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13 1:45:00    

     远行客时事快评

    地球人都知道,国内物价飞速上涨人民叫苦不迭之时,国家发改委的老爷们依然面不改色心不跳地说“对生活影响不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甫一出台尚未生效,国内各大网站已是风声鹤唳,然而人民日报又有报道,说这“不仅是广大群众的呼声,更是政府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这一部门规章真的是为了促进网络视听内容健康有序发展吗?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的精神文化需求吗?且让我们看看这部规章的嘴脸再做判断。

    规定要点之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有人天真地认为,这条规定对目前的视频服务网站影响不大,因为规章限制的是制作编辑视频节目、影视节目的主体,并非针对优酷、土豆等本身不生产视频、完全依靠网友上传视频的传播类视频网站,但这位善良人士不知是视而不见还是装糊涂,规定明明白白写着,集成并传播视频音频节目的活动甚至提供上载传播的活动都在管制范围之内。一旦该规定严格实施,不仅国内几大视频网站将遭遇灭顶之灾,就连百度、谷歌这些集成视频节目的搜索门户都将面临严峻考验。原来促进网络视听内容健康有序发展就是要消灭这些视频网站,原来这样就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我们的广电总局副局长真有赵高之风,指鹿为马的功夫非同一般。

    规定要点之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要说脸皮厚,这就是脸皮厚。不可否认,现在的互联网视频服务中包含许多不健康内容,如人民日报报道中所说,“境内部分网站为了迎合少数网民的不良需求,在网络视听节目中播放、转播、链接含有色情、暴力内容的节目,污染了社会环境,毒害了受众,特别是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给网络视听业务的持续发展蒙上了阴影”。于是广电总局副局长大人田进表示:“我们将切实加强对网络广播电视、网上传播视听节目,以及手机电视、IP电视等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和日常监管。”退出管理和日常监管大家都知道是怎么一回事,哪个政府部门不说自己是切实加强监管呢?但实际上有没有切实加强,效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效果不好的原因何在也少有政府部门反思。那么,成本低见效快的办法就是提高准入门槛,这很好理解,如果全国只有一家视频服务网站,里面的内容肯定是健康的,甚至即使有很多家,但都是咱内部人办的,直接受党组织政府部门管理,内容也肯定是健康的。于是,光电总局的高招就是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能申请许可证。高啊!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问题解决的干脆利落。
   
   规定要点之三: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这条规定隐含的意思其实就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才是可以信赖的自家人,其他人保不准都是居心叵测的一小撮敌对分子。可是事实是什么呢?真相往往就在小网站小论坛里,谎言往往出自官方网站和官方电视台,贪官污吏最喜欢利用官方媒体美化自己,这又作何解释呢?

    规定要点之四: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的阴险之处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广电部门就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意味着执法收入,有权不用岂不是傻瓜了?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的决心很大,就是要调动从中央到地方上的人民公仆与全国网民和私营视频网站为敌,打一场以政府的正规军对付分散的网民的阻击战、持久战。

    规定要点之五:从事此服务需取得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还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用流行的网络用语,真的是很好很强大,很黄很暴力。我们的大老爷说了,为了“努力推进网上视听业务法律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加强管理,逐步实现网络视听业务完全持证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的发展环境”(田进语),“开办视听业务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视听节目的来源、内容、转播、链接、集成、上载,都要按照规范运营,发现禁止传播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

    关于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虽然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04项,对原来的许可作了保留,也即规定了“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是属于行政许可的保留项。但这仍然不能保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合法性,一个国务院的决定就可以设定500项行政许可,是否合理?立法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这句话的原意是什么?能不能解释为一个决定可以概括设定500项许可?其二,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上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互联网视听新规的出台有没有按上述程序公布并征求社会意见?程序违法的规章无效。从《垄断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中也都能看出该规章违反上位法规定。

    其实这条规章的真实目的就两个,第一,推卸监管部门责任,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第二,垄断网络视频这块肥肉,肥水必须得流进“自己人”的腰包。这种下三烂的规章为什么能够通过?别忘了,自家人掌管网络视频节目,还能达到“发现禁止传播的内容应当立即删除”的效果,这正迎合了和谐社会的要求,毕竟,网络是言论最自由的一块土地,不占领这块高地,任由草民心口胡说,政府的合法性岂不又要受到质疑?网友们都不傻,早就总结的一清二楚了,这规定就是自己扩权,公民限权,没错儿,明白人都看出来了。但要是广电总局和信产部来个霸王硬上弓,我们还能怎么着?


    漫言不肖皆荣出,造衅开端实在宁。谁糟蹋了我们的法律尊严?谁在带头瓦解公民的法治信仰?温总理,不要哭了,擦干眼泪,一边歇着去吧。别说这些事您不知道,国务院的决定可是签了您的名字的。你因同情人民的辛劳苦楚而落泪,您知道他们为什么辛劳为什么苦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