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勤教授讲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社会的两个精神病灶是民粹主义和病态民族主义。我认为这样讲是不对的,中国社会迄今为止根深蒂固的病灶症结,是从夏、商、周的上古时代就已经固化的以天为本、天人对立、奉天承运、替天行道、天下为公、吊民伐罪、天命流转、天诛地灭、改朝换代、神道设教的“存天理,灭人欲”的神道思维;以及与这种二元对立、一元绝对、单边片面、唯我独尊的思维模式相配套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公天下、救天下、打天下、坐天下、治天下、私天下、家天下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天下观念。朱学勤教授所说的民粹主义,实际上就是把西方的民主、民粹等同于中国特色的天道天理的“存天理,灭人欲”主义。他所谓的病态民族主义,也就是把单边片面地爱民族、爱国家的偏执情绪绝对神圣化为另一种中国特色的天道天理的“存天理,灭人欲”主义。

“存天理,灭人欲”作为一个文化命题,虽然成型于宋代理学家朱熹;但是,《朱子语类》中诸如“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学者须要于此体认省察之”之类的相关语录;所发扬光大的显然是中国上古社会以天为本、天人对立、奉天承运、替天行道、天下为公、吊民伐罪、天命流转、天诛地灭、改朝换代、神道设教的大文化传统。

假如说孔孟儒学还有一些积极进取的文化基因的话,老子原始落后的自耕农式的“无知无欲”、“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几乎就是对于人之为人的生命欲望、生命创造、生命进取、生命分享以及由此而来人类共同体的大同博爱的全盘否定:“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道德经》八十章)

老子《道德经》七十七章写道:“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与此相印证,《道德经》中所贯穿的一个核心命题,就是对于私有财产尤其是可以用于既“奉有余”又“补不足”的社会化扩大再生产的资本积累的一再贬损:“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二十章);“圣人去甚,去奢,去泰”(二十九章);“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六十四章)。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中,唯一具备把私利与公权初步区分划界的现代工商契约意识的,是既说过“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也说过“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的杨朱。

在“存天理,灭人欲”的思维定式中,从来没有西方意义上的个人本位的私有产权和主体人权,有的只是一家一户家长专制的集体私权,以及以天子自居的专制皇帝化天下之公为一家一姓之私的绝对皇权。在号称是天下为公的皇权社会里,随时可以用来抄家杀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天道天理,既包括传统儒教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更包括专制皇帝奉天承运、金口玉言的各种圣旨。到了蒋介石主导的国民党时代,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就变成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天道天理。对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红卫兵来说,毛泽东思想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道天理。在今天的网络空间里,被有关部门严厉禁止的某些“敏感词”,同样是像高压线一样绝对不能触碰的天道天理。

在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文明的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里,除了个人信仰领域内无法验证的超世俗的宗教上帝之外,在公共领域内是不承认任何排他性的天神天道天理天命以及绝对真理、绝对价值、绝对权威、绝对主宰的。在这样的公共领域内,解决贫富差别以及阶级斗争的最为有效的办法,首先是通过“奉有余”的方式,依法鼓励工商企业主即所谓的资本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化扩大再生产,从而为最广大的不足者提供就业机会,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既要“奉有余”也要“补不足”的共同富裕。关于这些并不艰深的文明常识,哈耶克曾经有过相对集中的经典阐述,值得中国社会所有愿意自我健全的文明个人脚踏实地地虚心学习。

在《通往奴役之路》第一章中,哈耶克着重介绍了作为西方现代文明社会成长根基的个人主义:“由基督教与古典哲学提供基本原则的个人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发展,此后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文明。这种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纵然这个范围可能被限制得很狭隘——也就是相信人应该发展自己的天赋和爱好。……个人活力解放的最大结果,可能就是科学的惊人发展,它随着个人自由从意大利向英国和更远的地方进军。”

对于个人自由来说,最为切实可靠的物质保障是个人本位的私有财产,用哈耶克的话说:“我们这一代已经忘记,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仅对有产者来说是这样,而且对无产者来说一点也不少。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许多多的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方能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掌控在一个人手中,不管这是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一个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个人本位的自由自治、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的良性秩序,正是以财产私有、意思自治的个人自由为前提条件的。哈耶克认为,当年许多以进步自居的社会主义者,希望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平等均衡,是一种莫大的误识:“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下,前者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

这段话着眼的主要是个人与个人以及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意思自治、双向选择、互惠互利、平等合作、权利义务充分量化细分的契约平等、公平竞争。就三人以上或当事多方的公共领域来说,“如果‘资本主义’这里是指一个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更要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中,民主才有可能。”

着眼于政府公权力层级上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法所定的宪政限权的制度建设,哈耶克进一步论证道:“国家一旦负起为整个经济生活制定计划的任务,不同个人和集团的应处地位(the due station)就必不可免地成了政治的中心问题。由于在计划经济中只有国家的强制权力决定谁拥有什么,唯一值得掌握的权力就是参与行使这种命令权。”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还引用老牌共产主义者伊斯特曼(Max Eastman)的说法,指出了马克思身上最为深刻的自相矛盾:马克思希望通过废除切实保障个人有限自由的私有财产制度,来实现一种完全不可能存在的乌托邦式的无限自由:“私有财产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private property)是给人以有限自由和平等的主要因素之一,而马克思则希望通过废除这种制度而给人以无限的自由。奇怪得很,马克思是第一个看到这一点的人。是他告诉我们,回顾以往,私人资本主义连同自由市场的演化,是我们所有民主自由(democratic freedom)演化的先决条件。他从未想到,向前瞻望,如果如他所说的那样,那些其它的自由,会随着废除自由市场而消逝。”

在《通向奴役之路》第六章“计划与法治”中,哈耶克指出:“撇开所有的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权者(the authority)在给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知识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

在哈耶克努力捍卫的政府公权力必须与公民个人一样遵守法律规则及宪法条款的“the Rule of Law”的法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出现像金八那样幕后操纵公债交易的一手抓权一手抓钱的官商大佬的,依法经营的金融企业家潘月亭以及他的所有银行客户,尽管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商业风险,在公债交易中血本无归、彻底破产的商业悲剧,也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最近几年来,我本人在《曹禺:戏里戏外》、《民国红粉》、《北大教授与〈新青年〉》等多部书稿中,一直在强调哈耶克所概括描述的上述多层级、多元化、多维度的自由路径和价值思考,至少包括着个人自由、契约平等、民主授权、宪政限权的普世价值四要素。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二章中,正是基于这样的多层级、多元化、多维度的自由路径和价值谱系,颇为雄辩地区分了既“奉有余”又“补不足”的现代工商契约及民主宪政社会,与打着“天之道损有余而不补足”之类乌托邦式神圣旗号,强制剥夺私有财产并且强制推行计划经济的各种社会主义之间的路径歧异:“毫无疑问,对更大自由的允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宣传最有效的武器之一,而且,对社会主义将会带来自由的信念是真心实意的。但是,倘若允诺给我们通往自由的道路一旦事实上被证明是一条通往奴役的大路的话,悲剧岂不更惨。”

与此相印证,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第二章的篇首,还引用了诗人荷尔德林(F. Hoelderlin)的经典语录:“总是使得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人事,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

应该说,这样一句经典语录在反复创作阳光天堂东方红式的戏剧作品的曹禺身上,得到的是最具说服力的事实验证。1949年之前一直以神道设教、替天行道的儒教先知加抒情诗人的特权身份创作阳光天堂东方红的宗教化戏剧的曹禺,1949年之后马上变成毛泽东思想以及《东方红》之类社会主义主旋律的精神奴隶,以至于在精神高压下陷入精神崩溃。他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创作出的包括《明朗的天》、《胆剑篇》在内的戏剧作品,直接把现实社会神圣赞美为阳光天堂东方红的同时,却再没有了贯穿于《雷雨》、《日出》、《原野》、《北京人》、《艳阳天》的被形容为“原始的情绪”和“蛮性的遗留”的生命张力和艺术魅力。据曹禺的女儿万黛、万昭回忆:“现实生活并不完全像爸爸所期望的那样,政治运动、文艺界的批判和斗争年复一年,一个接着一个,永远没个头儿,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人越来越多。……他服用大量的安眠药,50-60年代出现了强迫性神经官能症的危险精神症状,因而不得不多次住进协和医院治疗。”

总而言之,1840年之前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制度框架,并不是所谓天人合一的中庸美好,而是“存天理,灭人欲”的二元对立、一元绝对的以天为本、天人对立。能够享受天人合一的特殊权力的,只有皇帝以及准皇帝之类的特殊人物,绝对大多数连读书识字的机会都享受不到的中国人,所面临的是随时随地像待罪羔羊一样被抄家征地、罚没财产、充军当差、砍头示众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悲惨命运。像这样的制度特色和精神病灶,直到今天也没有得到良性治理和彻底根除。


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修订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