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媒体行业中,中央电视台被认为是涉嫌敲诈勒索最严重的机构。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不给“新闻掮客”生存空间》,以党报生杀予夺的姿态,号令“对包括新媒体在内的新闻从业者进行整顿规范”,“对那些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新闻掮客』进行坚决打击”。
这篇评论对“新闻掮客”的定义是,“他们以『自媒体人』自居,以开发媒体资源为己任,四处钻营打探、煽风点火”,“他们的共同之处在於拥有敏锐的新闻触觉和丰富的媒体资源,知道媒体需要什么,也知道怎么挖掘新闻价值”。
掮客就是为一桩生意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所谓“新闻掮客”,大概是指“爆料人”或者“公关公司”。媒体作为生意,的确存在这样的空间,有些媒体公开开出“爆料费”。大型企业都有专门处理媒体事务的公关部门,也有独立的公关公司为多家企业服务。如果这些爆料和公关工作,是在媒体伦理和法律范围之内,有什么理由取缔他们的生存空间呢?
媒体的确不同於一般的生意,它是一种社会公器。这就使得“中间人”的生意常处於道德与法律的边缘。《人民日报》的评论说得没错,有些爆料人和公关公司利用媒体关系扭曲媒体伦理,甚至敲诈勒索,的确应该受到惩罚.
不过这篇评论把“新闻掮客”作奸犯科归咎於新媒体的发展,认为“尤其是自媒体的兴起和繁荣,带来规模庞大的信息数据,虚实难辨的信息内容,盘根错节的信息源头.这难免会让习惯了选题先行的传统媒体感到不适应,而『新闻掮客』的出现恰恰就钻了这个空子”,我实在不敢苟同。
这篇评论说,这种行业在国外也有,但是国外的“新闻掮客”主要是向媒体兜售新闻线索,让媒体付费採访;而国内的“新闻掮客”则是挖掘负面新闻线索,向被採访人索取“开口费”或“封口费”。我对国外媒体业并不陌生,但还不知道有谁靠媒体“付费採访”为业.就算作者说的是真的,那么请问这种区别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难道是因为新媒体在中国更发达吗?
掮客的生意靠的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由包括由行业审批、信息阻碍和技术壁垒造成的垄断。新闻线索谈不上多少技术含量,掮客主要依赖前两者挣钱.一是新闻禁令,一桩坏事本地媒体不能报导,认识外地或者更高级别媒体的人,就掌握了媒体资源。更严重的是宣传体制直接划定的媒体垄断权力。一个认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新闻掮客”,不仅可以敲诈一般企业,甚至可以和地方政府谈价码.就我所知,一个地方政府为了让央视新闻联播报导其政绩工程,曾开出数十万的介绍费.
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媒体行业中,中央电视台被认为是涉嫌敲诈勒索最严重的机构。算上各种所得,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权力资源也价值不菲。
自媒体的出现,虽然为行业的职业水准带来新的挑战,但是对於稀释权力资源,瓦解媒体控制,消除新闻敲诈,显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宣传部门和传统垄断媒体竭力污名和打击新媒体的原因。
要想真正防止“新闻掮客”对媒体行业的破坏,首先要开放媒体管制,保障新闻自由;其次要以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取代宣传部、国新办等党政机构的管理。如果说那些利用媒体关系搞敲诈勒索的人是“新闻掮客”,那么直接进行言论管制的就是“新闻强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