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法治日报》报道了一起环境污染大案,引起关注。因为这个案件有好几个“第一”:全国首例污泥污染环境案;北京市司法机关首次介入污泥污染环境案;北京环保第一大案;北京最大一起地下水保护区污染案。

10月22号上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何涛等五人倾倒大量污泥的行为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罪,除对首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之外,另外四名涉案人都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以后,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何涛违反规定,在门头沟永定镇的3个砂石坑里头倾倒了6500吨的污泥。这些污泥含有重金属和大量的污染物,散发出奇臭无比的有害气体,对该地区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中国气象研究院专家指出,这些污泥中部分污染物超标150至200倍以上。砂石坑内也没有做任何防渗处理,污泥所产生的高浓度渗滤液,极易渗入地下含水层,而砂石坑离永定河只有500来米,若不及时切断污染源,后果极为严重

《法制日报》的记者还了解到,根据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所做出的评估报告,仅上岸村砂石坑的治理费用至少是8000多万元,如果加上远期的环境污染损失费,总金额将大大超过1亿元。

因此,门头沟检察院在此案办理过程中以公诉机关身份,还对何涛等人提出了高达800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数额如此之高的附带民事赔偿,这在北京也尚属首次。

对这个案件,我有四点评论。

首先,对法院严格执法表示肯定。这相对于和犯罪分子勾结、有法不依,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次,在这之前,随意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一般都是行政处罚、罚钱了事。何涛等人在倾倒污泥的5年中,也曾经多次受到处罚。这一次依法判处徒刑,值得鼓励。

第三,检察机关还提出了高达8000多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这也是值得肯定的。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污染,也不能说判3年半徒刑加上罚款3万,就算了事,污染的后果还得由全社会来承受。

第四,有意思的是主犯何涛在法庭上作了一个并非毫无道理的申述。他说,整个污泥处理行业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污水处理厂付给他们的费用实际上只够运输费,根本没有做所谓无害化处理和防渗漏处理的可能性。

我想他说的是实情。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外包倾倒高污染度污泥的单位,也就是污水处理厂,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什么不明文规定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标准?再笨的人也能想明白,污水处理厂外包倾倒污泥的价钱只是个运输费,你真让人家把污泥再处理一遍,钱从哪里来?

可以这样说,如果说倾倒污泥的这些人犯了罪,那么污水处理厂明知人家没有处理的能力和经费,明知人家会犯罪,还把污泥交他们去倾倒,是不是也有犯罪嫌疑?

如果污水处理厂也说钱不够,那么钱到哪里去了?是不是污水处理厂的上家,也就是那些产生污水、污泥的企业省下了钱,而把污染转嫁给了整个社会?

我想,如果所有排放污水、污泥的企业都是如此行事,那就不再是一个司法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体制改革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