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培育公民社会”征文
日前网络挖掘出,2014年2月出版的《陕西蓝皮书——陕西社会发展报告》一书,其中的《陕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与管理调研报告》所言:“陕西非法组织也为数不少, 主要以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存在, 这些社会组织是引发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引起网络世界普遍质疑。
联想到作出这一报告的机构为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在http://www.sxjzw.gov.cn/的网站刊登章程称:“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是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高层次的松散型的决策咨询机构。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问题进行论证,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决策的实施提供咨询。”可见,这个作出报告的机构是陕西党政的高参,具有深厚的权力背景,或者说就是权力系统架构中的一部件。如此一个机构,对中国近年来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社交性、公益性联系群体进行“非法组织”定性,显然远远超出了学术研究与社会调查的范畴,不能不引起社会广泛的警惕。
依据该报告“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都归属“非法组织”,那么这个社会不属于非法组织成员的人就很少了。一个可以随意将社会大众扣上非法组织成员帽子的政府,给民众的威胁性可想而知。所以,网络上因此引起的躁动不安也可以想见。
其实所谓“非法组织”是一个极不严格的概念,是与现代文明法治中保护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精神相背离的带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概念。通过网络搜索,我们会发现“非法组织”在西方现代文明语境中找不到对应的词,而只能找到一个“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但其具体称谓则不尽相同。德国称“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日本称“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英美称“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团体”。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可见,在西方概念中,“非法组织”也就等同于非法人组织,就是指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存在的一种正常组成部分,属于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一分子。
在中国,事实上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非法组织”,虽然这个概念被广泛任用于各种官方的文章甚至文件中,但要搜索出其书面定义,却也无法搜到,只能是字面解释性地定义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组织。但是,从中国各种官方经常性使用,甚至都出现在法庭判案中的“非法组织”一词来看,具有如下几层意思:其一、没有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即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其二、不合法,是权力所不允许,不会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其三、带有被权力视同为一个威胁体,进而被“敌视”,以致成为权力的“专政对象”或潜在“专政对象”。可见,中国语境下的“非法组织”就是一个被赋予强烈政治色彩的危险的名字,带有随时可能遭受来自权力或法律的制裁的意味。
同样是表示没有经过法律登记手续的组织,在西方语境下属于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组织,而在中国却是明指属不合法,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被认为“是引发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以致随时有可能受到追诉与制裁。
为什么同样一个东西,在中国与在西方世界就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认识与定性?这就源自中国与西方在立法精神与社会治理上的不同出发占与宗旨。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极权国家立法的宗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一个立足保护公民权利的社会,公民结社权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所以是否履行依法登记,并不是裁定合法与否的条件,只要那个组织没有做出违法的事,那组织就是合法的,就应该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而在一个极权专制国家,只要没有履行登记,那组织就是不合法的,不仅组织自身无法得到法律承认,更别指望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还随时面临被权力干预,以致解散。这种立法宗旨不一,也决定了国家对公民的社会行止的边界划定,在法治社会,遵循法无禁止即合法,而在极权专制社会,则只有法律许可才合法。这种无禁止与被许可,就直接划出了公民的自由度。
既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权利,那么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当然属于公民自由结社的范围,并且其中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论坛、QQ群,严格来说都算不上是结社,只能算是社交,因为这些群体一般都没有组织机构,也没有什么章程条约,就是相互联系交流的一个平台与纽带。这样日常交往的社会平台,都被划归社会组织,并且还被定义成非法组织。可见,这个社会权力触角的无孔不入的广泛与深入程度。
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类似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等社交群体或组织,都是公民社会成长发育的一个方面,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的生活方式。从社会学的角度,任何社会中的人都不可能完全独立于社会群体之外,都必须存在于这样那样的社会群体中。这样一种不可能独立群体外的公民生存方式,如果都必须要得到法律的允许,要经过法律的登记,否则就是非法,那在现代社会的人还有生活于合法空间的可能吗?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作出将“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一概划归“非法组织”的行径,不仅与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条款公然对抗,而且也缺乏现代社会的基本的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常识,活生生地表现了权力豢养下的一批所谓咨询研究机构中御用文人的无知与无耻。
这种违反宪法条款也违反生活常识的对会群体的归类与定性,暴露出了权力无所不在的一种欲望,写真了极权社会中权力管控公民生活的现实。在极权社会,权力对社会无间隙的统治蚕食了公民生活私域,使公民的一切行动被掌控于权力魔掌之中,公民没有在权力许可外的活动自由,一切的社会交往都被纳入权力许可或不许可的范畴,甚至公民都没有隐私,在极权社会,夫妻的床头夜话,都可能被拿来评非论罪。
当一个社会公民正常交往生活都被严重政治化到需要权力许可时,这个社会就没有任何公民权利可言,社会就被极度沙化,社会中的人的交往都被纳入权力监管范围,这样事实上也就不存在公民社会成长的空间,因为在这里公民的任何自由活动都成为权力敌视的对象。这种敌视公民正常交往活动源自权力对公民力量的恐惧。在极权社会,由于权力信奉暴力夺取,权力合法性问题立足在对暴力掌控的能力上,因此,权力对任何外在的力量都存有天然的恐惧、仇视与警惕。极权社会中,权力将整个社会视同一台受其操控的机器,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机器的一个组件,都必须严格服从机器运转的需要,所以这个组件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整个机器的操控许可下。
论及此,我想起曾看到的一则消息,那是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后,中央电视台发起了一场“爱的奉献”公益宣传活动,在活动中作家张抗抗发言提出培养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公民意识,节目播出后,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张抗抗发言中说什么公民意识,那是一个西方民主的概念,她想干什么?阶级斗争新动向啊!”可见,在极权专制者眼中,公民的社会责任都将成为“阶级斗争新动向”而不被允许。
一个仇视公民社会成长,敌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极权社会,当然会将“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划归“非法组织”行列,为权力对这些群体的打压提供调研性的学理依据。公民社会成长面对如此困境,应该设法从捍卫宪法权威的高度,控告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这些御用咨询机构及其文人,公然诋毁公民社交活动,抹黑公民正常社会生活,违宪侵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等,以法律的形式来捍卫公民正常社会生活与交往的权利。
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转型的千年变局已经开启,公民社会如何成长,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能否平稳转型。当此时刻,作为公民不仅要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依法践履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时刻警惕那些极权意识主导下的各种对公民社会成长的阻碍,坚决以现代公民意识及公民社会成长,来消弭落伍的阴暗的敌视公民社会的极权意识。
日前网络挖掘出,2014年2月出版的《陕西蓝皮书——陕西社会发展报告》一书,其中的《陕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与管理调研报告》所言:“陕西非法组织也为数不少, 主要以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存在, 这些社会组织是引发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引起网络世界普遍质疑。
联想到作出这一报告的机构为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在http://www.sxjzw.gov.cn/的网站刊登章程称:“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是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高层次的松散型的决策咨询机构。省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通过调查研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的问题进行论证,为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决策的实施提供咨询。”可见,这个作出报告的机构是陕西党政的高参,具有深厚的权力背景,或者说就是权力系统架构中的一部件。如此一个机构,对中国近年来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社交性、公益性联系群体进行“非法组织”定性,显然远远超出了学术研究与社会调查的范畴,不能不引起社会广泛的警惕。
依据该报告“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都归属“非法组织”,那么这个社会不属于非法组织成员的人就很少了。一个可以随意将社会大众扣上非法组织成员帽子的政府,给民众的威胁性可想而知。所以,网络上因此引起的躁动不安也可以想见。
其实所谓“非法组织”是一个极不严格的概念,是与现代文明法治中保护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精神相背离的带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概念。通过网络搜索,我们会发现“非法组织”在西方现代文明语境中找不到对应的词,而只能找到一个“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即“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但其具体称谓则不尽相同。德国称“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日本称“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英美称“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团体”。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可见,在西方概念中,“非法组织”也就等同于非法人组织,就是指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是社会存在的一种正常组成部分,属于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一分子。
在中国,事实上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非法组织”,虽然这个概念被广泛任用于各种官方的文章甚至文件中,但要搜索出其书面定义,却也无法搜到,只能是字面解释性地定义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登记的组织。但是,从中国各种官方经常性使用,甚至都出现在法庭判案中的“非法组织”一词来看,具有如下几层意思:其一、没有履行合法登记手续,即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其二、不合法,是权力所不允许,不会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其三、带有被权力视同为一个威胁体,进而被“敌视”,以致成为权力的“专政对象”或潜在“专政对象”。可见,中国语境下的“非法组织”就是一个被赋予强烈政治色彩的危险的名字,带有随时可能遭受来自权力或法律的制裁的意味。
同样是表示没有经过法律登记手续的组织,在西方语境下属于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组织,而在中国却是明指属不合法,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被认为“是引发社会不安定的潜在因素”,以致随时有可能受到追诉与制裁。
为什么同样一个东西,在中国与在西方世界就有如此截然不同的认识与定性?这就源自中国与西方在立法精神与社会治理上的不同出发占与宗旨。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公民的权利,而极权国家立法的宗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权力。一个立足保护公民权利的社会,公民结社权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所以是否履行依法登记,并不是裁定合法与否的条件,只要那个组织没有做出违法的事,那组织就是合法的,就应该受到法律承认与保护。而在一个极权专制国家,只要没有履行登记,那组织就是不合法的,不仅组织自身无法得到法律承认,更别指望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还随时面临被权力干预,以致解散。这种立法宗旨不一,也决定了国家对公民的社会行止的边界划定,在法治社会,遵循法无禁止即合法,而在极权专制社会,则只有法律许可才合法。这种无禁止与被许可,就直接划出了公民的自由度。
既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自由权利,那么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当然属于公民自由结社的范围,并且其中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论坛、QQ群,严格来说都算不上是结社,只能算是社交,因为这些群体一般都没有组织机构,也没有什么章程条约,就是相互联系交流的一个平台与纽带。这样日常交往的社会平台,都被划归社会组织,并且还被定义成非法组织。可见,这个社会权力触角的无孔不入的广泛与深入程度。
从现代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类似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等社交群体或组织,都是公民社会成长发育的一个方面,是现代社会公民基本的生活方式。从社会学的角度,任何社会中的人都不可能完全独立于社会群体之外,都必须存在于这样那样的社会群体中。这样一种不可能独立群体外的公民生存方式,如果都必须要得到法律的允许,要经过法律的登记,否则就是非法,那在现代社会的人还有生活于合法空间的可能吗?
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作出将“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一概划归“非法组织”的行径,不仅与宪法赋予公民结社自由权利条款公然对抗,而且也缺乏现代社会的基本的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常识,活生生地表现了权力豢养下的一批所谓咨询研究机构中御用文人的无知与无耻。
这种违反宪法条款也违反生活常识的对会群体的归类与定性,暴露出了权力无所不在的一种欲望,写真了极权社会中权力管控公民生活的现实。在极权社会,权力对社会无间隙的统治蚕食了公民生活私域,使公民的一切行动被掌控于权力魔掌之中,公民没有在权力许可外的活动自由,一切的社会交往都被纳入权力许可或不许可的范畴,甚至公民都没有隐私,在极权社会,夫妻的床头夜话,都可能被拿来评非论罪。
当一个社会公民正常交往生活都被严重政治化到需要权力许可时,这个社会就没有任何公民权利可言,社会就被极度沙化,社会中的人的交往都被纳入权力监管范围,这样事实上也就不存在公民社会成长的空间,因为在这里公民的任何自由活动都成为权力敌视的对象。这种敌视公民正常交往活动源自权力对公民力量的恐惧。在极权社会,由于权力信奉暴力夺取,权力合法性问题立足在对暴力掌控的能力上,因此,权力对任何外在的力量都存有天然的恐惧、仇视与警惕。极权社会中,权力将整个社会视同一台受其操控的机器,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机器的一个组件,都必须严格服从机器运转的需要,所以这个组件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整个机器的操控许可下。
论及此,我想起曾看到的一则消息,那是20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后,中央电视台发起了一场“爱的奉献”公益宣传活动,在活动中作家张抗抗发言提出培养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公民意识,节目播出后,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周永康对身边的工作人员说:“张抗抗发言中说什么公民意识,那是一个西方民主的概念,她想干什么?阶级斗争新动向啊!”可见,在极权专制者眼中,公民的社会责任都将成为“阶级斗争新动向”而不被允许。
一个仇视公民社会成长,敌视公民基本权利的极权社会,当然会将“未经登记的商会、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健美中心、县一级的公益慈善组织、论坛群、QQ群等形式”划归“非法组织”行列,为权力对这些群体的打压提供调研性的学理依据。公民社会成长面对如此困境,应该设法从捍卫宪法权威的高度,控告陕西省决策咨询委员会这些御用咨询机构及其文人,公然诋毁公民社交活动,抹黑公民正常社会生活,违宪侵害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等,以法律的形式来捍卫公民正常社会生活与交往的权利。
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转型的千年变局已经开启,公民社会如何成长,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能否平稳转型。当此时刻,作为公民不仅要坚决捍卫自己的权利,依法践履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时刻警惕那些极权意识主导下的各种对公民社会成长的阻碍,坚决以现代公民意识及公民社会成长,来消弭落伍的阴暗的敌视公民社会的极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