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參事夏斌日前表示,中國經濟可能陷入嚴重蕭條。事後,他又表示被媒體誤讀,因此再發長文澄清,當前經濟正處於困難、微妙的調整轉折時期。對當前的經濟形勢,既不必過度悲觀,也不能盲目樂觀。正確態度應該是謹慎樂觀,從趨勢看是樂觀的。

事實上,當前的經濟全方位衰退,是過去政府主導型「中國模式」導致低效率、低工資、低保障、高能耗、高污染、高腐敗和全面產能過剩後的必然結果,標誌着傳統「中國模式」進入全面轉型的時間關口。以為「中國模式」真是什麼了不起的獨特經驗的人們從此可以閉嘴。
事實上,短期的震盪和調整不可避免,但中長期看,未來中國完全可以不陷入嚴重蕭條,甚至有可能仍然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就像我以前説過的,「中國模式」是低質高速,如不改革將是低質低速,但是進行完全徹底的市場化改革以後將是高質高速。為什麼這樣説?因為中國還有巨大的改革空間等待我們去開啟,比如,農民土地和房屋的財產化改革,經濟的自由市場化改革,政治層面的法治改革等等。同時,我們的真實城市化率才完成35%,如果拆除自由遷徙和土地、農房交易的壁壘,中國的城市化、尤其是人們從中小城市向大城市和超大城市遷移過程中,還會帶來巨大的內需型消費空間。只要改革做得好,仍有很好的行情。包括土地改革、市場化改革、自由遷徙改革、法治化改革。反腐敗釋放貨幣,其它幾項釋放生產力。機會只給有知識有眼力看得見未來的人。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和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的藍圖,正是有備而來。經濟市場化和政治法治化,正是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缺一不可!這一步非走不可,説難也很難,説易也容易。當下的切入口,有兩個:一是反腐敗,把貪官家中成捆成捆、成噸成噸的人民幣釋放出來,通過合適的渠道,釋放到市場上來,解決民間資本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二是釋放寬鬆的市場和法治環境,嚴厲整肅公安機關非法插手經濟案件,把民間社會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心驚膽戰、五花大綁的創業能力和創業激情釋放出來。這樣,中國經濟還能釋放出巨大的而且是更加健康的增長。
在法治道路上,我認為當務之急,是要斬斷各地公安部門非法以刑事手段介入民間經濟糾紛的手,杜絕公安部門為利益辦案。最近看見了兩個相關案例,對此感觸頗深。
一個案例發生在江蘇東台,當地警方違反程序「跨省辦案」,到杭州抓了6個一審二審三審都不見一個賭徒出來質證的「網絡開設賭場罪」嫌疑人,凍結該網絡遊戲公司資金數千萬元。
另一個案件也是「跨省追捕」,發生在天津和西安之間。2007年11月,西安商人張某兄弟的投資公司,獲得了位於西安市核心城區新房村一塊土地的城中村改造權。2011年中,長期活動於天津的美籍商人宦某經人介紹與張氏兄弟簽訂了《項目轉讓框架協議》以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3.87億元收購張氏兄弟公司的全部股權和對前述城中村地塊的全部開發權。為保障交易安全,宦某在簽訂協議前,還聘請了全中國最頂尖的會計師事務所和頂級房地產律師,分別對張氏兄弟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前述城中村開發項目的狀況及風險,進行了盡職調查和詳盡提示。2011年11月9日,宦某分兩期從其在西安的賬户,向張氏兄弟户頭付款共計1.935億元。但在此後,國家房地產政策劇變,中國房地產市場急轉直下,加之宦某發現西安市有關城中村改造政策有所調整,開發新房村的項目前途變得不明朗,便拒絕繼續付款,並要求解除合同並退款,雙方就此發生爭執。根據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張氏兄弟向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進行當中,宦某感覺勝算不易,就協調西安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對張氏兄弟立案偵查,但此後,西安市局認為不該立案,2013年6月28日正式決定撤銷了該案。宦某便再次協調天津市公安局,在時任局領導的干預下,由天津市公安局經偵總隊立案偵查並於2014年5月將張氏兄弟抓捕並刑事拘留至今。
天津警方在偵辦此案過程中明顯程序違法:本案的事實全部發生於西安,涉案公司地址以及犯罪嫌疑人住址都在西安,天津市公安局根本無權管轄;根據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及2013年1號文件,正在訴訟、仲裁當中的民事案件,只有法院、仲裁庭移送或檢察機關指令立案,公安機關才能立案;公安部明確規定,詐騙犯罪的「犯罪結果發生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該案即便認為張氏兄弟有詐騙嫌疑,他們也是在西安而非天津取得股權轉讓款,天津市公安局無權管轄;天津公安有關辦案人員解釋説,之所以管這事,是因為宦某向張氏兄弟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是從天津的銀行户頭轉出,公安以此認定天津是「犯罪結果發生地」,但已有證據證明,宦某從天津匯出的款項,只是打到其在西安開立的自己的户頭,並最終是從西安的户頭匯向張氏兄弟;法律和公安部還明確規定,對於同一個案件如果多個機關有管轄權,由最先受理的機關管轄,本案最早由西安市公安局受理,並且已經正式撤銷該案。
類似程序漏洞極其明顯的案件,公安部門想管就管,想插手就插手,想抓人就抓人,想跨省就跨省,可以説為所欲為無法無天。不僅無人追究相關辦案責任人的責任,而且要想糾正錯案往往很難,公安部門通常都能取得抓人撈錢的效果。
這樣的法治和市場秩序,誰敢放心投資?誰能安心做生意?社會的誠信與良知又如何得以滋養?
而我們當下的司法體系裏,公檢法三家,公安一家獨大,常常左右着整個司法的局面。所以,法治首先要限制警察權,限制警察權首先要限制公安非法插手經濟案件、以利益為導向辦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