一样,民主本身是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和成熟的长过程,也是反映人类社会由原始愚昧、野蛮落后到文明、更文明的逐渐发展和提升的过程。而这正是冯文开头提到的“从贵族到中产阶级到女人/黑人,英国走了700年,美国近200年”的根本原因。不幸的是,作为知识精英的冯先生(耶鲁大学学者)竟然不理解这一点,而且以此来证明民主是个不好的东西。

 

而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正是看到了古希腊民主和英国民主的不成熟,结合当时的美国现实,对民主的完善和提升进行了周密思考和设计,最终形成人类文明的新典范——现代美国式民主。

 

本文前已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先贤们,具有各种不同的政治色彩,对于建立什么样的政治体制的国家分歧很大。但他们通过长时间的非常激烈而又耐心细微的辩论,最终拟定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的美国宪法草案,再经当时的全体美国人民讨论修正后批准,正式成为美国宪法,为现代美式民主打下了牢不可破的根基。

 

而冯文却完全不提这些,只说某些制宪会议的先贤们如何地憎恨和诅咒民主,并由此断言不能指望由这些人制订出一部民主宪法。还振振有词地说,“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把拟议中的美国政府称为‘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就是不提‘民主政府’。”

 

于是,我不得不先提问,现在全世界几乎没有人敢说美国宪法不是一部民部宪法,甚至公认美国宪法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成文宪法范本,冯文却认为它不是民主宪法,那它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宪法呢?难道它是一部专制主义或皇权主义的宪法吗?

 

美国宪法的确没有提“民主”二字,但这就意味着美国宪法不是民主宪法吗?民主与否,应该看宪法条文的性质?看这个政府是由谁授权组成?为谁服务?受谁支配?

 

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制宪会议谈起。

 

首先应当指出,尽管制宪会议的代表有多种不同的政治倾向,但民主自由思想始终占主导地位。皇权派、联邦集权派等最终都让步于民主自由派,因而得以制定了现代美国民主宪法。

 

如前所说,当前人们一致公认的现代民主必须包含一人一票选举,言论自由,三权分立,独立公正的法治,四者缺一不可。美国宪法正好完整体现了这四方面的内容。而体现这些内容的宪法条款,都是经过与会代表反复激烈又认真细微的辩论,最终相互妥协让步,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的。

 

凡是读过《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一书的人,都不得不承认,这个辩论和决定的过程本身就体现了最高尚的民主精神,不愧为人类民主的典范。

 

现代民主的第一要素是人民直接选举代议机关的成员(议会议员)。这是前提,没有这个前提,民主就无从谈起。而此点正是美国制宪会议代表的首要目标和任务。

 

1787年5月31日,制宪会议讨论“全国议会第一院(现在叫众议院)的议员应由各邦人民选举”。代表谢尔曼、格里等反对由人民选举,主张由各邦议会选举。

 

但梅森、威尔逊、麦迪逊等代表坚决主张由人民选举。梅森说:第一院是政府体现民主原则的最大宝库。它应该对全社会的每个阶层都了解熟悉,感情上息息相通;因此,第一院的议员不仅应该来自共和国的各个邦,而且应该来自共和国大量人口的各个不同阶层。我们应该关注每个阶级的权利。对下层人民权利和幸福的关心,不得少于对社会最上层的关心。

 

威尔逊表示:没有人民的信心支撑,世界上的任何政府都不可能长治久安。对共和政府来说,人民的信心是不可或缺的基础。

 

麦迪逊认为,要想建立一个自由政府,全国议会至少有一院必须由人民选举。否则,人民与其治理者及官员之间的那种必不可少的感情上的息息相通,就会荡然无存。整个政府的巨大网状结构,若不仅靠各邦议会支撑,而且能够建立在人民的坚实基础上,一定会更稳定更持久。

 

表决结果:6个邦代表赞成,两个邦代表赞成反对各半,两个邦代表反对,最终通过:全国议会第一院议员由人民选举。(《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中译本025)

 

请问:就这样的议题进行如此的辩论和作出如此的决定,如果不算民主,那什么才叫民主?

 

正如天问学会主编吴称谋先生所说的,“何谓共和,简单说,就是公正自由选举的政治。”而美国制宪会议的先贤们就这样的议题所作的辩论和决定正是体现公正自由选举的政治。有“美国宪法之父”尊称的麦迪逊和威尔逊都把自由公正的选举视作共和政府、自由政府的首要条件。因此,冯文以美国制宪会议代表只把他们拟议的政府称作共和政府、自由政府而不称民主政府为根据,否定美国宪法是民主宪法的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

 

再看看制宪会议为什么要在国会设立第二院(参议院)?它是不是符合民主?符合什么样的民主?一些代表认为,众议院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通常代表占人口多数的中下阶层的利益和愿望,极易形成平民主义、民粹主义思潮,不利于富裕阶层和上层精英参与民主决策,从而制造社会冲突。因此,必须以第二院的形式对此加以制约,求得所有不同阶层的利益平衡,保持社会相对稳定。

 

最先提出设立参议院主张的伦道夫对此解释说,总的目标,是对邦联议会时期七嘴八舌、争论不休的弊病,提出一个治疗办法,追溯这些弊病的根源,人人都会发现,就是民主带来的狂暴行动和愚蠢念头。因此,需要寻求一种制约手段,制止我们政府中存在的这种趋势;一个好的参议院,似乎能够达到这个目标。

 

古文诺·莫里斯更直接,设立第二院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制约第一院的轻率鲁莽、变化无常、行为过火。

 

麦迪逊也说:一种拉平精神的征兆,已经在某些地方有了足够的表现,引起人们对未来危险的关注。按照共和主义的原则,如何对付这种危险,如何防止人们因利益相同而结成联盟,聚集起来,压迫应当予以保护的少数?除了其他办法之外,在政府内设立一个机构,其成员因其智慧和道德受到足够的尊重,遇到这类紧急局面,能出来帮忙发挥正义的优势,使天平保持平衡。这就是在政府里设立第二院的目的。

 

从这些人的发言,人们不难看出,制宪会议的代表并非要限制民主,只是要限制那种非本来意义上的极端民主。正是出于这一考虑,制宪会议决定,参议院人数不宜太多,由各州议会选举两名议员组成,各州具有平等投票权,必须年满30岁,为美国居民满七年以上者才能当选参议员。而众议院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产生,大大超过参议院人数,年龄和居住美国年限均少于参议员年限。它显示参议院比众议院应更成熟,稳定理性,思考更周密。

 

总之,国会由这样的两院组成,意味着既要代表大多数中下阶层人群的利益和愿望,也要反映和照应富裕阶层、上层精英等少数人群的利益和愿望;它既反对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更反对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而这正是美国民主或现代民主的精髓所在。这也足以驳斥所谓美国国父们不是要建立一个民主国家,而是要限制民主的谬论。实际上美国国父们要限制的只是由少数人煽动起来的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的横行霸道、胡作非为的民主暴政,即麦迪逊所说的集体专制主义。

 

众所周知,不受限制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形成专制独裁,此乃民主的天敌。美国制宪会议的主流意见恰恰是要尽量限制权力的作用和扩张,遏制其向专制发展的可能性。结果当然是发展民主,而不是限制民主。

 

而限制和制约权力的最大法宝就是确立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这正是美国国父们在制宪会议上对民主所作的最大贡献。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虽然是孟德斯鸠等先贤们的首创,但只有在美国宪法中才得到最完善的表述和由美国人长期的实践检验才证实它的有效性。

 

尽管冯文引用了麦迪逊对民主的否定说法,来证明他的美国先贤们憎恨和反对民主之说,但恰恰是这位“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1788年2月1日在《纽约邮报》上发表文章,有力地阐述了权力分立,对于反集权和极权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说:“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他还引用孟德斯鸠的话“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弱的法律,并以暴虐的方式对他们行使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将会遭到专断的统治,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会像压迫者那样横行霸道”来证明他的权力分立主张的坚实的理论根基。

 

笔者读过《美国制宪会议记录》全书,可以肯定,大多数与会代表是极其憎恨和恐惧权力,主张限制权力的。这就是制宪会议为什么反对建立集中、统一、强大的中央政府,坚持实行各州享有相当自主自治权力的联邦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甚至后来的宪法修正案第十条明确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均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之。”坚决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的中央和地方政制,以及其他一系列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权力扩张等等的根本原因。

 

正是这种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原则的确立和实施,使得美国建国240多年以来,既没有出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也没有出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更没有出现任何个人或少数人的专制独裁行为。除了19世纪60年代因废除南部奴隶制之争而引起短暂的内战外,从来没有出现过国家分裂和混乱之困局。一切矛盾和纷争,都依靠这种分权与制衡机制,自动调节,和平解决。而这也正是美国立国以来,长期相对稳定和繁荣,最终成为世界超级强国和领头羊角色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这种制度机制的稳定作用,最生动最现实最有力的例证就是近期新总统特朗普的禁穆令所引起的争议。作为美国总统的特朗普,按照美国宪法规定,为了国家的整体安全和长远利益,完全有权发布暂时禁止某些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势力猖狂的国家的居民进入美国的行政命令,但美国宪法同时规定只有司法权力才有权裁决行政命令是否合乎宪法精神。所以当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裁定特朗普的禁穆令不符合美国宪法精神,下令暂停执行禁穆令之后,特朗普尽管怒火中生,欲诉诸联邦最高法院,但在此之前,他也不得不服从法官的裁决,暂停实施这一禁令。这就是美国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特别是分权制衡的妙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要想独揽一切,独断一切,总统也不例外。

 

而这不是民主又是什么呢?所谓美国国父们不是要建立一个民主国家,而是要限制民主的理由又何在呢?

 

颇为有趣的是,冯文还引证圣保罗大学教授约瑟夫·奥尔森认为美国现在正处于泰勒教授定义的“自满和冷漠”之间,全国大约40%的人口已经达到了“依赖政府”阶段。如果国会再大赦那2000万非法移民,给予他们公民身份并允许他们投票,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到五年的时间内,对美利坚合众国说再见了这样的话来证明泰勒的民主是短命的观点以及美国国父们并非要建立一个民主国家的结论的正确性。

 

对于泰勒和奥尔森的上述观点,笔者并无异议。笔者近年也持类似观点,对美国相对放任的移民政策和社会福利化倾向的后果相当担忧。但新总统特朗普推行的移民政策和美国优先又令我十分鼓舞。我认为,特朗普的这些内政外交政策首先是移民政策正是要抵制和反对美国和世界被民粹化和伊斯兰极权主义红色极权主义化。尽管这些政策正遭到相当多的美国人和国际舆论的反对,但我坚信他的政策会最终得胜,有利于美国和世界人民的长远幸福。假如特朗普也像前几任美国总统那样行事,美国和世界也许不到50年,极可能被红色极权主义或伊斯兰极权主义化,人类将会大退化,人类文明将大倒退。前景非常可怕!

 

而特朗普的上台,正是美国民主自由制度的产物。他敢实行这样的政策,正是美国宪法授予了他这样的权力。而美国宪法和美国的民主自由制度不正是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精心设计的结晶吗?由此,又怎能说美国国父们不是要建立一个民主国家,而是要限制民主呢?

 

面对这样的大问题,要说的实在太多,但本文只能先说到这里。只是最后必须简要谈及冯文所谓的美国民主的黄昏,中国民主的希望。

 

本文开头就指出,冯先生的文章很长,落脚点只是断言美国民主已走到尽头,中国民主则刚刚出现,民主的希望在中国!只能在中国!对此,我觉得有点荒唐!

 

中国虽有5000年的历史,但一直被残忍的封建专制制度统治着,继这种专制制度之后的又是更加残忍无比的60多年的共产极权主义统治,从来没有过什么民主;美国建国240多年的历史始终是民主自由制度占统治地位。就凭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历史结构,也不能将中国和美国在政治上相提并论,更何谈什么美国民主的黄昏,中国民主的希望!

 

现实更是:美国民主虽然还有弊端和局限性,但它有自我调节和提升的机能;中国根本不存在现代民主理念和机制,有的只是红色极权主义凶残统治的顽固性,红色极权主义者至死也不想放弃极权统治,它不仅在强化中国的极权统治,正在疯狂地把这种极权统治推向全世界!如此,中国民主的希望又在哪里?荒谬之极!荒谬之极!

 

当然,我这里指的是对极权主义统治者而言的,中国广大受压迫者争取民主的希望不在此列。他们的民主希望是存在的,而且是可能实现的!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