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的双重身份是指:一方面是最高权力者的奴隶,另一方面又由于拥有一些特定的权力从而可以奴役更多无权者的奴隶。前者,形象的比喻是皇权统治下的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还是要跪拜皇帝,口称奴才。这些人在皇帝面前是奴隶,货真价实。皇帝这样看,自己也这样看,且还为自己的这个奴隶身份而沾沾自喜。后者,这些皇帝的奴隶又可以奴役其它更多在他管辖之下草民,在这些人面前他又可以摇身一变成为主人。
奴隶的双重身份还可以指一种思维方式,奴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也具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固化秩序的推手,另一方面又在多数民众面前卖弄“知识”,引领风骚。前者,依赖于专制的思维及这一思维下建立的理论为专制招魂,辅佐专制苟延残喘,后者,在公众面前,总要披上一件华丽的外衣,在一些动听谎言的掩护下,要求所有人向他一样首先考虑专制统治者的难处与不易,为了社会的“大局”,牺牲个人的思维方式、信仰与自由,心甘情愿的做专制者的一条狗。
如今,奴隶这个词落到个人的头上,实在羞于承认,即便正在真实坐着“皇帝的宰相”,即便正在真实的做着“专制的推手”,也不像以前那样敢于堂而皇之的在众人面前炫耀自己的奴隶身份,并引以为自豪。这些奴隶以为只要自己不说,别人就不会知道,或者他们以为自己掩饰的很好,没有人会看出一点破绽。这些奴隶在不断炫耀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权威性时,完全忘记了时代的变迁——中国人已不再是一百多年前的“臣民”了,从身份到思想都不再是皇权下的奴隶这样一个事实。
绝对权力比“主人”更可怕,“主人”在很多的时候还要受制于法,而绝对权力则无需顾忌法。在绝对权力面前“法”的作用一定是有限的,更多的时候“法”成为滥权的遮羞布——这块遮羞布正在现实的迷惑着人们的思维,引诱人们接受奴役的现实——杀人、放火、抢劫都因为有“法”的庇护而具有了合理性,必须接受,必须认可,必须服从。
“必须”在这个意义上成为奴役的最充分理由,不容置疑——权力者说:“我没有奴役你,我只是要求你遵法。所有人都需要遵法。”理由充分的很,不好质疑,不好反驳,否则,为罪犯张目的恶名就会理所当然的扣到头上。就像一些人那么毋容置疑表现自己的高尚,无比憎恨“生了孩子不养的卢梭”,可我想问的是:您可曾憎恨过,“不让生的法律”呐?这两件事是一回事,都必然涉及权利(权利不仅仅只具有法律意义或不仅仅只有法律可以解释、规定)、生命、自由,不会因为有了“法”的解释,就将一件相同的事演变为截然相反或对立的善恶——“生了不养”与“不让生”或同为善或同为恶,不可能既是善也是恶。
只有封建、专制体制可以产生绝对权力,由此,只有专制统治下的绝对权力才可能成为最大的奴隶主,绝对权力下的人们都是奴隶——一部分承认,自觉承认,一部分不承认,强制下被迫沦为奴隶。自觉承认的人不是指他们公开宣称的承认而是内心的自觉。突出的表现为:在权力者面前献媚,幻想着从中分得一杯羹,分得一些权力。大部分人不想做奴隶,但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内心充满着对奴隶主的仇恨,这些仇恨是日积月累的,是绝对权力者暴虐的必然产物。自觉承认与否不仅表现在行为方式上,也反映在思维方式上,“自觉承认”的那部分人采取的是肯定式思维,肯定绝对权力,肯定绝对权力的作用,肯定绝对权力确立的社会秩序、社会等级、社会价值。而“不承认”的大多数采用的是否定式的思维方式,否定绝对权力确立的一切——这一切的最终目的就是维系奴役。当然,肯定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否定,否定者也有不同程度的肯定,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有时会很难判定哪些人属于自觉,哪些人属于被迫?争论也大都集中在具体的问题上,不管各自的观点多么极端都可以在具体问题的争吵中找到现实的依据。左的可以大谈社会“均贫”,右的可以大谈“GDP”,如果我们超越具体来追问制度,一些争论就会简单容易的多。判断“自觉承认”与否,也是如此,只需从抽象层面考量对专制制度是肯定还是否定——无需理睬在具体问题上的表态——或左或右的表态都不重要——民主制度同样也有左右。
奴隶的身份是由奴性的思维方式确定的,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对“既定”情有独钟,自觉的顺服,自觉的接受,从不考虑一切“既定”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什么样的理?“适者生存”合人类社会的理吗?为什么不?绝对权力就是强者,颠覆他、取代他依据的不可能是“适者生存”的理。还有很多追问,追问秩序、等级、法律、道德及所有专制确立的一切。比如,我们用专制下“法”的思维考虑问题,判断是非,那么追求自由的人就是“法”下的“罪人”——与所有其它罪人一样,理应受到“法律”的审判,不要为这一审判耿耿于怀。很少有自由、民主的追求者不明白这一追求的巨大风险,会天真的认为这一追求在专制的法律下并不违法,追求者安全的很。在做出选择的那一刻,很多人都做好了“违法”的准备——这些追求者在勇敢的挑战专制的法律,否定这一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
追求民主、自由的人可以在专制制度的法律下成为“罪人”,那么其他追求者是否也可能?很有可能,冤假错案所处可见。如果我们习惯于“既定”的“法”的思考,我们会对很多所谓的“违法”做出错误的判断。这时,我们应当暂时的抛弃“法”的束缚,去追问“违法”背后的原因,去追问法律的产生,制定、价值取向的根源。
专制下“法”的束缚,“法”的奴役太根深蒂固了,以至于那么多人都幻想着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完成社会转型。为了实现这一幻想,不断地鼓噪对话、和平、妥协。如果这种鼓噪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心不甘、情不愿,尚可认为是被迫的奴役,如果这是真实的信念,确实令人遗憾——如果这些人确信这些价值是唯一的,那么他们就是这些“价值”下的奴隶——一方面他们自觉自愿的屈从于这些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希望更多地人成为他们的奴隶。
奴隶的双重身份还可以指一种思维方式,奴性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也具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方面是固化秩序的推手,另一方面又在多数民众面前卖弄“知识”,引领风骚。前者,依赖于专制的思维及这一思维下建立的理论为专制招魂,辅佐专制苟延残喘,后者,在公众面前,总要披上一件华丽的外衣,在一些动听谎言的掩护下,要求所有人向他一样首先考虑专制统治者的难处与不易,为了社会的“大局”,牺牲个人的思维方式、信仰与自由,心甘情愿的做专制者的一条狗。
如今,奴隶这个词落到个人的头上,实在羞于承认,即便正在真实坐着“皇帝的宰相”,即便正在真实的做着“专制的推手”,也不像以前那样敢于堂而皇之的在众人面前炫耀自己的奴隶身份,并引以为自豪。这些奴隶以为只要自己不说,别人就不会知道,或者他们以为自己掩饰的很好,没有人会看出一点破绽。这些奴隶在不断炫耀自己的“知识”与“真理”的权威性时,完全忘记了时代的变迁——中国人已不再是一百多年前的“臣民”了,从身份到思想都不再是皇权下的奴隶这样一个事实。
绝对权力比“主人”更可怕,“主人”在很多的时候还要受制于法,而绝对权力则无需顾忌法。在绝对权力面前“法”的作用一定是有限的,更多的时候“法”成为滥权的遮羞布——这块遮羞布正在现实的迷惑着人们的思维,引诱人们接受奴役的现实——杀人、放火、抢劫都因为有“法”的庇护而具有了合理性,必须接受,必须认可,必须服从。
“必须”在这个意义上成为奴役的最充分理由,不容置疑——权力者说:“我没有奴役你,我只是要求你遵法。所有人都需要遵法。”理由充分的很,不好质疑,不好反驳,否则,为罪犯张目的恶名就会理所当然的扣到头上。就像一些人那么毋容置疑表现自己的高尚,无比憎恨“生了孩子不养的卢梭”,可我想问的是:您可曾憎恨过,“不让生的法律”呐?这两件事是一回事,都必然涉及权利(权利不仅仅只具有法律意义或不仅仅只有法律可以解释、规定)、生命、自由,不会因为有了“法”的解释,就将一件相同的事演变为截然相反或对立的善恶——“生了不养”与“不让生”或同为善或同为恶,不可能既是善也是恶。
只有封建、专制体制可以产生绝对权力,由此,只有专制统治下的绝对权力才可能成为最大的奴隶主,绝对权力下的人们都是奴隶——一部分承认,自觉承认,一部分不承认,强制下被迫沦为奴隶。自觉承认的人不是指他们公开宣称的承认而是内心的自觉。突出的表现为:在权力者面前献媚,幻想着从中分得一杯羹,分得一些权力。大部分人不想做奴隶,但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内心充满着对奴隶主的仇恨,这些仇恨是日积月累的,是绝对权力者暴虐的必然产物。自觉承认与否不仅表现在行为方式上,也反映在思维方式上,“自觉承认”的那部分人采取的是肯定式思维,肯定绝对权力,肯定绝对权力的作用,肯定绝对权力确立的社会秩序、社会等级、社会价值。而“不承认”的大多数采用的是否定式的思维方式,否定绝对权力确立的一切——这一切的最终目的就是维系奴役。当然,肯定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否定,否定者也有不同程度的肯定,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有时会很难判定哪些人属于自觉,哪些人属于被迫?争论也大都集中在具体的问题上,不管各自的观点多么极端都可以在具体问题的争吵中找到现实的依据。左的可以大谈社会“均贫”,右的可以大谈“GDP”,如果我们超越具体来追问制度,一些争论就会简单容易的多。判断“自觉承认”与否,也是如此,只需从抽象层面考量对专制制度是肯定还是否定——无需理睬在具体问题上的表态——或左或右的表态都不重要——民主制度同样也有左右。
奴隶的身份是由奴性的思维方式确定的,这种思维方式就是对“既定”情有独钟,自觉的顺服,自觉的接受,从不考虑一切“既定”是否正当,是否合理,合什么样的理?“适者生存”合人类社会的理吗?为什么不?绝对权力就是强者,颠覆他、取代他依据的不可能是“适者生存”的理。还有很多追问,追问秩序、等级、法律、道德及所有专制确立的一切。比如,我们用专制下“法”的思维考虑问题,判断是非,那么追求自由的人就是“法”下的“罪人”——与所有其它罪人一样,理应受到“法律”的审判,不要为这一审判耿耿于怀。很少有自由、民主的追求者不明白这一追求的巨大风险,会天真的认为这一追求在专制的法律下并不违法,追求者安全的很。在做出选择的那一刻,很多人都做好了“违法”的准备——这些追求者在勇敢的挑战专制的法律,否定这一法律的合理性、正当性。
追求民主、自由的人可以在专制制度的法律下成为“罪人”,那么其他追求者是否也可能?很有可能,冤假错案所处可见。如果我们习惯于“既定”的“法”的思考,我们会对很多所谓的“违法”做出错误的判断。这时,我们应当暂时的抛弃“法”的束缚,去追问“违法”背后的原因,去追问法律的产生,制定、价值取向的根源。
专制下“法”的束缚,“法”的奴役太根深蒂固了,以至于那么多人都幻想着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完成社会转型。为了实现这一幻想,不断地鼓噪对话、和平、妥协。如果这种鼓噪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心不甘、情不愿,尚可认为是被迫的奴役,如果这是真实的信念,确实令人遗憾——如果这些人确信这些价值是唯一的,那么他们就是这些“价值”下的奴隶——一方面他们自觉自愿的屈从于这些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希望更多地人成为他们的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