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4-14] 来源:参与  作者:上海市广大选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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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徐紹史)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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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署和动议(撤销徐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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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撤销徐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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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撤销徐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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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署内页(撤销徐紹史)

 

 

上海市广大选民要求撤销徐绍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动议 

 

(参与2011414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上海市的广大选民。徐绍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资源部部长,他应当以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格执法,办事公道;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和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条文规定的法定职责,努力做到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

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徐绍史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他领导下的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请求置若罔闻,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与他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背道而驰。徐绍史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上海市的广大选民依法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徐绍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撤销徐绍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们提出撤销徐绍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200310月开始,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陆续开始征收工农村、马桥村、联工村、联建村、联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的基本农田和拆迁这些村农户的房屋。在这场征地和拆迁中,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以及被征地的各村村委会干部,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都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是,这八个村的土地被征收前,没有一个村委会依法召开过村民会议来讨论征用村集体土地涉及的各种重大问题;征地前,村民也没有看到过任何征地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如此大规模征地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就强行实施了。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但闵行区政府、马桥镇政府征用基本农田超过13000多亩(约867公顷),却根本没有经国务院批准,就把这些基本农田占用了。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当时政府根本没有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马桥镇这些被征地的村委会根本没有向任何村民公布过这些信息,相反,镇干部和村干部大肆侵占、挪用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按照镇干部和村干部对村民的告知,征收农民的基本农田,每亩补偿价格是12000元,其中镇政府得3600元,村民委员会得3600元,土地使用权人农民得4800元。

第四,镇干部和村干部趁着征收村集体土地之机,未经任何合法手续就把各村村民多年来辛辛苦苦打拼起来的各种利润丰厚的集体企业,包括厂房、设备、机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这些产房的土地使用权,一夜之间就侵吞、洗劫一空。他们趁着全村土地被征收之机,把村集体企业要么贱卖,要么转化成股份制企业。这些镇干部和村干部摇身一变都成了坐拥资产几千万或上亿的企业大股东。

第五,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而闵行区和马桥镇从2003年开始征收这13000多亩基本农田,到201012月,时间已过去7年了,这被征收的13000亩土地一直没有动工建设,而是闲置、荒废至今,也禁止村民恢复耕种。如今,这13000多亩土地到处杂草丛生。

第六,按照2002年初上海市政府出台的《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及闵行区政府出台的闵府发(2002)8号文《关于闵行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实施办法》、9号文《关于闵行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区域划分及价格补贴标准实施办法》,拆迁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和上海市政府和闵行区政府的上述政策规定,按照拆迁时农户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赔偿。但是,拆迁单位对农户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却是按照1997年的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来补偿。这是不合情理的,时隔10年之久,房价上涨几倍,翻了几番,应该按照动迁当年的市场价补偿才符合市政府和区政府的上述政策规定。按少补偿50%计算,也还应当给农户补偿不足部分。当时给动迁农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只有每平米420元,还要扣除每年2%的折旧费。如果是20年前造的房子,那就扣除40%的折旧费,农户只拿到房屋补偿费每平米252元。这是公权的霸道!仅此一项,就侵吞了农民合法财产数亿元!所以动迁后造成很多农民家庭负债累累,苦不堪言。

第七,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的同时也对农户房屋进行拆迁,给愿意要宅基地的农户安置了一处大约200平米左右的所谓“宅基地”,然后马桥镇政府从应当支付给农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中,强行扣除每户建安重置补偿费每平方米1425元,每户约被扣除20——40万元不等。仅此一项,马桥镇政府侵吞3000多农户几个亿的财产,至今不予归还农户。等农户在这些“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后,闵行区房地产管理局又发给农户那种在法律上有瑕疵的所谓“房产证”,使农户拥有的房屋因产权瑕疵而无法上市交易,搞得居民怨声载道。

第八,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除了征收这13000亩基本农田之外,还违法多占了2600多亩农村土地。这2600多亩土地由地农户的宅基地、农民自留地、河道、乡村公路、村办企业厂房用地、河坝等构成。闵行区政府和马桥镇政府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就白白占用了这些土地。

 

沈佩兰、沈军、王金球等五位选民于201113依法向中国国务院负责土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依照中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中国的法律,认真听取和反映广大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这几个村庄因行政机关违法滥用公权力严重侵犯广大公民合法权益这一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受到社会普遍高度关注的严重问题立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启动法定监督程序,对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该区马桥镇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决议,追究上海市闵行区政府和该区马桥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13至今,三个多月过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一直拒绝对沈佩兰、沈军、王金球等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沈佩兰、沈军、王金球等广大选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众所周知,国家行政机关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行政机关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们广大选民认为,徐绍史部长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法定公权力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政不作为。徐绍史部长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法律的规定。

综上,徐绍史部长领导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的徐绍史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630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的规定,徐绍史部长应当立即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这一职务。

徐绍史部长对上海市闵行区广大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上海市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徐绍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徐绍史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代表们应当与全国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全国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上海市广大选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紧急撤职动议,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我们上海市闵行区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撤职程序,及时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向会议提出撤销徐绍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撤职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撤职动议和公民联署的副本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请国务院也认真听取我们上海市广大选民的呼声和愿望。

 

递交撤职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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