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培育公民社会”征文
何为“双轨共和制”
“双轨共和制”是笔者2005年提出的一个概念。[i] 在2012年出版的《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本)》中,双轨共和制作为核心概念,被用于未来中国纵向国家权力建设的学理讨论。[ii]
在国家纵向权力结构形式中,人们通常熟知的是单一制或联邦制。经典意义上的单一制指中央政府掌控人事、财政等行政大权,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免,对中央政府负责。经典意义上的联邦制则相反,组成联邦的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有宪法保障的独立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当联邦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国家只是各联邦单位自愿结合的最终结果时,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各联邦单位某些权力的让渡,各联邦单位把处理全国性事务的权力交给联邦政府,而保留那些内部事务管理之权。
中国是一个有上千年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1949年后中共建立的体制,亦是一个体现单一制特征的专制型国家权力体制(当然,单一制也有民主国家采取,比如法国)。近20年来,作为中国民主转型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海内外有不少自由知识分子主张未来中国采行联邦制,这种主张甚至构成民间反对派关于宪政中国国家纵向权力建构的主流见解。[iii] 我个人对此不表赞成。我以为,除非在未来的政治演变中由于当政者拒绝变革、社会矛盾激化而发生内乱,导致内战甚至国家分裂、族群分裂,国家面临重新整合的要求,且要求整合的各方力量实力大体接近,只有在那时,联邦制才可能真的作为现实的、甚至唯一理想的制度选择提到转型中国面前,除此之外,我们并无采行联邦制的自然理由。
此外,不能完全无视我们的政治文化传统,毕竟,中国是一个实行了2000年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我们缺乏实施联邦制的必要的文化基因,但在中央集权国家治理上,却积累了大量经验(当然也有大量的教训)。未来之宪政中国,民权建设应该大力加强,但传统治理经验也应理性对待,经过仔细甄别后,对仍有价值的部分予以保留、传承。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大国所具有的特殊性:我们这个国家巨大的地区差异、发展差异是任何考虑未来中国政治建构的学者和政治家绝不可忽视的一个基本现实。中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至今仍然横亘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巨大鸿沟;中国的人口和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国的环境极其脆弱,环保压力巨大;中国面临着大量跨地区、跨地域的治理难题。所有这些决定了经典联邦制之“二元主权”、“刚性分权”等制度安排在未来中国的不相宜性。可以说,中国的现实决定了在发展民权、落实地方自治的同时,必须同时强调中央政府对跨地区公共事务实施统一治理的宪法权威和必要手段,而经典联邦制显然无法满足后一点。[iv]
双轨共和制概念的提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双轨共和制试图综合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优点,而克服各自的缺点。可以用12个字概括双轨共和制的基本含义,那就是分级自治、多种形态、适度集中。
分级自治:自治是公民权利的直接体现。我们可以把自治定义为一定区域内的公民依法对境内公共事务的自行管理与处置,包括自主进行不违背国家宪政原则的地方性立法、自行选举区域行政长官和议会议员、自主决定地方财政的使用、对区域内的公共事务自行做出安排等等。“分级”意味着自治的多层次性。鉴于中国人口众多,同时考虑到历史上自然形成的行政区划传统及其体现的区域人文内涵,也兼顾经济发展带来的区域经济整合关系的变化,此外还要顾及有效降低未来宪政中国的总行政成本,我主张把自治分为3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自治、县(市)自治和乡(镇)自治。
多种形态:中国既是一个多民族共存的国家,又由于历史原因存在香港、澳门这样的特区政治共同体,这就决定了未来宪政中国自治的形态也必然是多元的。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势必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汉族地区的地方自治,香港、澳门和统一后的台湾在自治方面也会有不同于大陆其它省区的特点。严格地说,自治共同体的多种形态的并存乃是自治原则和精神的必然结果:既然自治体现着自治共同体范围内公民的集体权利,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区域治理形式,只要这种选择不与国家的宪政原则相抵触。
适度集中:即便是在联邦制下,军事、外交之类事权通常也是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的。这里所谓“适度集中”乃在于强调如下一层意思:中国作为一个整体,要成功面对全国性公共问题的挑战,化解地区间发展差异太大造成的种种难题,就必须依法保留中央政府处理与地区有关、但又事关全国的那些公共事务的足够手段。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里指省级政府)的关系,既是合作关系(在自治范围内,中央政府有义务支持地方政府依法自行处理本地区事务而不得随意干涉),又是领导–被领导关系(在超出地区范围的全国性公共事务领域,地方行政长官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调度指挥;地方行政长官可以被中央授权、接受中央政府委托完成在本省区内发生、但事关全国的公共事项,同时又必须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这个原则也适用于省以下各级行政长官之间在处理跨层级公共事务时发生的关系。
在以上描述中,显然,“分级自治”和“多种形态”更多体现着联邦制建构所特有的分权特点;“适度集中”则继承了单一制政府结构的某些元素,特别是集权元素。但这里的“集权”将是“适度的”,它是在新的制度框架内的“集权”,受到法律的明确限定,不会再重蹈传统中央集权制的复辙。在宪法政治意义上,无论“分权自治”还是“适度集中”都是民权的制度体现,只不过范围不同:“自治”体现的是区域性民权,“集中”体现的是全体国民的民权(最高行政权的行使得到了全体国民的委托)。而在政府建构意义上,“分权自治”和“适度集中”又的确代表着对两种不同建构传统的有意识吸收和扬弃。这样,这个共和政体既是“双轨”的,又是在新的制度框架内融为一体的。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它将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既通过地方自治(含民族区域自治)落实民权,又通过适度集中完善大国治理。[v]
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藏区自治
我以为,未来民主中国的藏区自治应体现上述双轨共和制的基本原则,且无论藏区自治权力机关是一个还是三个,原则都是一样的。
首先,是合理设置、民主选举藏区三级(自治区级、市县级、乡镇级)政权和民意代表机构。未来民主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民意代表机构可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议会,市(县)民意代表机构称市(县)议会,乡(镇)民意代表机构称乡(镇)议事会。三级政府各自对自己的同级民意代表机关负责,同时,在跨区域公共事务的处理上,还要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协调或指挥并对上级政府负责。藏区的地方自治(含民族区域自治和多民族共存共治)可参考这个架构设计、实施。至于藏区各级政府和议会(或议事会)采用什么样的民主选举形式产生,是直接民选还是间接民选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应由藏区的省一级立法机构决定。到那时,不会再有共产党党委书记这样的超越于立法、行政、司法之上的“太上皇”。当然,政党(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组织)可以在宪法框架内存在并合法开展活动。
根据双轨共和制原则,未来民主中国的省一级议会享有对本地区内部事务的独立立法权,这一条自然同样适用于藏区各省级自治机构。这意味着,未来藏区通过的地方性法律将不再需要中央批准。[vi]
同时应该强调的是,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政中国的宪法原则相冲突。比如,流亡藏人一直担心过多的汉族移民会使藏民族在自己的家乡也变为“少数民族”。这种忧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流亡藏人要求“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它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这一条[vii] 却需要慎重对待、仔细斟酌。原则上说,我以为未来之宪政中国,公民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迁徙权。[viii] 在这个意义上,一个民族自治地区制定法规限制外部人口迁入是违背宪政中国的自由原则的。流亡藏人所担忧的藏区人口比例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方式予以解决,比如在全国立法机构层面建立某种沟通、协调机制,或由中央政府与藏区自治政府协商提出某种指导性政策,这些机制或政策的目的都是为了在不违背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既尊重公民的迁徙自由,又找到有效保护藏区民族特色和原住民特殊利益的方法、途径。
关于司法,民主中国将奉行司法独立原则;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建议采行“司法五院制”的制度体系,包括创设宪法法院,以彰显宪法保障和违宪审查功能;改革普通法院,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进或重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强调程序司法、公正司法;创设行政法院、劳动法院和选务法院,凸显司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包括民告官权利、劳动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利。[ix] 藏区自治机关作为省一级机构不涉及宪法法院建制,[x] 但可以在自治区一级设高级普通法院、自治区行政法院、自治区劳动法院和自治区选务法院,在市(县)级设初级普通法院、市(县)行政法院、市(县)劳动法院和市(县)选务法院。各司法机构享有独立司法权。无论藏、汉或其他民族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行诉讼时,遵循同样的诉讼程序。
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藏区自治机构应根据藏区特点建立自己的安保体系,并主要以藏族人士为主组建藏区的治安力量。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像平措汪杰这样的老共产党人早就发表过真知灼见,对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过尖锐批评;[xi]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也似乎参考了这些意见并做出不错的规定。[xii] 但在今天的藏区治理实践中,这个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面对“不驯服”的藏族抗议者,当政者习惯于动辄调动公安、武警等主要由汉族人组成的军事力量强力弹压。其结果,只能是加剧藏区紧张局势,并使人权问题转换为尖锐的民族对立。民主中国的藏区治理将充分汲取这方面的教训,落实现存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中的合理内容,使之真正成为现实。
藏区自治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制定、实行有利于保护、传承藏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文化政策,推进有关领域的国际交流。藏区自治政府、文化机构、宗教团体、公民组织均可自主与国际相关组织、机构建立联系,签署合作协议,促进藏文化的保护与传播。
以上各项如能落实,将使藏区自治不但是“名副其实”的,而且充满生机与活力。
双轨共和制框架内藏区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这个问题更多涉及跨区域治理,凸显的是双轨共和制框架中与“自治”相对的“集中”一面。
让我们先从一般逻辑意义上看看问题是如何提起的:政治哲学告诉我们,利益是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维度。分级自治意味着每个层级上的每个自治体都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分级自治的政治哲学基础之一恰恰是利益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自治共同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会衍生出极其复杂的性质:它们既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一面。利益从来就有自我膨胀的本性,民主政治并没有消除这种本性。一个自治共同体的自私的经济行为可能对其他地方产生负面的、乃至极其有害的影响,比如一个地方对矿藏的盲目开采或者对植被的生产性破坏,会造成更大区域内生态环境的灾难以及治理这种灾难的费用的成倍增长。这样,地区利益的自我中心倾向,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认真面对、设法解决的问题。在发生冲突时,较低层级的公共利益服从较高层级的公共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是任何一个政府都要遵循的原则。
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个地区的资源、地理位置对全国有重要的辐射性影响;当一个国家的经济整合达到相当水平时,大量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因果关系会随之而生。在这种情形下,治理的跨区域属性也会极其明显。对辖区内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不仅是地方自治政府的责任,更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藏区就属于这种情形。
翻开中国地图就会发现,藏区所覆盖的青藏高原,是中国乃至整个亚欧大陆的制高点,有“世界屋脊”之称。这里集中了北半球中低纬度地区的主要冰川,这些冰川又构成黄河、长江、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恒河、印度河等众多大江大河的涓涓源头。仅此一条,人们就可以想象青藏高原对中国人、对亚洲人、乃至对全世界的重要。青藏高原是藏民族的故乡,但青藏高原不仅是属于藏民族的,它同时也是属于中国的,属于世界的。后面这一句当然已经超出主权国家的概念,因为生态关系本来就是超越国界的。但截止到目前为止,人类在国际层面处理资源、生态问题的手段还很有限。[xiii] 这个事实凸显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保护、治理青藏高原这片人类共同财产上应该承担的重要责任。
未来民主中国的中央政府要花大力气和藏区各自治政府及周边省区政府制定、实施保护青藏高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具体规划。在这方面,当今的中国政府已经做了大量工作。[xiv] 应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努力。在冰川水文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等方面,三个藏区自治区可以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各有侧重,完成辖区内和跨区域治理有关的相关任务。就工作性质言,这里体现着藏区自治政府与中央政府间的双重关系:既是委托–代理关系,又是指挥–服从关系。藏区自治政府在处理那些与跨区域有关的辖区内治理任务时乃是接受中央政府的委托,同时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指令。这和自治区政府依法独立处理藏区内部事务是不同的。后者体现的是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自治”,前者体现的是双轨共和制框架内的“集中”。
在未来民主中国,“援藏”仍然是必要的,但要在新的原则下进行:“援藏”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藏区生态环境、促进藏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国家工程,它仍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但“援藏”不再是“反分裂”的“政治任务”,“援藏”也无需继续“只算政治账,不算经济账”的老传统、老办法。“援藏”一方面要致力于提高藏区的自我发展能力(所谓“自我造血机能”),另一方面要促进藏区与全国的经济整合。在这方面,未来民主中国的中央政府还有许多需要和藏区自治政府协调、沟通的地方,以便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藏民族对全国公共事务的参与
作为多民族国家中的一员,藏民族不但可以接受其他地区、其他民族的帮助,藏民族还要参与全国性公共事务。参与当然有多种渠道。就国家级公共事务和政务活动言,这种参与主要是通过全国民意代表机构的法定活动进行的。
在笔者提供的未来民主中国政制方案中,全国民意代表机构由三院构成:
● 第一院,称国民议院,是直接民选议院,实施人口原则,按人口比例产生议员,这同世界各国是一样的;在这个第一院中,选民通过选举他们中意的议员或政党表达其政治诉求,政党也通过在第一院的活动实现其政治抱负。
● 第二院,称参议院,是非民选议院,采行智识原则,从知识团体、教育团体、宗教团体和社会贤达中推举产生本院议员。第二院主要担当超越党派政治、把握国家长远利益之功能。
● 第三院,称省际联合议院,采行地区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推举议员,代表地区利益,同时又平衡地区利益。这种安排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实属必要。但作为民意代表机构,第三院体现的是兼顾民权自治和大国治理的双轨共和制要求,而非美国式或俄罗斯式的联邦制要求。[xv]
在这样一个立法机构框架中,藏民族将通过不同形式产生自己的议员,分别参与国民议院、参议院和省际联合议院的活动,履行立法、质询、监督等职责:
● 国民议院:藏民族通过藏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将同全国其他议员一道,履行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征税权、财政审议权、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弹劾权、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权、重大经济或生态建设项目审议和批准权。
● 参议院:就未来中国而言,设计这个第二院的目的,一是为了制约、控制行政机构的人事权和外事权,使这两块重要的权力领域得到更稳妥的保护和履行;二是为了平衡第一院的政党政治和第三院的地区政治,防止它们可能给国家决策和国家长远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xvi] 藏传佛教的高僧大德、藏民族的社会贤达等均可以通过相互推举的方式产生参议院议员,进入这个高贵的机构,为整个国家的未来把脉。
● 省际联合议院:这个第三院应同时体现地方自治和大国治理的双重要求,既要代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利益,防止本省利益因不合理的全国性制度或政策安排而受到损害,又要学会从全国角度看问题,从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来发挥民意代表和代表机构的功能,平衡地方利益和全国整体利益间的张力,化解可能的地区间或中央与地方间的矛盾或冲突。设立第三院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就是为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民族事务建立有效的立法和民意表达、民意沟通平台。[xvii] 在未来民主中国,藏区各省级自治机构均可推举、委派议员进入第三院,承担其各项宪法职能。[xviii] 他们的工作还将有助于解决某些对藏区内部有直接影响的跨地区问题,如人口迁移和生态保护。
除了立法机构外,藏族精英人士还可以进入国家行政、司法上层,承担重要的国家治理任务。正如同美国黑人中可以产生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一样,未来民主中国也应该可以从少数民族中产生自己的国家级领导人。
为什么不呢?既然未来的民主共和国应该是宪政原则基础上的政治–法律共同体和多元文化共存基础上的历史–文化共同体的真正统一。
回到现实
前文分别探讨了民族自决权、民族区域自治、“大藏区”、以及未来民主中国如何在双轨共和制框架下既落实公民的自治权利,又实现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超大型国家的有效治理。现在,让我们回到现实。
无论我们如何规划藏区的未来,第一步必须从脚下开始。难也难在这里。在“红二代”热衷于党国“中兴”、“新国家主义”甚嚣尘上的当下语境内,似乎近期内看不到整个国家峰回路转的拐点。在这个意义上,“回到现实”,我们是回到了一个可悲的现实。[xix]
但我们又不必过分悲观。经过100年的努力,这个国家未来的根本指向,已经十分清楚。历史是通过无数偶然性表现自己的,换言之,它的曲折前行确实充满了不确定性;但历史过程的生成性并不否认历史进程的方向性。一个否定人性尊严的制度不可能持久,无论它如何地调试自己、如何地具有“韧性”。事实上,变化每天都在发生。历史的拐点往往就在这些不经意的变化中悄悄临近。不管是今天高居庙堂之上的统治者,还是处于艰难奋斗中的民间反对派,都有可能创造历史:只要你认准了历史的大方向何在。
对北京当权者的忠告
正因为如此,我还是愿意在这里,对今天当权的中国共产党执政者提出一些忠告:不要再做自欺欺人的蠢事。中国的未来关乎56个民族、13亿国民的根本福祉,不能仅仅以一党私利为转移。
中国崛起了、强大了,这是反对派也为之高兴的事。谁不希望自己的国家强大呢?但这个强大,应该是在认可当代人类文明基本原则——也就是自由、民主、人权这些普世价值——前提下的强大,应该是具有足够包容力,足以容纳这个共同体内各种不同的群体(包括民族群体)、各种不同的声音、有能力把它们聚合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生命体的强大。这不是靠维持表面的“稳定”、“和谐”所能奏效的。
就中国少数民族、特别是西藏问题而言,这个问题本来包含了巨大的历史张力,至少我本人并不认为共产党治藏的历史除了否定似乎没有任何正面因素可谈。前文已经详细分析了当年共产党进军西藏时的两种行动者角色;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当局作为中国国家主权的代表者仍然继续着其中的第一个角色。但60年治藏历史证明了中共作为藏区的“改造者”和治理者蒙受了巨大的失败,而这个失败你们至今仍羞于承认并作出反省。
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深层次矛盾乃至危机,你们习惯于做鸵鸟状,或者掩耳盗铃,自以为金钱或武力可以摆平一切。但是,你们错了。一个国家不能靠谎言维系,也不能仅仅靠金钱、强力维系。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首先要敢于正视历史,正视历史中那些阴暗的、不愿意示人的方面;其次要拿出积极的、建设性的姿态寻求问题的解决。
我以为,无论从中国国家统一、边疆稳定的大局出发,还是(更进一步说)从中国政治转型的需要出发,当政者都有责任在西藏问题的解决上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采取实实在在的行动。这样的措施或行动至少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是恢复与达赖喇嘛和海外流亡藏人的接触、沟通、谈判。那种“把达赖拖死了算”的想法绝对是错误的、不智的,也是对海外流亡藏人的严重误读。前文分析了海外流亡藏人群体的一般认知特点。在受到严重的人权迫害之后,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倾向于把制度性压迫解读为民族压迫,把摆脱制度压迫的斗争理解为摆脱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这种认知又以十三世达赖喇嘛对历史上汉藏关系性质的理解为基础、为背景)。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政策既是对和中国政府谈判策略权衡的结果,也是海外流亡藏人内部各种意见妥协的结果。但这样一个政策在流亡藏人群体中仍然是充满疑虑的,9次对话的失败更加剧了这种疑虑。可以说,达赖喇嘛本人,是流亡藏人继续执行“中间道路”政策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达兰萨拉和北京的谈判恢复后流亡藏人一方有可能做出合理让步以便促成谈判成功的关键因素。达赖喇嘛如果不在了,流亡藏人群体内部会出现巨大变化。面对北京的高压态势,这个群体会向激进化、极端化方向发展。到那时,即便中国的民主转型出现契机,与海外流亡藏人的谈判、合作也会出现更多变数。所以,趁达赖喇嘛健在、且仍在藏人群体中享有巨大影响力的今天恢复接触、商谈,对北京方面来说是明智之举。
其次,为实现恢复对话、建立双方基本的互信,在官方媒体上减少对达赖喇嘛和海外流亡藏人的恶意攻击、诋毁,是必要的、起码的。
当然,更严格地说,减少恶意宣传只是第一步,接着应该做的,是复原历史真相。这一步更难,但迟早要做。比如,关于1959年的“叛乱”。读者已经知道1959年事件的来龙去脉,这是导致当代西藏问题的历史原发点。为恢复历史本来面貌,还历史的基本公平,今天的当政者有责任自己去揭开前任蒙上的面纱。事实上,就是在共产党内部,也早有人提出过这个建议,但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应。[xx]
考虑到共产党执政60多年,历史欠账太多,被遮蔽、被歪曲的历史记录也太多,“揭开面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在民族领域,在西藏问题这种已经具有国际影响并广受世界关注的领域,中共执政者会格外敏感,既担心在这个领域承认错误有失党国颜面,更担心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响乃至多米诺骨牌效应。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做出突破,也许只能期待中国政治形势的进一步变化,以便形成这样的条件,促使或迫使执政集团往这个方向走。到那时,不但正面面对历史、重新解释历史,而且着手改变藏区治理政策,变高压维稳为落实自治,或至少为实施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创造条件,都将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为促成这样的局面早一天到来,我在这里还想强调一点,那就是汉族自由知识界的责任。一般来说,中国境内汉族自由知识界的同仁在反专制方面是勇敢的,付出了巨大努力,也创造出一系列在既定社会–政治条件下的反抗艺术。但在民族问题领域,总的说,敢于发出声音的汉族知识分子并不多。这自然是由于这个领域远较其他领域更为“敏感”,就这个问题说话将冒更大的风险。我本人的经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但这是否就给了汉族知识界退缩的理由呢?我不认为是这样的。一个专制政体的改变要靠这个国家的国民的集体努力,知识分子尤其应该发挥重要的乃至核心性的作用。专制政府设定的言论自由的边界只有通过知识分子不断的挑战才能被冲破。民族问题同样如此。还是那句话,作为汉族的一员,我们为这个主要由汉人组成的政府在过去半个多世纪给少数民族带来的伤害感到内疚。在这个意义上,汉族知识分子站出来为少数民族说话,本身是带有赔礼、赎罪性质的。更何况,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一样,都深受专制体制之害,在这个意义上,汉族知识分子为少数民族说话,也同时是在伸张自己的权利。说话的人多了,自然就形成一种力量,转型的可能性就增加一分,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就更加有望。
给流亡藏人的建议
为了中国民主转型的成功和民族问题的早日解决,笔者也想利用这个机会给我的流亡藏人朋友们提两点建议。这些建议在过去同藏族朋友们的各种聚会、研讨中都曾谈到过,记录在这里,也供更多的朋友分享。
第一条建议:藏人朋友们在争取基本人权的斗争中,可否淡化民族因素,突出制度因素,需知,是专制体制造成了藏人的灾难,而且,在这方面,汉人和中国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遭受过同样的灾难,特别是在毛泽东乌托邦社会改造工程狂飙突进的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藏民族和其他民族一样,目睹中国经济的连续增长,也分享了这种增长、变化带来的好处。但,藏民族的民族自治、宗教自由等权利仍然远未落实,这是当今党国体制冥顽不化的结果。中国民主转型的目标,就是改变这种过时的、有违人类文明基本准则的政治结构。在这方面,无论汉人、藏人还是其他民族,我们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淡化民族因素,突出制度因素”就是希望强调这种目标的共同性,建立中国境内各民族为实现宪政民主而努力、而抗争的共同平台。
第二条建议:藏人朋友们在当下的努力中,可否淡化历史,面对未来,以便为可能的、北京与达兰萨拉之间新的对话创造条件。“淡化历史”,主要指淡化、乃至搁置关于西藏历史地位问题的争议。我知道,大部分海外流亡藏人仍坚持十三世达赖喇嘛时期确定的有关西藏历史地位和“国家”性质的定位,在这个定位中,西藏与中土政权之间在过去数百年间只存在“供施关系”而并无臣属性质。这是20世纪上半叶乃至1959年事件发生后藏人坚持西藏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重要历史依据。本系列文章提供了对汉藏历史关系性质的不同理解。这种理解,从学术角度看,只是一家之言。我把自己的研究心得写出来,当然希望它能有助于西藏问题各相关方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但我并没有指望藏族朋友们全然接受我的观点。这是不现实的。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和历史叙述包含了理性的、情感的非常复杂的因素。要调整既往的认知需要时间。在这个问题上,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已经表现出睿智,那就是历史问题,最好留待以后的历史学家们去解决。流亡藏人关于实施名副其实自治建议的阐释中也提到“达赖喇嘛无意因为对历史问题的不同认知而影响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前途的努力”。这当然很好。历史问题说不通、谈不拢,就暂时搁置。双方都可以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去重新斟酌。甚至,这不仅仅是为了对话。藏汉两个民族内部各自重新梳理历史认知,增加这种认知中的理性成分,减少过去在特殊的历史语境下产生的情绪性或策略性成分,将最终有助于未来民主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团结和统一。
(全文连载完)
[i] 见拙作《双轨共和制:关于中国宪政国家结构改革的一种设想》,此文首发于《真话文论周刊》网站,后收入拙著《解构与建设:中国民主转型纵横谈》,香港晨钟书局2009年版,页239~252。
[ii] 见拙著《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本)》中的第八个分报告“大国治理:国家纵向权力构成的双轨共和制”。
[iii] 比如,早在1992年,流亡海外的著名政治学者严家祺就曾撰写《联邦中国构想》,对在中国实行联邦制进行系统论证。1993年,20多位海外华人学者齐聚美国檀香山,召开“中国统一模式和宪法结构学术讨论会”,大多数与会者认同联邦制,并草拟了一部探讨性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草案》。1995年,近50位学者参加在美国加州大学东亚研究所召开的“未来中国国家结构与宪政体制研讨会”,联邦制再次成为共识。 直到进入新世纪的2008年,《零八宪章》的起草者也主张未来中国应实施“联邦共和”,“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联邦共和国”。
[iv] 参见拙著《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本)》,页201~202。
[v] 同上,页204~205。
[vi]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的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而同一部宪法的第三章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第一百条则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个是要“批准”,另一个只是“备案”,显示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针对汉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权制度设计上的某种不平等。流亡藏人已经注意到这种刻意制造的差异(见本书第十节)。未来民主中国将不再存在此类问题。
[vii] 见《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副其实自治的建议》。
[viii] 见笔者起草的《中华第三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二章 “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国民有居住及迁徙自由,有出入境自由,有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的自由。”载《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本)》,页371。
[ix] 见《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本)》,页182~183。
[x] 民主中国只在国家层面设立宪法法院。
[xi] 平措汪杰认为:“动用军队镇压反叛并让军队在少数民族地区充当警察的角色是个严重错误”。“我认为宪法应该规定,军队不应该在民族自治地方担任治安任务……。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由各自治地方的民族治安部队担任。驻防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国防军,必须严格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自主权,必须遵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见《一位藏族革命家:巴塘人平措汪杰的时代和政治生涯》,页271、276~277)
[xii]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六节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xiii] 联合国提供了一个平台,但它仅是一个各国政府间的协调机构,而非全球公共权力机构,所以无法拥有公共权力机构意义上的强制力。
[xiv] 比如,中国政府早在2000年就在青藏高原腹地设立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这个保护区总面积达36.6万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15.3万平方公里。它不仅是目前中国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也是世界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最集中和生态最敏感的地区。
[xv] 见《中国宪政改革可行性研究报告(全本)》,页166~167。
[xvi] 同上,页171。
[xvii] 同上,页174。
[xviii] 根据笔者提供的宪政设计,未来民主中国的立法第三院由100名议员组成,50个省级机构各出两名议员。如果未来藏区只有一个自治机构,则藏区只有两名议员进入第三院;而如果藏区有三个省级自治机构,则可以有6名议员进入第三院。
[xix] 就内政而言,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改革问题的决定》,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等方面一下子推出60项改革举措,被海内外一些朋友善意地解读为中共新领导班子要锐意“向前走”。但这些朋友没看到或估计不足的是,虽然经济、社会领域的这些改革举措本身并不错,也是自由知识界和民间所多年呼吁者,但当执政者拒绝对中共现存政治结构做出根本性变革的战略安排、甚至顽固坚持“红色江山万世不变”的立场时,所有这些改革都有可能“走样”,它或是一轮新的表演而不具实质内容,或是改革举措的实施反倒有利于权贵势力的资源、财富再分配,因为在这个重度癌变的体制内,推动任何严肃变革的健康力量已经变得如此稀缺,而利用改革谋一己私利的势力早已盘根错节。如果改革侥幸在某些领域获得成功(特别是在那些改善民生的领域),那也不过成为“党国中兴”的佐证,因为在既定的中国政治语境内,民生改善这样的好事并非动摇、而是强化了党国统治,它似乎在在证明着中国现存政治结构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xx]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平措汪杰就曾提出应该重新评价1959年拉萨事件。在一次由胡耀邦主持的晚宴上,刚刚“平反”不久的平措汪杰在这个场合发言,建议中共中央组织一个委员会,专门调查1959年这件事。“我讲完之后,胡耀邦点了点头,其他人什么都没说,他们的沉默准确地预示了即将到来的一系列事件”,那就是这位藏族老共产党人再次被批判。(见《一位藏族革命家:巴塘人平措汪杰的时代和政治生涯》,页27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