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规定:\”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建立了\”每日要情报告制度\”,重要的媒体监督内容将作为\”要情\”呈报给相关领导直至省长。从3月1日起,云南省还将施行《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明确提出媒体监督是问责行政首长的依据之一。有新闻界人士表示,期待这条新规能促使更多部门对待媒体监督的态度更加开明。

         不难发现,\”开明\”\”开放\”成为2008新年伊始,乃至近年来各地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关键词。在今年江西两会期间,省委书记苏荣表示,\”新闻媒体也是生产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郭声琨在年初的一个座谈会上也说,\”新闻舆论工作是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湖南郴州市2007年1月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表示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开明的态度\”支持舆论监督。以上这些表明,制度化舆论监督是大势所趋,也是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根本。

         云南省政府明确接受媒体监督的做法,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当接受舆论监督成为政府工作必须谨守的规则,当\”每日要情报告制度\”以及将舆论监督列为\”行政问责\”的依据成为常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就不再只是泛泛而谈,而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保障。接受媒体监督成为政府工作规则,保证了媒体的监督权不再受制于政府机关的行政权。而\”要情报告\”与行政问责的做法,则解决了媒体监督存在的某种无力感,使其拥有了制度化的出口。在云南省接连出台的相关规定中,这种宛然可见的制度化努力是真正令人关注之处。

         对待媒体监督,不能只是叶公好龙式的空谈,更不能是凭个人好恶与判断来选择\”允许\”或\”不允许\”。舆论监督既然是媒体依法拥有的职能与权利,它理所应当拥有一种不受非法干预的空间,理所应当成为依法监督的主体,从而以更专业、更便捷的方式进行监督报道。因此,有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安排后,媒体的依法监督权将得到有力保障。

         一套健全的对媒体正当监督报道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对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监督体系的有效完善,也一起构成健全的民主政治以及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依法行使正当报道权,与政府工作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为二者都服从并且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根本。而政府之所以应当主动依法接受监督,并必须置于一种完善的监督之下,正是为了实现最大化的公共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与此同时,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是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等的前提。因此,如何既尊重新闻规律,又真正做到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关系到政府与媒体的双重公信力。而愈来愈良性的政府与媒体关系,则无疑表明了政府愈来愈开明的公共决策,愈来愈开放的依法监督体系。

         云南省政府的做法表明,没有对公共利益的根本认识,没有对政府工作的自信,就没有将政府工作置于媒体监督之下的清醒与自觉。对云南省政府出台的新规,新闻界人士期待它能促使更多部门对待媒体监督的态度更加开明,也正是对媒体报道与监督权利的制度化期待。当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做出务实的努力,当\”开明\”\”开放\”日益成为地方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大势所趋,那么,在更大层面推进相应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就需要做出切实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