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主转型的政治过程
二、政治过程
2.1民主化
任何关于民主转型的研究、思考,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民主转型”。对此认识不清,正是国内许多学者关于中国转型路径的论述陷入混乱、软弱的根源之一。前面说过,民主转型包括两个阶段、两个维度,即自由化与民主化。自由化先于民主化,但为了叙述方便,在此先讨论民主化。首先介绍一个非常简单明确的、关于民主化(democratization)的定义。
胡安•林茨和阿尔弗莱德•斯泰潘在《民主转型与巩固问题》中,提出了“完成的民主转型”(completed democratic transition)的概念,以此为切入点定义了民主化:“当就产生一个选举的政府的政治程序达成了足够的约定,当上台掌权的政府是自由的、大众投票的结果,当这样的政府真实地享有权威制定新政策,当新民主政体产生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不必与其它依法存在的组织体(bodies)分享,这样的时候,民主转型就是完成了的”。(注1)
这一严谨的定义既来自于民主的普遍原则,也包含了民主化经验的概括。其核心是自由的大众选举:在进行这样的选举之前,先要对选举的程序规则达成足够的共识,选举完成之后,行使权力的应该是民选的政府,而不是任何其他组织、机构。简而言之,民主化指的就是大众自由选举产生政府。注意,这里的“政府”指的是全国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地方选举如果发生在全国选举之前,不属于民主化而属于后面将讨论的自由化的范畴。“政府”在政治学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狭义的政府则是“行政部门”。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由于在民主国家,法官往往不由选举产生,所以,选举的对象限于议会和行政部门。在采用议会制——又称内阁制——的国家,人民选举产生议会,然后由国家元首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得了多数席位或最多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总理领导行政部门,所以人民选举议会的同时也选举了行政部门。在采用总统制的国家,人民有两次机会选举新政府:既直接选举议会,也直接选举总统——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
吉勒莫•奥多纳与菲利普•斯密特在《从威权统治转型》第4卷中说:“民主化指的是这样的过程,即将公民权(citizenship)的规则、程序适用于此前由其它原则(例如强制性控制、社会传统、专家评判、行政惯例等)管理的政治机构,或者扩张到此前不享有公民权、公民义务的人群(例如非纳税人、文盲、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外来居民),或者扩展到覆盖此前不受制于公民参与的问题或机构(例如国家办事机构、军事机关、党派组织、利益社团、教育机构等)。”(注2)这一界说不如第一个定义简明,但并没有原则的不同。所谓“公民权”,其核心就是选举权。不过,在奥多纳、斯密特的定义中,民主化的范围并不限于大众选举政治机构即最高立法、行政部门。在自由选举最高立法、行政部门的前提下,如果进一步扩大有投票权的人群,例如文盲、外来居民,以及将公民参与延伸到非政治性的国家或社会组织例如行政职能机构、社会团体,也属于民主化。自然,允许大众自由选举统治自己的政治机构是最重要的民主化。它也正是转型政治学所研究的民主化。
那么,为什么民主化被定义为自由选举呢?显然,民主化的界定是由“什么是民主”决定的。民主作为一种政制有其不可违背的原则,但是在这一前提之下,对民主的期望、解释却会有不同的角度。传统上,民主的目的被认为是为了实现人民意志、公共利益(public good)。然而,什么是“人民意志”、“公共利益”其实是含糊不清、难以判断的。现实地看,并不存在一个没有意见分歧、利益分殊的抽象的“人民”。所以,在当代政治学中,普遍被接受的是从程序的角度解释民主。1943年,出生于奥地利的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出版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一书,清理了夹杂在古典民主理论中的含混不清的观念(注3),从经验角度提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程序性定义。熊彼特写道:“民主方法是为了达成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在那种安排中,一些人通过竞夺人民的选票取得做出决定的权力”(注4)。他说,在宪政民主下,人民的主要作用不是选举代理人贯彻自己的意志,而是产生、撤换统治他们的政府。“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统治’这两个词的明显意义说的人民是确实在那里统治的意思。 民主不过是指人民有机会接受或拒绝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意思……志在必得的领导人之间为争取选民投票而进行的自由竞争”(注5)。
这一民主定义洋溢着一种精英主义特质,因为民主不过是由于政治人物们竞夺选票获得权力的程序,而并不是人民选择代理人贯彻自己意志的制度。对此,也许有人不太容易能接受。但是,熊彼特的民主理论的一个最大优点,就是提供了一个将民主与其它政体区分开来的清晰、有效的标准:一个政府,如果不是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就不是民主政府,无论它自己如何渲染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在为人民谋利益。顺便说一句,民主作为人民选举领导人的制度,对于享有投票权的人数也有要求。如果人民中只有一小部分有权投票,由此产生的政府也不能认为是民主的,现代民主的原则是一人一票的普选权。
熊彼特的解释在当代政治学中被认为是最低限度民主定义(minimal definition of democracy)。熊彼特之后,另一个对民主理论做出了杰出贡献的是罗伯特•达尔(Robert A. Dahl)。与熊彼特的精英主义不同,他对民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在其著名的《多元政体》一书中认为,“民主的一个关键性特征是政府对于公民——政治上被一视同仁——的诉求(preferences)之持续不断的反应性”(注6)。他说,他宁愿将“民主”这一术语保留给那样一种政治制度,即其特征之一是对所有的公民彻底或几乎彻底的反应性。从这个角度看,在现实世界没有任何制度是完全民主化的,所以他将接近这种状态的制度称为“多元政体”(polyarchy)。为了保持政府对于公民的反应性,所有的公民都必须:(1)有充分的机会确定其诉求;(2)有机会通过个人和集体行动将其诉求传递给其他公民和政府;(3)有机会促使他们的诉求得到政府平等的权衡。这三种机会构成了民主的必要条件,但或许仍然是不充分的。为了提供这些机会,至少必须有8项制度性保障,即:(1)成立、加入组织的自由;(2)表达自由;(3)投票权;(4)政治领袖竞争以获得支持的权利;(5)出任公职的资格;(6)可以选择的资讯渠道;(7)自由、公正的选举;(8)为了使政府政策依赖于选票和其它表达而建立的机制(注7)。这8项制度性保障可以从两个有所不同的维度来解读,也就是竞争和参与。竞争意味着必须允许有反对的权利。自由、公平的选举包含了竞争和参与两个维度。
达尔所概括的8项保障,是多元政体所必须达到的标准。其中,非常明显,最根本的是自由、公正的选举,尽管它对于民主仍然是不够的。但是,没有自由、公正的选举,民主就无从谈起。为了保证自由、公平的选举,就必须有投票、竞选、结社、集会、言论、新闻等政治自由。当然,毋庸赘言,集会、结社、新闻、言论等自由的意义也要远远超出选举;出于本文的目的,只要指出这一点就够了:由于自由、公平的选举必须以某些政治自由为前提,所以,没有自由化就没有民主化。
2.2自由化
自由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在实际政治中两者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区分自由化与民主化是转型政治学的一个基本观点。这一区分不仅出于学者们为了细致地分析转型过程的需要,对于争取转型的启动、制定转型战略也非常重要。从一些国家的历史看,转型中容易出现的一个误区,就是将自由化当做民主化,以自由化替代民主化(注8)。本文后面将谈到,在我国,许多人只呼吁政治改革却不要求自由化,或者只要求非常有限的自由化,而不要求民主化,将民主化延迟到无限期的未来。
奥多纳、斯密特在《从威权统治转型》第4卷中这样定义自由化:“权利的重新界定与扩大过程,我们为其贴上的标签是‘自由化’” (注9)。“自由化是指落实某些权利的过程,以保护个人和社会群体免于国家或第三人专横、非法行为的侵害”(注10)。这些保障包括:制止任意拘禁、逮捕,住宅和通讯不受侵犯,获得辩护、公正审判的权利,法无明文不为罪,迁徙、言论和请愿的自由,集体表达对政府政策的不满而不受惩罚,与其他公民自愿结社的自由(注11)。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第三波》中写道:自由化“是不经过自由竞争选择领导人的威权统治的部分开放。自由化的威权体制会释放政治犯,开放某些问题让公众辩论,放松审查,支持某些权力很小的职位的选举,允许公民社会的某种复兴,以及采取其他一些向民主方向前进的步骤,但是最高决策者仍然不经过选举考验”(注12)。林茨与斯泰潘在《民主转型与巩固问题》中说:“在非民主的情境中,自由化会包括政策和社会的综合变化,例如减少媒体审查,给自主的劳工活动组织更大的空间,引入某些诸如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保障,释放政治犯,让流亡者归国,或许还会采取某些措施改进收入分配,而尤其重要的是容忍反对派”(注13)。
上述三个定义中,奥多纳和斯密特的着眼点在于法律的保障,亨廷顿的视角是政治上的开放。但是,当威权政府开始自由化后,自由化的法律也仍然是脆弱的,所以我更倾向于亨廷顿的表述方式。林茨、斯泰潘从政策和社会的双重角度看自由化,其最大优点是强调了对反对派的容忍。不过,尽管三个定义的角度互不相同,列举的自由化的主要内容却高度一致。归结起来,所谓自由化,指的就是在大众自由选举最高政治机构之前威权体系的部分政治开放,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停止政治迫害,放宽言论审查,允许集会、结社、组党。在选举最高政治机构之前,也可以先开放地方政权,在这种情况下,地方选举也属于自由化的范畴。但是,地方选举也可以放到全国选举之后进行。
自由化必须先于民主化,并贯穿于民主化之中。前面说过,没有自由化就没有民主化,因为自由公正的选举需要言论、集会、结社等表达自由为前提。但是,另一方面,有自由化却不一定有民主化。例如,埃及、约旦、科威特、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等中东国家,从80年代以来推行了程度不同的自由化,放宽了言论、允许反对党的存在,但不久后便开始强化控制,虽然没有完全回到原点,但已经停滞不前了。一些独联体国家,例如白俄罗斯、卡扎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在戈尔巴乔夫时期开始了自由化,但是独立后没有向前发展而是向后退却,今天仍然处在威权统治之下。不过,尽管如此,自由化是所有民主转型的开端,是民主化的先导或者说预备阶段。而民主化则是比自由化更广泛、更具体的政治过程(注14)。自由化需要通过民主化来获得更丰富、更具体的实践机会。自由化的成果也需要通过民主化来浇灌和巩固。在威权体系中所获得的自由是不稳定的、并非法治下的自由,需要等到民主转型完成后才有可能制度化。
过去数十年发生的所有民主转型,在民主化之前都经历了一个或长或短的自由化阶段。自由化阶段特别长的一个著名案例是巴西。1974年,巴西新一届军政府引入“政治对话”,推行所谓“有指导的民主”,培养“可信任的反对党”,启动了“受控制的自由化”,8年后才实行议会的自由选举,1989年底才举行总统直选,转型过程历时16年。不过,巴西算是一个特例,大多数成功的转型在自由化阶段停留的时间不长。例如,西班牙、葡萄牙、希腊、阿根廷、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从自由化开始到第一次大选,时间间隔最长的才1年8个月,最短的只有4个月。
这些国家转型的节奏之快,可以说民主化几乎是与自由化同时发生的,因为人们没有什么间歇就投入到竞选中去了。从自由化到民主化的时间跨度,涉及到民主转型的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转型的速度、节奏。对此本文稍后会专门探讨,这里先阐释自由化会导致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结果。
自由化将带来“公民社会的苏醒”(resurrection of civil society)(注15)。所谓“公民社会”是指介于政治领域与私人经济领域之间的空间,由关心公共或群体利益、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公民个体和非政府组织——例如宗教团体、环保组织、妇权运动、行业协会等等——组成。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的民主要求,对于转型的发生与完成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没有来自民间的要求和足够压力,体制内的温和派便不能说服强硬派相信转型或放弃权力的必要。在转型开始之前,公民社会的发展会受到严重的束缚,因为威权统治本身就是制约公民社会发展的瓶颈。随着转型的开启,公民社会的发展会进入一个新阶段。如果自由化是在统治集团仍然保持着对社会的较强控制的情况下开始的,统治者最初作出的让步往往是有限的,只是松绑而已,并不是解除束缚,但公民社会可以进而要求和征服更多的空间。
在这种“让步-征服”的游戏中,人们逐渐从恐惧和麻木中解放出来,社会的许多部分将苏醒过来,就像冰雪在消融、大地转而变绿。人们将从过去只经营私人事务的状态中摆脱出来,关注不同层次、领域的共同事务。人们将着手组织种种非政府组织,参加集会、社会运动,表达长期受到压制的要求和利益。在有的国家,这种情况会发展成“民众的奋起”(popular upsurge):不同的组织、群体和活动分子都团结起来,汇聚成一个更大的整体即“人民”,他们共同努力指向一个目标,那就是要求民主化。随着公民社会的苏醒,转型的势头增强了,转型的步伐也会加快,转型被逆转的可能性减少了。
自由化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独立政党的出现。自由化没有开始之前,人们也许看不到有什么政治力量可以取代眼前的统治党。但这种情况会被自由化所改变。在威权统治下,独立政党是很难有立足之地的。在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除了巴西、乌拉圭等过去曾存在过民主、威权统治者不能完全取消不同政党的少数国家外,在其他许多国家,独立政党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处于胚胎、萌芽状态。所以,独立政党的存在并不是转型的必要条件,而通常是转型开始后结出的果实。但是,在转型没有开始之前,要求开放党禁、乃至冲击党禁,仍然是重要的,至少具有教育当政者和民众的作用。作为民主化的预备阶段,自由化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就是开放党禁。不过,党禁初开之时的政党,还不是成熟民主国家中那样的政党,一般是昔日的反对派的联盟、组合,严格说来,仍然属于社会运动(注16)。统治集团与反对运动组织的谈判,确定自由选举的步骤、时间和程序,常常是民主化之前的关键环节。超越于社会运动的政党组织的发展,只能围绕适应竞夺选票和组织政府的需要,才能逐渐发展出来。
政党组织不同于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独立政党组织的出现,则标志着高于公民社会的政治社会开始发育了。所谓“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系指为了取得公共职位和国家机构控制权而展开政治竞争的场域。政党、选举、选举规则、政治领导人、政党联盟、议会构成了这一场域的核心。公民社会对于民主转型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公民社会至多可以摧毁一个非民主政体。而民主转型的完成,尤其是民主的巩固,却不能没有政治社会的参与” (注17)。
民主转型开始于自由化,然后是民主化。在民主化阶段结束后,一个新的阶段又开始了。
2.3民主巩固
在民主转型完成后,民主派并不能放松下来,还需要继续努力以使民主稳定下来、持之久远——也就是巩固民主(注18)。新生民主政体是脆弱的,可能会崩溃或倒退,被政变推翻,或者被掌权者逐渐侵蚀、“和平演变”为威权体制。我们的邻国菲律宾、俄罗斯都已回归威权主义,在国际知名智库“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评估中重返不自由国家之列(注19)。巩固了的民主政体也不是不可能崩溃,但比没有巩固的民主政体机率要低。
那么,什么是民主巩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呢?其中最广被引用的界说,来自于林茨、斯泰潘。他们认为,民主的巩固包括态度、行为和宪法三个维度,从这三个维度看,如果可以形象地说,民主成了“城中惟一的游戏”(the only game in town),民主就巩固了。他们写道:“从行为上看,当不再有任何重要的政治群体真的会寻求推翻民主政体或从国家中分离出去,民主就成了城中惟一的游戏。当这种局面形成的时候,从民主转型中诞生的新的民选政府,其行为就不再会被如何避免民主崩溃的问题所左右了。从态度上看,即便面临着严重的政治或经济危机,人民中占压倒性的多数都相信,任何进一步的政治变动必须在民主规程的范围内进行,这样的时候,民主就成了城中惟一的游戏。从宪法上看,当所有的政治角色都习惯了这样的事实,即政治冲突将根据已经建立的规范来解决、侵犯那些规范不仅不会达到目的还会代价昂贵,这样的时候,民主就成了城中惟一的游戏。简短地说,随着民主的巩固,民主变得常规化了,深刻地内化于社会、制度,甚至人们的心理活动以及追求成功的算计中。” (注20)
可以从哪些方面努力使民主成为“城中惟一的游戏”呢?林茨、斯泰潘认为,必须存在或创立五个相互联系、加强的条件才能巩固民主:一个自由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条件;相对自主和受重视的政治社会;保障公民自由和社团生活的法治;可以为新的民主政府所使用的国家机构;制度化的济社会,也就是调节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机构、章程(注21)。拉里•戴蒙认为,尽管不同国家的民主政体在深度和所面临的挑战性质上有差异,但所有新兴和脆弱的民主政体,要想实现巩固,都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任务:民主的深化、政治制度化和政体的绩效(注22)。其中,加强政治制度的内容包括:强化官吏机构,提升政府效率;促进政党的制度化,强化立法机构,改进选举制度;强化司法体系,确立法治,监督官员、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建立或加强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遏制、打击腐败,等等。顺便说明一下什么是制度化:它是政治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根据亨廷顿的解释,“制度”(institutions)是指“稳定、受重视、重复的行为模式”,“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则是“组织和程序获得重视和稳定性的过程”(注23)。
许多学者讨论民主巩固时都强调政党、民选机构、司法组织的制度化,不过也有的学者持不同看法。奥多纳主张应该给民主巩固的概念减肥,将其压缩到民主的最低程序要求范围内。他从拉美一些国家的情况出发,认为如果选举及与其相关的政治自由制度化了,民主或许就已经巩固了,也就是有可能经受冲突、存续下去了。有的存在了很长时间的民主政体,其正式的规则与人们的实际行为之间差距相当大,例如意大利(注24)。但尽管如此,我认为,民主巩固的界定广泛一些更为可取,因为它有利于激励人们做出更多的努力加强新生的民主制度。不过,深入探讨如何界定民主巩固已经超出了本文范围。民主转型还没有在中国发生,当那样的时刻来临的时候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制度选择。下面将转而讨论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更有利于民主巩固。
在转型阶段制定宪法时,必须慎重考虑政府总体架构的选择,亦即采纳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这是一个将影响深远的选择。转型政治学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议会制要比总统制有助于民主的巩固和持久(注25)。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互不依赖的政府架构是总统制,在这种架构之下,总统和议会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由于总统不是议会选举的,他所在的政党经常不是议会中的多数党,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便经常不一致。当冲突、僵局出现的时候,由于总统与议会相互独立、各有固定的任期,冲突、僵局没有宪法渠道可以化解。如果总统寻求非法手段打破僵局,将导致宪法、政体危机,民主便处于危险之中了;如果抛开议会进行统治,也会损害民主政体。总统与议会之间经常性的冲突与僵局,以及由此导致的信任危机、效能低下等问题,也会为军人政变提供诱因、机会。
与总统制不同,在议会制架构中,只有议会民选的行政首脑,也就是总理,由多数党领袖出任,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联合多数组织内阁。因此,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冲突的机率大大降低,并且,当两者发生不一致的时候,根据议会制的原则,议会可以投不信任票倒阁,总理也可以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所以,在议会制架构下,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发生冲突时,出现的危机是政府危机而不是政体危机,存在宪法渠道化解,通过倒阁或重新举行大选,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可以重新达成多数的一致。过去的经验表明,总统制民主崩溃的机率要高于议会制民主。当然总统制不是必然会失败,议会制也不是一定会成功。但在政治、经济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议会制要比总统制有更强的生命力(注26)。
不同的选举制度会产生不同的政治后果,尤其表现在对政党数量、政党制度化的影响上(注27)。强健的民主制度需要强健的政党体系来支撑、维系,需要强大的政党聚合利益、组织参与,需要强大的政党组织政府、以及强大的反对党监督政府。新兴民主政体面临的一个困难就在于政党的碎片化和不稳定性,小党林立、易分易灭,数量不合理,挥发性很高。这也是新生民主政体脆弱、不稳定的一个方面或者说原因。时间短暂是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但必须注意到民主制度的其它部分对于政党体制的长期作用。政府架构和选举制度都会强烈影响政党的数量、结构与组织形态。总统制有助于形成两党制的格局,但议会中的政党会比较松散,因为总统的职位并不依赖于议会,相应地减少了加强议会政党纪律的动力。
选举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即比例代表制与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得票比例分配席位,有利于小党派的存在,会导致党派林立。所以,为了抑制政党数量,增进政府的稳定性,不少国家都设立了门槛,规定只有得票数达到一定百分比的政党,例如德国是5%、波兰7%,才能进入议会。多数代表制又称“单人选区多数制”,一个选区选举一个代表,得票数最多者当选。这种选举法的优点是不会像比例代表制那样导致太多政党,但缺点是也不如比例代表制所产生的政府代表性强,社会中的少数群体利益可能在议会中没有相应代表。所以,也有的国家两法并用,实行混合选举制,一定数量的议员以多数制确定,另一些议员则以比例制产生之。
关于选举制度对于政党体制的影响,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概述。需要明确的是,并没有适合于所有国家的一种最佳选举方式,然而如果一个国家既实行总统制又采用比例代表制,其民主制的稳定会面临非常大的困难。比例代表制趋向于导致多党而不是两党制,总统的独立性将使得议会党团纪律涣散,两者综合的结果是政党高度的碎片化。总统得到议会多数党支持的机率将更小,总统与议会的关系将更加不容易协调,民主政体将变得十分脆弱。拉美一些国家的民主就曾这样走向崩溃。
还需要列举几个案例说明民主巩固的完成所需要的时间。我并不打算对此进行较多的探讨,只介绍林茨、斯泰潘的分析。西班牙的转型开始于1975年底弗朗哥去世之后,完成于1979年10月。1982年10月,反对党——社会民主党——取得大选胜利,权力第一次顺利轮替,转型专家们普遍认为至此西班牙民主巩固了。林茨、斯泰潘也认同这一点,不过,补充说西班牙民主的巩固甚至可以认为更早一点,此前在成功审判了1981年2月军事政变领导人的时候,民主就已经巩固了,因为那个时候民主显然已经成了“城中惟一的游戏”(注28)。希腊的转型开始于1974年在对塞浦路斯战争中的失败,结束于1974年12月,是南欧国家中转型速度最快的。但是,其民主巩固完成的时间却不太容易判断。不过,林茨、斯泰潘认为,它最迟完成于1981反对党(社会民主党)赢得选举上台执政(注29)。葡萄牙的转型开始于1974年4月的军事政变。一般而言,民主转型与民主巩固是两个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不过林茨、斯泰潘说,在有些情况下,它们会同时发生,葡萄牙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案例,其民主转型和巩固同时完成于1982年8月。林茨、斯泰潘从人们的态度(对于民主政治的参与、满意度)、行为方式(不寻求以非民主方式达到目的)、宪法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证。1982年8月,宪法的修改正式取消了保留给代表军方的“革命委员会”的政治监督权(注30)。
对于民主转型的政治过程的各个阶段的阐释就到此为止。但是,到现在为止的阐释仍然是有严重欠缺的,因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涉及——转型模式。
(未完待续)
1、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 “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p1.
2、Guillermo O’Donnell and Philippe C. Schmitter,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p8.
3、参见Samuel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pp.5-13。
4、Joseph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George Allen & Unwin, 1976. Taylor & Francis e-Library,2003), p269. 译文参考了顾昕为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译本所使用的翻译(三联出版社,213页)。
5、同上,pp.284-285。译文参考了顾昕为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译本所使用的翻译(三联出版社,213-214页)。
6、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1.
7、参见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p.1-10。
8、后面本文将论及戈尔巴乔夫改革的一个错误,就在于混淆了自由化与民主化,没有及时推行民主化。
9、Guillermo O’Donnell and Philippe C. Schmitter,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p7.
10、同上。
11、同上。
12、Samuel Hungtington,“The Third Wave: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p9.
13、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 “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p1.
14、同上。
v15、参见Guillermo O’Donnell and Philipp.e C. Schmitter, 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 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48-57页。
16、参见Geoffrey Pridham and Paul G. Lewis: Stabilizing Fagile Democracies: Comparing New Party System in Southern and Eastern Europe ( Routeledge, 1996 ), 11-15页。
17、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8.关于公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区分,请参见该书7-8页。
18、参见Giuseppe D. Palma:To Craft Democracies .p142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民主政体回归威权主义的方式,既可以是民主的崩溃(breakdown of democracy),也可以是民主的侵蚀(erosion of democracy)。民主的崩溃总是引人注目的,例如旧秩序的怀念者、支持者发动政变推翻民主政府,会成为世界大报的头条新闻。西班牙、阿根廷转型后都发生过军事政变,但被民主政府挫败了,政变者受到了审判。民主的侵蚀不像崩溃那样显著,以不太明显、逐步推进的方式发展。当选的政治领导人,特别是总统,通过限制自由、削弱议会、操控选举等反民主行为,逐步建立威权统治。自由和民主被吞噬,威权主义重生了,但历史并没有明显、突然的中断。菲律宾、俄罗斯,就以这种方式回到了威权主义。关于民主侵蚀与民主崩溃的区分,参见Andreas Schedler, “What is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Journal of Democracy 9.2 (1998) 91-107。
20、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p5.
21、同上书,pp.7-15。
22、参见拉里•戴蒙(Larry Diamond),Developing Democracy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9),pp.73-116。
23、Samuel Huntington: “Political Order in Changing Societies”. p12.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24、Guillermo O’Donnell, Illusions about Consolidation, in Larry Diamond, Marc F. Plattner, etc, Consolidating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 Themes and Perspectives.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7.p43-48.
25、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有Juan Linz, “The Perils of Prsidentialism”, in Journal of Democracy, winter 1990; Alfred Stepan and Cindy Skach ,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Parliamentarianism versus Presidentialism”, in World Politics, Vol. 46, No. 1, (Oct., 1993); Scott Mainwaring, “Presidentialism, Multipartism, and Democracy”, in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Vol.26 No.2,July 1993; Adam Przeworski etc, “What Makes Democracies Endure”, in in Larry Diamond, Marc F. Plattner, etc, Consolidating the Third Wave Democracies: Themes and Perspectives.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等。
26、参见Alfred Stepan and Cindy Skach , “Constitutional Frameworks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Parliamentarianism versus Presidentialism”。
27、关于选举制度的政治后果、与政党制度关系的著名作品有Maurice Duverger, Political Parties(John Wiley & Sons,1954);Douglas Rae, 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s(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 Bernard Grofman and Arend Lijphart,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Agathon Press, 1986); Matthew Shugart and John Carey, Presidentialism and Assembl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4)等。
28、Juan Linz and Alfred Stepan: “ Problems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 and Consolidati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6),p108.
29、同上书,p133。
30、同上书,pp.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