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习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誓词的要点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据搜狐等大陆门户网站6月24日报道,中共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中共国拟以立法形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报道称,根据决定草案,全国人大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在产生后,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举行宣誓仪式。“一府两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此宣誓规定。
此决定草案提出了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的65字誓词:“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为标榜宪法宣誓草案规定其来有自,报道还称,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
读毕此报道,笔者不禁哑然失笑,摇头叹息。在“依法治国”闹剧锣鼓喧天之际,犹嫌不足,宪法宣誓的愚民作秀又行将上演了。这真是,一秀未平,一秀又起,秀中有秀,愚民不休;闹剧无止,作秀不停,真是好不热闹。
可以确定的是,在民智渐增、民识渐长的网络时代,中共极权愚民作秀的观众和受骗者必将愈来愈少。然而,我也明白,无论独裁者多么不得人心,只要其坚持愚民作秀,总会有上当受骗者。比如,希特勒在柏林行将被盟军攻克、纳粹政权的欺骗力、控制力弱至极限的统治末期,依旧能够蛊惑民众,欺骗“希特勒青年团”中的懵懂少年,使其充作炮灰,以稚嫩的血肉之躯阻挡盟军的强大武装。是以忍不住要说几句,以揭穿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秀的实质和危害。
首先分析中共人大草案提出的65字誓词。65字誓词可谓冠冕堂皇、貌似正气昂然,而且,对比中共入党宣誓词“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之类的苛厉之词、血腥之语,中共宪法宣誓的用词仿佛温和理性不少。不过,宪法宣誓的最后一分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仍旧暴露出习近平政权的独裁居心和隐然浮现的专制祸心。
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请看一直唯中宣部马首是瞻的百度百科的解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的。”
在上段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官方解释中,“中国共产党领导”是要害所在。由此可见,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誓词”,以暗示性语言和明确的逻辑道出其本意:所有进行宪法宣誓者都要朝中国共产党的预设目标迈进!用习近平的语言风格说就是:吃共产党的饭,就要宣誓跟共产党干!
二、一党专制之下,“依法治国”皮之无存,“宪法宣誓”毛将焉附?
中共理论貌似繁杂,但万变不离其宗。在中共理论的要害词句中,“一党专制”的阴魂无处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党”之类的短语、词语处处可见。滕彪先生在《中共“依法治国”的画皮》一文中写道:“《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千多字的黑材料中‘党的领导’、‘忠于党’出现了至少十七次。”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产党领导”亦频频出现。倘若将中共理论中的“一党专制”阴魂抽去,其理论则立失鬼魅之形、狰狞之态,变成文字僵尸。
一党专制的阴魂不仅要附体与民主国家的宪法相去甚远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所谓“社会主义法治”,还要附体“宪法宣誓”这样的形式化、表面化程度无与伦比的愚民秀。控制了实质,还要控制表面;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何谓极权?这就是极权。一党极权之下,法制蔑视人权,法治践踏人权,处处皆是恶法治与伪法治,很多宪法条款沦为一纸空文,今再增一“宪法宣誓”,岂能跳出自欺欺人的逻辑!舍欺世惑众,愚民作秀,岂有他用?
不过,“宪法宣誓”虽属秀中之秀,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仍透出一点实质性信息。既然邓小平所炮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被充作这等级别的作秀项目的根本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然是习政权精心挑选的政治理念、长期坚持的政治理念。亦即,习近平政权对毛路线和邓路线的选择,倾向于“打毛旗”“走邓路”。阅读此文的左派们,看到这里大概不免对习近平再增失望。
对丧失了意识形态控制力的极权而言,只能以暴力、欺骗、收买来维持统治,因此,无论“左”“右”,皆为维持、强化极权统治的手段,而非目标。丧失了意识形态控制力的极权的“左”“右”,大异于民主政治下的“左”“右”。只要极权统治不变,“左”“右”皆意味着强化某一群体的负权利状态。丧失了意识形态控制力的极权通过“左”“右”摇摆,或不断增强,或得以渡劫。
“左”“右”皆为维护一党极权统治的手段,“宪法宣誓”秀亦然。党权高高在上,何来法治?滕彪先生在《中国宪法的结构性缺陷》一文中写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怎么可能有真正的‘结社自由’(第35条)?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2条),岂不矛盾?”既然“依法治国”皮之无存,“宪法宣誓”毛将焉附?
是以,既然一切都要服从于一党极权统治需要,那么,“宪法宣誓”秀中的所谓的“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就是愚民秀中的愚民秀了,不足为凭,不足为信!这,既是逻辑推演结果,更为历史事实证明!
习近平恬不知耻地作秀至此,徒令人捧腹耳!像“宪法宣誓”秀这类欺骗作用不容高估的秀中之秀,大概已经骗不了多少体制外人士,自然更骗不了那些深谙极权官场门道的油滑至极、演技颇高、无不贪腐的中共官员们。可以想见,他们在腆着肥厚肚腩作“宪法宣誓”秀之际,必然强忍满腹笑意,心道:“自入党宣誓算起,好多年没过这洋瘾了,别看这包子没什么真才实学,折腾起人还真TMD一套一套的,也罢,权作提升演技,重演一遍入党就是了。”或自忖:“又来一个认认真真地走过场,轰轰烈烈搞形式,嬉嬉哈哈学文件,踏踏实实讲笑话,不过也无聊,就当消遣了。”
中共官员们的政治生涯多为作秀所填充,大可不必深入了解“宪法宣誓”。不过,对于矢志追求宪政民主的人们而言,还是有必要了解的。通过了解“宪法宣誓”的历史源起、主要意义和存在条件,能够更进一步认识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秀的虚伪性、欺骗性,也有助于设计未来民主中国的“宪法宣誓”草案。
三、对比宪政民主制下的宪法宣誓制,进一步审视习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秀的虚伪丑恶
虽然,宣誓仪式(制度)早已存在于中国古代的登基大典等政治活动中,而且近代中国的孙中山等人亦致力于建立宣誓制度,但是,皇权专制、威权专制之下的宣誓仪式(制度),与宪政民主制下的宣誓仪式(制度)迥然不同。
段珊珊在其作《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研究》中指出,1215年在英国诞生的《大宪章》最早确认了宪法宣誓制度;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第2条第1款也规定了美国总统的就职宣誓;欧美很多国家对宪法宣誓皆有相关规定,内容大同小异。
《爱尔兰宪法》第12条第8款规定:“总统应在议会两院议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法官以及其他社会名流面前,公开宣布就职并签署下述声明:‘我在万能的上帝面前庄严而真诚地保证和声明,我将维护爱尔兰宪法,遵守爱尔兰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尽忠竭虑,履行职责;全力以赴,为爱尔兰人民服务、谋幸福,愿上帝保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6条规定:“联邦总统就职时应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议员集会前宣誓如下:‘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增进其利益,去除其灾害,坚持和维护基本法和联邦法律,忠诚地完成任务,对一切人施行正义,愿上帝保佑。’宣誓也可不采取宗教方式进行。”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或郑重声明),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值得一提的是,因美国人普遍信仰基督教,在具体宣誓中,为增强宣誓时的神圣使命感和道德指引力量,总统均会在誓词末尾加上“上帝助我”。
对比而言,美国其他官员的宣誓程序更为简洁明了。《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上述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庄严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要求宗教标准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而规定美国公务人员宣誓的条文则简洁表明:“那些被授予执行国家政府权力的所有人应受到神圣义务的约束,来正当执行赋予他们拥护宪法的职责,该主张太清楚了以至于不需要任何理由来支持它”。
由此可见,民主国家的宪法宣誓多是言简意赅地表达对宪法、对人民的忠诚,根本不像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那样,将“国家”塞入,并将实质为党国的“国家”排在“人民”之前;根本不像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那样,以暗示性语言和明确的逻辑将中共定为宪法宣誓者的效忠对象;根本不像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那样,将宪法宣誓者圈定在中共的利益框架之内;根本不像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那样,将人民推入一贯有名无实的“监督”角色!
据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宪法宣誓制最初起源于宗教信仰。而据韩永周、朱战芳合著的《浅析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的理论渊源主要有三:宗教信仰;契约论思想;三权分立的思想。以此可见,秉持无神论的中共将“宪法宣誓”强挪到既无宗教信仰、亦无契约规则、更无三权分立的极权政治生态土壤中,分明是淮北植橘,东施效颦。
段珊珊在其作《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研究》中指出,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为:直接(表象)依据,即宪法授权。据此,若宪法宣誓者违背宪法,则权力会被收回。宪法宣誓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二为:间接(深层)依据,即主权在民,据此,人民不得不将政权作为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权利的维护者、调节者,通过宪法对政权让渡权利,使政权有资格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权利。是以,若政权违背宪法,人民可以随时依据宪法废除政权。就此而言,习近平政权连炮制“宪法宣誓”的资格都没有!因为中共暴政上下一直在随意违背其亲手制定的与民主国家基本宪法精神相去甚远的专制法律,为维护极权统治、既得利益,为免遭清算,中共暴政不仅一直不兑现其法律规定的民众权利,还一直疯狂无止地进行人权迫害,从落草井冈到篡权窃国,从篡权窃国到习氏集权,中共政权满手沾满了人民鲜血,罪恶滔天,早就该自动下台谢罪,根本没有制定宪法宣誓制度的资格!
段珊珊指出,公务员宪法宣誓制度的价值在于促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提高全民宪法意识。话虽不错,然而,因中共所制法律与民主国家的基本宪法精神相去甚远,且在很多时候肆越其自制法律的边界,实行伪法治统治、恶法治统治,是以,习近平政权炮制的宪法宣誓制的作用是强化“依党治国”,巩固一党专制。至于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或许多少总能起到这样的作用,不过,若民众对中共依法治国的实质缺少理性认识,纵然宪法宣誓秀能够稍微提高民众宪法意识,于改变现实法治环境亦无甚意义。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