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成

(续第46期)

第六章 转型过程中的恰当变革顺序(上)

一、从“改革”到“转型”

1.1 “就在这里跳跃”

2009年3月,我应邀给美国印第安纳大学一批学生、学者做了一场演讲。一位中国学者提了一个问题:“你认为,在今天的中国,哪些改革是困难的,哪些是容易的,应该先进行什么改革,是从困难的开始还是容易的入手?”我的回答是:“那些不触及现制度基本原则、不影响共产党权力的改革是容易的,但并没有什么意义;那些触及现制度基本原则、影响共产党权力的改革是困难的,但是这样的改革才会有意义。所以,改革应该从困难的方面确定切入点。”

前面说过,当今中国政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伪改革现象,每隔一段时间推出一点儿无关宏旨的“制度创新”,制造渐进政治改革的幻觉,以应付外界舆论、无限期拖延民主改革。而盛行于知识界的渐进主义,则回避重大、有难度的变革,将开放言禁、党禁、全国选举排斥在近期议事日程之外,误以为不提出重大的变革要求反而更有利于启动政治改革。舍难就易、回避挑战,这或许是人之常情,但民主转型必须有重大的开端,小改小革与民主转型之间只有想象而非真实的联系。要想启动民主转型,必须有要求大变革、面对大变革的决心和勇气。

为了实现民主转型,精英人物的思想首先要转型。“改革”,尤其是“渐进改革”、“体制改革” 的思维范式,需要转换为“民主转型”。在官方的意识形态中,“体制”和“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政治体制改革”指的只是对制度运行的某些方式进行调整,亦即所谓“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而不是改变整个政治制度的性质与架构 (注1)。知识分子们试图“暗度陈仓”,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体制改革”,希望赋予“体制改革”以“制度改革”的内容,但迄今为止,他们多数人的具体改革主张并没有超出官方设定的界限。

与“政治体制改革”涵义的这种模糊混乱不同,“民主转型”却是一个有明确原则的专门概念。所谓“民主转型”,它指的就是从专制政体转变为民主政体。为此,它要求政治自由化和民主化,亦即要求开放党禁言禁、开放地方选举,以及举行全国自由、直接选举。民主转型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但与渐进主义者主张的小幅度、慢速推进“路径”不同,它要求必须进行重大的变革,时机、节骤、速度非常重要,尤其是从自由化到民主化的时间间隔应该合理(请读者回忆一下本文第二章所提出的L-D跨度)。民主转型的思考范式不是将从专制到民主的大变革视为政府的单方面行为,而是视为统治精英、反对派、不同政治力量博弈的过程。此外,这一思考范式也不像渐进改革主义那样将政府主动改革预设为惟一的转型模式。

以当今中国的政治状况而言,是否启动、推进民主转型,是鉴别真改革与伪改革的惟一标准。不要耽入幻想,以为在民主转型发生之前,会有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体制改革”。民主转型所要求的大变革,其内容是特定、明确的。借用伊索寓言中的一句名言,“这里就是罗德斯,就在这里跳跃吧”!

1.2 不可错置的变革顺序

接下来将重点讨论适合于中国民主转型的变革顺序。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渐进主义者们总是强调说“应当循序渐进”,但是却几乎没有人严肃、仔细探讨过究竟应当按什么顺序“渐进”。当然,这不是说,渐进主义者们没有关于改革顺序的设想。实际上,在他们那里,顺序问题也占有核心的位置。其总体思路,恰如周天勇所概括的,是“先易后难、先外围后中心、先微观后宏观”, “由局部到整体逐渐展开” (注2);“法治先行”、“党内民主先行”,或者从地方选举突破等等,实际上都是这种思路的产物。

然而,问题在于,渐进主义者们的设想,无论是总体思路还是具体主张,都是想当然的,与民主转型的经验不符。渐进主义者们所刻意回避甚至反对的开放党禁言禁等整体性变革,正是民主转型的起点,按照他们的设想,民主转型实际上会遥遥无期。

政治自由化即开放党禁言禁等是民主转型的第一个阶段。所有的民主转型都经历了或长或短的自由化阶段,然后过渡到民主化——自由、直接选举全国政府。民主化之前必须自由化,否则任何选举都不可能是真实的。不过,尽管自由化应该先于民主化,下面我将首先讨论中国的民主化,然后讨论中国的自由化。我将通过讨论选举顺序,阐明民主化应该在什么时候发生。

并不是所有的民主转型都在全国大选前开放了地方选举。在先开放地方选举的转型中,地方选举是自由化的一部分,而不属于民主化的范畴。前面说过,渐进主义者们几乎普遍主张选举的开放应该自下至上逐步实行,也就是,从乡镇、县市、省区逐级实施自由直选,最后举行全国选举 (注3)。基于“先易后难、先外围后中心”的思路,优先举行全国大选对于他们是不可想象的,即使是最大胆敢言的人也将民主化推迟到了遥远的未来。

在渐进主义者们的这一设想中,L-D跨度不可避免会相当长。他们自以为这是最现实、稳健的战略,然而本文下面将阐明:如果遵循这样的选举顺序,如此安排L-D跨度,将极大地增加转型过程的不确定性,最有可能导致中国的动荡和分裂。最稳健、安全的做法,不是自下至上逐级开放选举,而是缩短L-D跨度,优先举行全国大选,至少全国大选应当先于省级选举。

我提出这一观点直接得益于胡安•林茨、阿尔弗•斯泰潘。他们的研究发现,在存在国家认同(stateness)亦即分裂问题的国家,第一次自由选举——“奠基性选举”(founding election)——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选举顺序可以建构、也可以瓦解对国家的认同。如果第一次选举是地方性的,将会使得竞选的焦点集中在反对国家的民族主义议题上,选举一完成全国政府的正当性和权威就立即下降了。而如果第一次选举是全国性的,它将会加强人们对国家的认同,促进全国性政党的形成,提升全国政府的正当性与权威(注4),从而大幅减少了L-D跨度内的不确定性。

下面我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阐明这一点,并进而提出在确定全国选举优先于省级选举的前提之下,中国——一个幅员广大、有分裂危险的大国——民主转型的两种操作方案。

二、民主化的优先性

我将首先讨论三个案例,阐释恰当的选举顺序对于西班牙化解分裂主义的重要性,以及错置的选举顺序在南斯拉夫、苏联解体中的作用,然后说明其中的经验教训为什么同样适用于中国。长期以来,中国人对于西班牙政治并不感兴趣,但是那里的民主转型却备受国外学术界关注,是著名的成功案例。苏联和南斯拉夫的崩溃给中国人带来了巨大的震撼,不少人试图从中总结“亡党亡国”的教训,他们的分析是官方色彩的或扭曲性的,可以用来反对民主转型,却不能用来指导民主转型。

2.1 西班牙的故事

西班牙的民主转型开始于1975年岁末,亦即弗朗哥(Franco)去世之后。长期统治西班牙的弗朗哥政权,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经济高速发展后,最终陷入深重的危机之中,不仅工潮、学潮频仍,民族问题、分裂主义也激烈化了。弗朗哥病重后接掌政府的布朗哥(Blanco),就是被巴斯克分裂组织“埃塔”(ETA)爆炸身亡的。巴斯克人是一个分布在西班牙西北部和法国西南部的古老民族,他们在传统上讲一种其起源至今仍是个谜的独特语言。在其大部分历史中,跨越数省的西班牙巴斯克地区都享有某种程度的语言、宗教、政治自治。但是,在弗朗哥统治之下,往日不再,巴斯克人受到了残酷、严格的压制。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极端的巴斯克分裂组织终于产生了。(注5)

巴斯克并不是困扰着西班牙的惟一民族问题。在西班牙东北部居住着数百万以加泰兰语为传统语言的人。加泰罗尼亚与巴斯克的民族主义都可以追溯到19世纪,甚至更久远。在西班牙“第二共和”时期,加泰罗尼亚地区曾建立自治政府,首府是著名的巴塞罗那。弗朗哥取消了加泰罗尼亚自治政府,于是加泰罗那流亡政府成立了。随着时光的推移,流亡政府首脑穷困潦倒,但在加泰兰人心中却享有崇高的威望 (注6)。

简言之,民族主义是西班牙民主转型发生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其转型过程必须要处理、疏导的棘手问题。有民族问题的国家,其民主转型总是要更加复杂、棘手。转型开始后,长期受压制的民族情绪会获得宣泄机会,民族主义往往会空前高涨,战争、分裂是很可能会发生的。那么,西班牙的民主转型是如何得以避免这类不幸的呢?其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恰当的变革、选举顺序。

西班牙的民主转型是按先中央后地方的顺序进行的。弗朗哥去世之后,西班牙恢复了君主的设置,国王卡洛斯任命苏亚雷斯(Suares)为首相启动了转型。作为民主化的预备阶段,新闻、媒体展开了政治改革的热烈讨论,政府经过大量沟通起草了《政治改革法》,获得了议会的通过并交付全民公决。接下来正式开放了党禁,使不同政党合法化(注7)。在此基础上,1976年6月举行了第一次自由的全国议会选举。由于实行的是君主立宪政体,所以议会选举结果也决定了谁担任政府首脑。围绕这次选举,形成了4个全国性大党,它们都在巴斯克、加泰罗尼亚进行了非常卖力的竞选。但此次选举产生的议会,其最主要的任务是制定一部新宪法。由4个主要议会政党和加泰兰民族党参与起草的宪法,在议会以94.6%的赞成票通过后,于1976年12月交付全民公决通过(在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也都获得了通过)。新宪法确定后,政府又不失时机地在1977年3月举行了第二次议会大选。至此,中央政权的大变革完成了。经过3次全国性投票(包括议会选举和宪法公决),全国政府和议会得到了加强,取得了足够的认同即正当性(legitimacy )。

正是在这样的优势下,政府和议会与第一次议会大选后在巴斯克和加泰罗尼亚建立的区域政权机构,就赋予谁地位问题展开了真诚的沟通、谈判(注8)。经过激烈、紧张的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也就是两个地区的自治法,于1979年10月交付当地居民公决。加泰罗尼亚自治法的得票率是87.9%,巴斯克自治法的得票率是90.3%(注9)。至此,西班牙的民主转型宣告完成。

假如政府没有把民主化作为优先考虑、第一次选举不是全国性而是地域性的,西班牙的转型将会复杂化。正如林茨和斯泰潘的分析,西班牙的转型是在明显不利的条件下展开的,包含着极其危险的变数(注10)。转型开始后,巴斯克分离主义者的恐怖活动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螺旋式攀升。例如,1978年,也就是通过新宪法的那一年,有65人在恐怖袭击中丧生;1979年,亦即表决巴斯克自治法的那一年,死亡的数字达到78人。恐怖袭击的攀升、军方的报复性介入,使人们生活在恐惧、不安之中(注11)。

如果第一次选举是地方性的,首先强大起来的将是区域性政党。巴斯克、加泰罗尼亚等具有分裂可能性的地方,最有可能赢得选举的,用林茨、斯泰潘的话表述,将是讲述“苦难与希望”的民族主义者(注12)。地方政权在正当性上将优越于中央政权。中央政权的权威将会被削弱,其对议事日程的主导权将很可能丧失。提交给巴斯克人、加泰兰人投票决定的将很可能是独立还是留在西班牙之内,而不是要多高程度的自治。军方将获得充分理由全面介入,政变将会提前爆发并且成功机率更高(注13)。西班牙将前途难卜,内战、分裂或回归弗朗哥时代等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然而,由于政府优先致力于民主化、首先举行了全国性选举,前面的路就变得“简单”清楚了起来。在转型过程中,没有任何全国性政党和利益集团提出制度性指控(system blame),这显然得益于政府在寻求广泛共识基础之上迅速民主化的战略。在巴斯克地区,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主张独立建国,但是埃塔的恐怖主义原本享有相当广泛的同情。出于对军方强硬态度的反应,同时也是为了干扰转型进程、实现分离出去的目的,激进的民族主义组织不仅号召抵制选举、而且更频繁地诉诸暴力。但是,经过多次全国性投票之后,特别是围绕着自治法的谈判和公民投票,民族主义组织发生了分化,人们的情绪出现了重大转变,埃塔的极端主义被孤立化、边缘化了(注14)。

回顾西班牙转型的历程,如果不引进局部的联邦制安排、区域自治,国家认同问题当然是不可能得到成功处理的。但是“西班牙能够通过成功的权力下放处理国家认同问题”,是因为它首先通过恰当的选举、投票顺序,“建立了具有正当性的国家政权,使它享有权威和能力来进行制度的重构”(注15)。

由于时机、顺序把握得当,西班牙转型既尊重了民族认同,又重建了国家认同。但是,在苏联和南斯拉夫,“如果谁想解体国家、加剧民族冲突的话”,“遵循的实际上是应该遵循的最佳(选举)顺序” (注16)。我国有一种广泛流行的观点,就是认为前苏联的解体是由于改革太快、太激进。这其实是假定“慢的就是稳的”的想当然判断,而不是仔细分析其转型过程、战略的结果。

2.2 南斯拉夫、苏联的解体

南斯拉夫在宪法上是一个联邦国家,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山哥维那、马其顿和蒙特内格罗6个共和邦(Republics)构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是平静的,但是1980年铁托去世之后,民族问题与经济问题纠结在一起,它很快变得骚动起来。塞尔维亚境内阿尔巴尼亚族占多数的科索沃自治省要求成为一个新共和国,发生在那里的种族冲突重新唤醒了人们的民族身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希望与欧共体发展关系,再也不愿意继续向贫穷的科索沃输血维持塞尔维亚人的霸权地位。特别是80年代中期开始的经济危机,使得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张,也使得人们对于南斯拉夫的政治制度和共产党统治满怀怨恨(注17)。

东欧共产主义国家的相继崩溃给南斯拉夫带来了巨大震撼,但是联邦领导人并没有认识到主动推行自由化、民主化重建全国政权正当性的重要性,倒是共和国层面的政治动员和多元化走在了前面。1989年12月克罗地亚共产党领导人在收到约25万人签署的一份请愿书后,公开呼吁建立多党制;作为回应,南共联盟在月底宣布支持竞争性选举、结束一党垄断。但是一个多月后,由于没能就如何重组共产党达成一致意见,南共联盟瓦解了。在这种情况下,联邦领导人也没有寻求尽快举行全国选举。1990年4月,斯洛文尼亚率先举行了多党竞争的议会、总统选举,所有的参选政党都主张将联邦改造成一个松散的邦联。1990年4月底、5月初,克罗地亚也举行了竞争激烈的选举,一位曾因为民族主义活动被监禁的反对派领袖,以“让我们自己决定我们自己的克罗地亚的命运”为竞选口号的候选人当选为总统。

直到这个时候,作为对两个共和国选举的反应,联邦政府总理马克维奇(Markovic)才提出要举行联邦大选,为此推动议会立法解除了联邦范围的党禁,并组织了一个全国性政党。然而,以区域为核心的民族主义精英们反对举行联邦选举,不想给联邦获得优势的机会(注18)。接下来其他几个共和国也陆续举行了竞争程度不等的选举。由于举行联邦选举变得越来越没有希望,政客们将热情都转移到了共和国和省层面的政治竞争中去;多数公民原本没有想过要分裂,他们的忠诚也日益聚焦到了“主权化”的各共和国体系中(注19)。尽管马克维奇总理应对经济危机取得了显著成效,联邦政权被边缘化了。

1990年12月底至1991年4月,联邦总统和各共和邦总统们举行了8次会议,谈判南斯拉夫未来的结构安排,以失败告终。此后,共和邦总统们甩开未经选举的、“非法”的联邦政府,又进行了数次多边或双边“峰会”,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1991年6月23日,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宣布独立,24小时之内联邦军队的坦克出动了。以后惨痛的故事和结局是许多人都知道的,兹不赘述。

在启动苏联的政治变革之初,戈尔巴乔夫并没有预见到民族问题的严重性(注20)。他认为,苏联,这个包含15个联盟共和邦(Union Republics)(注21)的“联邦”国家,已经在原则上成功地解决了民族问题。但是极权的铁腕对于民族感情的伤害是客观存在,民族的记忆是可以唤醒的。在被称为“公开性与重构”的转型开始之后,民族主义很快就显示出了其力量,成为政治人物竞取或保持权力最重要的资源。曾经有名无实的联邦制安排,在转型过程中也为他们利用这种资源提供了平台(注22)。

不过,与南斯拉夫有所不同,苏联转型的第一次选举——奠基性选举——是全国性的。1989年3月26日,苏联举行了人民代表直选,这是一次允许竞选的选举。30多个重要城市、地区的共产党第一书记落选,一批自由派人士包括著名持不同政见者萨哈罗夫、已经成为反对派领袖的叶利钦当选。

然而,这仍然是一次有很多局限性的选举。在2250名代表中,有1/3不按选区选举,而是留出来由共产党、科学院、妇联等“社会组织”“选举”。当时还没有开放党禁,共产党组织通过“建议”、“推荐”和筛选等方式决定了绝大部分选区的候选人名单,其中384个选区各只有一名候选人。尤其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其实是一个选举最高苏维埃的组织,后者才是具体履行立法职能的机构(注23)。所以,人民代表的选举只意味着向自由化方向迈出了一步,并不是联邦政权的民主化。

更自由、更具竞争性的是1989年底至1990年初联盟共和邦层面的议会选举。多数联盟共和邦制定法律纠正了使此前全联盟选举的声誉受到损害的许多做法,并且实行了最高苏维埃的直接选举(注24)。在摩尔多瓦、格鲁吉亚(注25)等联盟共和邦,主张独立的组织赢得了议会选举;在俄罗斯,叶利钦当选为最高苏维埃主席。

民选的联盟共和邦议会就职后,就公开挑战中央的权威,制定从语言到经济主权、移民、公民身份甚至政治独立等方面的民族主义法律。面对高涨的民族主义、分裂主义,戈尔巴乔夫开始推动签订新的联盟条约。为了加强自己在新条约谈判中的地位,到1990年底,每个联盟共和邦议会都通过了“主权宣言” (注26)。

1990年3月,戈尔巴乔夫提议设立苏联总统,以加强自己的权力基础、摆脱党内保守派的牵制。他本来是应该做到实行直选的,却让自己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没有竞争者的情况下当选为总统。(注27)联盟共和邦层面再次走在了联盟前面。叶利钦1991年6月以绝对优势被直接选举为俄罗斯总统,对戈尔巴乔夫联盟政权构成了最强有力的挑战。

1991年8月19日,一小部分强硬分子发动了短命的政变,试图控制局势特别是实施对爱沙尼亚等三个波罗的海共和邦的军事管制,给了已经风雨飘摇的联盟政权最后致命的一击。一个半月之内,绝大多数联盟共和邦宣布了独立。戈尔巴乔夫为挽救联盟作了最后努力,希冀与联盟共和邦签署一项新联盟协议。但是,这位非民选的总统、改革的伟大启动者,已经不再是政坛的主角了(注28)。

民族主义是现代政治中棘手、微妙的问题。但是,民族认同,虽然根深蒂固,却并非无条件、先于一切而存在的,非理性的民族主义情绪所导致的冲突也并非不可避免、“在劫难逃”。正如林茨、斯泰潘指出的,其实“政治认同更多的是随机的、变化的,而不是先于一切、固定不变的。它们是可以由政治制度和政治选择所建构或破坏的” (注29)。如果转型的战略、顺序等选择得当,无论是南斯拉夫还是苏联,其解体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戈尔巴乔夫没有分清自由化与民主化的不同,对民主化没有承诺、担当,只进行了自由化而没有致力于民主化(注30)。

关于西班牙、苏联、南斯拉夫的经验教训就讨论到这里。接下来我们的眼光将转向中国。也许有人会说,中国的情况与南斯拉夫、苏联不同。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其各个省份、自治区在宪法上并不像南斯拉夫、苏联各共和国地位那样高。这或许是个好消息,它意味着中国的转型有可能更容易处理民族主义、地方主义问题。但是中国民族关系的紧张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中国是一个版图辽阔的大国,如果第一次选举不是全国性的,或者全国性选举没有先于省级选举;如果不将民主化置于优先地位,而是将自由化等同于民主化,中国的民主转型是极可能复杂化的,国家很可能会解体。

让我们从清末的预备立宪入手讨论省级选举先于中央选举、将时间耗费在枝节而不是根本性变革上的危险性,从而说明中国必将到来的转型将民主化置于优先地位的重要性。

2.3 清朝的崩溃

1908年8月,在对外战争中失败的满清皇朝宣布用9年时间筹备立宪,开启了中国数千年历史的第一次政治自由化进程。根据朝廷文件,筹备阶段要进行的改革包括厘定官制、扩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遍设巡警,以及筹办地方自治、建立审判机构等等,然后行宪法、开国会,完成君主立宪政体的建造(注31)。1909年,各省普遍设立了咨议局,次年中央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与资政院在正式议会成立之前是人民练习议政的场所,属于临时议会。咨议局议员以复选方式产生,即首先由选民投票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然后候选人互选产生议员。例如,陕西省的议员数额为66人,初选出10倍于此的即660名候选人,接下来660人互选出66人为议员(注32)。资政院议员数为200,其中一半是皇帝钦选,另一半由督抚从本省咨议局选举的候选人中圈选(咨议局议员互选的候选人2倍于本省应选资政院议员数)(注33)。

这里着重讨论咨议局。当选的咨议局议员大部分是有科举功名的人,也有的是受过新式教育的,属于有着悠久传统的士绅阶层。由于财产资格限制,有投票权的只是很小的人口比例,民众对于选举过程非常冷淡,但是选举在中国毕竟是破天荒的,当选的议员们都认为自己代表了人民。他们许多人构成了晚清政坛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立宪派。立宪派在日俄战争后就已主导了舆论,由于他们的鼓吹才有了清廷的预备立宪。咨议局成立后,立宪派便获得了具有宪法地位的组织表现形式。

由于对清廷立宪的诚意没有信心,出于不迅速开国会收拾人心将难免于革命和列强瓜分的焦虑,同时显然也是为了替汉族士大夫争得更多政治权力,从1910年元月至次年8月,以各省咨议局为依托,立宪派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联合请愿。但是,第一、二次请愿均遭拒绝。第三次请愿后,清廷允诺将预备立宪期限从9年缩短至6年,提前到1914年开国会,可是请愿代表组织被勒令解散,不允许再请愿。 立宪派因此发生分化,小部分人对朝廷的让步表示满意,但更多的人陷入失望,“心长力短、言之心痛”,转而对革命持同情甚至积极态度(注34)。

1911年10月11日,武昌首义成功。立宪派迅速倒向了革命派,与之携起手来。短短一个月之内,13个省继湖北之后宣布独立,没有一个省发生激烈的战争(注35)。革命党人打响了第一枪,但辛亥革命之成为革命,“皆以咨议局为发端”(注36)。如果立宪派不倒戈,也许历史就改写了。

过去20余年来,许多人否定辛亥革命,对此我并不能认同。在清末,革命自有革命的逻辑和功用。例如,如果没有革命派的压力,连预备立宪也是不太可能的。但是,我同时也为清朝崩溃、立宪没有完成而惋惜。与南斯拉夫、苏联类似,清末也是区域性选举走在前面、全国政权变革滞后。在区域变革已经先行一步的情况下,假如满清朝廷能早点儿开国会、不排斥汉官,即使革命没有避免,立宪派——他们原本真诚愿意扶持朝廷——也未必会反叛。

也许有人会说,以当时清廷统治集团的见识、心胸和当时中国“民智未开”的状况,是不可能指望首先举行全国性选举以及将正式开国会置于优先地位的。从小到大、从下到上、从外围到中心、“循序渐进”地改革,也是有其自身的逻辑的。这话或许没错。戈尔巴乔夫陷在民主转型的种种枝节中而没有致力于民主化,也可以在他自身的见识、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生态中找到原因。但是,我这里要讨论的不是为什么清末没有首先举行全国选举、戈尔巴乔夫没有将民主化提前,我要讨论的是,当重建中央政权正当性的变革没有被置于优先地位、地方先动员了起来全国性变革却滞后的时候,对于有民族问题或版图辽阔的国家,可能会发生什么后果,以此作为未来中国政治变革的镜鉴。

清末许多省份宣布独立并不是要分裂,只是独立于满清王朝。但是,这也意味着必须重新完成国家建构的艰巨任务,为日后的割据、内战播下了种子,转型复杂化了。那么,在未来中国,一个历史上曾一再历经“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大国,是否会重现清末许多省份宣布独立的场景呢?由于今天的情况与清朝末年毕竟显著不同,这种场景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中国是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匀的大国,区域之间关系紧张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尤其是西藏、新疆两个广袤区域的民族主义,是民主转型不能回避的,必须妥善应对疏导。如果变革的顺序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不幸的后果,转型将会复杂化。分裂、流血冲突、转型失败等是有可能发生的。

顺便说一句,有些民运活动人士、自由知识分子是不太在意国家统一的。他们相信一种听起来似乎不错、实际上脱离现实的观点,也就是“国家大小无所谓,只要人民生活幸福就行”。他们的思想纠缠于“既然你主张的是自由、民主,你为什么不允许独立、不支持自决权”这样极端的问题上(注37)。他们不愿意正视对于国家可能分裂的担忧业已成为启动民主转型的重大障碍。他们似乎不懂得当国家陷入分崩离析、不得不致力于重新建构国家的时候,当激烈的民族冲突爆发的时候,民主转型必定会复杂化,自由、民主的前景将会蒙上阴影。他们不愿意静下心来,深入思考探索如何通过民主转型和适当的制度安排避免民族冲突、国家解体,争取实现多民族在同一个国家中的和平共处。他们忘记了某些根本性的价值,表现出的是浅薄、偏激,而不是对生命、个体自由、民主建构、和平、普通百姓的安宁与福祉的责任心。

(未完待续)

注释:

1. 在70年末、80年代初,领导集团开始倡导“改革开放”的时候,就区分了“体制”与“制度”,体制指的是制度的表现形式、运作方式,而不是制度本身。所以,在官方的文件中,使用的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之类的表述。在官方看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不能改的,可以改的只是其某些表现形式、运行方式。参见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84年);蔡继明《改革开放30年的最大成果:从体制改革到制度创新》(http://is.gd/dWQbJ)。

2. 参见周天勇等《攻坚——十七大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报告》第4页。

3. 例如,本文所提到的季卫东、俞可平、张博树、周舵等学者都认为选举应该自下至上逐步开放,改革的重点首先是基层政权、地方政府。季卫东说:“从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义体制的立场来看,我不认为应立即实行最高领袖的直选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选。……中国政治改革的初步实践已经预示了更现实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脑的真正的直接选举从村民委员会扩大到乡镇乃至县市,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县扩大到省、直辖市,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权力的正统化、合法化机制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参见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需要说明的是,我1997年在狱中上书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也曾提出类似建议,但我并不反对首先开放全国选举,只是将建议作为一种劝说策略。当然,当时我没有认识到这种自下至上逐级选举的顺序有什么不妥 (参见王天成《狱中文存四篇》,原载《北京之春》1999年2月号,http://is.gd/eLNee)。对于渐进主义者来说,这样的选举顺序是很自然就能想到的。他们想当然地认为,选举的地域范围越大,越容易发生动荡,从小至大才是稳健的。渐进主义者们在提出这样的设想时并没有任何论证,似乎那是顺理成章、不必质疑的。

4. 参见J. Linz and A. Stepan, “Political Identities and Electoral Sequences: Spain, Soviet Union, and Yugoslavia” (Daedalus, Spring 1992 , pp.123-39);“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p.87-115, pp. 366-400。

5. 参见 Stanley Payne: “Catalan and Basque Nationalism”(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istory, Vol. 6, No. 1, 1971);Manuel Romero Carril:“Basque Nationalism:History,Roots and Possible Solutions”(U.S. Army War College Strategy Research Project)。

6. 参见Stanley Payne: “Catalan and Basque Nationalism”;Paul Preston:“The Triumph of Democracy in Spain”, pp.132-144(Routledge,1987);林达《西班牙是怎样解决加泰罗尼亚问题的》(《共识网》,2010-05-27)。

7. 最初,共产党并不在合法化的政党之列,但是,共产党被排除在选举过程之外是不符合民主化的要求的,所以,主导转型的苏亚雷斯(Suares)首相与共产党领导人进行了秘密谈判。共产党领导人承诺将承认君主制、使用象征着君主制的“红-黄-红”国旗、支持一项未来的社会协议,苏亚雷斯顶着军方的压力宣布了共产党的合法化。Preston:“The Triumph of Democracy in Spain”,p114。

8. 参见J. Linz and A. Stepan, “Political Identities and Electoral Sequences: Spain, Soviet Union, and Yugoslavia”;“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p.98-101。

9. 同上。

10. 参见J. Linz and A.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p.99-101。

11. 参见Paul Preston:“The Triumph of Democracy in Spain”, pp.124-159。

12. J. Linz and A. Stepan, “Political Identities and Electoral Sequences: Spain, Soviet Union, and Yugoslavia”。

13. 在民主转型过程中,军事政变的危险一直萦绕在西班牙的上空。军方不少高级将领在政治上都是弗朗哥主义者(Francoist)。在转型完成后,随着首相苏亚雷斯声望的下降和巴斯克地区在继续发生的恐怖活动,1981年2月,政变终于发生了。但是,几个小时后,政变就失败了。假如选举的顺序选择失误、导致区域政权对中央政权构成挑战,政变也许早就发生了,并且会赢得更多人的支持。

14. 参见Paul Preston:“The Triumph of Democracy in Spain”, pp.124-159。

15. J. Linz and A.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99。

16. J. Linz and A. Stepan:“Political Identities and Electoral Sequences: Spain, Soviet Union, and Yugoslavia”。

17. 参见Lenard J. Cohen :“Broken Bonds: Yugoslavia\’s Disintegration And Balkan Politics in Transition”, Second Edition ,pp45-73。

18. 同上书,p102。

19. 同上书,pp.102-101,pp.159-160。

20. J. Linz and A.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 p368。

21. Union Republics 过去通常译为“加盟共和国”。这样翻译是很不准确的,因为他们并不是独立国家。在古代汉语中,“国”最初只指天子分封给诸侯的领地,整个国家则是“天下”;如果在这个意义使用“国”一词,译成“加盟共和国”也未尝不可。“国”的这一含义到后来完全丧失了,而指整个国家。故此,本文译成“联盟共和邦”。“邦”在古代汉语中也指诸侯的封国,含有“辅佐治理”的意思,今天并不常用,不用来泛指独立国家。所以,译成“联盟共和邦”, 意义上更接近一些。

22. 联邦制是一种不同于中央集权(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在这种国家结构中,宪法划分了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区域政府之间的权力,两者各有自己的权力范围,相互协调、彼此独立。列宁本来是一个中央集权主义者,坚决反对联邦制的,但是,10月革命后,面临着政治解体的纷乱局面,列宁为了争取边疆地区的支持,不仅许诺了以联邦制保证区域自治,还许诺了民族自决权。与联邦制国家宪法的通例不同,苏联宪法规定各联盟共和邦有退出的权利。这一规定使苏联超出了联邦制,而具有邦联制的特点(关于联邦制与邦联制,本文后面还会涉及)。在苏共专制统治之下,苏联实际上是中央集权而不是联邦制国家。但是,在戈尔巴乔夫进行政治改革、联盟控制出现松动的特殊时期,宪法中一些规定开始“弄假成真”,为联盟共和邦领导人挑战联盟政权提供了依据。参见Gregory Gleason:“The Federal Formula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USSR”( Publius, Vol. 22, No. 3)。

23. Vladimir Brovkin:“The Making of Elections to the Congress of People\’s Deputies (CPD) in March 1989”(The Russian Review, vol. 49, 1990, pp. 417-42);

24. 参见J. Linz and A. Stepan:“Political Identities and Electoral Sequences: Spain, Soviet Union, and Yugoslavia”以及Karen Dawisha and Bruce Parrott: “Conflict, Cleavage, and Change in Central Asia and the Caucasus”;“Democratic Changes and Authoritarian Reactions in Russia, Ukraine, Belarus and Moldova” (Democratization and Authoritarianism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各联盟共和邦议会选举的自由程度并不一致。位于中亚的要低一些,对于戈尔巴乔夫改革持抵制态度的如库曼斯坦,其选举比过去并没有多少改进。在西部和爱沙尼亚等三个波罗的海共和国,选举却相当自由和具有竞争性。总体上看,联盟共和邦议会选举的自由程度要显著高于联盟人大选举。在大部分地方,人们对于联盟选举并没有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但是,在联盟共和邦选举时就不一样了。

25. 这里没有提到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三个波罗的海联盟共和邦。在这三个联盟共和邦,也是主张独立的民族主义者赢得了胜利。与其他联盟共和邦不同,这三个联盟共和邦是苏联根据其与纳粹德国1939年签订的《莫洛托夫-里宾特洛普秘密条约》非法占领、兼并的。

26. 参见 Gregory Gleason:“The Federal Formula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USSR ”( Publius, Vol. 22, No. 3)。

27. 小杰克•F•马特洛克著、吴乃华等译《苏联解体亲历记》,第389-391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马特洛克当时是美国驻苏大使,根据他的了解,戈尔巴乔夫避免直接选举的一个原因是,那个时候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摩尔多瓦7个联盟共和邦已经与苏联疏远,戈尔巴乔夫担心要在这7个联盟共和邦赢得支持会极其困难。这意味着他必须在其他8个联盟共和邦都获胜,才能当选。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不及时进行民主化、全国政权变革滞后的后果。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分裂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国将不国的时候,民主化所面临的困难。但是,无论如何,戈尔巴乔夫没有勇气接受挑战、没有抓住最后的机会通过民主化建立自己的政治权威,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他不愿意到各联盟共和邦的人民中间去竞选,也就错过了与人民建立直接关系、获得许多支持者的机会。

28. 参见小杰克•F•马特洛克著、吴乃华等译《苏联解体亲历记》,第737-756页;Gregory Gleason:“The Federal Formula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USSR ”。

29. J. Linz and A.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367.

30. 参见Linz and A.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374,p378; “Political Identities and Electoral Sequences: Spain, Soviet Union, and Yugoslavia”。

31.《宣布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宪政编撰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43-44页、第54-67页(中华书局,1979年)。

32. 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3-14页(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全国有21个省设立了咨议局。新疆官员认为当地人民教育程度落后,请求暂缓办理。

33. 参见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第61页(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资政院议员定额为200人,钦选、民选各一半,最后实际的议员数钦选、民选各98人。总裁、副总裁(正副议长)也由皇帝指定。这种比例和安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支持政府的议员占多数。但是,出人意外的是,开院以后,会场却由民选议员主导了。关于这方面的介绍亦请参见台湾学者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一书。该书是迄今关于立宪派的源流、构成、组织、活动及对辛亥革命成败的重要性的最清晰细致的研究。该书完成于1969年,2007年吉林出版集团将其引进到大陆。

34. 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61-67页。

35. 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06-186页;蒋廷黻《中国近代史大纲》第91-95页 (东方出版社1996年)。

36. 张一麐《心太平室集》第8卷第38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转引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192页。

37. 在这些人看来,如果你主张民主人权,在逻辑上你就一定要支持自决权。他们思想混乱的一个来源,就是不懂得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的同意,但国家却是历史的产物。人们有不容置疑的权利改变统治自己的政府,却没有不容置疑的权利更换国家。在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完整”是一个写入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是国际政治秩序的基石。自从“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约》后,它从来就不是没有争议的。这样说显然不是要完全否定自决权。自决权无疑是被压迫民族的重要武器。假如中国永远不会民主化,人民永远只能生活在压迫性政权之下,我支持任何一个地区的人民独立。但是,如果民主转型已经启动,看到了摆脱压迫、获得尊严的现实前景,我只支持自治不支持独立。在这种情况下,激进的民族主义会使民主转型复杂化,很可能会导致民主转型的夭折、失败。自决权是一种集体权利,并不像个人基本权利自由那样是根本性的、当然成立的。最重要的是实现个体的权利自由。个人的自由、权利,普通百姓的安宁、福祉,要高于自决权。自治还是独立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没有什么区别,只对少数政治精英有特殊意义。民族独立并不必然带来个人自由。一个人数众多的民族不能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或许是一种不幸,但是,执着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能会带来更大的不幸。由于民族主义所导致的战争、杀戮、清洗,在人类过去的历史中已经有很多了。在这个世界上,要建立一个只属于一个民族的国家,是不可能的。当一个民族获得独立、从原来的少数民族上升为多数民族后,境内还会有新的少数民族。基于这样的认识,我认为,将一个专制国家改造成一个多族共和的自由国家,是一个更值得追求的目标。中国未来应该通过引进某种形式联邦制来实现各民族的和平共处,对此本文后面会专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