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倪文华先生堪称奇人:原本只有电大学历的他,从济南铁路西站退休后,在57岁的年龄上开始学习法律,并用三年时间拿到了自考本科文凭;靠着自身的法律训练,倪文华给底层民众代理各种侵权案件,代理费给与不给,随当事人的便,遇到当事人经济困难的,还要倒贴些钱进去,而他唯一的收入就是1000多元的退休金;办了这么多年的案子,他从没住过宾馆,到乡下会见当事人,吃住都在农民家,有时没有合适的地方,就索性住在仓库里;他屡屡代理与当地政府的诉讼案件,竟然在几年时间里一连赢了山东省政府44次;作为广受山东媒体关注的草根“律师”,倪文华没有借用自己的名气向当事人要高价,而是把自己的联络方式(一个小灵通的号码,他甚至买不起一部手机)公之于众,对受侵权者的求助有求必应。
他不是土生土长的山东人,至今仍带浓重的上海口音,但以他的性情而论,却是典型的山东汉子,疾恶如仇,直来直去。这种性格似乎不适合作庭辩代理人,事实上,他确实也让人担心,倪文华在上法庭之前往往会告诉当事人:“我对法官是不客气的,如果你害怕,就不要找我。”这话猛一听上去有些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味道,其实不然,因为倪文华代理的多是其他律师感到头疼而不愿代理、甚至一审、二审连续败诉的棘手案子,如果他再对法官唯唯诺诺的话,恰恰很难有胜诉的希望,所以倪文华不遵守一般潜规则,而是常常反其道而行之。
在山东,倪文华是一个善打行政诉讼官司的名“律师”,他接受的多是拆迁纠纷案件,一般来说,由于诉讼难度大,连正牌律师都不太愿意接手拆迁案件,更不用说是免费代理了。倪文华却爱啃这样的硬骨头,并且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维权模式。
第一次去倪文华家,就在他楼下见识了有趣的一幕:两名法院工作人员正巧给他送来传票,倪文华就着法院的汽车引擎盖签字。他给我解释说,几个小时前,法院打电话给他,要他去拿传票,而他就一句话:“你给我送来吧。”送达传票是法院的义务,但按照不成文的陋规,却总是由律师前往法院领取,只要法院打来电话,律师们是不敢不听的,但倪文华不同,他的看法是,必须从案件一开始就提示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程序办案,有时,这样的态度会激怒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在电话里对倪文华表示不满:“你应该和我们搞好关系,以后还需要我们关照呢。”倪文华的回答是:“不用特别关照,你们按法律办事就行了。”
倪文华代理的多是民告官案子,没有谁比他适合做这样的工作,这首先是因为他不怕官,在济南,他是出了名的不怕法官的“律师”,在他看来,法律的权威并不等同于法官的权威。在一起由拆迁引发的侵犯名誉权案件中,某法院法官对倪文华说:“起诉状的理由写得太简单,不能立案。”原告一再向法官说好话,不起作用。倪文华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直接对该法官说:“法律没有规定理由写得简单,就不能立案。即使不能立案,你院也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那法官怒道:“能不能立案,我说了算。”倪文华说:“恐怕你说了不算,我要投诉你!”于是,倪文华带原告直奔当地人大信访办公室,人大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电话核实情况后对倪文华说:“你们再去吧,法院立案庭已同意立案了。” 他们返回法院立案庭将起诉状递给那位先前拒绝立案的法官,倪文华对他说:“我们的起诉状一字未改。”那法官满面通红,傲气全无,很快便给他们就办理了立案手续。
对于律师在法官面前的唯唯诺诺,乃至于替当事人向法官行贿,倪文华是深恶痛绝的,他认为,如果原告送钱,被告也送钱,结果总有一方会吃亏,吃亏者也无法从法官那里要回所送的钱,因为法官不可能给你写收据的。在民告官的拆迁诉讼中,由于倪文华从来都是作为被拆迁方的诉讼代理人,而被拆迁者无论通过“潜规则”,还是直接行贿给法官都是没用的,这就迫使倪文华从案件一开始就必须“硬”起来。而且,他在案件进行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很“强硬”,他只服膺法律的权威。在一个案件审理中,有个法官自审自记,理由是法院人手不够。对这种不合法的做法,倪文华坚决反对,强烈要求该法官回避,并向政法委和人大举报,迫使这位法官回避。最后,倪文华的当事人赢得了这场诉讼。
倪文华十分注重庭审程序的严肃性,在山东莱阳的一次出庭时,主审法官经长篇大论地与倪文华辩论起来,最后该法官呵斥:“不要再纠缠了。原告方还有什么要说的?”倪文华说:“本案拆迁人村委会根本不具备开发房地产资质,故村委会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拆迁,属于违法拆迁。因此,被告依据违法拆迁而作出的拆迁裁决应当撤销。”法官反驳:“村委会取得了拆迁许可证,其拆迁不违法。你懂什么?!”倪文华回击说:“我懂得不多,但我懂得审判程序。法官先生,你也许懂得很多,但你却不懂得审判程序,至少不懂得‘法官不得与诉讼代理人辩论’的规定。”
恼羞成怒的法官剥夺了倪文华对案件的代理权,宣布此前的笔录全部作废,但倪文华继续在该法院为当事人之一作二审代理,最终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的结果。
诉讼案件的代理不仅需要极高的法律素养、机智的庭辩能力,还需要有不辞辛苦的敬业精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倪文华可以象个年轻的实习律师一趟趟跑现场、一趟趟跑法院、一趟趟跑政法委、一趟趟跑人大。在替一位不愿意搬迁的“钉子户”代理时,倪文华指出旧村改造不具有强制性,居委会没有权力替“全体居民”作主,法官对此置之不理,而是问倪文华的当事人被告:“大家搬走了,为什么你不走呢?”被告不知道怎么回答,倪文华替被告回答:“别人不主张权利,我们就不能主张权利吗?”法官发怒道:“没让你回答!”倪文华说:“我有特别授权。”这时,一直在法庭上看报的人民陪审员抬起头来指责倪文华:“要听从法官安排。”倪文华反问:“你看完报没有?”人民陪审员满脸通红,无话可说,这导致了法庭气氛的微妙变化,使情况走向有利于倪文华当事人的方向。审判长只好绕开这个话题,转而问倪文华的当事人:“你家里还有什么没搬走?”倪文华知道审判长问这话的用意,如果如实说出,有可能成为原告将来强制拆迁的证据,所以他立即抢着回答:“此与本案无关,不予回答。”法官很生气,但也只能是无可奈何。庭审结束后,倪文华发现笔录中多处有错,要求改正,书记员说:“要经法官同意。”倪文华说:“法官已经走了,就不能改吗?”书记员默不作声,倪文华说:“既然要法官同意才能改,那么,就叫法官自己签字吧。我们拒签。”书记员这才急了:“我去叫法官。”倪文华说:“我凭什么等他。”说罢扬长而去,直奔人大。
最多的一次,倪文华带着八百多人去人大和政法委申诉,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他不怕被扣上各种各样可怕的帽子。
倪文华“教训”法官的趣事很多:有一次代理行政诉讼,因为旁听的人太多,倪文华去法官办公室交涉,要求换大审判庭审理。这时候,有位律师走进法官办公室,他后面跟着案件的当事人。因为要交给法官的是一份重要证据,而且又是原件,当事人很不放心,小心翼翼地问:“会丢失吗?”法官说:“没事。”他还是不放心:“万一丢失呢?”法官不耐烦地说:“你不相信法官吗?”倪文华在旁边横插一杠子,冲法官说:“你给他开收据,不就行了吗?”法官说:“我干了十多年法官,从未开过收据。”倪文华说:“法律规定要开收据的。你错了十多年,还要继续错下去吗?”法官瞠目结舌,满脸通红,而那位代理律师始终一言不发。倪文华对当事人说:“你赶快去复印,交复印件就行。”
过了几天,这位当事人找到倪文华:“那天你走了以后,法官狠狠的训了那个律师一顿,律师根本不敢说话。我把他辞了,你帮我代理行吗?”倪文华说:“行政官司很难打。”他说:“不要紧,你帮我代理吧,我信得过你。我们还素不相识,你就能仗义执言,我真的很感激你。”就这样,倪文华帮他代理了这件官司,并与这位当事人成了好朋友。
但倪文华的这种性格有时也会坏事,有一次,他和“徒弟”(参加实习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法庭上为一个案件辩护,当被告(拆迁办)在倪文华的逼问下承认拿不出证据的时候,法官却向被告提供了证据,倪文华当庭指责法官:“你这是又当球员又当裁判,我要到人大去告你。”受他的感染,他的“徒弟”也起而对法官予以指责,但“徒弟”则缺少倪文华这种把握分寸的技巧,由于当面指责法官“不要脸”,被当庭拘留,关押了15天才释放。说起这件事,倪文华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不过他还是很宽慰,因为这个徒弟最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了律师资格。
由于长期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倪文华总结出了一些行政诉讼的小窍门,比如说,在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规定出台之前,倪文华就总结出了“舍近求远”的原则,用行政复议作跳板,避开在本区起诉的风险。青岛市居民张中实不服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直接起诉,按法律规定他只能在青岛市的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他很难在本地的区法院胜诉,因为本地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微妙关系。倪文华向张中实建议可以先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就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摆脱在本地诉讼的风险。也就是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规定出台之前,倪文华已经可以运用其娴熟的法律技巧,帮代理人摆脱本地诉讼难以取胜的困境。
在代理拆迁案件时,倪文华发现,地方政府总可以拼凑出一些“合法手续”,使项目建设和拆迁具有“合法性”,而地方法院受地方政府影响,很难做到审判,为此,他找到了另外一个窍门,就是从批地的最初环节入手,直接告手握批地权的省政府,这样既可以避开地方权力的盘根错节,又可以借助省会法院相对较高的法律水准来赢得案件的公正审理,为此,多任山东省省长都成了倪文华的“被告”。
这些案件的代理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有时还要面对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倪文华有过被当事人保护才能从法庭“仓皇逃离”的经历),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还需要有一个好身体。好在铁路工人出身的倪文华身体棒得象个小伙子,几年下来,代理了将近二百起案件。其传奇故事被当地媒体《齐鲁晚报》、《生活日报》、《齐鲁周刊》以及电视媒体广泛报道,成了山东省内从事行政诉讼代理的真正的权威专家。但他对目前拆迁侵权案件的维权现状感到担忧,他的一个判断是,在《物权法》颁布实行之后,拆迁侵权案件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趋势,另一件让他忧心的事情是很多拆迁案件的代理律师往往不敢为当事人坚持权益,而只是以收取律师费为目的。
考下法律专业本科后,倪文华案源不断,每日里忙得不亦乐乎,这对他参与司法考试是有影响的,不过,倪文华至今没拿到律师资格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代理人并不需要律师资格,相反,“草根律师”、“公民律师”的身份还使他可以少一些顾忌,“即使拿到律师资格,也没有哪一家律师所敢用我,我会给他们招来无数麻烦。”事实上,恰恰由于不必担心失去律师执业资格,倪文华才能达到一种“无欲则刚”的境界。
认识倪文华后,我对这位草根“律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和深深的敬仰,他身上表现出来的勇气、毅力和智慧,以及对于社会的责任感,让我对“法治”、“维权”的概念形成了新的理解。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成了一个侵权事件频发的领域,学者、媒体、司法界对此类维权事件往往会感到一种无力感,倪文华同样不是包打天下的神仙,但通过他的努力,确实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尽管他对目前的拆迁案件越来越倾向于简单化、暴力化也感到无奈,面对一件件侵权个案,他却没有表现出消极无为的态度,而是象个精力充沛的小伙子一样,不知疲倦地冲杀在维权第一线。有趣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学会拿起法律武器,62岁的倪文华学会了上网,如今,他可以熟练地收发电子邮件、使用语音聊天工具(而且是视频聊天),甚至还开设了自己的博客(http://www.bloglegal.com/blog/user/laoni460618)。作为一位优秀的“草根律师”、“公民律师”,倪文华希望能把维权和启蒙结合起来,使法治精神真正地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扎根。作为一个知名的拆迁代理“律师”,倪文华最大的愿望却是有一天再也没人找他代理拆迁行政诉讼。
倪文华的法律实践和维权活动从不带功利目的。或许,这要从他学习法律的最初动机说起。许多年前,在一起法律诉讼中,作为倪文华代理人的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按时出庭,使倪文华输了那场官司,倪文华于是把诉讼的矛头对准了该律师事物所,在告倒了该律师事务所(那可是真正的“告倒”,该律师事物所由于和倪文华的官司,很快就倒闭了)之后,他萌生了学习法律的念头,于是,他冒着凛冽的寒风报名参加了法律专业的学习,最后,他用自己的成绩表明,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努力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进而维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自助和助人使倪文华退休以后的生活忙碌而充实,他这么做的目的,既不为名、也不为利,出于天生的正义感,他用自己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书写着“中国公民”四个字的含义,“维权是我乐意做的事,做起来很带劲,尽管亲朋为我担忧,有时埋怨我,但谁也无法阻止我。”
最后,替倪文华先生向这篇文章的读者说一句:欢迎登陆草根“律师”的博客,欢迎加入维权队伍。
2008年3月11日于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