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晨院长:

 

   我们是武汉市晶银投资担保公司2000名债权人的代表。是贵院正在审理的皮道璇、段毅文被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存罪案件的无辜受害人群体。

 

   从200810月,区公安局立案至今将近两年半的办案期间,我们经历着严重的生存危机煎熬。目前已经有十几名债权人因此案带来的灾难自杀、气愤突患暴病而亡,贫病交加无钱医治而死,还有大量的债权人正在死亡线边缘挣扎着。人命关天啊!请王院长认真考虑我们的以下诉求意见:

 

   一、准予段毅文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款。

 

   我们的理由是:

 

   1、 晶银投资公司在2007年成立后,一直是向内部股东、员工及其家属借钱用于经营公司的实体晶银大酒店、三家珠宝点、光谷房地产等,解决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困难的资金问题。是完全符合20101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018]2011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界定: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理应推翻本案的非法吸存罪!

 

    2、但是,本案存在一个特定的问题:广告问题。20079月底,市长专线、110联动联合监制、光大银行举荐、又是由110警察开着警车贴遍武汉三镇的公益广告,是唯一的一次向社会公众宣传晶银投资公司的广告。按照以上的司法解释,此广告确属非法集资行为。正是此广告以政府的公信力,诱导了目前公司90%以上的债权人倾家荡产借钱给公司。造成了目前的情况。但是,在2008年底公司的年会上,段毅文还要求公司员工,“马上停止接受客户的资金,公司将于20096月开始分期分批偿还现有客户的本金。公司不想背那么重的债务。只要有钱经营实体就行了”可见段毅文没有非法吸存的动机。如果要追究此罪,请追究政府公益广告的责任!为什么有罪者不追究,要本来无罪者做替罪羊呢?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呢?

 

    3、段毅文曾经多次表示愿意偿还债权人的债款,而且有能力偿还。在2010528日至今唯一的一次开庭时,段毅文就向法庭申明了这一态度:“如果放我出去,我不会少债权人一分钱。”后来又多次通过律师向债权人表明了这一不变的态度。请调看庭审录像。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法院至少应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免于段毅文的刑事处罚,让他变卖资产,偿还我们百姓的债务吧?

 

    4、最近召开的两会,一再重申政府对民生的重视。此案已经造成了2000人贫民债权人的生存危机,已经夺走了十几名债权人的宝贵生命,流血事件还在继续着,解决2000名债权人的还款问题,难道不是真正的维稳大计吗?为什么法院还要顾及个别想借此案闹事捞钱发财者的利益呢?我们被此案所困的可是自己的真金白银养命钱啊!

 

     强烈要求市中院在此案的终审判决中,做出资产处置和如何偿还群众血汗钱的判决。

 

   三、  强烈要求市中院出面组织有债权人代表、律师、法官参加的晶银案件清产核资小组,对段毅文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公布于众。监督段毅文有计划地偿还债权人群众的血汗钱。

 

请不予采用青山区官员组织的清算小组提出的任何补充证据!一是因为他们没有此法律资格,二是因为他们提供的证据是采取欺骗、威胁水深火热中的债权人群众非法所获得的;三是他们以清算的名义,行补充一审开庭前本该据有的证据之实。难道到了终审阶段再提供一审开庭前就应该提出的证据,还有法律时效吗?强烈要求解散区政府清算小组,他们根本就没有做过任何清算工作。我们债权人群众根本就不信任他们!!!

 

   四、强烈请求市中院推翻从根本上违反最高院关于刑事回避法规的一审判决。我们坚决不接受“晶银大酒店由青山区政府回收”等向贪官妥协的结果!

 

我们的理由是:

 

此案的案发原因,并不是晶银投资担保公司的所谓非法吸存罪,也不是因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公司不履行合同导致债权人报案引起的。真正的事实是:

 

青山区某些不法官员,为了弥补他们倒卖国有资产(建二商场1-3层楼的产权)造成的3000万元财政漏洞,精心设计了掠夺地处同一座大楼的5-8楼晶银大酒店产权的本案。本案完全是青山区官员人为制造的!

 

他们在本案的一审办案中也留下了许多违反法律、法规办案的事实:

 

    1、青山区政府包括青山区公检法高官涉嫌参与晶银大酒店经营股份,以及参与晶银投资公司的资金投入,并在办案期间出逃了资金1200万元之多。他们理应回避此案的调查、审理工作。但是他们不顾债权人群众的生命财产,强行按照保护官员利益办案,并在没有受害人报案材料的情况下做出了违反法律程序的一审判决。

 

    2、早在200810月,区公安局立案后,青山区利用晶银投资公司洗钱的官员们就通过公司占股51%的第一大股东,财务总监李炼红暗箱操作,将他们的资金1200万元连本带利抽逃走了。这不是犯法行为吗?请市中院以李炼红为突破口,深入调查此罪行。

 

    3、他们对段毅文采取先抓人,再找罪名的手段办案。

 

    2009310,段毅文以配合建二房地产官司的调查为由,被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当时并没有段毅文涉嫌犯罪的罪名。直至421才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名正式拘留。在监视居住期间,区公安局就非法查封了公司的所有账户、晶银投资公司的光谷房地产、三家品牌珠宝店等实体产业。造成数千万元资产流失,公司被迫停止经营。一个每年都为政府纳税,正常经营中的民营企业就这样被几个贪官活活搞垮了。由于停发利息,甚至本金都讨债无门,600户(2000名)债权人群众被他们推上了生存危机的深渊。

 

    4、因为帮助官员出逃资金有功,在段毅文被抓后,公司最大股东、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炼红(实际上是晶银投资公司的真正当权派)417竟然以假股东大会的资料,模仿段毅文、王吉的签字,在武汉市工商局成功进行了股权转让的登记,将其51%的股权全部转到了段毅文的名下。李炼红的非法股权转让4天后的421,公安局才正式拘留段毅文,而李炼红却以普通会计身份,逃脱了拘留和逮捕。

 

 2010528在一审法庭上,公诉人龙鑫竟然将李炼红的非法股权转让介绍为正常股权变更。将李炼红身份说成是公司普通会计?!只此一斑就可见一审到底有没有一点法律的尊严!?

 

    5、办案期间,区公安局警察开着警车到债权人家里,逼迫债权人报案。将“蓄意不报案者,后果自负”的“报案通知”贴到晶银办公场所。用尽了威胁、恐吓、欺骗等各种手段,逼迫债权人报案。使债权人雪上加霜!

 

    6201028,青山区政法委策划了一次残酷毒打退休老年债权人张满枝的恶性事件,有区政法委副书记亲自在现场指挥,组织78名便衣警察,将张满枝拖到省政府门房内拳打脚踢,致使张满枝当时休克,膀胱尿血、左腿膝关节积水至今残疾。事后不但无人过问张满枝的伤痛治疗,还残忍地将张的电话监听了。害怕张向人讲被打的真实情况。

 

     7、就因为债权人史丽娜在网上说了几句真话,区公安局就将史丽娜母女带到钢花派出所逼供一通宵,直至第二天清晨5点钟,逼她承认是某某代表指使她写文章的。甚至以破坏单位治安为由,扣押了史丽娜的私人电脑主机。主机是如何破坏什么单位治安的呢?

 

    区公安局以同样的手段开车到阳逻,对农民债权人段桂银实施了通宵逼供。他们的眼里还有一点王法吗?是谁给他们的权利可以随意剥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在这样的区委书记领导下,我们老百姓还可能活得有尊严吗?!

 

    8、区政法委书记派遣青山区公检法科级以上的高官们经常私闯民宅,围攻、跟踪债权人代表。还口出狂言:“是我派他们去阻止你非法上访的,不但要阻止,必要时还要抓人!”至今仍然监听债权人代表的电话、阻断破坏债权人代表的网线,害怕债权人代表将事实公诸于众。我们还有通讯自由权吗?

 

    9、根据国家法律刑事案件审判应该是公开审判,可是此案在 2010年7月20一审判决那一天清晨,青山区委就派出一群官员将债权人代表堵在家里,甚至开出一辆政府官车堵在代表的家门口,不让 代表到法院去。

 

    法院门口一清早就如临大敌,几百名警察将法院大门用护栏围得水泄不通,将债权人群众远远拦在法院大门外,不许旁听判决。可见违法违规的一审判决连他们自己都感到心虚。

 

    10、此案的一审自始自终,都是行政干预司法公正的“典范”。区法院刑庭庭长说了一句真话:“我们办案都要在青山区委的领导下办案。你们找我们没有用,要去找区委书记。”

 

我们曾经4次见过主审法官王刚,每次向他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他都说要请示区委以后再回答我们。除了此案如何判决的大事外,包括是否接受我们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是否允许我们旁听判决,旁听者只允许几名家属等诸多小事都是区委书记说了算。法官变成了一个临时的书记传声筒,实在是法院的悲哀啊!

 

    11、我们向上级各级政府反映我们的困苦,青山区每次都要派人跟踪、录像、录音,企图秋后算账。最近,跟踪我们的维稳办官员猖狂地说:“你们是非法吸存,段毅文一分钱也没有了,你们一分钱也别想讨回来了!”我们是无辜的百姓,为什么这些执法者要将我们扣上非法吸存的帽子呢?

 

我们相信市中院能够严格以法律为准绳办案,而不是继续走一审的维护少数官员利益的道路!因为至今未判决,就足以说明了审案法官十分认真地审理着此案。我们翘首以待市中院即将作出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

 

 我们用以上血泪的事实,向市中院控诉青山区贪官的滔天大罪!我们相信这个社会还是清官多,我们期盼着正义的法官为民伸冤,真正落实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每一条法律,还法律以真正的公正!!

 

               武汉市晶银投资担保公司债权人

                    201131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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