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英国多个城市发生骚乱,于是招来了以《环球时报》为首的若干中共喉舌们冷嘲热讽。

他们说:你们那里也有群体事件嘛,你们那里也有社会不公和种族矛盾嘛,你们也要维稳,也要抓煽动份子嘛。既然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你们凭什么老指责我们啊?凭什么同样的事,发生在你们那里就叫骚乱,发生在我们这里就叫维权?凭什么在你们那里,责任归给肇事者,在我们这里,就成了怪政府怪制度呢?

上述论调毫无道理。因为英国的情况和中国截然不同,在英国发生的骚乱和在中国发生的群体事件根本不是同一性质。限于篇幅,我这里只谈一点。依我看,那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且不说在英国,其福利之高,刑罚之宽,和中国成鲜明对比。更重要的是,英国有着相当完善的自由民主制度,基本人权受到切实的保障。在英国,包括少数族裔和移民,都可以通过言论结社集会等方式以及用选票表达自己的诉求,还可以用非暴力的方式展开公民不服从运动,以期唤起社会的关注。事实上,这次骚乱的肇事者们并没有提出什么政治诉求,他们只不过是聚众抢劫而已。这和中国的维权运动毫无共同之处。

不错,这次英国的骚乱具有泄愤的性质。我们知道,中国的有些群体事件也有打砸抢烧行为,也有泄愤的性质。但是,同样是打砸抢烧,同样是泄愤,英国的骚乱和中国的群体事件仍然有重大的不同。在英国,因为人们可以通过言论结社集会示威等方式以及用选票表达他们的不满,因此如果有人用打砸抢烧等方式发泄他们的不满,那就是完全错误的;即便他们的不满也有一定的理由,那也是完全错误的。

反过来,在中国,因为人们无权用言论结社集会示威等方式,更谈不上用选票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以便改变现状。因此,如果有人用打砸抢烧的方式来发泄他们的不满,那就可能是情有可原的。我不是说在专制社会里发生的打砸抢烧统统都情有可原。不过我确实可以说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情有可原的。要说追究责任,首先要追究的是政府的责任,追究政府压制基本人权,压制人民表达自由的责任。

简言之,在自由民主的国家里,骚乱就是骚乱,因此其责任在骚乱者。在专制国家里,骚乱就很可能不是骚乱,而是合法的和平的抗议遭受非法镇压而激起的反弹,因此责任首先在政府在制度。

至于说到惩办煽动份子。我在《论言论自由》一文里曾经写道:“什么是煽动罪?煽动罪是指促使人们从事某种非法行动。此处须注意两点:一、是促使人们从事某种行动,而不是促使人们相信某种事物。没有这一条,谈不上煽动。二、所促成的行动须是非法行动,而不是合法行动。没有这一条,构不成犯罪。二者缺一不可。”

在这次英国的骚乱中,肇事者所促成的行动是抢劫和焚烧他人的合法财产;这显然是非法行动,而不是合法行动,所以是犯罪。在中东的茉莉花革命和中国的类似事件中,人们促成的是和平的集会示威,那无疑是合法行动,是践行基本人权的行动,所以是正当的,决不是犯罪。

我还要补充的是,在专制社会里,在公民的基本人权横遭剥夺的社会里,即便有人煽动针对专制政权的暴力行动,那也是合法的。合什么法?合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