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國前總統瓦茨拉夫。哈維爾(V’aclav Havel)1999年4月29日在加拿大渥太華對國會兩院議員演說。他就國家及其未來地位問題所陳述的新世紀價值觀,被概括為「人權高於國家主權」,已成為新世代人權運動最響亮的口號。
首先,哈維爾說:「一切迹象都表明,民族國家的榮譽,作為每個民族共同體的歷史高潮,作為世俗的最高價值——事實上唯一允許為之殺戮或值得為之捐軀的價值——已經盛極而衰。數代民主人士的啟蒙努力,兩次世界大戰的可怕經歷,『世界人權宣言』的由此採納,以及我們文明的全面發展,正逐漸使人類認識到個人比國家更重要(A human being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State)」。
他又說:「對國家主權的頂禮膜拜,必將不可避免地溶於一個人人相連的世界,無論我們是否願意,大家對每件事的發生都負有責任。很明顯,對自己國家盲目熱愛—— 一種認為愛國至高無上的熱愛,一種僅因是本國就為其行動尋找藉口的熱愛,一種僅因有差異就拒絕任何其他事物的熱愛——必然變成危險的時代錯誤,變成醖釀衝突的溫床,最終更成為難以估量的人類痛苦之源。我相信,在即將到來的世紀,大多數國家會逐漸地廢棄那種不干涉的觀念,即別國所發生的一切,對那裏人權狀況的衡量,都與己無關。」
他進一步說:「有一個價值高於國家,這價值就是人。眾所周知,國家是為人民服務的,而不是相反。如果一個人為其國家服務,此服務只應達到這樣一種程度,即有必要使國家更好地為它的所有公民服務。人之權利高於國家權利(Human right rank above the right of states),人之自由所構成的價值高於國家主權(Human liberties constitute a value higher than State sovereignty)。就國際法而言,保護個人的條款優先於保護國家的條款。
因此,每個國家應從我民族之利益這出發點解放出來,因為這種權益傾向於分裂而不是團結。有一種東西高於國家的利益,這就是我們信奉的原則。這些原則能使世界聯合而不是分裂,可作為衡量國家利益的合法性之標尺。在今天的世界上,如果我們的命運己融為一體,如果我們每個人都為所有人的未來負有責任,就不應容許任何人,哪伯是國家,來限制人民履行這個責任。有些事物高於我們的利益,那就是我們擁有的原則,利益則應基於原則。」
1999年,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人權高於主權」國際理論為據,發動人道干與之科索沃戰爭,最終讓科索沃得以獨立。哈維爾以此為例作出評說:「北約盟軍正在進行反對米洛舍維奇種族滅絕政權的鬥爭。如果可以說有一場戰爭是基於道德理由,將人權置於優先於國家利益的地位,那麼這場戰爭正是如此。這大概是第一場不圖利,為堅持某種原則和價值的戰爭。盟軍在戰鬥,因關心他人的命運而戰 ,因有正義感的人不能坐視別國人民遭受國家政權屠殺而戰 。這場戰爭表明,人權先於國權(human right precedent for the right of states)。 在我看來,這次戰 爭為未來立下重要的先例,它己經明確宣告:不許屠殺人,不許驅逐人出其家門,不許虐待人,不許剝奪人的財產。它也己證明,人權不可分割,對一人不公,即對大家不公(if injustice is done to some, it is done to all )。」
最後,他說:「我一直思索這個問題:為甚麼人類有特權要求任何權利?我總是不可避免地得出這個結論:人之權利,人之自由,人之尊嚴,具有超凡脫俗的最深根源,超越世俗的世界。其價值之神聖,人們甚至將其置於自己生命之上,其意義既無窮且永恆。讓我對有關國家及其未來作用給予以下結論:國乃人創,人乃神創(The State is a human creation, humanity is a creation of God)」。
徹底顛覆了傳統的「主權高於人權論」的「人權高於國家主權論」,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社會逐步發展出來的新的人權理論,有其深厚的法理根據,為世人承認,成為普世的準則。根據港大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的文章《主權和人權的歷史和法理學反思》可以看到人權思想的發展。文中指出:「現代人權思想誕生於十八世紀西歐的啟蒙時代,盧梭對西方人權和主權的思想發展有劃時代的影響。『主權在民』就是他的主張,即國家的主權不屬於國王,也不屬於某個統治集團或統治階級,而屬於全體國民。自由和平等是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
「盧梭的思想影響1789 年法國大革命時國民議會通過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941年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必須尊重四種自由:言論和表達的自由,敬拜上帝的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1945 年聯合國成立,在聯合國憲章中,不單包涵原有的主權原則,和平原則,還肯定了新的人權原則和自決原則作為世界性的道德,法律和文明準則。」
「1948 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為世界各國就其怎樣對待其人民訂下了普世性的道德準則。從此,一國的統治者怎樣對待其人民,可以名正言順地為整個國際社會的關注事項。之後各國締結參加的國際人權公約相繼起草而成,其中有:『自決意味着殖民地人民有脫離宗主國的管治而自己組成獨立的主權國』的條文。」
陳教授在文章中說:「中國政府和內地學者大都反對『人權無國界,人權高於主權,不干涉內政原則不通用於人權問題』等盛行於西方的觀點。但歷史證明政府是人權的最大守護者,也常是人權的最大侵害者。西方人權思想的精髓在於以人民主權代替專制主權,以人權來制衡國家主權。當個別國家裏的人權受到嚴重侵害時,由國際社會採取和平合理的行動以圖補救,不失為正義的伸張。」
他最後說:「主權原則是世界各國和平共存的基礎,它是照顧現實的,人權原則把我們引向一個更合理,更正義和仁愛的世界,它是理想的呼喚。」
中共自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法理主權,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今年初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四十周年紀念會上,首次提出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推行全面促統。 如今「九二共識」變成「一國兩制」再進階為台灣方案。台灣正受着共產中國的侵略:軍事恫嚇,外交孤立,經濟收買,地下滲透,中共併吞台灣之心昭然若揭。台灣人民必須立刻奮起反抗,保衛台灣。
台灣許多學者、教授非常苦心地作出學術研究,根據二次大戰後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條約、台北條約等關於台灣地位問題的條約,求證台灣主權地位未定論,尋求台灣領土是否屬於中華民國,尋求國際承認台灣主權。更希望解決中華民國是不是國家?或只是一個中國之下的舊政權,舊國號或非法政權等等。各種討論,各自闡述,沒完沒了,很難取得共識。
其實,「人權高於主權」的理念是台灣人民抵抗中共強硬推行國家統一的有力的武器。根據「人權高於國家主權」國際理論,人權高於國家統一,住民人權高於國家領士完整,住民可以自決住地的未來,進行自決公投,如加拿大魁北克省,蘇格蘭,斯洛伐克等國。自決公投並不等於獨立公投,自決公投是還權於民,彰顯人權高於一切的一種機制,獨立只是其中的選項。「香港眾志」袐書長黃之鋒因主張民主自決,被選舉主任蔡亮硬是把自決與獨立劃上等號,裁定他的提名無效。主張自決並非等同主張獨立,黃之鋒被剝奪參加區議會選舉的資格,是一種荒謬的政治打壓。
我贊成台灣推行住民自決公投,不是獨立公投。台灣實際上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有軍隊,有三權分立政治架構,有民主選舉制度。但每次當選的政府為甚麼總要提出一個兩岸關係問題?總要看中共的面色,總要像香港一樣忍受中共的滲透侵蝕?
台灣人民不論藍綠,不論國民黨或民進黨以及各種政治人物,如果真心愛護台灣,便應該放下政黨和個人私利,尊重自決公投制度,尊重住民的撰擇,是統一?是獨立?是一國兩制?是維持現狀?台灣是否中國的一部分?讓台灣人民勇敢地站起來決定台灣的未來,讓基本人權回歸台灣人民。
希望台灣人有智慧有勇氣,先作好普世價值教育工作,再作好軍事準備,然後發動住民自決公投,由全體住民決定台灣的命運,與中共來一次生死的決戰,永遠擺脫中共的羈絆。
2019年11 月7 日
(本文原刊於台灣《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