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闻社 北京时间:2007年08月03日23时01分 发布

8月3日


转世活佛需经政府审批

   
   今天的《新京报》A06版有一则简短的中国要闻,题目为《转世活佛需经政府审批》,但当天的《新京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网站上并没有这一条新闻内容。
   
   该新闻的来源依据,是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公布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2007年9月1日开始施行。 http://www.sara.gov.cn/GB//zcfg/89522ff7-409d-11dc-bafe-93180af1bb1a.html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出台,有否问过藏传佛教诸位喇嘛和信众的意见?一批号称信仰共产主义,坚持无神论的官员(宗教局局长同时是宗教局党组书记),如何代表相信神佛的藏传佛教弟子,又如何去管理、认证轮回转世的活佛?《办法》中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转世活佛不得转世。孩子要出世,活佛要转世,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世俗的政府,\”讲科学\”的政府,没有神的政府,如何命令活佛不得转世?
   
   其实早在去年,西藏就出台了《宗教事务条例》,列出种种管理条例,把信仰自由成功地转变成\”信仰不自由\”。
   
   具体《办法》内容和个人意见如下: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5号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13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管的太多了,制定了本办法,公民的宗教信仰就没法自由了。建议删除此条)
     第二条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是神佛之事,与国家、民族无关。活佛要来就来,要走就走,来来去去,皆为普渡众生。建议删除此条)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神佛的事,自有神佛的规定,不必多此一言,建议删去此条。)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藏传佛教的根本上师是谁?历史上活佛转世需要谁的认证?活佛转世是神佛之事,世俗之政府组织就可以干预和支配了吗?建议删除此条)
     第三条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藏传佛教的信众遍布世界,还有金发碧眼的活佛呢!建议删除此条)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本来如此,但也不排除将来有创新,所以说此条空话一句,建议删除)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这是寺庙该考虑的事情,政府已经很忙很累了,不必多虑,建议删除此条)
     第四条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本来如此,空话一句,建议删除此条)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讲科学不信神佛的政府,怎么能命令活佛不转世?不科学,建议删除此条)
     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活佛转世,由讲科学的政府批准?恐怕说出去会遭世人笑话,再说程序烦琐,官僚误食,恐怕活佛不高兴了,建议删除此条)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活佛也许会说,可以交流交流,只是不知道佛教协会是谁领导的,风险太大,建议删除此条)
     第六条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有争议的,信众和其他诸位大活佛自由定论,讲科学的党和政府机关还是旁观为妙,建议删除此条)
     第七条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如此看来,佛教协会原来是政府二把手,还是不要为妙,建议删除此条)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建议删除此条,理由同上)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此句语焉不详,如何叫做\”擅自\”?建议删除此条)
     第八条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以上几条建议改为一句话:\”活佛认定后,公布于世并报备政府\”)
     第十条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先修改本办法,再说惩罚之事。)
     第十二条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