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1年3月8日讯)沧海报道:1月28日,40位广州市民联名向广州市中院控告广州市市长万庆良、市委书记张广宁在大接访中行政不作为,并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将原告检举、揭发的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单位。2月21日,原告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认为原告就“信访事项的处理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起诉“不予受理“。原告依法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据原告之一何建强介绍,3月8日他们几名代表向省高院提交了上诉材料,对方接收材料后,仅仅口头回复他们“该案要转回市中院,如果符合事实,再通知你们。”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
何建强,电话:13710580431
列世根,电话:13711049057,84494576
崔敏仪,13422323373,
阚晓云,15202200949
韦少华,13660437918,81379423
周碧珍,地址:海珠区,电话:34246602
陈丽贤,地址:海珠区,电话:36247193
苏瑞莲,地址:海珠区,电话:13268078409
符营州,地址:荔湾区华林街,电话:13316172279
李焕英,地址:荔湾区冲口街,电话:13798146423
黎兆雄,地址:荔湾区花地街,电话:81801266
陆卫红,地址:荔湾区昌华街,电话:13676259483
苏灼威,地址:荔湾区昌华街,电话:81721730
黄钻英,地址:越秀区农林街,电话:13725481380
霍荣心,地址:越秀区农林街,电话:13725481380
梁洁贞,地址:天河区员村二横路,电话:85542647
温旺翠,地址:荔湾区清平路95号地下,电话:31783406
蔡启昆,地址:荔湾区清平路95号地下,电话:31783406
汤二女,地址:越秀区永泰西约,电话:37584178
汤丽娟,地址:越秀区东风西路126号之十205房,电话:31012993
关锦六,地址:荔湾区,电话:81940757
崔妙华,地址:荔湾区,电话:81368955
刘应文,地址:荔湾区多宝街,电话:81368955
黄伟雄,地址:越秀区诗书路仁亨里102房,电话:33626213
麦惠馨,地址:荔湾区花地街新隆西一号之二,电话:1326592931
甘文钰,地址:越秀区桂花岗南街28号207,电话:8623064
任显文,地址:荔湾区逢源街,电话:31691787
任显邦,地址:荔湾区逢源街,电话:31691787
周卫金,地址:荔湾区,电话:81712793
陈伟雄,地址:越秀区大新街,电话:83391357
康联绰,地址:越秀区,电话:13143372833
梁 旺,地址:荔湾区,电话:81944677
杨广发,地址:海珠区,电话:13724830228
邝 细,地址:越秀区,电话:83359278
孙光珠,地址:越秀区,电话:88538391
李月莲,地址:海珠区,电话:13202078944
廖秀森,地址:越秀区,电话:88253136
梁桂芳,地址:越秀区,电话:81873712
谭洁英,地址:荔湾区,电话:13662331726
番启盛,地址:荔湾区,电话:13268344271
被告:
万庆良
职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地址:府前路1号
被告:张广宁
职务: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书记,地址:法政路1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不按《信访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不给原告书面答复,推委、敷衍、拖延原告的信访事项的事实。
2、确认被违反《信访条例》第23条的规定,将原告检举、揭发的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单位的事实。
3、确认被告忽悠原告的投诉要求,多年不正面解决,导致信访不断循环,不断升级,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4、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接访。
事实和理由: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大接访”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本次诉讼。
2008年6月26日被告张广宁(当时是广州市长)以市长身份开展大接访。2010年10 月18日被告:万庆良、被告:张广宁以市长、市委书记开展大接访(证据:媒体报道的照片为证)。按照《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投诉请求,依法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原告有权向被告举报、投诉其属下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行为。被告理应履行法定职责按《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接访。《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被告亲自接访原告(信访人、举报人、投诉人)从来没有亲笔给原告(信访人、举报人、投诉人)作过受理的书面答复,严重违反本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告不能因地位特殊而不依法(《信访条例》)行政(接访)。
被告每次大接访都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将原告投诉、举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要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购买以前的工龄;养老金少发正常退休人员的三分之一);广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护发展商的利益,侵吞被拆迁人的利益)的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被举报人。严重推诿、塞责,致使原告多年来多次上访(包括大接访)都不能解决问题。
被告所宣传的“大接访”是忽悠公民的权利骗人的把戏。是严重的不负责的行政不作为。“作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乡吃番薯”。原告强烈要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作出公正的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原告所投诉、举报的信访事项。
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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