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著名的NGO组织——“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盟),近日突遭北京市税务部门高达142万元的处罚。与此同时,北京市民政局还将“公盟”创办的法律研究中心以未经登记注册为名予以取缔,并派人查抄了“公盟”的办公室,抄走大批财产和物品。这个公权力向民间组织开刀的经典案例,已经成为当今中国一个特别具有标识性的政治事件。

近年来,世界各国正在发生一种深刻的、而且是极其重要的社会结构性变革,被舆论称之为“全球结社革命”,即国家和市场以外大范围的社会机构风靡全球,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这些机构被冠以“非营利的”、“自愿性的”、“第三的”或“独立的”部门,包括政党、媒体、维权联盟、利益集团、监督群体等成千上万的环保组织、劳工组织、人权组织、反腐败组织、职业协会等等,这些非营利部门构成了所谓的“公民社会”。正是由于“公民社会”的迅猛发展,使国家的官权与民权冲突得到了有效缓解。

然而,在现代中国,国家观念中长期认同“大权力中心论”,排斥公民社会的形成。特别是中共建政后,政府有审批、约束民间社团的绝对权力,打压、遏制公民自由结社,已成为了社会常态。这从根本上背弃了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宪政原理。正是在当今中国法制如此坎坷多舛、荆棘丛生的现实面前,“公盟”不幸中箭,喋血在中国特色的制度污垢中,才使这一经典的案件不仅具有重大的新闻效应,更具有政治伦理的辨识价值。

众所周知,“公盟”本是北京为数不多的民间组织之一,其简单的诉求就是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来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并通过寻求典型个案的解决来促进国家体制的进步,带动民间社会成长。“公盟”自成立以来,曾经参与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的诉讼:孙志刚案、陈光诚案、《南方都市报》案、毒牛奶案、邓玉娇案,以及最近对“绿坝”软件提出法律意见等等。这些案件对推动中国法制与民间维权都具有标本性的意义。“公盟”主要是与耶鲁大学法学院进行项目合作,包括北京户籍制度改革的研究;提出新移民准入制度的建议;为小区业主维权呼吁;反对打工子弟学校强制拆迁;为一系列极端冤案提供法律援助;提出司法改革建议等等。因此,可以说“公盟”的理念相当温和,行止极为有度,可以有效地发挥缓解官民冲突的良性作用。“公盟”的成员包括许志永、滕彪、浦志强和李方平等众多学者与维权律师,其顾问还有江平、茅于轼和贺卫方等著名公共知识分子。

“公盟”的前身生成于2003年10月,由对收容遣送制度提出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的“三博士”许志永、滕彪、张星水发起的“阳光宪政”更名而来。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的制度性原因,他们因到民政部门申请社团组织不被受理,才迫不得已到工商部门注册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这一事实本身,恰恰验证了只有在中国特色这样的怪胎制度里,才能出生“公盟”这样的“怪胎组织”。“公盟”本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非营利民间组织,在中国居然因没有“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而不得不注册成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并且每年还要向工商和税务机关缴纳各种费用与税款。这种不让民间机构登记、迫使其戴上沉重的经营与赋税双重枷锁的现状,显示出中国的NGO组织被制度性逼成“怪胎”的身份困境。在一种正常的法治国家里,“公盟”所开展公益性质的法律研究和法律援助,本应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然而,今天在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中,“公盟”却被税务部门荒唐处以最高的五倍罚款,昭示出当权者运用公权力打击民间社会的本性。如此一个温和、理性的公益机构,居然由政府职能部门出面运用行政权力予以扼杀,其执法正当性伦理问题,就不能不引发全社会的广泛质疑。

世所诟病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早就对于社会团体做了许多限制。最大的限制即是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如果一个社团必须要挂靠到一个国家机构并得到国家机构的许可,那么这种法规公然违反的就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因此这个条例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在一个法制社会里,结社自由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建立任何非暴力组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结社行为设置障碍。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就是在剥夺民间行使结社权的自由。因此,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公盟法律研究中心”所依据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做出的“取缔决定书”(京民执取字[2009]第1号),毫无执法正当性,系严重违宪行为。

如今,北京当局对“公盟”通过税务巨额处罚与民政取缔查抄的双重联合打压,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将“公盟”这个公民社团组织扼杀在摇篮里。联想到不久前,一大批维权律师被官方以年度考核为借口而取消执业资格,再明白不过地透露出,中国当局为应对当下的社会公共危机,确保庆祝建政60周年,选择对“公盟”示范性打压的意图,就是要震慑当今中国日趋活跃的民间维权与民间NGO机构生长。由此可见,这是中国官方对NGO组织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次政治迫害事件。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官方对NGO组织的压制态度似有松动,社会开始接纳了一些非政府的或非营利的民间团体的诞生。但这些团体主要都是从事慈善、环保、教育、妇女、儿童等多方面的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公共发展事业。同时也有一些跨国公司,而且还有许多国际的NGO进入中国,开展相关的扶贫、环保、社会福利等事业。但公民社会的本质在于民间维权,而恰恰当今中国最需要的那些反腐维权方面的民间组织,却仍被政府严加拒绝。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使此类民间组织产生的准入条件更为苛刻,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一律被视为非法组织,都会遭到政府强制取缔与暴力镇压。因此,导致了中国的公民社会无法发育,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非正常的剧烈对抗中。

当前,中国社会之所以矛盾尖锐,难以排解,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现行国家结构中只有政府与公民两端、而没有“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政府与公民的直接矛盾与冲突,而没有缓冲领域。继去年贵州瓮安暴动、上海杨佳袭警、广东惠州群体骚乱事件和昆明连环爆炸等引发的官民冲突余波未止,2009年以来,恶性公共事件又频频发生,玉娇刺官、石首事件、乌鲁木齐暴力群体冲突等等,而官方的应对方式,同样都是更多的封杀舆论、打压维权和取缔民间团体,杜绝一切指向制度问题的反思与批判。

公民社会一向被视为推动民主建设的重要动力;民间组织的缺乏,则被看作是中国不能完成社会变革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如何对待民间组织的态度,就成为了一种解读中国政治改革状态的模式。然而,在中国政府的潜意识里,一直视公民社会为西方的“舶来品”,把反腐维权类民间组织看成是抵制或对抗政府的异己力量,甚 至是敌对组织。官方看到民间组织在苏东剧变和“颜色革命”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杯弓蛇影,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一元化控制权。如今北京向NGO组织开刀,致“公盟”大喋血而引发海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可谓一个最新例证。

“公盟”成员田奇庄先生谈到: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目前大部分中国民间非政府组织都会被当局以各种理由打压,“有的组织也受到了警告,也有被查帐的,所以说这些组织生存的状况实在是非常糟糕。但是我只是说有一些政府当中的顽固政治势力,他们对于社会的一点不同声音,一点进步,他们都容忍不了。对于我们所做的一些维权的事情。他们都非常地厌恶和痛恨。我觉得这些势力一旦占到上风,对我们的民族会是一个很大的灾难”。由此而论,扼杀“公盟”的黑手来自哪里,已经是言在其中了。

人类政治斗争史证明,单个的、分散的公民根本无力直接面对国家,更不可能与政府权力相抗衡。只有当社会能有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自愿参加,并以自治为基础的权利共同体与活动领域形成与政府权力对峙的另一翼,才能实现“有限政府、充分人权”这样的宪政目标。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宪法的主要任务不仅在于限制政府,更在于创立和保护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民社会。结社自由不仅是宪法必须确认的自由,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因此,中国的现代化变革,只有从彻底废除政府对NGO的准入制、转而实行公民自由登记制、放手发展民间社会成长才有出路。

眼下,“公盟”虽被官方不正当取缔,但“公盟”的精神并没死去。中国公民社会到来的脚步无人可以阻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