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晴曾一语道破中共的机关——“好话说尽,坏事干绝”。最近发生的郭飞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下称“郭案”),即是证明——从法律上来说可谓是脱光了当局的底裤!
一、肆意践踏法律,剥夺当事人、家属及律师的合法权利
2012年3月14日第11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颁布《刑事诉讼法》修订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该法典。当局宣传之:充分体现了中国的人权进步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笔者特别说明: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字面上讲,有进步的地方,也有倒退的地方)。果真如此吗?还是以事实来说话吧!
1、剥夺律师会见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它类案件,根据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受委托律师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并不需要向办案机关申请。
郭案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白纸黑字地写明系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也就是说郭案不属于《刑诉法》第37条所规定的三类案件,郭指定的律师不需申请即可随时会见郭飞雄。但是,自2013年8月8日郭飞雄被刑拘至今已达95天,郭本人指定的隋牧青、蔺其磊律师先后6次去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会见郭飞雄,均被拒绝。之后,当局为了掩饰其违法行为,又说只要这两个律师不参与,其他任何律师均可随时会见郭飞雄。于是,郭飞雄的姐姐杨荗平又聘请了与郭飞雄素不相识的北京律师陈建刚、山东律师赵永林担任郭侦查阶段的律师。2013年10月8日,该二律师去郭飞雄在押处天河看守所,但狱方仍不允许二律师会见郭。
更为恶劣的是,为了阻止隋、蔺二律师会见郭,当局竟谎称该二律师与郭飞雄有利害关系。真可谓强词夺理!辩护律师不同于公、检、法人员,按照法规,后者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再说,哪个律师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委托与受托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本身就是利益关系,除非律师参与了该罪案,不得担任该当事人的辩护人,其他并无限定。照当局的逻辑,如果认定隋、蔺二律师参与了郭案“犯罪”,为什么不在抓捕郭的同时或在郭还未指定辩护律师之前就一并对该二律师立案侦查呢?
退一步讲,如果说广州的隋牧青律师与郭飞雄平时有接触,算是利害关系,那么远在北京的蔺其磊律师呢?!为什么蔺律师也见不到郭飞雄呢?何况与郭飞雄素不相识的陈建刚、赵永林二律师也不被允许会见郭飞雄。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3年8月19日隋牧青律师到天河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该值班干警称依法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结果隋律师在48小时内没有接到会见通知,48小时过后隋律师到该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值班民警竟违法以“要办案单位同意”为由,拒绝安排会见。隋律师拿出法条,据理力争。看守所无奈就叫来经办郭案的国保,国保竟然拿出了一张毫无法律根据的穗公(天)不准见字[2013]822号《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来糊弄。该决定书以“……杨茂东,同时涉嫌湖北省赤壁市公安局办理的黄文勋、袁小华、袁兵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决定不准予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杨茂东”。
这不是赤裸裸地践踏法律吗?首先,根据郭案性质会见依法不需要向办案单位申请;其次,隋牧青律师也没有申请会见,是依法直接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怎么莫名其妙地冒出个申请人呢?其三,既然杨茂东(郭飞雄),同时涉嫌赤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为什么不将郭飞雄与赤壁案并案侦查,直接定郭飞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呢?这也许是当局怕以政治罪名来抬高郭飞雄的影响吧!其四,现在赤壁案已经将罪名改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为什么现在仍不让律师会见郭飞雄呢?
2、剥夺家属知情权
新《刑诉法》第87条、第91条分别规定拘留、逮捕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该二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让家属及时送衣物、请律师等,并未赋予办案单位邮寄送达的权利。然而,2013年8月8日郭飞雄就被拘留了,直到2013年8月17日,时隔9天,郭的姐姐杨荗平才接到天河公安分局的普通邮寄通知。自2013年9月12日郭被逮捕,郭的家属至今仍未接到当局的逮捕通知书,直到2013年10月上旬隋、蔺二律师去检察机关控告时,接待的检察官无意间透露了郭飞雄已被逮捕的“机密”。
郭飞雄的妻子张青在美国德州、姐姐杨荗平在湖北省谷城县。中共当局对郭飞雄的亲属关系掌握得一清二楚。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出发,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要中国驻美外交机关通知张青呢?杨荗平在国内,当局既然能用普通平信通知杨荗平,说明当局是知道杨荗平住址的,为什么不要杨荗平所属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时通知杨荗平呢?弃特快专递不用,其用意何在?办案单位难道不知道该二法条的立法目的吗?
3、任意羁押,政治构陷
郭飞雄自2011年9月出狱以来,一直受到国保警察的严密监控和各种打压。2013年中共“两会”期间及前后数天,郭飞雄被监控在家中达20来天。在此期间曾有广州义士上街举牌抗议朝核试爆,此虽系爱国之举但为中共所不容。此事尽管与郭无关,但郭飞雄仍被控制在家中。解禁后,郭自觉其在广州无法容身,也为了避“六四”敏感期的监控,于4月初到外地关起门来做学问——写书。不料6月初,郭因与湖北一出版社编辑联系出书之事,被武汉国保盯上,威胁要将其监视居住,后于6月8日被广州国保带回广州并未采取强制措施。从2013年6月9日至被广州国保拘捕(2013年8月8日)期间,为了不招惹当局,郭飞雄到乡下埋头著书。然而,其尽管低调,但仍逃不掉国保的追捕。
当局这次拘押郭飞雄,直接原因是他参加了今年1月南周事件的维权活动。当初国保为此事多次传唤过郭,那时并未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何却又在半年多后旧事重提,对郭横加罪名,刑事拘留呢?
由此可见,中共抓捕郭飞雄纯属政治需要,出尔反尔,借司法之名进行政治迫害!——像郭飞雄这样的“敏感人物”,不管其做或不做什么,中共当局只要一想到政局危矣,郭都是首先要控制的对象。
二、治罪郭飞雄的政治原因
下面是中共当局最忌恨郭飞雄的几件政事。
1、当局这次拘押郭飞雄,直接原因是他参加了今年1月南周事件的维权活动。该维权无非是践行公民基本权利,丝毫也没有违反法律之处,更何况当时广州国保还苦苦哀求过维权人士帮个忙——不要到现场,非要到现场也最好是在5:30前撤离吗?《南方周末》不过是践行习近平的“宪政梦”而已,当局不是与《南方周末》达成了妥协方案,和平落幕了吗?难道任由宣传部门违反新闻的操作规程肆意篡改历史,就是“宪政梦”吗?这次维权自始至终是平和、理性的,没有出现反日奉旨游行的打砸抢现象,也与广州国保达成了某种程度的默契,你这样秋后算帐,以后的群体事件还多啦,谁还会信你的承诺?
2、郭飞雄发起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民连署活动。该公约不是10年前中国政府就签署了吗?怎么敦促人大批准就成了犯罪?
3、至于郭飞雄与赤壁袁奉初等人的举牌有关联,那么袁奉初等人的举牌内容无非是反对朝核试爆、官员公布财产等,反对朝核试爆中国政府不是在联合国也投了赞成票吗?要求官员公布财产不是你中共自己提出来的吗?就算是你没提,此诉求又何罪之有?
当局不是一向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当局如果真有信心的话,就参照薄熙来案,对郭案进行公开审理,让世人见证中共当局的蛮横与无耻!
201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