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性的进化和科技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总是在不断地向前推进,这种前进的动力和要求是全社会民众的共同事业与目标,也源于社会的共同力量。

所以,历史前进的脚步以及这种脚步的主人必然以社会大众为体现,任何小集团势力将自己强扮成历史的主人,或者将自己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以少数人的意志压制和劫持公众利益的做法,都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趋势相违背、与社会发展规律相对抗的非正义行为。

刘晓波主导的零八宪章和他所写作的文章,显然是出自于为了国家的进步、民族的发展,为了中国的社会公平所做的理性、温和与正义努力。正如刘晓波在他《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一文中所明确表达的那样:“非暴力维权运动不追求夺取政权的目标,而是致力于建设一个可以有尊严地活着的人性社会。”“非暴力维权运动不必追求宏伟的整体改造目标,而致力于在日常生活中践行自由”。

这种完全致力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冷静思考与良性努力,是对国家和民族有益的公益性行为,无论从行动目的还是致力于社会进步的手段上看,社会都无法理解:刘晓波先生何错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是中国签署的国际性人权文件,在这份世界人类的普遍价值宣言中,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1)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2)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3)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还是中国政府签署的这些国际性人权文件,对于刘晓波先生所拥有的言论自由,对于法律和人权赋予中国公民批评政府和参与建设国家的相应权利,都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刘晓波先生改良中国社会体制的言论和举动,何罪之有?

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目的,初衷也是站在社会大众利益的角度,而且是通过动员群众和领导群众进行革命宣传和武装斗争手段,才取得了后来的政权或胜利。无论是毛泽东、刘少奇、还是后来拨乱反正的邓小平,对于改良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都有过抛弃一党专政、完全站在民众利益角度说话的历史证明。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他们(指当时国民党中的顽固派——笔者注)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一党专政”,“中国的事情是一定要由中国的大多数人作主,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包办政治,是断乎不许可的。”

“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写道:“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成都有一百多学生要到北京请愿,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在四川省广元车站就被阻止了,另外一个列车上的学生到了洛阳,没有能到北京来。我的意见,周总理的意见,是应当放到北京来,到有关部门去拜访。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

刘少奇也曾说过:“有人说: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并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 (《刘少奇选集》上卷,第172─177页)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第三部分的第五款决定:“(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刘晓波先生现在所发表的言论,与共产党人在革命初期向社会宣传的宗旨、思想、承诺甚至决定,有什么本质的对立或反动吗?没有。刘晓波的所作所为不仅没有任何超越共产党人追求民主、自由以求得民族进步、社会公平的过分举动,其对于改良社会所持的理性态度,比共产党人早年推动社会变革的暴力手段要温和、谦恭、理性得多,刘晓波何罪之有?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并存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因素、生活习性、文化特点等等不同的现实区别,都决定了中国各民族应该联邦自治的社会必要;暴力对抗、流血牺牲的西藏和新疆等民族的冲突现实,台湾高度自治的分离现实,更显示了中国各民族或者地区权力联邦自治的必要。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第三部分“中国共产党的任务及其目前的奋斗”中的第二段第五条写道:“(五)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可见对于国体的定位,也是共产党人当初的意志选择,这应该不会是反对国家、民族的举动,而是为了找到一条更加利于中华民族团结奋进的道路。

日益失控的地方权力腐败,日益变得成本高昂的中国维稳、统一矛盾,都在证明中国社会需要建立一个尊重地方权力、抑制中央集权,避免高度、普遍腐败的联邦体制的必要。

联邦体制的设想只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凝集中国民众的智慧,更加有效地管理中国这片广袤而美丽的国土,更加公平、高效、和谐地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与富强。

无论是共产党人今昔思想的对比,还是与刘晓波所采用的方式相比,到底是谁在背叛社会公众,谁在颠覆一个本来应该是为民众、为社会、为民族尽责的政权性质,一目了然!

2009-12-26

主要参考文献:

1、《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693页。
2、《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http://www.jgzxe.com/Article_Show.asp?news_id=730 亦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131939.htm?fr=ala0_1
3、《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4月第1版,第313-329页。
4、《刘少奇选集》上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