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义工 何晶报道)本网义工获悉,2010年1月8日下午,北京人权捍卫者古川先生(原名:丁访关,护照号G38038779)欲乘坐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E通道过边检站准备登机时被阻止出境。

当时扫描古川的护照,没有通过扫描。然后,边检警察叫来一位男性负责人,告知古川需核实个人信息,让其在一旁的工作站等候,并由两名警察(其中一名警察的警号为:030503)陪同。这位负责人要求核实期间,古川不能与外界通话,还询问是否有同行人员以及出国目的。在等候期间,古川掏出手机看时间,却被警号为030503的警察要求关机,又限制了古川的通信自由权。等候大约20分钟后,一位负责人过来告知:“接有关部门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禁止出境。”当局并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凭口头一个命令便荒唐地剥夺了一个合法公民的出国权。

2010年1月10日下午,办理了改签手续的古川再次来到北京首都机场试图出关登机飞往曼谷,但再次被阻。与上次一样被告知需核实个人信息,让其在一旁的工作站等候,并由两名警察(两名警察的警号分别为:030786和030978)陪同。等候期间,古川说要上厕所,这两名警察也跟踪到厕所里边,站在古川旁边看着。等候大约20分钟后,一位女警察过来告知:“接有关部门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禁止出境。”古川质问,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这位女警察就把古川带到警号为030015,名字叫李志格的男警察那儿,说他是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边防检查总站的一位负责人,由他负责解答。古川质问: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几条?这位负责人却推搪接上级通知,具体细节及什么情况他们并不清楚,并建议古川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古川再次质问:你们核实信息是向哪个部门核实的?对方答:这是我们内部的工作流程,无法告知。当古川交涉让其拿出书面文件并赔偿未能正常登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时,都遭到了拒绝。

据古川介绍,2008年12月古川将护照(G24731271)遗落在朋友张祖桦先生家中,《零八宪章》发出前一天张祖桦先生遭北京警方抄家,古川的护照也被同时抄走,经过张祖桦先生几次交涉,北京警方也一直没有归还古川的护照。2009年3月,古川到派出所报失护照,之后北京警方仍一直没有回音。2009年11月,古川无奈只得去补办护照。虽然护照补办成功却被禁止出境,而合法公民古川并不具备当局口中号称的《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的任何情形,可见如此践踏公民出国权的行径荒唐至极。

附:《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解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边防检查总站电话:010-5810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