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宣函[2001]55号)
在一个东西南北中,党要“领导一切”的同时,还要荒唐地高喊“依法治国”的时代,将折射这个国家、这个民族、三个历史横段面的人权个案押上社会手术台,接受舆论聚焦、良心追问与法律剖析及普世价值观再审视,那些笔墨书写的谎言,便还原成为了行为书写的事实。青岛市中级法院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三次宣判本作者的非法事实,充分力证了中国法治不是在进步,而是在毫无底线地大滑坡。
“民主墙时期”一判牟传珩
1978年“民主墙时期”,本作者得助于一批仁人志友响应,发起组织了“民主志友学社”,创办了《民主志友论坛》和《理论旗》两份刊物(判决书还确认我“参与主办《海浪花》”,其实我在《海浪花》时间很短),曾以“鲁基”为笔名,发表倡导社会变革,民主开放的理论文章。1981年元旦,我受北京大学方觉等22名学生代表之托,为他们起草的《新闻出版法》公开征集签名。为此,本作者第一个在后文革时代的青岛,自行召集公民于政府汇泉广场,公开发表人权演讲,促进国家制定新闻出法。
1981年春,邓小平将全国如火如荼的民间组织与民间刊物定性为非法,对全国民运人士大肆逮捕判刑。1981年4月12日,我也被捕入狱。当时,“改革开放”初期,社会批判、反思文革无法无天及“人民思想解放运动”尽管遭遇了逆流,但时代变了,党内开明派还有相当的话语权,特别是当时刚刚推行新的两法(刑法与刑诉法),公检法“拨乱反正”,执法比较认真。1981年的青岛中级法院,集体意识相对开明,抢在全国统一处理民主墙时期“两非案件”前,率先开庭审理了我的案件。由于本作者在狱中拒不认罪,多次绝食,社会流传我已绝食亡命,对他们构成压力。开庭前,中共青岛市委特别委派出了市委理论学习室主任周永仁和宣传部副部长(青岛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宿良箴两位干部,作为本案的陪审员,与我“平等讨论”了三天的理论问题,试图在理论上说服我,以缓解我的对抗情绪。但经过三天“平等讨论”之后,我反倒说服了他们认定我无罪。法庭上,本人坚定宣称:法庭无权审判一种思想、一种理论是否犯罪,而只有时间才能做出正确与否的裁定。法庭认真听取了我的申辩,审查了我的全部文章后认为,应予无罪释放。当时的青岛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本案合议庭,也都是这个意见。但山东省委下令,只能判我有罪才能释放(青岛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本案合议庭意见本案卷宗都有记录,历史无法改变)。因此,法庭在认定我“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同时,仅是把我在押一年时间折合成“两年管制”,当庭释放。释放前,本案审判长孙健,公诉人朱文英,以及市委干部宿良箴、周永仁一同找我谈话,大意是:我们已要求你们单位保留你的公职,你单位来车在等候接你回去上班。今后工作不要背包袱,政治不受歧视,经济不受影响。当时仅有20多岁的本作者,始终认为一种健康的社会,一个文明的政府,是离不开持不同政见者的批判与砥砺的。然而没想到,本作者刚踏出监狱那禁锢性的方块,便又陷进了社会监控的大监狱。接下来,中国的法制现实便在邓小平“坚持四项原则”主导下,一路下滑。全国各地所谓“非法刊物、非法组织负责人”都相继被报复性地加重了处罚,轻则5年以上,重则10年以上。
“江、胡时期”二判牟传珩
2001年中国人权新闻发布(第三十二号)文稿《罗格说奥委会不管人权,中国政府应声逮捕异议人士牟传珩》一文写到:“牟传珩被以‘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正式逮捕。青岛市国家安全局的警察,8月28日下午六点多钟前往牟传珩家,向家属宣读青公刑字(2001)017号逮捕通知书。这一逮捕通知恰巧发生在国际奥委会新任主席罗格访问北京,并且向国际媒体明确表示奥委会不管人权之后。在罗格说出‘监督、游说或者影响人权不是国际奥委会的任务’后,相隔不到24小时,中国政府就正式逮捕了山东异议人士牟传珩。”
2001年7月12日,国际奥申委投票决定2008年奥运承办国前夕,为控制民间“持不同政见者”行踪,青岛便制造了“燕鹏偷越国境案”(已经事实验证为假案),招之国际舆论哗然。本作者当即仗义执言,撰文指责公权力侵犯人权。青岛公安当局突然将矛头转向了本作者,借口本作者曾撰写8篇批判阶级斗争意识形态及传统社会主义错误实践的理论文章,于2001年8月13日,再次将本作者悲剧性地押上了囚车,由此经历了长达两年的超期羁押,两次违法重复起诉,五次延期审理(检察院“建议”延审四次,法院报批延审一次)。
本案业经青岛市检察院起诉后,其深知他们“以言治罪”违法、违宪,在海内外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于2002年3月22日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然而,一个月后(2002年4月26日),青岛市检察院又在权力意志的干预下,不顾程序正义,在没有任何新事实与新证据的情况下,又就此8篇理论文章,用同一份起诉书,只字未改地再次违法重复起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然而,横跨了从江泽民,到胡锦涛两个时期的青岛中级法院,已经沦落到唯令是从、权力奴仆的地步,竟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于不顾,赤裸裸地违法再次重复受理本案,并最终以本作者“态度不好”为借口,判刑3年,并附加剥权5年(这种附加刑超过主刑的做法,首创了中共司法判例记录),而且其判决依据竟是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回复青岛市政法委的一份审读意见(青宣函[2001]55号《关于对牟传珩几篇文章的审读意见》)。这种由中共主管意识形态的宣传部门,审判文章观点,制造“执法依据”的做法,不仅是典型的“以党代法”,且是让运动员做裁判员。由此可见,从江泽民到胡锦涛时期,青岛中级法院如此不加掩蔽的执法违法,揭示了后文革时代中国法治节节滑坡的司法黑幕与铁证事实。
习近平时期三判牟传珩
由于青岛市中级法院二次违宪、违法对本作者判刑,不仅毁了我的一生,致使后半生失去工作,没有分文生活待遇,而且花甲之年办理退休时,竟被青岛市社保局在未出示依据、告知理由等任何行政程序情况下,仅仅依据连主体都已撤销了的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信件,非法剥夺了1993年前所在单位的全部“视同缴费工龄”,导致无法正常退休和没有分文医保待遇。面对如此不讲法律,不遵程序,且无法申辩,不能复议,“一剑封喉”的严重违法行政。本作者只能奋起维权,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然而,青岛中级法院公然置国家现行明确有效法律法规与司法生效判例于不顾,颠覆性地全面否定了现行法律法规与法律适用原则,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权益”的明确规定,驳回了我的诉求。这种非法剥夺他人工龄,将退休老人排除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外,既不符合国家社保改革的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更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径。国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国发(1995)6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据此,现在全国许多地方已经不再执行阶级斗争年代的(59)内人事福第740号复函的对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甚至全国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代表,也已提出第5356号建议,要求人社部明确在全国各地废止(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导致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限制。现实中不少判例也已否定了(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合法性。
然而,青岛市中级法院却“反时代潮流”而动,强行做出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恶例。他们开庭时不仅一再回避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禁止本作者“民告官”行使发问权,且公然否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 (法释〔2018〕1号)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之权威结论。这种强行以过时信函“减损公民权益”的宣判,无疑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盘否定。
青岛中级法院行政庭如此坚持用法槌断送劳动者晚年的退休生路,注定将本可以依法解决的民生问题,激化成被迫抗争解决的政治问题。本文为此曾给青岛中级法院行政庭网上赠送锦旗一面:“反法治国排头兵,媚官欺民马前卒”。
习近平时代青岛市中级法院三判牟传珩,最终彻底剥夺了本作者终生生活所需与医保待遇,用法槌宣判了本作者退休权利的死刑,这是一种刑事、民事不分,从政治迫害发展到经济迫害的全方位封杀。上述青岛市中级法院三个时代,三判本作者事实的本身,无可置疑地印证了中国公权力违宪非法,也再次验证了东西南北中,党要“领导一切”条件下的 “依法治国”,对所有公民权利都不是福音。中国法治毫无底线地一再滑坡的事实印证:中国法治已进入了最荒唐的时代:政府不依法行政;法院不依法审判——最不讲道理的是政府;最不讲法律的是法院。
附: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青宣函[20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