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初某日,河北省冀东监狱上空乌云密布,电闪雷鸣,似乎一场异常激烈的正邪大战正在进行。这天,北京律师程海、河北律师李纶一行,受长期被冀东监狱不法警察摧残的在押人员刘永旺的家属委托,来到监狱和狱方严正交涉,要求依法会见当事人刘永旺。狱方在搪塞不过去的情况下,被迫允许律师和刘永旺见面,而刘永旺也智慧地避开狱警警惕的眼睛,把自己手写的控诉材料交到了律师手中。
刘永旺,男,1972年3月2日生。2006年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刑8年,关押到冀东监狱第一支队服刑。因其认为自己属于被诬陷冤判,一再要求官方改正错误判决,被冀东监狱第一支队基木中队主管狱警郑亚军视为冒犯。作为一惯草菅人命的监狱恶警之一的郑亚军,出于霸道与傲慢的心态,在连续八个月的时间内,把刘永旺关入旁人不得入内的楼顶空房间,指使14名在押犯人每天变着花样,肆意虐待、侮辱摧残刘永旺。
刘永旺在控诉书中揭露,郑亚军把他关到关到门上贴着“未经警官批准不得入内”的一个楼顶房间,每天让6个人来变着法子折磨他。这些犯人一方面本身就是下流人渣,轻贱自己更轻贱他人的生命,为讨好狱警什么恶事都做得出来;另一方面,长期服刑,生活枯燥压抑得不到发泄机会,能够被狱警利用打骂侮辱别人,被他们当成肮脏的娱乐活动。刘永旺这个可以让他们随意对待的肉身就是他们的玩物。一个叫姜鸿彬的犯人直接就说:“你就是我们的开心果……”
例如,这些犯人对刘永旺拳打脚踢、辱骂成为家常便饭,遇到不顺心的事抡起拳头就打人。后来发展到每天定时在刘永旺头上罩上一个纸箱子,这些人围成一圈,就像集体打排球一样,对他我推来搡去的群殴,一个个竟然趣味盎然。几个月中刘永旺被他们殴打休克过去三次,有一次休克将近10分钟。2007年元旦时又被折磨得休克了,等他醒来,殴打与侮辱继续进行,每次都是这样。
刘永旺写到,这些犯人竟然在刘永旺要小便时按住他,说什么“让你尿裤子里就得尿裤子里,让你尿椅子上就得尿椅子上。”一看见刘永旺想解手,不管在什么地方,跑过来就把他死死按住,让他尿到椅子上、床上、裤子里成为经常的事。他们还规定刘永旺必须定点解手,不到点不许动。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永旺想解手,但离定的时间还有20多分钟,为了不尿在裤子里,他用手攥住小便,当时旁边的王全涛看见后,强行将刘永旺的掰开,让他全都尿在棉裤里。
在郑亚军授意下,这些犯人折磨侮辱人的招数层出不穷。当时刘永旺的双腿已被他们打的肌肉萎缩,到处是浮肿,双脚内外踝骨都是青紫的。为了欣赏刘永旺痛苦的样子,他们趁机对刘永旺浮肿的身体推拿把玩,美其名曰“按摩”。浮肿起来的皮肤一经捻搓便发生破皮。有一次,他们从刘永旺大腿前侧和鼻梁上,分别搓下来一块10公分和一块5公分左右的皮。后来,一个叫张冬红的犯人没事干,又来给刘永旺进行这种恐怖“按摩”,刘永旺不从,这个人竟然气急败坏的把刘永旺按倒,对着我的大腿、小腿肚子一顿猛凿。
有时下流到正常人难以启齿。一次不知是谁先动了下流念头,当时在场的六个犯人一拥而上,七手八脚强行把刘永旺按倒,强行给他手淫,这种行为竟然进行了三次……
由于刘永旺不堪侮辱与折磨,在2009年1月17日把这一系列受伤害事件写成了检举信,交给了监狱的纪检部门,换来的竟是郑亚军更加残暴的虐待折磨。犯人姜鸿彬就在大厅再一次把刘永旺打得休克,没有狱警来制止。犯人张冬红竟然谋划整死一再检举他们的刘永旺。张冬红公开对刘永旺说:“家家都酿酒,不露是好手,我就玩儿你,玩儿死你都不知道怎么死的。”
在大冬天滴水成冰的夜里,他们把监舍窗户、对面大厅的窗户全都打开,让寒冷刺骨的穿堂风直接吹进来,把马桶放到门缝穿堂风的风口上。张冬红和王全涛穿着棉衣棉裤躲在门后,逼刘永旺只穿秋衣秋裤站到风口里,而且要露出小便撒尿,一冻就是半个小时,完后钻到被窝里被冻得麻木疼痛的身体还没缓过来,叫声又想起来了,再次逼着刘永旺起来去小便,整个晚上就这样折磨他,这就是张冬红想“玩死”刘永旺的方式……
刘永旺强烈要求有关部门追究郑亚军等15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郑亚军等人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虐待被监管人案”中的第5项“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第6项“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的立案标准;同时要求监狱对其神经元损害严重的双腿疾病尽快予以彻底治疗,以恢复行走功能;并对其长期受到的侵权损害给予国家赔偿。
由于控告材料与相关证据事实清楚、确凿、充分,两位律师对刘永旺的遭遇深感同情,同时对执法犯法、执法犯罪的冀东监狱警察的行为深感义愤,两位律师表示要尽其全力打赢官司,还法律以尊严,还受害人以公道。
(2010-8-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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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刘永旺《刑事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受害人)刘永旺,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6号内1号。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新刑初字第33号]判决有期徒刑8年,上诉后保定市中级法院[(2006)保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维持。现在河北省冀东监狱第一支队服刑。
控告代理人李纶,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共同犯罪嫌疑人,主犯)郑亚军,男,河北省冀东监狱第一支队基木中队主管狱警,2010年初调任八中队任职。
被控告人(共同犯罪嫌疑人共14人,刘建立、李金成、姜鸿彬为主犯):刘建立、胡建鸣、郝耐民、高建民、李金成、姜鸿彬、张东宏、王全涛(以上为郑亚军安排监管我的犯人)、张宏印、刘志国、丁守新、张宏武、李士兴、吉比石都,均系河北省冀东监狱第一支队在押犯人。
(共同)涉嫌犯罪罪名: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侮辱罪。
控告人的主管狱警郑亚军指使上述14名在押犯人,长期肆意虐待控告人,致使控告人身体和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双腿神经损伤加重难以行走。控告人认为,上述被控告人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虐待被监管人案”中的第5项“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第6项“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的立案标准,应当予以立案处理。控告人要求有权机关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立即追究郑亚军等15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另外,要求对我双腿的神经元损害严重疾病尽快外出予以彻底治疗,恢复行走功能;对我的长期侵权损害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具体涉嫌犯罪事实:
一、野蛮虐待导致我三次休克,经常对我群殴、打耳光,揉烂我身上大片皮肉。
1、2007年1月8日,郑亚军安排的监管我的犯人刘建立、胡建鸣、郝耐民、高建民等6人,不顾我已绝食半年身体极度虚弱,对我野蛮灌食,致使我休克一次。
2、2007年4月,郑亚军安排的监管我的犯人刘建立指挥其他犯人,在我身体非常虚弱的情况下,强行架着我双臂强行往前拖导致我休克。
3、2007年6月上旬某天,郑亚军安排的监管我的犯人姜鸿彬和李金成在基木中队大厅用拳头猛砸我的身上、大腿上,用手掌往大腿上砍,我大喊受不了了,不仅不理睬反而打得更凶,打得我翻白眼昏死过去。
4、郑亚军安排的监管我的犯人姜鸿彬对我拳打脚踢已是家常便饭。有一次我在大厅椅子上,他看我不顺眼连续抽打我四五十个耳光,我嘴里流血吐了一地。我喊“姜鸿彬打人啦!”,他和刘建立还把臭袜子塞到我嘴里。第二天晚上我躺在床上他还打我。几天后还一巴掌把我从椅子上打到在地上。
5、姜鸿彬将我右小腿前侧面搓掉10公分一块皮肉,鼻梁骨搓掉5公分一块皮肉。
6、2007年某天,刘建立等人用纸箱罩住我的头对我群殴。
7、王全涛和姜鸿彬,多次夜里隔着被子狠踹我。
8、2009年3月27日,郑亚军指使犯人张宏印、刘志国、丁守新、张宏武、李士兴、吉比石都6人殴打我,向郑亚军投诉根本不予处理。
二、肆意对我身体和精神上百般折磨和虐待、侮辱我的人格。
1、2007年4-12月,李建立、胡建鸣、郝耐民、高建民等6名监管我的犯人,上百次强迫我在椅子上、裤子里小便;长期不让我洗漱(郑亚军还说,“你死都不在乎了还洗什么漱”);逼迫我在马桶洗手;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在我大便后不让我用卫生纸(刘建立);三次强行对我手淫(姜鸿彬、高建民);冬天里冻我(张东宏、王全涛);逼迫我熬夜不让我睡觉(姜鸿彬、高建民、张东宏)。
2、2007年7月某天上午,郑亚军在大厅对我灌食时当着我的面对监管我的犯人讲:“你们的生活还丰富多彩的,上午灌食,下午还可以开心一刻。”所谓“开心一刻”是指下午进餐时这6名犯人围着我骂我父母,后来发展到罩住我的头对我群殴。
三、强迫控告人过量运动,对我进行身体折磨。
我原来被劳教时双腿有严重的神经元损害,肌肉萎缩难以行走。2007年4月间某天,郑亚军命令6名监管我的犯人,强迫我运动,因我身体虚弱双腿无法站立,他们一边一个架着我上臂走动,因身体虚弱每次走不了多少。郑亚军反而要我增加运动量每天走2个小时,我说现在身体状况2小时太长了,他说走不了也得走!2007年5月上旬某天上午,郑亚军安排的监管我的犯人刘建立、李金成在7号监舍架着我走了十来分钟,我对刘建立说我累了,刘说不行还得走,又走了几圈我头上出汗,双腿发抖,心跳加速,我告诉刘建立我实在走不动了,并蹲下来休息。二人居然硬往前拖,使我体重都吊在两个胳膊上,还故意吊着我,如此先拖后吊致使我当场休克。
四、长期以“监护”为名将我单独关押,违法由犯人监管我。
自2007年4月开始至今,郑亚军指令在我住的中队7号监舍的门上贴字条:“未经警官批准禁止入内”,将我单独关押,轮流派6名犯人对我进行“监护”,实是“狱中狱”的严格封闭式监管,不准我接触其他任何犯人,直到2009年10月犯人王振海自杀后才撕下该条子。被单独关押期间,我做任何事都要监管我的犯人批准。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依法只能由监狱管理人员进行,对我实施监管的犯人都是被监管对象,郑亚军却违法长期安排他们来监管我,严重违反监狱法等规定。
五、以上对我的虐待和侮辱,都是郑亚军指使的。
1、对我殴打虐待最凶的凶手之一是姜鸿彬,他曾对我讲郑亚军提醒过他:为什么用他和王建国这样的人当监护,没钱没关系,不计分不减刑,出再大的事,哪怕人死了,最多关两个月禁闭。不就为了在需要的时候出个力吗?在2009年2月18日,郑亚军找我谈话时对我讲:“你也知道你在总队是挂了号的,你就是真出了什么事,真怎么样了,我也没多大责任”。姜鸿彬不止一次公开对我讲:“我心里有底,就是把你打死了,最多就在后小院(指严管队)待两月”。显然是获得了郑亚军的撑腰。
2、姜鸿彬将我右小腿和鼻梁骨搓烂大块肉皮后,我找到大队王爱军教导员申告。王教导员说:“他肯定不是故意的,是给你按摩腿用劲大了。”为了按摩萎缩的腿能按摩到鼻梁上吗?明显知情和包庇。
六、阻挠、拦截控告人申诉、控告、举报,搜查扣押我的控告材料。
控告人被关押在第一支队,长期受到虐待,常常难以忍受,而对虐待的申控、举报均被郑亚军等阻拦,不得不高呼口号甚至绝食表示抗议,却招致更严重的虐待。近年来控告人的主要举报如下:
1、我多次向郑亚军举报监管我的犯人对我虐待殴打,他根本不理睬。
2、2008年10月4日,我给了王爱军教导员一封举报信《监护曾这样虐待我》,同时要求王教导员向张福良科长转告我的举报内容,张科长听后震惊表示一定要调查清楚。但无结果。
3、2008年12月8日,我要求向马长征科长举报。郑亚军对我讲:“不过我告诉你,让我不舒服,你也别想舒服”。2009年1月15日,我再次要求向马长征科长举报,郑亚军对我破口大骂并讲:“我就骂你了,怎么着吧?换句话说,我就操你了,怎么着吧?”
4、2009年1月17日及8月8日,我向马长征科长并转李铁林副支队长上交书面检举信(二)和(四)。
5、2009年2月23日我交给郑亚军一份《检举信》(三)要他转马科长,他一直扣押。直到3月间马科长因其它原因来监舍,郑亚军才当着我的面将检举信交给马科长。马科长没给我答复,我要求见他,郑亚军一直往后拖,我走投无路喊口号要求见马科长,郑亚军指使中队大班犯人张宏印等6人打我。
6、2009年10月29日,我看到李开江支队长要向他举报犯人王振海自杀的死因,郑亚军关上门不让我见。2009年11月4日,我交给狱政科科长刘守东一封信、要求向李铁林副支队长举报王振海上吊自杀的原因,同时要求驻检在场,无果。11月18日至21日,控告人绝食4天要求向驻监狱检察官举报王振海死因,无果。19日在中队办公室我问郑亚军,王振海为什么自杀,郑亚军说:“太正常了,社会上每天都有人自杀,何况劳改队”。我要求向支队举报王振海死因,郑大怒道:“你怎么什么都知道,你算狗×呀!”2009年11月24日我在教育科向李铁林副支队长举报王振海部分自杀原因,李支队长讲一定会有个处理结果让我耐心等待,至今无果。
7、2010年2月27日,向刘守东口头举报王振海死因并交检举信(五)。
8、2010年5月30日交申诉状给刘守东,他说要给张福良科长看,无果。
9、2010年5月13日,交信给刘晓靖书记要求见驻监狱检察官;7月22日交信给高俊环教导员,同样要求见驻监检察官,均被阻拦。
七、关于郑亚军虐待其他服刑人员的涉嫌犯罪行为
1、2009年10日26日。中队清查出犯人赵广顺有未发出的举报信,主要反映吃不饱饭,至2009年11月25日郑亚军找茬用电棍猛电赵广顺,犯人们说明显这是打击报复。
2、2009年10月31日王振海自杀死亡刚七天,晚上郑亚军在办公室把付学文电的惨叫声不绝于耳,后来还多次电他,付学文最后绝食抗议。
3、郑亚军多次殴打犯人,他经常抽打犯人耳光,有时当众抽打,还叫犯人跪地让他抽打;还违规使用电棍电击犯人,以至电击犯人的脸。受郑亚军殴打自杀的有王振海,已经释放的有马振超,周富,张兴富,李玉伟,张甜等,仍在监狱服刑的有史月军,董春江,张新华,赵广顺,王东,付学文,王洋,申国涛,这只是我知道的。因为我一直被隔离,实际人数比我所知更多。我本人亲见有:(1)2009年11月间,搜查宿舍,李玉伟被叫到狱办公室,回来我见李玉伟脸上红肿,我问他,他说郑队打他了!(2)2009年11月25日,赵广顺被叫到队长办公室回来时嘴角红肿,第二天我见他脸上好多大包;(3)2009年某天,我从厕所回来,见董春江嘴角有血时,他时任组长,一般不至于挨打,可他同王振海一块伙吃,王振海是当时重点打击对象,他挨打后,也撤了他组长职务。
2010年1月14日郑亚军在中队犯人开会时还放言:“我今年是基木中队主管,明年还是,我给你们吃个定心丸”。实是威胁大家检举他没有!
希望上级机关尽快来人调查处理,控告人将全部情况如实奉告。我相信国家的法治进步,相信违法犯罪的的人会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致
控告人:刘永旺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周世锋律师事务所 13601062745
控告代理人李纶,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13813937327
2010年8月19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欧陆大厦A座1007室程海
邮编:100101
河北保定裕华东路111号平川律师事务所李伦
邮编:07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