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先生的《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一文近日在网上热传,文章所到之处一片唾骂之声。由于中国目前严重的贫富对立情绪和网络跟贴本身的匿名、浮躁,这没有什么奇怪。然而有不止一人真名实姓地著文痛批,甚至有自称过去很钦佩茅先生的著名评论家也出来火上浇油;于是我把茅先生的原文和相关言论的来龙去脉查了一遍,想弄清自己以前尊敬茅先生是不是因为看走了眼。
  
  我一直很尊敬茅先生的为人并欣赏他的大部分文章,但并不总是赞同他的观点。他关于春运期间火车票停止涨价要付出排队代价的观点,我就认为是因为他老人家不用自己排队买票,忽视了中国春运期间对火车票的需求是刚性需求这一特殊国情。他对于中国“问题豪富”的数量和腐败问题的严重性的估计不足,常常以自己的善良去观照社会强势集团成员的内心,给读者描绘出过于乐观的前景。他偶尔也冒出一些逻辑上很跳跃或很牵强的言论,例如在《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中把周正毅、赖昌星不算做企业家,就让人联想到“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的思想不属于‘毛泽东思想’因而不影响‘毛泽东思想’的真理性”的论断。不过除了这一小毛病,他这篇文章的观点并没有什么错误。
  
  “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这句话,无非是说保护富人是穷人变富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这有什么错误呢?如果富人的财产随时可能被他人抢走或被政府没收、征收,不但本身就会导致缺乏稳定的富人阶层,而且还逼迫暂时的富人挥霍浪费或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富人在中国大陆将不复存在,这里的穷人怎么可能变富呢?
  
  我没有查到据称是此文出处的5月26日《IT时代周刊》,但搜狐网转载的文本我仔细读了好几遍,并没有找到评论家和网络舆论所攻击的靶子。
  
  茅先生并没有像网络跟贴所抨击的那样主张保护富人的非法所得。茅先生说:“企业家当然要守法,即使在转制的过渡期,虽然法制有许多矛盾,存在不完善之处,但也要尽量做到守法,绝不可以故意违法,钻法律的空子。企业家特别要注意不可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可借钱不还,不可搞假冒伪劣,不可拖欠工资和货款,尤其是不可欺压工人,剥夺他们的休息时间,强令加班加点,或者在恶劣的环境中劳动……(这些问题)目前看来还比较尖锐,迫切需要解决,它远比笼统地讨论剥削、合法性等问题重要得多。”茅先生又说:“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像维护工人农民权益那样地维护企业家的权益。当然,它有前提条件,那就是遵纪守法的企业家。”
  
  茅先生也没有像某评论家所说的那样鼓吹“优先不保护富人”或“给富人以特殊保护”,相反他在文章中强调“所有人的权益都应平等地受到重视和保护”。他反对均贫富,是因为“人权的平等,它必然造成收入的不平等”。他不但不反对平等地保护穷人,相反还赞同用“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的方法缩小贫富差距。
  
  《只有富人得到保护,穷人才可能变富》怎么看都不像是最近的作品。网络搜索发现茅先生至少还有两篇基本雷同的文章,一是《关于民企原罪问题的对话(3) 》(新浪财经2007-1-5),一是《转制国家对企业家存有偏见》(《新财经》2007年第4期),这说明他的上述观点是一贯的,并非受了收买或一时失言。
  
  茅先生在其他的文章或答记者问中曾明确指出中国现实生活中是穷人受歧视比富人多、受保护比富人少。他为屈死的孙志刚大声疾呼要求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他痛批各地的“经济适用房”是只能惠及少量社会中上层人士的“排队房”、“腐败房”而主张政府多建能够真正惠及社会下层的“廉租房”。多年来茅先生一直冒着被打击为“非法集资”的政治和法律风险亲自从事“小额扶贫贷款”实验,自己从中分文不取,靠退休工资和稿费过着简朴的生活。茅先生所谓“保护富人”显然不是针对穷人的,而是针对比富人更为强势的政府及其官员的。当代中国政府是外国少有、中国历史上也少有的强势政府,教科书中的“剩余价值论”和社会上弥漫的“仇富”情绪(这跟“羡富”并不矛盾,嫉妒是仇恨的重要根源)则进一步使得政府和官员的权势如虎添翼。这样的背景决定了政府目前如果严厉打击富人,很难采取法治手段,也很难针对那些勾结官员的不法奸商;更可能发生的事情是收拾那些不听政府的话或对官员不恭敬的企业家,甚至将所有的企业家或所有的富人一锅端。孙大午案就是一个例证。
  
  一个年近八十的老人,一方面身体力行为穷人办事,一什么为国家的前途命运笔耕不辍,不能不让人心生敬意。相反,倒是那些以穷人的代表自居的人常常一方面忘记真正的穷人(如某左派经济学家鼓吹“把国有资产分给股民”,又如国内传媒一贯以穷人的名义要求政府多建“经济适用房”),另一方面为扩大政府权力(这直接导致扩大官员权力)出谋划策。即使在论战中,这些“穷人的代表”也总是不忘攀附权势或狐假虎威。例如某篇痛批茅先生的网文开篇就是“温总理提出‘穷人经济学’”,另一篇网文的题目就是“狠批茅予轼 力挺张广宁(声称要打压房价的广州市长)”。至于用官方意识形态和官方文件来代理说理的,那就更是比比皆是了。所以我们看一篇文章尽量不要“望题生义”或断章取义,评论一篇文章前一定要通读全文并结合作者的一贯言论,最好是能“听其言而观其行”。
  
  不过茅先生的文章似乎没有写完。茅先生一方面强调保护富人的前提条件是“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又说,“我不知道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是不是都有非法成分,如果要拿严格的标准来衡量,恐怕难免都会有些。”这样一来,茅先生就留下了一个没有给予答案的问题:怎么保护这些难免都会有些问题的企业家?出于对茅先生的尊敬,我自告奋勇替他把话说完。
  
  第一,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革命手段查处企业家的违法问题,查不出问题的实行无罪推定、无错推定,这是保障人权避免伤害无辜所必须的。
  
  第二,追查企业家的问题时视其所触犯的罪名受5-20年追诉时效限制。考虑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是二十年,对于二十年以前企业家有无违法问题一律免查,顺带查出来了也不予追究。如果李世民的后代要索回李家的财产,刘邦的子孙要恢复刘家的天下,那就永无宁日了。
  
  第三,对于被查出问题的企业家的财产,按民法“加工”法理处理,令其赔偿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因此所受的损失,或者将其非法所得及利息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而不因其最初财产来源非法没收其企业甚至家庭中的所有财产。例如一个企业家十年前侵占国有资产十万元,以此财产为基础经过十年的奋斗发展成了一个一千万元的企业,他应该返还和赔偿国家十万元外加十年的罚息(因为他十年前就应该还,所以利息不能按贷款利率计算,而应依中国人民银行的罚息标准按日计算罚息),而不能将这个一千万元的企业简单地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