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2012年3月12日讯)后天(3月14日),中共当局即将通过含有“秘密拘捕”条文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此,中国学者、记者、网友纷纷表示反对,在新浪微博搜索“秘密拘捕“可以找到127,124条结果。在百度搜索“秘密拘捕“可以找到1,430,000条结果。
在中国网络上流传军委梁光烈指“刑诉法”修订开倒车,反对增加“秘密拘捕”条例。这条帖子是2011年9月1日的来自于《南华早报》的消息。(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30/61/25/3_1.html)
【中华论坛】梁光烈指刑诉法修订开倒车 反对增加秘密拘捕条例
发表于:2011-09-01 10:08:01
香港南华早报论坛消息:
昨天下午,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梁光烈防长听取了军委法制局相关立法汇报,除了军队立法外,军委法制局也提到被各界鞭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梁光烈看了相关报道和网友评论后,认为社会主义中国也要保障人权,不赞成搞秘密拘捕和随意监视。 梁光烈并委托军委法制局将相关意见转述给全国人大的军队常委和解放军代表,一定要表达正义的立场,不能对戈陪似的秘密拘捕进行投票支持。
对中国政法大学某位法学教授吃了利益机构几次饭,就出来鸡鸡歪说秘密拘捕有理之歪理论,梁光烈直斥这位教授是禽兽,不是教授。梁光烈呼吁参与立法修订的专家,一定要有公民良心和知识份子的道德,不要晚节不保。
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 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2011年08月31日 07:41
来源:财新网 作者:财新 王和岩
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及 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
全国人大网称,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可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文章来源:财新网;作者:王和岩)
下面是中国学者、记者、网友反对“秘密拘捕”的留言:
@章文的文章:为了所有中国人,我必须要发起呼吁:鉴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73条的规定将导致中国人权状况的极度恶化,将给西方反华势力攻击中国提供更多的口实,我要求全国人大暂停审议表决,我恳请全体人大代表以及全国网民,支持我的动议!
@周泽律师:政法大学准备搞的一个关于刑诉法修订的研讨会,都被要求取消了。为什么呢?难道准备让搞会议的人失踪?
@周泽律师:【刑诉法“不通知条款”通过将使国家不如黑社会】如你亲人失踪,他可能被绑匪绑架了,可能被劫匪谋财害命了,可能得罪黑社会被做掉了。于是你可能向公安机关报案。问题是,你亲人“被失踪”可能正是他们干的,属于“不通知”情形。这时你可能更期待黑社会、绑匪来电,索要赎金,至少让你知道亲人下落
@郑克强:【民意表达的考验】对《刑诉法(修订草案)》73条的理解在会场内外形成了反差极大的两个舆论场,这应与会前广泛征求意见不够及网络环境的改变关系密切。按既有程序走下去通过大概没问题,但今后实践操作中隐藏的问题也许会持续发酵。暂缓付诸表决,组织专家深入论证,做好答疑解惑,可能于大局更稳妥。
@南方都市报:【刑诉法部分新条款被指将致秘密拘捕滥用】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诉法决定草案,进行了8处主要修改,不少人认为修改没有触及一些实质性问题。有人大代表建议,取消监视居住中的指定居所,担心出现刑讯逼供。一些法律学者则在网络上对73条表示担心,担心秘密拘捕会被滥用。http://t.cn/zOfugrg
@周泽律师:所有精力都放在刑诉法上还不够,还得放点精力帮助其他代表正确认识刑诉法啊//@王梓夫: 相信迟律师
@昆明律师许思龙:刑诉法是最近关注焦点,为了不被失踪,请大家关注!//
@迟夙生律师: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要通过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我作为代表中的律师非常非常重视这件事情。深刻感觉到有人为了分散我的注意力,近日在网络上和媒体上抹黑我且造谣说我连续九年提交卖淫嫖娼合法化议案实无此事,并有五毛乘机分散网上对刑诉法的讨论。相关情况我在微博中已经说明,请关注刑诉法!
@辣姜:三天来暴议的《刑法修正案》第73条,今晚未被通过。后怕啊!一旦通过将意味司法机器可以"反恐、维稳"之名拘捕公民6个月,并羁押于非常规地点,公民可以匪夷所思地失踪,可以千奇百怪地消失。此条一出立刻引发法律和社会精英狂怒,可奇怪的是,申议过程中,58年未投过反对票的申纪兰代表却还在支持。
@简直:又被激动鸣叫的小鸟给吵醒了…怒。关于刑诉法修正案,坐而撰文不如起而行动。我这样的草民也认识两名全国人大代表,你呢?如果他是你的叔叔伯伯、姐夫小舅子、奸夫淫妇、老乡同学…放下自尊给丫打个电话、喝个茶甚至约一炮吧,劝丫、求丫、逼丫、哄丫、贿赂丫、威胁丫,让丫投一张反对票!
@记者刘子瑜 : 【刑诉法修改采访实录】N多记者采访一代表(法学出身、检察长职务),代表侃侃而谈草案“好处”。我实在忍不住,询问:“有碍侦查与不通知条款无明确界限、秘密侦查是否会被滥用、死刑犯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怎么看?”,谁料,刚还满脸笑容的人民代表,脸色突变,真的是突变!一把把我推开,扬长而去……
@肥狸猫Montage:万众同此一心。3月14日表决之前,不再发任何不相关贴,不再关注其他事情。
@章文的文章 : 3月14日刑诉法修正案表决之前,我不再关注其他事情,我只关心它,我会用尽一己之力阻止73条款,哪怕最后不能成功,我亦无憾。有朝一日我自己或者朋友们遭遇此条款而从人间消失,我将因为曾经拼尽力气抗争过而坦然面对。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不能容忍有人为一党之私而妄图将中国倒退回黑暗的中世纪!
@任志强:捍卫公民的权利。
@章文的文章 : 为了所有中国人,我必须要发起呼吁:鉴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73条的规定将导致中国人权状况的极度恶化,将给西方反华势力攻击中国提供更多的口实,我要求全国人大暂停审议表决,我恳请全体人大代表以及全国网民,支持我的动议!
@章文的文章 :我建议并拜请,所有上会的媒体同行们,请你们凡遇到一位人大代表,就请他(她)发表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73条的看法,此时此刻此举,为自己为他人为中国!
@刘苏里:该法的立法动因,与私利有关,与国民、国家利益无关。一些人对反对他们侵害民权、贪腐败坏、出卖国民利益恶行的指控之声,恨之入骨,绑架立法机构,试图将消除以上声音制度化。十足的国贼。
@章文的文章:此条款若通过,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人间消失,多么可怕!
@王跃文: 今天赞同秘密拘捕手段写入刑法的人,他自己,或家人,明天很可能成为被秘密拘捕的受害者,哪怕他此刻高位居要津高高在上。
@拾野雅新:军委梁光烈是大人物,恐怕拗不过更大的人物,“大人物”是个奇怪的东西。
@方欣SCU: 今天央视新闻还请了“砖家”煞有介事的鼓吹刑诉法修正案,强调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云云
@王思璟:昨晚电话里请参会的人大代表给我读审议稿,听到的是1月下发的版本;今天一些法律界界前辈也还在就一、二审稿讨论。非常怀疑,从12月二审、1月下发、2月法律委审议、3月5日下发,到10日主席团表决的这么多个版本,及其区别内涵,那些人大代表有几个弄清了,能在14日做出不是打酱油的表决呢?
@jiajiadmama:在两会就要通过“秘密“拘捕法案前,就此机会我有必要表明一下我的态度:执法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秘密拘捕我143天,给我造成了无法承受和无法弥补的伤害,至今都没有给我任何解释。所以我坚决反对这一法案的通过!
@锐加敏:借着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个大箩筐来开可以秘密拘捕的口子,这个口子一开,就可以秘密审判,秘密枪决,秘密消失,后果不堪设想!
@泰祺刘庆梅: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很操蛋,比它还操蛋的是刺探国家机密罪,因为只要打听个事,不管有没有打听到,都可以算是刺探国家机密!因为国家机密太宽泛了,小到街道居委会的会议、派出所的决议都算国家机密,而且还要秘密审判
@刘半仙的微博:商鞅设立连坐之法,后商鞅逃亡至边关,百姓因害怕“连坐”不敢留宿,鞅逃命无门。路易十六亲自参与设计新式断头台,法国大革命中,断头台砍下了路易十六的脑袋。冯基平主持修建秦城监狱,完工后,冯也被投入这座监狱之中。那些要通过刑法修正案73条“秘密拘捕”的人大代表们,你们确定不会作茧自缚吗?
@触动心灵的文字-:今后,你怀揣诉状进京上访,你可能突然失踪;你发了封举报信,你可能突然失踪;你不小心得罪了权贵,你可能突然失踪;你写文章批评时政,你可能突然失踪;你在微博里发牢骚、转帖子,你也可能突然失踪。因为,你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你已被秘密拘捕,而根据法律,你的家人不会接到通知。--孙小宁
@Dawn2066:请大家一起关注和反对刑法修正案第72条的秘密拘捕和随意监视那是历史的大倒退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力的随意践踏。是想以后任何一个权贵可以依着这条法律秘密拘捕你然后弄死你,家里人都不知道的后果。这比明朝的东厂还黑。为了我们自己
@老梁_梁宏达:《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于3.10由人大主席团表决通过,是为定稿。3.14,修正案将交全体代表表决。此次修正案涉及的第73条,允许警察以危害国家安全名义秘密逮捕拘捕公民,一旦通过,我国将成为和朝,东德,前苏联一样的警察国家。我不是人大代表但作为公民我反对此草案,如果你持同样观点,请转发以示反对
@梁木生:从法理的角度讲,不管什么犯罪嫌疑人都没必要搞什么秘密拘捕,因为既然你已经能够拘捕犯罪嫌疑人了,就等于你已经能够阻止其继续犯罪了,你现在抓了犯罪嫌疑人又不告诉任何人,这是否国家在搞恐怖、危害人身安全呢?
@朱大可:重庆人大代表张明渝在北京亚运村公寓,被重庆公安带走后失踪,其家人与朋友至今无法与之联系。张明渝家属报案,重庆公安拒绝受理,地方和北京各部门互相扯皮。人大即将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73条“不通知条款”,其苦果先由人大代表自己抢先品尝。
@爱在悬崖上:人大代表将对含“秘密拘捕”条款刑诉法草案进行表决,如果此草案通过,国家将因此蒙羞,民众将时刻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根据当前法制环境,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的界定弹性太大,有关部门说是就是,所以被抓而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定会频繁上演,即使在里面“心脏病”死亡了也没人知道,永久保密
@吴乐仔:支持秘密拘捕和损害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必将成为永远的千古罪人!
@夜-奔:所有投赞成票的傀儡,最后都会变成被秘密拘捕的王丽君//@董知行: 如果舆论不干涉,什么议题都能通过,因为代表太多申纪兰 //@北京李海: 网易这个态度要要赞一个
@财经女记者部落:3月12日,网易抛出了一个话题:秘密拒捕合法了!国家真的安全了吗?(如图)对此,记者们抛出另外一个话题:今天15点,网易整个论坛会不会被临时喊停?
@中国下雪了:【2012两会的最大成果】人大代表的突然失踪,秘密拘捕的公然合法化,昭示着中国大陆人民通往地狱之门的轰然开启。举手的两会代表,你们功不可没。如果14号,《刑法》73条通过,我们将衷心希望你们之中的每一个,都能活到被清算的那一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