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极权的国家,治国方略千条万条,归根结底只有两个字——「维稳」。「稳定压倒一切」,是有些国家口中念念有词的一道紧箍咒,说白了,就是告诉治下的奴隶:你们必须安于奴隶的命运,否则就是死路一条。反之,将所有的异议都归入「不稳定因素」,比如,以推行宪政民主为宗旨的《零八宪章》的起草者刘晓波,被冠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判刑十一年,成为当今世界唯一被关入监狱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未曾想到,已经逐步实现民主化的台湾,居然也有一些趋炎附势的「维稳教授」。中央大学教授洪兰在《人间福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丢鞋,不如把鞋穿好》的专栏文章,以一副为人师表状宣告:「我们有责任教孩子明辨是非:踹部长的门、喷红油漆、丢臭鞋,这些是暴力行为,都是不对的。」看上去道德高尚、义正词严。遗憾的是,这位教授出版的劣质译著遭到读者的抗议浪潮,出版社认错并承诺收回退货。而作为译者的洪教授拒绝公开道歉,早已失去了以身作则的公信力,哪里还有什么教别人「明辨是非」的资格呢?
最大的暴力是国家暴力
洪兰教授将像扔鞋之类的民众抗议提升到暴力层面上,声称:「台湾是个有法治的民主国家,诉诸暴力是自贬身价,而且暴力并不能解决问题。」其实,扔鞋不过是一个象征性的抗议行为,一般鞋子都打不中对象,即便打中了,对方也不会「伤筋动骨」,以暴力来形容之,言之过甚了。
如果说扔鞋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暴力」,那么,残民以逞的县长强行拆除民宅,逼死屋主之后还要硬闯死者灵堂;军队里的一群长官将无辜的士兵凌虐致死,并上下串通、掩盖真相;刚愎自用的总统不顾主流民意的反对,续建核电厂,让全民生活在核灾的阴影下;血债累累的黑帮头子衣锦还乡、呼风唤雨,视法律如同虚设;权力无边的特侦组监听国会电话,宛如一出台湾版的「水门事件」……这一切的一切,难道不是更可怕的暴力吗?
真正的暴力是国家暴力。首先,统治者手上掌握了军警宪特等镇压机器,与之相比,民众反抗国家暴力的手段和资源相当有限,两者完全不对等。所以,掌权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民众施加暴力,比如,台湾有「二二八」屠杀,北京有「天安门」屠杀,一旦掌权者发号施令,瞬间便是血流成河、哀鸿遍野。
其次,掌权者通常还掌控着庞大的文宣机器,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反抗者妖魔化为「暴徒」。比如,多年来,国民党一直居高临下地抹黑反对运动,在其控制的媒体上将街头运动的参与者全都描述成如狼似虎的「暴徒」,偏偏回避铁的事实:「二二八」屠杀的刽子手究竟是谁?江南案、陈文成案、林宅血案等暴力事件的幕后元凶又是谁?
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你不愿乖乖地当顺民,你就是一个跟蚂蚁一样、可以被随意踩死的「暴徒」。于是,在统治者眼里,满街皆暴徒,遍地是敌人。如此大量制造「暴徒」的政权,不是赤裸裸的「暴政」又是什么呢?
原以为,台湾解严以后,「暴徒制造法」已遁入历史。殊不知,这一套白色恐怖时代的宣传术,又在洪兰教授笔下「起死回生」——如今,人心浮动,国将不国,都是你们这群不服管教、不知廉耻的「暴徒制造者」惹的祸!要拯救国家,先必铲除你们!
洪兰和她的同路人宣称,扔鞋不能扔出一个光明的未来;但是,民主的真义就是,每一只鞋都是一张不可轻侮的选票,让当权者和他们的御用文人心惊胆战。
那个最小的弟兄,是谁呢?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暴力机器从来都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知识分子的天职之一,就是监督政府谨慎使用暴力机器,就是与弱势群体站在一起,就是奋不顾身地捍卫社会公义。如果用中国古代先贤的话来说,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如果用圣经的话来说,就是「爱人如己」,「爱那弟兄中最小的那个」。
作为每年演讲上百次、在诸多媒体上写专栏的洪兰教授,是一个拥有相当的话语权的知识分子。她不去谴责荷枪实弹的国家暴力,反倒去挑剔手无寸铁的学生和市民,这哪里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这哪里是「与哀哭者同哀哭」?她信仰的分明是「哪边有权有钱,就倒向哪边」的「西瓜教」。
幸亏台湾的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并不都是洪兰式的「西瓜教」信徒。那位抱着小孩向总统扔鞋的仙杜拉妈妈,遭到当局立案起诉之后,寻求民间的司法救济。司改会打电话给曾凯威律师,问他是否愿意为之辩护。曾凯威律师一口答应下来。
而后,仙杜拉妈妈打电话过去,跟曾律师聊完案情,很客气地问:「曾律师,那费用是?」曾凯威律师回答说:「你已经付了律师费。」仙杜拉微愣,以为听错了,自己并没有付过律师费呀。曾律师用一句话回答说:「当你丢鞋的时候,就已经付了律师费。」
曾律师对仙杜拉妈妈伸出援手,既是对「公民抗命」这一上帝赋予的基本人权的认同,其行为本身也成为「公民抗命」的方式之一。在网络上,有很多人评论说,这是二○一三年度「最感动台湾」的一句话。台湾社会的可爱之处,就在于有这样一些超越功利、坚持真理的好公民。
是的,那些向强权者扔鞋的人,就是需要关爱和支援的「最小的弟兄」中的一员。让洪兰教授不齿的「扔鞋暴力」,恰恰是一个社会最可宝贵的「公民抗命」精神。在人间的法律之上,还有康德所说的「人心中的道德律令」。当某一法律明显违背良心和公义时,公民就有权不服从此种「恶法」。
为什么公民有「抗命」之权利?
在历史上,如此「以身试法」者络绎不绝:印度的甘地是一名违法者,他不遵守英国殖民政府的专卖法令,擅自率领群众去海边自行采盐;美国的马丁‧路德‧金恩是一名违法者,他挑战歧视黑人的法律,与百万民众一道进军华盛顿表达意愿;南非的曼德拉也是一名违法者,他一度领导拥有武装的游击队,号召民众对抗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白人政权。无疑,在洪兰教授眼中,他们都是作恶多端的「暴徒」(应该也包括孙中山先生)。可是,如果没有他们领导的各具特色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印度怎么可能摆脱英国的统治,最终获得独立?美国的非裔族群怎么可能奔向自由,与白人拥有「同一个梦想」?南非怎么可能埋葬根深柢固的种族隔离制度,走向全国和解的「彩虹之路」?
关于「公民抗命」,还有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个案。二战期间,当德国纳粹的铁蹄践踏法国之际,犹太裔学者西蒙娜‧薇依(Simone Weil,1909—1943)毫不犹豫地走出书斋,参加抵抗运动。她编辑并散发了揭露自诩为「合法」的贝当傀儡政权(Henri Philippe Petain,1856-1951,法国元帅、1940年7月~1944年8月任维希政府元首,成为希特勒德国的傀儡,推行投降主义路线。
1945年4月被捕,同年8月因叛国罪被最高法院判处死刑,后改判终身监禁。)真相的杂志,她还帮助一些逃亡中的犹太人弄到假身分证。这样做是违犯法律吗?薇依对协助她做这些事情的年轻姑娘玛卢说:「违犯法律,这是桩严肃的事情,应该三思而后行。在做犯法的事情之前一定要确信这是迫不得已的,而且要确信我们从事的是正义的事业,是符合真理的。公民不遵守法律,就不可能有民主。但是,我们带领年轻人潜入市政厅盗取公章,怂恿他们使用假身分,躲避强制劳动,这样做是事出无奈。」
「公民抗命权」是完整的宪政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一思想可追溯到宗教改革以来近代民主国家形成的历史之中,甚至更早。加尔文的继承者、在日内瓦学院任教四十年的学者泰奥多尔‧贝扎(Theodore Beza,1519-1605),在一五七四年出版的《统治者的权利》一书中,将宗教改革先驱关于「抵抗权利」的思考整合成一套强有力的政治权威和个人自由本性的新结构。贝扎认为:「人民不是为统治者而造,而统治者是为人民而设。」这句话堪称划破中世纪黑暗的近代文明之曙光。
从马丁‧路德到加尔文再到贝扎的公民抗命和良心自由的观念,成为荷兰独立革命、英国革命、美国独立革命的精神支柱。贝扎特别强调说,如果官员适当地统治,人民必须服从他,但是如果官员僭越了他的权威,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不仅有良心上的权利而且有良心上的义务去反抗这样的暴政。「任何已经根本地违反了向上帝和人民发过誓而就职的官员,都不应该被忍受。忍受这样的暴君就是冒犯了上帝,上帝要求所有统治者在尘世代表祂的神圣存在和权威,而且努力为上帝的人民寻找神圣的正义和公道。」
在这一背景下,审视包括扔鞋在内的公民运动,就会发现,这些公民运动绝非某些御用文人所说的「幼稚、野蛮、捣乱」,而是「顺人心、合天道」。如此起而行道的公民个体和群体,才是推动台湾社会向上、向前的健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