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与社会运动”征文


从古至今,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政治既起着主导作用,又具备多方面功能,因此,不仅决定人类发展的进程,也决定社会发展的水平;不仅国家的兴亡,也决定民族的前途;不仅决定生活的质量,也决定个人的命运!如果说政治是人类共同体借助国家权力管理冲突并实现特定价值目标的方式及其过程,那么政治首先与冲突有关。由于人类共同体有很多人,而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因此发生分歧和冲突;人类共同体要维持下去,就必须建构规则和秩序。政治就是以武力、说服、妥协等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并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方法、途径和过程。而从内容上看,分歧和冲突是由利益矛盾引起的,而利益矛盾是由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的矛盾运动产生的结果。而政治就是将利益分歧和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使之秩序化,使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

更为重要的是,政治作为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巨大社会力量,从一开始就是围绕国家权力展开,而国家权力则是统治者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由于国家权力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合法的强制力,可通过规约人们的行为解决分歧和冲突,因此无论对哪个国家而言,政治都起着主导作用,不但奠定国家的基础,也浇筑社会的支柱,还铺筑发展的道路。

进一步说,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权力的运行机制应用到经济、社会各种事务的管理中,进而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因为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所以无论客体是否愿意接受,权力主体都能将自身的意志强加在客体之上,对客体产生影响和控制;其次国家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会在其运行过程中自我扩展,自我膨胀,而这种膨胀往往会带来一些消极的结果;另外,国家权力具有主体利益性,权力是一种权力主体的利益以强制方式实现的手段,权力本身带有强烈的利益性色彩;再者,国家权力具有专属排他性,不仅对于自身所具有的力量具有专有性,还排斥其他力量的同等存在。

简言之,由于国家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体现在政治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或原则的实际政治过程之中具有巨大的强制性与排他性,既能自我膨胀,又能自我扩展,并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因此导致掌握权力的人往往会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造成危害,而根治政治隐患,免除政治灾害,促使政治强国益民,人类自古以来就不断探索。远在史前年代,一些有着血缘和婚姻关系的部落,通常指派部落中最老的成员担任领导人。当部落逐渐扩大后,有些部落采取由各家族的长者共同统治的方式,而这种过程开始与宗教联姻,可能衍生民主或不民主的制度。对大型的社会而言,在掌理复杂的经济和军事等领域时,尽管民主制度通常没有中央极权统治有效,然而,早期的政府可能的确存在民主制度,而易洛魁联盟便是部落民主的例子之一,可能早在书面记载的时代以前就已存在。

到了古希腊时期,雅典开始通过公民大会不但以抽签的方式选出政府官员,而且,所有公民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从根本上让权力出自多数公民的意愿,以体现多数公民的意志。不过,由抽签选出的政府官员并没有最后决定的权力,因为在古雅典人看来,将决策权力给予政府官员则意味着夺走人民的权力,将会使国家走向寡头政治。

正因为此,雅典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而又最重要的民主国家之一,而“民主”一词(“统治归于人民”)就是雅典人在公元前508年发明的,借此定义他们的政府制度。后来,上百个希腊城邦都采纳了民主制度,但他们民主制度的运作情况却没有留下太多资料。其中许多都是仿效雅典民主的,也有证据显示希俄斯岛在公元前575年便已经拥有民主制度,甚至还早于雅典。为此,亚里士多德在讨论不同的民主制度时,曾谈起一种由人们选举出代议士、而没有直接控制立法和执政的制度,这可能是最早的代议政制,或可视为最早的代议政体形式。

古罗马共和国诞生后,设立了一套宪法制度,规定权力由罗马元老院(公民领导们的集会)所掌握,每年由百人会议选出两位执政官一起服务,两位执政官具有对另一位的裁断的否决权。共和国的创立并没立刻解决罗马面临的问题,因为新宪法尚有许多瑕疵,同时罗马四周也强敌环伺。在国内,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便是公民领导人家族之间的血腥仇杀,这些家族的斗争还波及到罗马的平民。在经过数年冲突后,平民们逼使元老院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十二铜表法),承认了平民的一些权利,并给予平民他们自己的代表—保民官。到公元前4世纪,平民也拥有担任执政官和其他主要政府官职的权利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思想家们意识到仅凭选举来控制权力还远远不够,仅凭选举来掌控权力的归属也远远不够,还需要随时把控权力的运行。因为“人性本恶”,所以要构建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的国家制度,不能依靠对人性的道德纯化,而要从外部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足够的限制与约束。出于天性,所有掌权者只要有机会就会滥用权力,因此,以获取政治权利与自由为现实诉求的百姓,不能把对自身利益的期望,构筑在掌权者的自我或受外力强制的道德自律与完善上,只能把诉求的途径锁定在制度的安排与设计上。由于权力具有强制性与排他性,不仅能自我膨胀,也能自我扩展,还能通过自身运行实现主体利益,因此从性恶论的前提出发,人们对于权力会产生难以抗拒的追求,而掌握权力的人则会不可避免地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因为防止这种现象发生的道德教化途径难以取得成效,所以,只能从制度设计上来进行根治。

正是出于这种人性本恶的假定,思想家们才对人丑恶和自私的一面,不但保持高度警惕,还不断努力设计能够限制国家权力的体制。为此,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仅提到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构成的基础,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还提出混合政体学说,借此通过兼顾贫富利益而使社会保持稳定。过后,波里比阿倡导权力制衡,主张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宫三种权力只有互相配合,彼此均衡,才能建立稳固的政权结构。在这种分权的政权体系里,任何权力活动都要严格遵守制定好的法律,当权力系统哪一部分企图独揽大权,就会受到其它权力部门的抵制。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理论家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论》中首次阐发近代意义的分权思想,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三权分立。他主张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由民选的议会行使,而行政权与联盟权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归于国王,同时,提出国王的行动必须受法律制约。洛克在论证分权制衡的重要性时强调“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尽管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因为洛克的这种分权主张行政权与联盟权在实质上具有一致性,所以实际上是两权分立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司法权的分立。

到了1649年,英国的利尔本等人借助发表的新版《人民公约》,首先提出三权分立的设想。在此基础上,法国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加以补正,他不仅对洛克和利尔本等人思想中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也明确提出防止专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分权,还首次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属于代议机关,行政权归国王,而司法权属于独立的审判法院,三种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既强调专制政体与法律的水火不容,又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他认为如果国家的权力全部或部分地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的手里,那么人民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因此,他主张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应当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形成三项权力间的相互牵制和相互约束的格局,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防止某个机关或某个人的独断专行。由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对权力的划分更加明确和科学,因此,不仅推动分权制衡理论日益趋向完备,还相继被许多国家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

18世纪,法国的卢梭开创人民主权思想,推崇构建民主共和国,提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高权力机关必须集中人民的意志,有权监督政和任命、撤换国家首脑。

后来,以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和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在将分权制衡的理论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发展了这一理论,为制衡思想的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第一,联邦派以英国的政治现实为观察,提出要防止民选的议会权力过大。在民主体制下,立法部门权力过大是最危险的,防止议会专权,就能有效遏止多数人的暴政,维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第二,联邦派提出要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控制总统的权力,以防范独裁专制。更主要的是,他们不但把“三权分立以制衡”的政治思想变成了政治现实,还扩充分权制衡理论,宣扬国家权力除了横向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外,还务须纵向分解到各级地方政府,以使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相互监控,相互促进。

尤其值得称颂的是,我国民主革命的奠基人孙中山先生,他不仅创立三民主义政治主张,还借鉴分权制衡学说,根据国情民意,根据社会的客观要求,根据历史发展规律,既创建了“权能分立”的政治学说,又创建了“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不但把国家权力分为“人民权”和“政府权”,前者为“政权”,后者为“治权”,还明确阐述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即所谓“政权”);而政府拥有立法、行政、司法、考试、检察五种权力(即所谓“治权”),彼此分立,各自均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人民利用“政权”管理政府(即人民应有“权”),而政府运用“治权”管理社会(即政府应有“能”),两者相互作用,维护国家安定。其中,着重强调人民对权力机构的控制,社会对权力机关的制约。这一政治思想不但扩展了西方的民主理论,还使民主体系更加完善,因此,他对政治学说作出重要的贡献,不仅值得大书特书,更应付诸实施。至此,民主不仅通过选举从根本上掌控权力的归属,还通过分权制衡随时把控权力的运行,不再是单一的结构,而成为多元的复合结构,因而不仅形成宪政民主制度,也成为科学的政治制度。

由于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不但以宪政为支柱,还以法治为准绳;不但以人权为核心,还以自由为媒介;不但以平等为纽带,还以多党竞争为枢纽;不但以分权制衡为中枢,还以地方自治及其军队国家化为前提,彼此既相辅相成,又不可分割,而各因素之间不仅相互依赖、相互影响,还不可或缺,因此宪政民主成为科学的政治制度。

尽管合成宪政民主制度的每个要素的作用及其优越性各不相同,可是彼此既相辅相成,又不可分割,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其中任何要素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如果说民主负责权力的归属,那么,宪政则负责权力的制约,而法治则负责权力的实施等。只有这样才能在建设宪政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不仅避免片面性,还既重视政治主体的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又重视组织结构的完善,既重视各种政治关系的协调,又注重社会意识体系的构造和政治意识的创新,并逐步使政治行为规范化,以至不仅推动政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还使社会文明的建设更加系统和全面,因而形成科学的政治制度,不但推动政治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还不断取代专制。

可见,宪政民主的降生不仅是人类自觉的选择,也是人类不断努力培植出的结果,还成为科学的政治制度,而其功能则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而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选举;二是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三是不同意见的合法化。

首先,就选举而言,宪政民主的表现方式是代议制,由于民众无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权,而只能选择民众中的少数精英代行权利,因此,选举领导人不仅是民主的核心内涵,也是体现“主权在民原理”的最重要的环节。而民主选举,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自由选举,保障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二是定期更换领导人;三是选举必须是选择行为,即选举人在两个以上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人。而只有一个候选人的选举,只是推举或是拥戴行为,而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选举。而真正的选举必须是两名以上的候选人竞争同一个职位,让选民从中选择一名候选人。

其次,就各政治主体的专门化、自主化及其相互关系的制约化而言。从横向上看,政党、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机构是独立机构,即专门化了的、角色边界清晰而明确的、互不相属的结构。从纵向上看,不同层级的政治机构都是相对自主的机构,而不是只听命于上级机构的下属机构。横向的和纵向的各政治机构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机构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机构的单向影响关系。

再者,就不同意见的合法化而言。宪政民主是共同体成员以普遍认同的程序和规则为依托,和平地解决利益冲突,使得各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制度安排和实际行为过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发表任何不同意见是民主的根本。同时,不同意见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选举和各政治机构之间纵向的和横向的制约关系得以实际运行的根本保障。
  
另外,宪政民主不仅是政治生活方式的高级形态,也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复杂而完整的系统。首先,宪政民主是原理体系。如人的尊严原理、平等原理、自由原理、主权在民原理等。
  
人的尊严原理,是指不论性别、地位、贫富,人的自身价值是世界上最珍贵的价值,而人的尊严是人类社会的最高终极价值目标,只有民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尊严。
  
平等原理,是指人生而平等,应拥有相等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每个人能力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不可能享受绝对平等的权力,所尽的义务也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但就人的价值而言,人之间应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应是平等的。

自由原理,是指人自主地支配自己,而不受他人的强制和支配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不是绝对的。首先,一个人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其次,为每个人都能获得尽可能多的自由,每个人都必须让出一部分自由给国家,由国家以制度、规则等形式制约人的行为,以保障更多的人享受更多的自由。

主权在民原理,是指国家权力来之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由人民授权产生政府,政府必须遵从人民的意愿。

其次,宪政民主是一系列的原则体系。如讨论原则、妥协原则、多数原则等。而讨论原则以异议、意见、反对派的存在为前提,并以讨论的方式交流各自的不同意见,求大同存小异,制定同一政策的方式和途径。因此,讨论不仅是和平地解决分歧和冲突的方式和途径,更是公开地交流不同意见,让公众了解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方式和途径。
  
妥协原则是指为达成具体的目的,意见相异或对立的各方调整各自的意见,以达到相对一致的方式和过程。一方面妥协是相互了解和理解对方的意见的过程,而不是各方只顾坚持自己的意见;另一方面妥协是各方反省自己的意见,以发现和创造共同点的过程,而不是一方盲目地、绝对地顺从另一方,而妥协最终的目的是为制定出更有创造性的政策。
  
如果说讨论原则是宪政民主的根本原则,即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分歧和冲突的唯一方式,那么妥协原则就是讨论得以和平地进行所必须的原则,而多数原则就是将讨论引向决策的唯一方法。

再者,宪政民主是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其中,宽容的心态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认自己的能力的有限性;二是承认他人的存在。而遵守规则的习惯,是指人的行为比较理智,不轻易用感情支配行为。要是人类共同体有序化所必需的各种规则,不能自觉而普遍地得到遵守,那就混乱无序。而如果说宽容的心态和遵守规则的习惯是民主的社会基础,是身份和习惯上的平等,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状态和风气,那么谁也不否认社会民主作为民主政体不可缺少的基础的重要性,也不否认基层的初级民主可能比民主的任何方面更有价值。
  
再者,宪政民主是一系列的制度。而制度主要规定各政治主体的产生方式、行为方式及其相互之间的稳定的关系模式。最基本的制度有代议制度、政府制度、政党制度、司法制度、舆论制度等。

再者,宪政民主是一系列的行为过程。如选举行为过程、决策行为过程、参与行为过程等。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只有以具体而详尽的程序和规则来规范制度运行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和各政治主体的每一个具体的行为环节,政治制度才能得以现实化。不然政治制度将是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则。

尽管宪政民主的实现形式不尽相同,不但有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也有美国式的总统制,还有德国式的半总统制等,但无论哪种宪政民主模式,都具有以下共同的特征:一是从暴力政治走向协商政治。由于都主张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秩序,而不依靠暴力统治,因此都注重以协商政治为导向,以至通过谈判、妥协、让步来获得政治上的共识和认同。

二是从权力政治走向权利政治。过去,政治以权力为导向,政治活动的主要领域几乎都是围绕权力而展开,而随着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权力政治逐步为权利政治所取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政民主的发展主要围绕平衡权力与权利关系展开,而发展到现在演变成以权利为政治的核心,以至于不但权力服从权利,权力保障权利,而且权利制约权力,权利成为权力的目的。

三是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是指权力的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而制约的方向有垂直的和水平的两种。垂直方向制约是中央和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权力相互制约,他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中央和上级的权力分别高于地方和下级。水平方向制约是不同职能的权力机构的相互制约,他们之间的权力是对等的,既无隶属关系,又无高低之分,彼此权力完全均等。

四是从无序政治走向有序政治。宪政民主发展的进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制度化、政治秩序化的进程,不仅使动荡不安、政权不稳的时代终结,还建立一整套保证政治稳定的制度规则和行为规则,从而使政权的交替、政策的变革等等,都能够在一种既定秩序下进行。

五是从垂直政治走向平面政治。过去,专制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随着宪政民主制度的建立,权力的关系实现了分散化、平面化。如地方自治政府的建立,政府、非政府以及官民的协同治理等,都体现了宪政民主的发展取向:既注重公民的权利,也注重公民的责任,并强调政府与公民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

简括而言,无论哪种宪政民主模式,都必须遵循宪政民主政治共同的基本原则,其中,既包括普选原则,又包括多数原则;既包括代议制原则,又包括分权制衡原则;既包括宪政原则,又包括法治原则;既包括自由原则,又包括多党竞争原则;既包括地方自治原则,又包括军队国家化原则;既包括有限权力原则,又包括确认和保护公民权利原则,还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总之,宪政民主之所以是科学的政治制度,与其背后对人性的正确看法和对待是分不开的,由于无论什么人,都不是天使,都具有多面性,正如权力具有双重效应,既可行善又能施恶,因此,任何人都要接受管理。如果说专制把统治者奉为至善的神明,那么宪政民主则把政治家“假设”为无赖。只有把政治家假设为无赖并加以防范,才能防止政治家和掌权者真的沦为无赖。相反,如果断定掌权者人性高尚,而在制度上不加设防,那早晚要把掌权者宠成无赖。因此为了政治家和掌权者自身的利益,为了百姓的福祉,为了国家的发展,必须把政治家和掌权者假设为无赖。因为无赖假定导致对掌权者的不信任,所以,就不能让他们大权独揽,而必须从制度上对其手中的权力严加制衡。

此外,宪政民主之所以是科学的政治制度,原因还在于人类社会需要建立一个既能保障人民权利自由,又能处理公众事务的政府,而这不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通向长治久安唯一的途径。而在此之前,尽管人类的经济行为已经比较文明,但是人类的政治行为充满了野蛮和暴力,不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接班者与被接班者之间,常常都充满了血腥的暴力。而宪政民主的出现不仅彻底改变人类政治行为的暴力性质,还使人类的政治行为趋向于和平、理性,这样既实现人类政治行为的文明化,又使文明在人的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两个方面都得到了落实。

再则,宪政民主不但认可并奉行政治多元主义,还允许不同的意识形态、政治哲学、政治运动和政治党派的存在。自由主义对政治多元主义的接受来自其主张“宽容”的价值观。民主政治是经济自由、政治民主和文化多元的三位一体的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它不能脱离其他两者而独立存在。因此,自由公平的政治竞争也是宪政民主的根本特征之一。宪政民主不仅意味着程序民主,也是一种做出决策的制度安排,而不是单纯地规定主权的归属,而这种程序的安排可以确保政权实行和平及定期的交接。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宪政民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定政府的主要职能和权限,因此不仅设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规定必须是分立的。而这三个部门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这意味着三个部门之间不是服从与支配关系,一个部门无权撤销另一个部门,也不能把自己的权力完全交给另一个部门去行使。只有这样,才能免除专横与暴政,才能保障“一切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才能把各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对立的梦想加以平衡。
   
综上所述,不管从哪个方面讲,宪政民主制度不但是人类在国家政治领域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民主思想在实践中产生的结晶,还是科学的政治制度,而其所蕴含的政治思想既具有普遍意义,又对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宪政民主制度是民众不仅能自由发表意见,还能在定期的、有程序和有规则的竞争性自由选举中选择国家执政者,而参与国家管理的政治制度;不仅是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也是保护公民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或者说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不仅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也保护个人和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不仅把国家权力横向分解职能不同的机构,还分散到地方,而使中央或地方政府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及时回应人民的要求;不仅使政府遵循法治,也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还使公民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因此同其他政治制度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二是实行分权制衡;三是确立人民主权和民选政府;四是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五是司法独立;六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

由于宪政民主制度自身具有调节、纠错的机制,因此能够克服自身的缺陷;由于宪政民主具有自我完善机制,因此会使恶得到遏制,而使善得到回报;由于宪政民主的积极作用远远超过消极影响,不像专制那样正面功效远远小于负面效应,因此,不仅赢得全面共识,也成为普世价值,还成为时代潮流;不仅可以到处移植,也能嫁接到各种文化传统中,还能在各种不同的国家扎下根来;不仅在欧洲、北美洲安家,也在大洋洲、南美洲落户,还在亚洲、非洲安居乐业,如今遍布一百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而其所形成的潮流势必波及全球!

由于宪政民主制度使国家权力不再高度集中在一个政治团体身上,不但横向分解到职能不同的权力机关,还分解到不同的政党身上,分解到多数人手里,而且纵向分解到地方权力机构,分解到地方各个党派身上,分解到地方多数人手中,再加上各权力机关完全独立,彼此职能迥异,各自能量均等,以至相互制约有力,相互监控有效,还不断相互促进,因此,不仅遏制权力的强制性与排他性,也遏制权力自我膨胀,还遏制权力自我扩展,更遏制掌握权力的人为一己私利而滥用权力,从而确保权力安份守已,避免权力兴风作浪,防止权力为非作歹,进而不但规范政治行为,也确保社会和谐安定,更确保国家沿着正确的航道前行,以至不仅成为国家的基础,也成为社会的支柱,还成为发展的坦途,不仅成为科学的政治制度;也成为百姓的护身符,还让百姓选任政府;不仅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有力杠杆,也成为促进生产关系发展的重要依托,还成为人类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最终不仅为民服务,还为民付出,更为民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