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律师杨金柱征集签名,要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进行解释,多名律师认为,那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条款,是一种歧视,会被滥用。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图片:湖南律师杨金柱要求高法对《刑法》第306条作出解释,并征集一万律师签名支持。(杨金柱博客/记者乔龙)
杨金柱称,要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释法,不是为了在重庆被定“律师伪证罪”的李庄,也不是为个人,而是为了17万中国律师。
据中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06条俗称律师伪证罪,众多人士在网上表示,这是一条专门针对律师的条款。其立法背景是因对律师不信任。在立法技术上,该罪界限不明。在司法实务中,则往往被扩大解释,成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利器,而实际却大多是错案。
资深律师朱久虎认为,他不知有关当局的立法动机,但就《刑法》第306条的法理角度来看,显然是一条恶法:“一部分人有可能按照非正当的程序,硬把这个罪名强加给一些律师身上,而不是他真的做了伪证。”
图片: 刑法第306条被指“恶法”。(网络截图/记者乔龙)
在今年三月的政协会议上,中华全国律协会长于宁,建议对该条规定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
重庆律师协会一名要求低调的律师认为,李庄律师的伪证罪令许多律师忧心忡忡:“律师伪证罪本身有没有存在的必要,主要是这个问题,本来《刑法》就(列有)伪证罪了,再加一个律师伪证罪,我认为没有必要。”
朱久虎认为,这一罪名是对律师的歧视:“如果按照该立法逻辑,是不是应该还有工人伪证罪?还应有公务员伪证罪?是不是还有检察院伪证罪?对这些行业都应该分别设这样的罪名?所以他应该解释,首先你针对律师这样的话,在律师这个行业,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不但应该不受这种歧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获得某种特权。”
杨金柱的呼吁发表后,立即有律师表示支持,在其新浪博客,有山东杨海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20名律师响应,要求高法作出司法解释。
本台当天致电杨金柱,他在电话中表示,暂时不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现在是斡旋阶段,现在我不接受任何境外媒体采访,还有我写的东西都在博客上,我公开在博客上的你们都可以用。”
记者:现在签名支持您的有多少人?
杨金柱:现在刚开始签,目前不是很多,因为还在联系,我会公布的。
记者;刚才也问了很多律师,他们说律师伪证罪本身就不应该存在的。
杨金柱:已经立法了,现在没有废除立法,只能够要求他司法解释,我们要一步一步走。
杨金柱写道,如果一个月内没有一万名律师签名支持释法要求,他将宣布终身退出中国律坛,此后将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为草根百姓的利益,为中国的民主政治,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列车前行而呐喊。今年2月,杨金柱辞去了最后三个顾问单位,即湖南省国资委、中国石油湖南分公司、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他表示不再担任任何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54岁的杨金柱,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系,是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1988年获律师资格,是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董事长,兼任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