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无忧:秋子亮剑容貌歧视系列(之一、之二)(图)


(2007年2月08日 )

秋子亮剑容貌歧视之一

    
     河南女孩秋子,被总部设在上海的一家大型英语教育机构考试录用并派遣到旗下某学校任教,结果竟被此校以\"容貌欠佳\"之由予以拒绝。秋子与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被告知这\"百分百是你的责任\",\"很遗憾\",该公司可以\"撕毁合同\"。而所谓\"容貌欠佳\",大概是指秋子由于幼年曾患脑积水而使头看上去比一般人稍大一些。(参见2007年2月3日大河报第A13版)
     我从朋友那里知道秋子的故事是在一个月之前。作为一名关注就业和受教育歧视的法律工作者,敏感的意识到这是一个极其典型和猖狂的容貌歧视、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事件。在与秋子会面之前,我曾担心秋子目前的状态。然而与她接触后,我立刻被她的健康、热情、善良和勇敢所打动。这个自幼不幸的女孩,曾在出生时被当作死婴,做过大手术,却一路坚强的走来,而且把自己的不幸化作对社会的爱,积极从事于公益事业,从大一开始投身艾滋病防治工作,并为因患传染病而不能上学的孩子们授课。她取得有大学专科文凭和教师资格证书。从任何一方面来看,她都是身心健全的,心灵美丽的。那所号称\"第一\"的公司在招用并培训、分配她之后,却提出一个所谓容貌欠佳的拒绝理由,何其荒唐乃尔?
     秋子是勇敢的,自信的。秋子没有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而是选择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向这种毫无根据的怪诞标准\"亮剑\"。我清楚的记得,早在2003年,有位名叫张静的天津女士,由于\"容貌丑陋\",求职时竟然面试千次无一成功,这位女士恳求社会给个\"生存的机会\"。最终结果竟然是,一家美容院免费为其做整容手术后,张静得到了第一份工作,养老院护理员。张静整容后不久,又有一位\"丑男\"的遭遇被报道出来,大学生胡玉成因容貌问题在毕业后两年先后为上百家单位拒之门外。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对\"悦目情结\"与\"容貌歧视\"的广泛讨论。与张静、胡玉成的遭遇相比,秋子的故事似乎还没有那么的荒诞。然而与张静、胡玉成等人士不同,勇敢的秋子不再选择沉默和忍受,而是 亮出了中国\"反容貌歧视\"的第一剑。
     近年来我比较关注就业与教育等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我国作为乙肝大国,有将近总人数10%即1.3亿的国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大约3千万是乙肝病人。长期以来,由于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错误认识,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处处夹击、处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氛围。近年来不少人士挺身而出,依法亮剑维权,最著名的如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乙肝歧视案,造成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重视,很大的改善了社会风气。除乙肝歧视以外,在就业等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各式各样的歧视标准,例如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残疾歧视等。长久以来,这些歧视标准被非法实施和默默忍受着,然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一个个勇敢的人站出来反抗,每一个依法维权事件的出现,都是社会法治进程的一小步。反性别歧视的案件有了,反身高歧视的有了,反对女性不能与男性同龄退休的案例有了,反残疾歧视的案例有了,反户籍歧视的案例有了......
    而秋子这个坚强的女孩,要勇敢的第一个站出来,要用法律武器来否定荒唐的容貌歧视了!
     法律是人民的圣经,宪法写满公民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生命在于我们的运用和保卫。
     就业领域,一切不是因为工作岗位本身本质所需要的因素,而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均为歧视,均为非法,其结果均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既为宪法、劳动法所禁止,亦为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公约)所否定。为权利而反抗的人是捍卫法治的勇士,其意义不止于个案,而将有深刻的影响。值此秋子前往上海亮剑之际,
    谨以此文作为支持。
    
     蓝无忧,2007年2月3日
    

秋子亮剑容貌歧视之二

    
     秋子亮出反容貌歧视第一剑,引起社会关注,毫无疑义将是2007年值得书写的法治事件。我将紧随事件的进展,发表意见。
     根据中国青年报2月8日《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双方都称是受害者》,我了解到秋子与昂立公司2月7日在上海徐汇劳动局劳动调解的情况。秋子坚称受到容貌歧视,并且已经被公司解除合同。而公司则一面否认存在歧视,一面否认解除了合同。公司表示与秋子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解除,只是尚未安排工作,赵炎代表不了公司,云云。
     我认为,秋子应厘清思路:是坚持确认劳动合同已因公司对自己容貌歧视而单方撕毁这一侵权与违约竞合这一事实呢,还是在适当时机肯定公司对\"容貌歧视\"的否定(公司这一否定,首先是否定自己曾对秋子实施过容貌歧视,其次表明公司自己意识到\"容貌歧视\"本身是错误的、应否定的。秋子如肯定,只在肯定公司对\"容貌歧视\"的否定,而非肯定其对自己是否实施歧视的辩解。),并要求继续、及时、合格履行合同?当然还有其它的选择。
     如何选择,在于对如何实现发起和关注这个反容貌歧视、维护平等就业权行动目标的思考。1、这个目标(即禁止一切就业歧视),是崇高神圣并与我们每一个人相关的。2、在以个案维权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参与战斗的个人(例如秋子),并不能被作为工具,而他/她自己本身就是目的。必须把参与斗争的个人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3、要讲求方法,要讲求策略,特别在个案中要有理有利有节。在个案中,既要达到所追求的正义目标,也要最有利于参与战斗的个人。我认为在反歧视的维权案中,完全可以也必须做到两方面的统一。
     在一起乙肝歧视案子中,被侵权战友在证据和舆论都有利的情况下,接受被告单位的和解提议,获得较充分经济补偿后撤诉,不少人曾认为\"不解气\",\"功亏一篑\",\"失败了\",而我则肯定这个案子\"实质胜利\"--既符合反歧视这一目标,也有利具体行动者。被歧视者得到心理和物质上的安抚与填补,侵权者付出了名誉和经济上的代价且被迫承认歧视是非法的(尽管否认自己实施过!),更重要的是社会大众加深\"歧视是政治不正确的\"这一认识。只要能达到这些,反歧视斗争,走到哪一步,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都不必拘泥。
     从报道上看,秋子称合同已被撤销,而公司称并未撤销,俨然成了争论焦点。实际上,由秋子证明合同已被撤销,确实很困难,只能从赵炎(表见代理?)的谈话及合同较长时间未被履行这一事实进行推定。公司辩解合同并未经正当程序撤销因而还有效存在,似乎更有依据。如果继续在合同被撤销与否上争论,我觉得有些不妥,应换个思路。
     事实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署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各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据此,并非只有擅自撕毁合同才违约,单纯\"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就已经违约且违法了!
     秋子去年被该公司莫名其妙的打回来之后,无人告知一个明确说法,唯一例外是名片上印着该公司\"师训部经理\"的工作人员赵炎。秋子相信他,因而相信自己已被拒用了。而现在公司否认赵炎的权限,竭力证明这只是缺乏沟通的误会。--我想问,如果不是秋子毅然挺身亮剑,引起巨大关注,该公司(除了赵炎!)会作出回应和澄清吗?如果不是毅然亮剑,除这个公司,没人知道这个劳动合同现状究竟怎样,是否存在和有效,只知道一个事实,就是秋子一直在\"待业\"而无人管问、无人接洽。现在公司承认存在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很好,当初还担心你们不承认呢(因为合同文本只在公司,秋子没有!)。--然而即使没被撕毁,单是单方没有依法及时、合格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已是违反劳动法和违约了。不履行或未履行也是一种违约,应着眼于此。
     因此,我的看法是:尊重秋子的判断,以秋子的权益最大保障为思考点,在公司明确承认\"容貌歧视\"是一种非法的、不道德的、应禁止的行为的前提下(公司不是答应公开道歉吗?),或选择协商解除合同(由公司适当补偿),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付一定的违约金或其他形式补偿,并迅速安排合适工作)。有理有利有节,社会效果与个体正义并得。
    
     蓝无忧,2007年2月8日
    
    




秋子展示教师培训合格证

秋子展示昂立国际教育教师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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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无忧:秋子亮剑容貌歧视系列(之一、之二)(图)


(2007年2月08日 )

秋子亮剑容貌歧视之一

    
     河南女孩秋子,被总部设在上海的一家大型英语教育机构考试录用并派遣到旗下某学校任教,结果竟被此校以\"容貌欠佳\"之由予以拒绝。秋子与该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被告知这\"百分百是你的责任\",\"很遗憾\",该公司可以\"撕毁合同\"。而所谓\"容貌欠佳\",大概是指秋子由于幼年曾患脑积水而使头看上去比一般人稍大一些。(参见2007年2月3日大河报第A13版)
     我从朋友那里知道秋子的故事是在一个月之前。作为一名关注就业和受教育歧视的法律工作者,敏感的意识到这是一个极其典型和猖狂的容貌歧视、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事件。在与秋子会面之前,我曾担心秋子目前的状态。然而与她接触后,我立刻被她的健康、热情、善良和勇敢所打动。这个自幼不幸的女孩,曾在出生时被当作死婴,做过大手术,却一路坚强的走来,而且把自己的不幸化作对社会的爱,积极从事于公益事业,从大一开始投身艾滋病防治工作,并为因患传染病而不能上学的孩子们授课。她取得有大学专科文凭和教师资格证书。从任何一方面来看,她都是身心健全的,心灵美丽的。那所号称\"第一\"的公司在招用并培训、分配她之后,却提出一个所谓容貌欠佳的拒绝理由,何其荒唐乃尔?
     秋子是勇敢的,自信的。秋子没有选择忍气吞声,默默忍受,而是选择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向这种毫无根据的怪诞标准\"亮剑\"。我清楚的记得,早在2003年,有位名叫张静的天津女士,由于\"容貌丑陋\",求职时竟然面试千次无一成功,这位女士恳求社会给个\"生存的机会\"。最终结果竟然是,一家美容院免费为其做整容手术后,张静得到了第一份工作,养老院护理员。张静整容后不久,又有一位\"丑男\"的遭遇被报道出来,大学生胡玉成因容貌问题在毕业后两年先后为上百家单位拒之门外。一时间引起了社会对\"悦目情结\"与\"容貌歧视\"的广泛讨论。与张静、胡玉成的遭遇相比,秋子的故事似乎还没有那么的荒诞。然而与张静、胡玉成等人士不同,勇敢的秋子不再选择沉默和忍受,而是 亮出了中国\"反容貌歧视\"的第一剑。
     近年来我比较关注就业与教育等领域的\"乙肝歧视\"问题。我国作为乙肝大国,有将近总人数10%即1.3亿的国民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大约3千万是乙肝病人。长期以来,由于对乙肝病毒传播途径的错误认识,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处处夹击、处处歧视乙肝携带者的氛围。近年来不少人士挺身而出,依法亮剑维权,最著名的如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乙肝歧视案,造成社会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重视,很大的改善了社会风气。除乙肝歧视以外,在就业等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各式各样的歧视标准,例如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残疾歧视等。长久以来,这些歧视标准被非法实施和默默忍受着,然而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一个个勇敢的人站出来反抗,每一个依法维权事件的出现,都是社会法治进程的一小步。反性别歧视的案件有了,反身高歧视的有了,反对女性不能与男性同龄退休的案例有了,反残疾歧视的案例有了,反户籍歧视的案例有了......
    而秋子这个坚强的女孩,要勇敢的第一个站出来,要用法律武器来否定荒唐的容貌歧视了!
     法律是人民的圣经,宪法写满公民的权利,而这些权利的生命在于我们的运用和保卫。
     就业领域,一切不是因为工作岗位本身本质所需要的因素,而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均为歧视,均为非法,其结果均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既为宪法、劳动法所禁止,亦为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歧视(就业和职业)公约》(第111号公约)所否定。为权利而反抗的人是捍卫法治的勇士,其意义不止于个案,而将有深刻的影响。值此秋子前往上海亮剑之际,
    谨以此文作为支持。
    
     蓝无忧,2007年2月3日
    

秋子亮剑容貌歧视之二

    
     秋子亮出反容貌歧视第一剑,引起社会关注,毫无疑义将是2007年值得书写的法治事件。我将紧随事件的进展,发表意见。
     根据中国青年报2月8日《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双方都称是受害者》,我了解到秋子与昂立公司2月7日在上海徐汇劳动局劳动调解的情况。秋子坚称受到容貌歧视,并且已经被公司解除合同。而公司则一面否认存在歧视,一面否认解除了合同。公司表示与秋子存在劳动关系,且未解除,只是尚未安排工作,赵炎代表不了公司,云云。
     我认为,秋子应厘清思路:是坚持确认劳动合同已因公司对自己容貌歧视而单方撕毁这一侵权与违约竞合这一事实呢,还是在适当时机肯定公司对\"容貌歧视\"的否定(公司这一否定,首先是否定自己曾对秋子实施过容貌歧视,其次表明公司自己意识到\"容貌歧视\"本身是错误的、应否定的。秋子如肯定,只在肯定公司对\"容貌歧视\"的否定,而非肯定其对自己是否实施歧视的辩解。),并要求继续、及时、合格履行合同?当然还有其它的选择。
     如何选择,在于对如何实现发起和关注这个反容貌歧视、维护平等就业权行动目标的思考。1、这个目标(即禁止一切就业歧视),是崇高神圣并与我们每一个人相关的。2、在以个案维权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参与战斗的个人(例如秋子),并不能被作为工具,而他/她自己本身就是目的。必须把参与斗争的个人的利益,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3、要讲求方法,要讲求策略,特别在个案中要有理有利有节。在个案中,既要达到所追求的正义目标,也要最有利于参与战斗的个人。我认为在反歧视的维权案中,完全可以也必须做到两方面的统一。
     在一起乙肝歧视案子中,被侵权战友在证据和舆论都有利的情况下,接受被告单位的和解提议,获得较充分经济补偿后撤诉,不少人曾认为\"不解气\",\"功亏一篑\",\"失败了\",而我则肯定这个案子\"实质胜利\"--既符合反歧视这一目标,也有利具体行动者。被歧视者得到心理和物质上的安抚与填补,侵权者付出了名誉和经济上的代价且被迫承认歧视是非法的(尽管否认自己实施过!),更重要的是社会大众加深\"歧视是政治不正确的\"这一认识。只要能达到这些,反歧视斗争,走到哪一步,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都不必拘泥。
     从报道上看,秋子称合同已被撤销,而公司称并未撤销,俨然成了争论焦点。实际上,由秋子证明合同已被撤销,确实很困难,只能从赵炎(表见代理?)的谈话及合同较长时间未被履行这一事实进行推定。公司辩解合同并未经正当程序撤销因而还有效存在,似乎更有依据。如果继续在合同被撤销与否上争论,我觉得有些不妥,应换个思路。
     事实上,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签署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签订各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据此,并非只有擅自撕毁合同才违约,单纯\"拒不履行劳动合同\"就已经违约且违法了!
     秋子去年被该公司莫名其妙的打回来之后,无人告知一个明确说法,唯一例外是名片上印着该公司\"师训部经理\"的工作人员赵炎。秋子相信他,因而相信自己已被拒用了。而现在公司否认赵炎的权限,竭力证明这只是缺乏沟通的误会。--我想问,如果不是秋子毅然挺身亮剑,引起巨大关注,该公司(除了赵炎!)会作出回应和澄清吗?如果不是毅然亮剑,除这个公司,没人知道这个劳动合同现状究竟怎样,是否存在和有效,只知道一个事实,就是秋子一直在\"待业\"而无人管问、无人接洽。现在公司承认存在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很好,当初还担心你们不承认呢(因为合同文本只在公司,秋子没有!)。--然而即使没被撕毁,单是单方没有依法及时、合格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就已是违反劳动法和违约了。不履行或未履行也是一种违约,应着眼于此。
     因此,我的看法是:尊重秋子的判断,以秋子的权益最大保障为思考点,在公司明确承认\"容貌歧视\"是一种非法的、不道德的、应禁止的行为的前提下(公司不是答应公开道歉吗?),或选择协商解除合同(由公司适当补偿),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付一定的违约金或其他形式补偿,并迅速安排合适工作)。有理有利有节,社会效果与个体正义并得。
    
     蓝无忧,20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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