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法,一言以蔽之就是不依法、不合理、专门压民护官、抑弱扶强为权势者张目服务的法令。这一类恶法在中国已不止存在一天、两天,也不止一个、两个而是自毛泽东夺权登基以来就“源远流长”的存在下来了的一种“中国特色”。
比如在毛泽东暴政年代,中共的干部打骂所谓的“黑五类份子”,简直小莱一碟,即便是打伤、打残、打死了,也顶多是个“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大不了在内部检讨两句,许多时候连“检讨”也用不着。但反过来,如果“黑五类份子”,胆敢反抗一下,哪怕伤到了中共干部一根头发,那就立即成了“阶级报复”、“反攻倒算”,必将严惩不贷了。这就是俗话说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就叫恶法。是对某一群体公开进行歧视、打压的恶法。
根据10月24日《重庆晚报》报导,《六大政法单位专家呼吁出台袭警罪》,重庆警方牵头组织重庆市司法系统部分专家、学者召开「反袭警工作研讨会」,吹响「反袭警」集结号。重庆这一帮子人公然挑战国家立法权威想制定的所谓“袭警罪”其实就是当年毛泽东暴政下的“阶级报复”、“反攻倒算”这一套恶法的翻版。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重庆拟议中的这个恶法,还不仅是针对某些阶层(比如当年所谓的“黑五类”),而是针对全体弱势民众。要中国的全体弱势民众在警察面前都“只许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毛泽东语),跪下来、趴下来,接受警察的专政。恶法如此“与时俱进”,堪称是“中国模式”的一大发明!
于是这一帮主张设立“袭警罪”的辩护士们便声称,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袭警罪”,言下之意为何我们不可照抄照搬?中国的事情就有这么诡吊,当民主、自由、人权普世价值观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认同、实行的时候,中国的权贵利益集团及其御用的学者、理论家们,便一个个如丧考妣的大叫: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决不能照抄照搬外国那一套。可是当许多国家在民主、自由、人权,已得到充分发展与保障的情况下,人家设立了个“袭警罪”。于是那些刚刚还在大喊大叫决不能“照抄照搬外国那一套”的先生们,便立刻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好像中国的“特殊国情”不存在了,人家外国既然有了,中国为何不可去“照抄照搬”?而且还有个十分动听的名字叫:与国际接轨。不过请注意:能“接轨”的只是“袭警罪”,至于民主、自由、人权普世价值观,那是洪水猛兽,万万“接”不得“轨”的。笔者读中学时就听政治辅导员告诉过我有个什么“共产主义社会”,据说在那个社会里人们可以各取所需。看来那些闹着要设“袭警罪”的人,奉行的已经是“各取所需”的原则了,真不愧是一伙共产主义战士,失敬,失敬了!
不过笔者仍不能同意这些共产主义战士的高见。这回我反要说,中国现在还不能照抄照搬人家的“袭警罪”,正像你们说过的一样:民主、自由、不是不好,只是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所以不能搞,一搞就要“乱”。现在我也来学一下舌:“袭警罪”不是不好,只是中国有中国的特殊国情,所以不能搞,一搞不是要“乱”,而是要“死”。谁死?把弱势民众整死!
首先,中国普通民众的人权根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而警察的权力大过天,这是铁的现实。中国的警察,一般分为民警、武警、司法警这些可称为普通警察,另一部份属“国安”系统即所谓“国安”、“国保”人员,这部份警察相对而言,素质、文化比普通警察要高得多。而普通警察不仅普遍素质低,其中不少人就是社会上的小混混,通过“关系”,通过“孔方兄”(钱)的“介绍”便“混”进了所谓人民警察的队伍。这些人一朝权在手,便无法又无天。他们在官员、富人、大腕面前是一条狗,在普通百姓面前就是一条狼。你越穷,越是弱势,他们的“狼性”便越强。所以欺负、侮辱、驱赶、殴打小摊小贩、三轮车夫、农民工、卖莱的农民,是他们的拿手好戏。闲来无事还可到“娱乐场所”免费试用“小姐”,如果“小姐”稍有待候不周,不但“小姐”挨打,老板也得来赔罪。就这么一帮子令百姓侧目而视,重足而立的“强人”,你还要专门立法去保护他们,那么我们普通弱势民众谁来保护呢?
其次,民主国家的警察必须依法、循章的正义执法,如稍有疏失或瑕疵,不但当事人可以进行控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受理,更有“无冕之王”的记者与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大力的监督。而这一切在中国根本没有。于是他们官官相护,狼狈为奸,上下其手,沆瀣一气,百姓受了欺负根本投诉无门,上访也无用,甚至会“罪”加一等,把自己变成“敌对势力”,变成“敌我矛盾”。因此中国警察胡作非为,往往已达到吓人听闻的程度。随便网上一点击,什么“躲猫猫死”、“激动死”、“喝开水死”、“上厕所死”、“洗澡死”、“噩梦死”……已是我们的“人民警察”在监狱、看守所、派出所里“对敌人像严冬一样冷酷”的真实记录,可谓实至名归。而震惊全国的“处女卖淫案”,更可使冯梦龙先生的《拍案惊奇》相形见绌。陕西泾阳县少女麻旦旦,2001年1月8日晚无端便被警察指为“卖淫”。抓进派出所去又是关,又是打,交了罚款才放人。后来麻旦旦经几家医院妇科专家鉴定,确认是处女之身。相关警察竟然说“处女就不能卖淫呀?她可以进行‘口交’嘛”!如此蛮横,如此厚颜无耻实世所罕见。又如2010年9月湖北少女邱阿红在凤凰城被警察非礼猥亵,致少女坠楼身亡。再如2010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关岭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置民事纠纷时,手指一方当事人郭永华,要他跪下,否则开枪;郭永华回了一句:“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 张磊于是朝郭永华的头部开枪,致郭当场身亡。这类事因“有幸”被网络曝光,相关警察才被法办。否则冤沉海底而被“和谐”了的谁知有多少?因此以上几例不过冰山一角耳!这就是中国警察的特殊强势地位。在世界上除了北韩、古巴,这类极权专制国家,没有几个国家的警察能有如此比“天之骄子”还更“骄”的霸道。这样的“天之骄子”还需要去特别立法保护吗?
正因为如此,所以中国警察的手也伸得特别长,管得特别宽。有句笑话式的“歇后语”叫“太平洋的警察—-管得太宽”,而中国的警察比“太平洋的警察”管得还宽。警察的职责本只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而中国的警察则是“十处敲锣九处在”,什么事他都要去插一手。强折房他要去管;强征地他也要去管;校园内学生集个会他要去管;几个知识份子老头聚个餐他也要去管;甚至人家夫妻在自己家里看个有性爱内容的碟子他都要去管……真个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更重要的是中国警察去“管”事的时候,往往都是不主持公道,只知道站在强势一方,站在官员、恶富一方,给官员、富人当打手、当走狗欺压弱势民众。甚至受害人“被自杀”身亡后,为消灭罪证,警察也去帮着抢尸体送去火化,以便冤沉海底。警察本应是“社会的保姆”,怎么变成了恶势力的走卒?难怪老百姓骂“警匪一家”。重庆打黑中文强就是黑社会的大后台。
所以中国的所谓“袭警”是警逼民反而“逼”出来的“袭”。是警察积怨太多,结怨太深,办事无法无天,手段太恶太狠,作风太霸道而自讨来的恶果。例如2010年8月3日下午15时左右,威远县连界镇有两夫妻骑摩托车,男的下车买水去了,女的在摩托车上等,城管就去喊“开走”(因为当天有个什么官要来“视察”)女的就说“等一下嘛”,城管便强行要将车挪走。女的就拖着他们不让拖。城管便出手打人,把女的打成了“熊猫脸”,男的回来不服气 就打起来了。结果警察一来对城管不管不问,抓着夫妻二人便打。男的当场被警察打得睾丸破裂昏死过去,女的被打得全身是血,在地下拖着走。于是引起了民愤,招来万人抗议造成所谓“群体性事件”,有的警察也挨了群众的打。诸如此类的事,在中国并不少见。请问这是“袭警”,还是警察太凶恶而激起的公愤,而该遭的惩戒。
因此为今之计是要从源头上去整顿警风,严格限制警察不得滥用权力,尤其不得对民众滥施暴力。这才是正本清源之举。而不是要去忙着设立什么“袭警罪”,。否则只能是是非不分,善恶颠倒,是只许恶者作恶,不许弱者反抗的恶法。根本不能解决目前已十分紧张的警民矛盾。只能使恶警更加有恃无恐,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恶。如此则民怨愈结愈深,最后物极必反,引爆更多的“杨佳事件”,于公、于私、于国、于民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鲁迅先生曾有一篇文章题为《论费厄泼赖应该缓行》。仿此,我也要向有关当局呼吁一声:在中国尚未实现政治民主,中国民众的人权尚无切实保障之前,设立什么“袭警罪”一事,不但应该、而且必须缓行!
2010年10月25日完稿
《议报》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