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序    1
关于作者    2
实现党内民主    2
    党内民主实例    2
    政党组织:关键之维    4
        实施党内民主    5
        选举候选人    5
        选举领导人    7
        制定党的政策    8
    党员:所有党内民主机制之基础    9
        政党对党员进行登记的原因    10
        支持者成为登记党员或保留登记党员身份的原因    10
    政党组织的模式    11
    选择政党结构    14
    结论    15

    民主需要强有力和可持续的,有能力代表公民并提供政策选择以显示其管理公共利益的能力的政党。由于公民与他们选举出来的领袖之间距离的加大,政治积极性的下降和反民主势力精心制造的诡辩,民主政党一直面临着挑战。
    在过去20多年里,美国全国民主学会(National Democratic Institute,NDI)与全世界的政党合作,以便创造一个更加开放的政治环境,让公民可以积极地参与民主进程。作为一个政党研究机构,全国民主学会从实践观点出发开展工作,提供援助来促进政党的长期组织发展,提高它们在地方和全国选举中的竞争力,并且帮助它们建设性地参与政府。这种支持有许多形式,从互动培训和指导实践到咨询和定制资料,以便帮助政党成为更加开放和有代表性的组织。
    2004年,全国民主学会开始制作一系列研究文章,考察了关于政党的作用和职能的四个核心主题。两篇文章——《通过政党法》和《政治资金政策、政党和民主发展》——讨论了对政党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机制,另两篇——《实施党内民主》和《发展政党沟通》——涉及政党的内部管理和组织。这些文章旨在就政党政治的组成部分提供比较性信息,以及阐明不同的方法和与之有关的原因和结果。这些文章还考察了各地政党的行动或战略的某些意义。
    这些文章不提供关于政党组织的理论或针对所发现的问题的即时解决方案。更确切地说,它们考虑了创建更加有效和有包容性的政党的障碍和可能的方法。它们标示出了可能的陷阱和障碍,还举例说明了政党可能需要注意到的实践问题。这些文章还鼓励读者更多地探索作者所引用的许多优秀的资料、文章和书籍。
    希望《政党与民主的理论和实践观点》系列会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每个主题——尤其是更好地理解所针对的问题的复杂性。本文——《实施党内民主》——探讨了党内民主的长处与风险,考察了政党在实施更加有包容性的决策程序时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
    这一系列文章是一种将理论知识,经验研究和实际经验相结合的尝试。全国民主学会邀请了四名杰出学者来写作本文,并且邀请了一系列人士——包括政党领袖、民主实践者、全国民主学会工作人员和其他著名学者——参与写作过程的各个阶段,从最初的开发职权范围到审读大纲和草稿。全国民主学会要感谢许多人,是他们使这一系列成为现实,尤其是作者,他们参加了这一辛苦的合作过程并且谦和地接受反馈和指导,还有项目顾问Denise Baer博士。特别感谢全国民主学会高级项目官(Senior Program Officer)Victoria Canavor,她自始至终在管理这个项目。
    全国民主学会感谢美国国际开发署(U.S.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的支持,是他们为本项目提供了资金。

主席:Kenneth Wollack
高级助理,政党项目主任:爱文•杜尔提(Ivan Doherty)

关于作者

    Susan Scarrow是休斯敦大学(University of Houston)的政治学副教授 她是《政党的前景:经典读物》(Perspectives on Political Parties: Classic Readings)(2002)和《政党及其成员:在英国和德国组织起来争取胜利》(Parties and their Members: Organizing for Victory in Britain and Germany)(1996)的作者,并且与布鲁斯•凯恩(Bruce Cain)和罗塞尔•达尔顿(Russell Dalton)共同编辑了《民主转型?》(Democracy Transformed? )(2003)。她的文章刊登在《比较政治研究》(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立法研究季刊》(Legislative Studies Quarterly)、《政党政治》(Party Politics)、《欧洲政治研究刊物》(The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等刊物上。Scarrow博士是《政党政治与西欧政治》(Party Politics and West European Politics)的编委会成员,还是美国政治学会(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的分会英国政治组(the British Politics Group)的前任主席。她拥有耶鲁大学的博士学位。

实现党内民主

    “党内民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术语,它描述了将党员包括进党内审议和决策中的各种方法。一些党内民主的拥护者强调,从实用的角度说,采用内部民主程序的政党可以选出更有能力和吸引力的领导人,有反应更加灵敏的政策,因此能在选举中获得更大的成功。此外,还有人集中于那些“言行一致”——从在党内审议和决策中使用内部民主程序的意义上说——的政党会普遍加强民主文化这一前提。
    实际的操作者认识到,党内民主并不是万能药:有些程序更适合于某些情况而不适合于另一些情况。此外,有些程序甚至会带来特殊的成本,而且有些稳定的民主国家中的有些政党也缺乏党内民主的保证和固定程序。然而,由于其促进良性循环——联系普通公民与政府,为采纳它的政党带来利益,以及更一般性地为这些政党在其中竞争权力的民主国家的稳定和合法性做出贡献——的明显可能,党内民主的理想在近年来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讨论党内民主的长处和风险,考察政党在实施更有内部包容性的决策程序时可能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由于政党的情况和政治前景的多样性,不存在唯一、分散的党内管理“最佳做法”。相反,政党领导人应该审慎考虑党内民主政党程序的实际效果,并且评估其各自的价值。

党内民主实例

    政党是代议制民主国家中的关键行为体。政党有助于表达群体的目标,培养政治领导能力,开发和宣传政策选择,以及向投票者提供连贯的选举选择。政党在议会中的凝聚力有助于政府的效率,属于同一个政党的政治家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倾向于对彼此负责,因为凭借共同的政党标签当选的人在选举中有共同的命运。简而言之,政党保证了投票者有有意义选举选择,并且帮助确保把选举中所做出的选择转换为公共领域中的决策。这种政党在现代选举民主国家中的效用的观点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更有争议的问题是:政党怎样形成它们提供给投票者的选择这个问题是否重要,在多大程度上是重要的,具体来说就是:政党是否需要党内民主以促进更大的社会中的民主,在多大程度上需要。对这一问题回答各有不同,部分取决于其关注重点是过程还是结果。
    那些强调民主的参与性方面的人们赋予作为终极目的的党内民主以最高价值。他们不认为政党主要是一种媒介,而认为政党是培养公民的政治能力的孵化器。为实现这一角色,政党的决策结构和过程应该为公民个人提供影响政党向选民提供的选择的机会。这些机会将帮助公民扩大其公民技能,而且有包容性的程序能够提高它们所产生的选择的合法性。这样,政党机构可以在将权力移交给更大的社会部门的同时发挥有益的教育作用。
    这是一种强有力的观点,区别于有时被称为“责任政党”的政府观。在这种替代模式中,政党对民主的基本贡献是提供清晰和明确的选举选择,这样投票者就可以给其代表以管理授权,随后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承诺的话,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从这种结果导向的观点来看,政党的组织结构应该首先依据它们在帮助政党选择反映更多选民的偏好的政策和班底上做得好坏来判断。
    这些模式并不一定是互相排斥的。党内民主的拥护者们会争辩说,他们更青睐技术而不是满足“结果检验”——对其支持者更有包容性的政党也会向投票者提供更好的选择,因为这样的政党更可能对新观念和新人选开放,而不太可能集中于保持和增加少数政党领导人的权力。怀疑论者可能同意上述观点,但他们可能会警告说太多的民主会过分冲淡党内领导层的权力,使政党更难履行其选举承诺。例如,有包容性的候选人选举程序可能会削弱议会党团的凝聚力,因为全国性的政党领导人可能会失去拒绝再次提名和选举无赖成员的权力,这取决于其组织方式。(原注2)这仅仅是改变内部程序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结果的一个例子。
    在过程与结果的民主逻辑之间的另一个可能的分歧源于这样一种假设:那些不怕麻烦地参加党内初选(政党候选人提名会-译者)等程序的人可能比该党的大多数支持者更加富有意识形态热情。如果是这样的话,以这种程序民主的方式选出的候选人,与由关注民意测验的政党领导人提名的候选人相比,可能较少符合投票者的一般偏好。根据这种设定,增加党内民主的程序将吊诡地产生出较少反映全体选民的意愿的立法机构。
    当然,这种结果是否可能出现,部分取决于那些积极参与政党事务的人在政治上是否确实与政党的其他支持者有差异。在过去一个世纪中,政治家和政治分析家们怀疑政党的积极分子趋向于持有比政党其他支持者更加极端的政治观点。这导致许多人认为增加政党成员的影响可能会潜在地减少政党的选举吸引力,因为这些积极分子会驱使政党离开吸引其他潜在的支持者的适中立场(原注3)。但是这种权衡实际存在与否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虽然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确定的结果,但这一问题背后的假设已被证明是相当持久的。但即使大多数政党积极分子在政治上比该党的多数投票者更加“原教旨主义”是真的,民主化改革的效果也依然依赖于这种改革的出发点。例如,由精英控制改为在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向积极分子赋权的程序,可能会产生更具意识形态色彩的决定,反之,由政党大会作出决定改为由全体党员邮寄投票,则可能把权力从最受意识形态吸引的党员手中转移到缺少积极性的“普通”党员手中,后者的观点更有可能与政党的目标选民的观点类似。
    无论积极分子与其他支持者之间的真正区别是什么,政党关于可能的改革的讨论有时会以这些区别存在并有其特点的假设为前提;确实,这些假设有时可能成为改革的理由。因此,反对将决策权移交给全体党员的人将“民主化”描述为特洛伊木马,旨在以牺牲地方和地区领导人为代价来将权力赋予全国领导人。(这种观点是关于当代的政党组织如何改变、为了谁的利益而改变的所谓的“卡特尔政党”的观点——一种受到英国工党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验强烈影响的观点——的核心。这种观点的一位著名拥护者把多数政党的“民主化”描述为一种对党员“斩首同时授权”的战略。(原注4))
    无论批评者认为表面上的党内民主特例实际上是以牺牲积极分子党员为代价来强化政党领导人的掩饰措施的看法是否正确,但这一观点已经得到传播这一事实,强调了离开假定的对结果的影响来评估程序变革的困难。党内民主化改革就像任何组织变革一样,可能会让政党更难或更容易实现其他常规和选举的预期目标,例如动员支持者,制定政策议程和有效管理。政党如何评估这些权衡可能部分取决于其目标:它们是主要关注选举成功(结果导向),还是拥护使其倾向于更具包容性的内部程序的过程导向的目标?绿党等政党属于后一类,它们宣称社会政治实践转型的承诺从其自身内部开始做起。然而在政治上能够生存较长时间的政党很少有纯粹以程序为侧重点的,大多数政党更可能进行民主化变革,如果这些变革似乎没有与政党的其他目标相冲突的话就坚持下去。此外,即使是对包容性有严格的程序性承诺的政党,在解释这一承诺的含义时也可能有差异:民主化程序是应该向支持者个人赋权呢,还是应该确保更好地代表选民群体?简而言之,扩大党内民主可能给实施这些改革的政党和更大的社会带来益处,但这些变革也可能给政党带来较高的代价。为了理解有关的权衡,仔细考虑一下政党的组织选择是有益的。

台湾的党内民主:国民党初选介绍
    在台湾,国民党(KMT)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末期一直统治着这个一党制国家。随着1987年戒严的结束和新的反对党的崛起,国民党受到了采用新方法来保持选举委任的挑战。1989年,该党引入了封闭式初选来为当年的立法大选选举候选人。这种变化是由该党的全国领导人推动的,但随后被指责造成该党在选举中失利。这里有两个因素在发挥作用:第一,变革剥夺了地方派系的选择权;如果他们提出的候选人未能得到提名,这些地方派系就用不给予支持来予以报复。第二,参加这些初选的党员结果比该党的潜在选民更加保守;因此他们选择的候选人对投票者的吸引力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在失败之后,国民党几次修改其选举程序,开发把党员个人和党的地方派系的作用包括在内,但是也给予党中央推翻地方的选择的权力,以便提出更加“平衡”的提名的程序(原注1)。

德国绿党:党内民主过多的危险?
    作为政党,德国绿党正式成立于1980年,该党是在由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抗议运动所形成的背景中出现的。从一开始,该党就致力于开发一种新的组织方式,将其权力尽可能留在“草根”基层,使政党官员从属于党,而不是相反。这些原则的早期表现之一是广泛使用政党会议来制订该党对各种问题的政策。这些会议通常在地方和地区一级举行,通常对该党的所有支持者开放,而不仅对缴费的党员开放。由于只有很小比例的党员参加这些会议,少数尽责的个人推动通过并不代表全党(甚至令其为难)的决议的情况并不少见。经历几年之后,各州的绿党机构大多修改了其规则,降低了全体会议的分量,提高了代表大会的分量。也开始将非成员排除出决策过程(原注5)。

政党组织:关键之维

    所有参加竞选的政党都在立法机构之外有某种类型的组织。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组织可能是非正式的,在选举之外的时间里处于休眠状态。另一些政党可能有着高度专业化的组织,此外它们还有着密集的地方组织网络,在整个选举周期中都高度活跃。还有许多政党介于这两种极端状况之间。可能性的多样化会让比较不同政党的组织选择,或者指出所提议的改革可能会怎样改变特定政党的面貌更加困难。所以为了简单起见,介绍一些能够更加容易地描述和比较政党的组织选择的术语是有益的。这些术语中有两个是包容性和集权化的有关标准。二者都是用来描述特定的政党是怎样控制诸如选举其领导人和选择公职候选人等重要的管理任务的进入机会的。
    包容性告诉了我们政党决策者的圈子有多大。在最为排外的规则之下,关键决策是由单独一位领导人者或少数领导人控制的,其他人在这个过程之中没有决定性作用。在最具包容性的政党中,所有党员——甚至所有该党的支持者——都有机会决定重要的问题,例如选择党的领导人或选举党的候选人。由于包容性既是程序问题也是正式规则的问题,因此更具包容性的政党将为决策阶段之前的公开审议提供更多的机会。扩大党内民主的支持者努力让政党走向决策更具包容性的方向。
    集权化描述了决策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单一团体或决策机构做出的。在高度集权化的政党中,一个执行委员会经常开会,并且有权力做出为全党各级所接受的决定。在特别去集权化的政党中,政党的全国委员会可能不经常开会,并且更倾向于协调和沟通。而不是向党提供明确的指导。集权化程度中等的政党是所谓的“stratarchical”政党,在组织的各地区分支之间,其决策是去中心化的(“地层”),但各级分支都受到政党精英的紧密控制(原注6)。这种stratarchical模式似乎对联邦制国家更具吸引力,在那些国家,各地区的政党组织有其自身独特的政治关切、选举重点和奖励结构。
    排外性的政党组织往往是集权化的,但务必要注意反之不一定为真。具有高度包容性的政党可能会把决定权交给各分支(例如由地区政党组织的成员来选举候选人),但它也可能通过缩小党内分支组织的权力来使决策过程集中化(例如由全体党员而不是地方或地区政党组织的代表来投票选举领导人)(原注7)。换句话说,去集权化和民主化的进程不一定是齐头并进的。事实上,在有些情况下,全国领导人可能会倡导党内民主,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削弱该党的地区领导人的一种方法(关于此问题的更多内容见下文)。
    描述政党结构的第三个术语是组织的制度化。政党的制度化概念可以被用来概括一系列广泛的特征,包括政党相对于其他行为体的自主性,其内部组织发展的程度,以及支持者认同该党并认为它是重要行为体的程度(原注8)。从比较狭义的组织意义上讲,确定政党的制度化水平的两个主要特征是内部决策程序的正式化程度,以及政党在整个目标选民群体内拥有协调一致的组织结构的程度。低制度化倾向是新兴政党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发展正式的组织结构和广泛的组织网络需假以时日。但反之则不然;稳定的政党不一定是高度制度化的。同样,有高度的党内民主的政党一般是高度制度化的,因为它们需要有规则来规定谁有资格参加内部竞争和哪些因素决定了内部竞争的胜利。但是,高度制度化的政党不等同于内部民主化,高度制度化的组织结构也不一定是有内部民主的组织结构。事实上,内部不民主的制度化政党或许比那些较少有已确定的规则和实践的政党更难进行改革。
    无论如何,政党的高度制度化通常被认为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 政党的内部规则有助于缓和派系冲突,或至少可以以可预期的方式来引导这些冲突,政党的内部规则还往往能够促进领导层的平稳更替。但是即使制度化是值得向往的,有意设计却是困难的,因为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是时间的产物:在决定政党内部哪个职位更令人垂涎时,传统至少与成文的规则一样重要,而且要创造一个忠诚和有组织的支持者基础通常至少需要若干次选举。所以高度的制度化并不是可以立刻强加的东西,也不一定是所有的政党领导人都想提倡的东西。那些渴望建立持久的政党组织结构和持久忠诚的人可能会支持有助于把对个人的忠诚转化为对政党的忠诚的使规则正式化的措施,从而加强政党的制度化,但在制度化程度较弱的政党中,许多领导人——特别是那些有强大的个人追随者队伍的领导人——可能会把制度化视为对自己权力的威胁。
    包容性、集中化和制度化这些术语既有助于描述政党之间的组织差异,又有助于描述某一政党内部逐渐发生的变化。但这些术语不应该被认为是非此即彼的标签。相反,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描述每个政党或多或少所具有的包容性、集权化和制度化程度的衡量指标。用这些术语来考虑思考政党给了我们一个更加精确的词汇表,让我们描述当我们在谈论扩大党内民主时,我们的意思是什么。按照其定义,扩大党内民主的组织变革将增加包容性,但在特定的案例中,哪些因素构成了“民主化变革”则取决于该政党在“包容性谱系”中最初所处的位置。此外,为了评价在包容性上的变化的影响,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些变化一般都不是孤立地发生的;它们还可能影响组织的其他方面,包括集权化和制度化水平。正如我们将在下面的详细内容中看到的那样,包容性上的变化如何影响其他方面,主要取决于使用什么机制来扩大包容性。

阿根廷的政党初选
    1983年,阿根廷推翻了军事独裁政权,重新建立了选举民主制度。新当选议会的早期行为之一就是在1985年通过《政党法》,《政党法》要求政党有正式的内部管理规则,使用民主选举来填充政党领导人职位。《政党法》不要求政党用初选来选举候选人。但政党越来越多地改为用这种方法来为州和全国选举推选候选人,尽管各次选举中各政党使用的方法有所不同。大多数政党把其党内初选的参加者限制在登记党员之中,虽然有些政党的初选不仅对党员开放,也对那些不属于其他政党的人士开放(原注9)。

实施党内民主

    在政党程序中扩大包容性的方法,以及与这种技术有关的实践考虑是什么?给出各政党试图把支持者纳入其基本决策机制中的诸多方法的完整清单是不可能的,比较容易的是概述各政党在实施较常见的党内民主形式时必须做出的一些基本选择。这些选择可以分为三个大标题:选举政党的候选人,选举政党的领导人,以及确定政策立场。

选举候选人

    征集和选举候选人是政党至关重要的任务,因为政党在选举和当政期间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择了哪位候选人和他们忠于什么。希望把广大支持者的圈子包括进这个过程中的政党一般要依靠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或者由符合标准的支持者直接投票,通常称为“初选”,或者由某种类型的政党会议来提名。后者可能是全体党员的会议(“caucus”)或者是为此目的选出的代表的会议。
    无论使用哪一种程序,政党都必须决定谁有资格参加。一般来说,政党会将参加者限制为登记党员,尽管在有些例子中政党会开放其程序,以便包括进那些感兴趣的支持者。虽然越是开放的政策也就越具包容性,但开放也带来风险,即其程序可能会被并非持有该党观点的人——甚至可能是积极反对其观点的人渗透。因此,各政党一般认为将参加者限定为立场明确的成员还是重要的。成员资格通常包括缴纳党费,许多政党保留了拒绝给那些不同意该党的核心价值的人以成员资格的权利。此外,一些政党可能还规定了在新成员被允许参加候选人选举程序之前有一个等待期,这个规定有助于确保未来的候选人不会用大量新登记的支持者来“淹没”地方党组织。反之,另一些政党没有这种参与限制,甚至可能认为如果候选人争着把他们的支持者登记为党员会对该党有利。(参见下文中更全面的关于党员资格的讨论。)
    另外一个有关的问题是:谁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这部分是一个关于谁掌握确定的成员资格记录的问题。一般来说,这既可以由地方党组织来做,也可以由党中央来做。政党的全国机构可能希望将这一过程集中化,他们可能会害怕地方党组织在执行资格规定时过于松懈,或者用损害所认为的程序公平的方式选择性地执行这些规定。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有“开放性”初选的地方,事实上的资格裁判者可能是民政当局(这说明所有合格的投票者都可能参加)。事实上,这可能是有些政党发现采用开放性初选很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因为这避免了让政党当局处于拒绝给那些可能反对他们的人以参与权的位置这一潜在的困难。
    采用某种初选制度来选择候选人的政党一般是在邮寄投票和亲自投票之间进行选择。其中邮寄投票比较容易组织,至少在那些有良好的邮政服务的国家是这样,它常常受到青睐是因为投票方便会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它容易组织(至少只要该党有可靠的成员地址清单就是如此)还因为可以省去该党在全国建立投票站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邮寄投票者的身分无法得到验证,还因为邮寄选票不能在同一天收到和计数,因此邮寄投票出现舞弊的可能性更大。
    关于有包容性的候选人选举程序,初选的另一种主要方法是在政党会议上进行选举。在选区之间有地理上的联系的情况下,地方党组织可以召开全体党员会议来选择候选人。关于全国性选举,在有单议席选区的国家中,这种“干部会议”可能是唯一实际的选择;它也可以被用于市政选举,甚至被用于政党的工作是选择全市的候选人名单的情况下。选区在地理面积上较大时,政党通常会依靠包容性较小的代表会议来选举候选人。在总统候选人选举中,会议代表可能会以保证支持某一特定的候选人为基础进行选择。在代表们必须选择一个完整的候选人名单时,代表们可能对他们最终支持谁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尽管各派系或领导人可能试图通过选择那些保证支持特定的内部倾向的代表来规避这一点。
    无论把党员或党的支持者纳入选举程序的方法是什么,一个重要考虑是党的规则是否限制了他们的选择。例如,一些政党要求未来的候选人在有资格参加政党初选或干部会议之前,必须先得到由该党选择的理事会的批准。在另一些政党中,政党的中央机构保留了事后拒绝提名党内竞争中选出的个人的权利。这种规定旨在确保候选人既有资格担任竞选者,又有资格担任政党宗旨的代表。它们还可以使那些不支持该党的政策却设法“盗取”了提名并使党难堪的人更难办一些。(关于没有这种保护措施的政党中会发生什么事的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发生在1991年的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当时共和党初选的投票者提名大卫•杜克(David Duke)为该党的州长候选人。这位候选人是公开的白人至上主义者,前三K党成员,该党领导人可以以个人身份抵制这位候选人,但是他们没有办法拒绝他使用该党的标志。)当然,限制选择的规定与让选举过程更加具有包容性的理念多少有些不一致。如果审查候选人的规定被滥用的话,它们可能成为政党领导人加强自己内部权力基础的工具。
    有些规定通过对必须选出的候选人类型施加人口统计学方面的限制,以不同的方式限制了选举者的选择。例如,在有些使用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投票的国家中,某些政党要求其选举程序必须在党的候选人名单的前几名中体现性别多样性。这些要求可以作为最初选举程序的一部分,或被增加为补救措施,例如规定如果初选投票选出的该党的头三名候选人中没有列入女性的话,得票最多的女性将被提升为该党名单上的第三位。一些政党走得更远,实施了“拉链原则”,意思是名单按照严格的男女交替构成。其他确保多样性的制度还有根据地区、种族或宗教共同体分配席位。这种配额制的目的在于用被认为适合特定的政治形势的方法产生“平衡”的候选人名单。名单平衡措施可能较难插入候选人较少的选区内的去集权化的选举程序中,但这种措施确实是可能的。例如1993年,英国工党通过了选区级候选人初选的“一人一票”程序的制度。与此同时,该党大会还决定,该党在议会中的空缺席位的一半——包括可能赢得的席位的一半——将由从全部为女性的缩减名单中选择出来的候选人填充。换句话说,有些选区被告知他们可以选择任何已经被批准的可能候选人,只要他们所选择的候选人是一位女性。这项制度(1996年被更加弱化的候选人性别平衡缩减名单的要求所取代)例证了这样一种方法,其中去集权化的选择(程序目标)可以设计得符合其他的全国性目的(结果目标)。
    政党之所以采取这种限制选择的制度,是因为即使党内初选的投票者被提醒了拥有平衡的名单的重要性,要他们用保证结果平衡的方式来投票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加入人口统计学“保护措施”是一种限制过程与结果之间可能折中的影响的尝试,它们有助于确保政党的选举程序产生在人口统计学上有代表性的候选人。另一方面,这样的措施严重压缩了党员在候选人选举中的发言权,同样,它们会被当作对党内民主的不公平限制而遭到党员的憎恨。

候选人选举中的实际问题
■选举方案是什么?
  ➝会议还是初选?
  ➝如果是会议,是地方的、地区的还是全国的?
  ➝如果是初选,是亲自投票还是邮寄投票?
■由谁来确定候选人资格?
■谁来决定党员资格?
■政党领导人必须事先选择被提名者么?
■政党领导人必须批准选举结果么?
■选举结果受政党规则的限制么?

有平衡名单的民主化的候选人选举:以色列,1996
    1996年,以色列三个最大政党中的两个——工党和利库德集团(Likud)——采用了封闭式初选来选举其议会候选人。党员的决定是有约束力的,不得为了产生平衡的名单而被推翻。但是两党都设计了被认为可以用来确保结果平衡的选举程序。为了这次选举,每个政党都要提交一份唯一的全国性名单。但是为了确保候选人代表全国的所有地区,两党都按照地理区划选举了候选人。两党还都有“功能”区划,以确保对特定集团(在工党是非犹太人党员和集体定居者,在利库德集团是那些来自农业定居点的人)的代表性。地理和功能选区中都只有该选区的成员才有资格投票。最后,两党都为来自特定社会界别(妇女、青年、非犹太人等等)的候选人保留了位置,保证每一分类中得票最高的人进入名单中更具优势的位置,如果他或她在初选中没有达到这一水平的话。这些选区席位和保留席位共同构成了各党有保证的席位的大部。因此,事先建立起来的规则使两党能够对本党候选人名单的人口统计学面貌有某些控制,减少了人们所认为的在党员做出选择之后为了名单平衡而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原注10)

领导人选举的实际问题
■哪些领导人是被选举出来,哪些是被任命的?
■选举方案如何?
  ➝政党会议?
  ➝党员投票?
  ➝混合程序?
■谁来决定政党的领导人?
  ➝议会干部会议?
  ➝政党大会?
  ➝全体党员?
■连任规定限制潜在领导人的储备了么?
■政党的哪个部门会成为选举者?
■谁来裁决党内争端?

选举领导人

    与建立有包容性的候选人选举程序时一样,建立有包容性的领导层选举程序时,人们也会问同样的问题:谁可以参加选举?对谁可以成为内部选举中的候选人有何限制?谁来监察程序的公正性?如果需要的话,谁来裁决争端?
    在议会制和总统制政体中,选举政党领导人就等于选举政党的主要候选人。在议会制政体中,可能有要求议会党团指定自己的领袖的正式规则,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党团事先已经忠于一名由较大的政党支持者群体——例如政党大会或党员投票——选出的候选人。在后一种情况中,投票选举政党候选人时也同样会出现关于参与资格的问题。第三种选择是一种混合程序—例如让议会党团或者政党大会充当看门人,决定哪一名候选人会出现在全党投票中(2001年英国的保守党实际运用了这种方法。)
    因为政党领导人的选择对确立党的路线和形象是如此重要,所以这种预选机制在领导层选举中可能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由议会党团直接审核之外,还有其他处理预选问题的方法。例如,候选人可能会被要求证实他们获得了一定数量的地区党组织或该党在立法机构中一定比率的代表团成员的支持。或者也可以有由党内各派代表组成的提名委员会,由其负责在党员做出选择之前或之后验证“被批准的”候选人。
    规范化和有包容性的领导层竞选程序这个纯粹的事实,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连任规则来帮助缓和党内的对抗。尽管如此,因为这项决定是如此重要,所以可能会发生关于如何操作这些程序的矛盾。一旦如此,政党很难找到一个被认为足够中立、能够裁决关于谁可以参加投票和是否完全遵守了程序的党内机构。当政党自己没有解决这种矛盾的机制时,这可能会鼓励失望的竞争者诉诸国家法院来寻求帮助。法官可能不愿意卷入政党的内部事务,认为政党在本质上属于私人社团。然而——特别是在国家的政党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某种党内民主形式的国家里——如果有些参加者声称民主程序遭到破坏,法庭可能别无选择,只能介入。

制定党的政策

    评估党内民主程度的方法之一就是问问是谁在决定党的选举承诺的内容。最具包容性的政党可能会要求党员个人就特定的政策立场进行投票。更经常的情况是,政党选择包容性较小的做法,即要求政党大会的代表认可由竞选纲领委员会准备的一系列承诺。商议过程往往比实际投票更加开放。政党的政策委员会可以努力显示他们在倾听不同的观点,例如举行全国协商会议或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同样,政党领导人也可能允许政党大会讨论期间公开讨论各种观点,即使大会投票似乎是有结构地保证了竞选纲领委员会的建议能够通过。这种开放型协商会议的关键是显示政党的政策是与被认为是该党最忠实支持者的代表的党员合作开发的。
    尽管政党大会是正式认可政党的政策立场的最常见场合,但政党偶尔也会就特定的政策问题举行内部投票。可能促成这种投票的情况之一是当问题有分裂政党领导人的危险时。举行投票能够让他们的分歧得到公开的讨论;反过来,反对派领导人要同意遵守投票结果。政党领导人也可能因希望加强他们相对于党内其他成员的地位而支持内部投票——例如当一位总理担心她可能会失去其议会党团在某些问题上的支持时。当然,这总会有党员不给他们所征求的支持的风险。
    与候选人选举和政党领导人选举不同,就某些问题做出决定较少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定期举行(可能除了批准竞选纲领之外)。因此与政策投票有关的问题之一就是:谁可以召集投票?这仅仅是该党的全国领导层的特权,还是党员或地区领导人也可以要求召开正式的政策磋商会或组织内部投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确定不满的派系利用政策投票来反对该党的领导层的容易程度。但即使只有政党的领导人才正式有权决定是否举行投票,何时举行,在有些情况下,政党的领导人也可能会迫于有效的压力而举行这种投票。虽然以这种方式向领导人施压,要求他与成员磋商,在那些成文规定或传统明确承认此程序的政党中更可能成功,但即使在缺乏关于磋商性投票的书面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
    在党员就问题举行投票的情况下,政党也必须回答与投票选举候选人和领导人时相同的程序问题:谁有资格参加投票,是邮寄投票还是亲自投票?此外,还存在着投票被认为是对政党领导人的建议还是对其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是后者,为了使结果被认为是有约束力的,是否有最低的参加门槛?

政策决定的实际问题
■该党的程序是正规化的么?
■党员扮演什么角色?
  ➝参与讨论或论坛?
  ➝协商会议?
  ➝选择政党纲领的撰写者?
  ➝党内投票?
■议员扮演什么角色?
■谁来裁决政策争端?

党员:所有党内民主机制之基础

    为了让这些更具包容性的决策程序以民主的方式有效运转,政党必须做出关于谁有资格入党的决定。限制设置在何处及如何制定,将会对参加者的体验、达成的决定和人们认为它所具有的合法性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大多数情况下——尽管不是全部——政党都会对党员的加入加以限制。而这会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因为各个政党在确定谁是合格党员时是有差异的。在此,程序方面有两个关键因素:成为党员的正式要求是什么,以及谁负责验证党员身份?
    党员资格的界定。政党对党员的官方要求可能或多或少是正式的,并且或多或少是难以达到的。通常包括支付至少是象征性的财政贡献(以每月或每年交纳党费的形式出现);有时还包括要求党员积极参加政党的活动。预期的财政贡献水平可以反映政党的财政需要和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依靠支持者来为其重要活动提供资金的政党可能需要制定相对较高的党费水平。要求交纳党费的政党可以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来决定党费的数额,一般还会为学生、失业者和其他党费可能其成为入党障碍的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党费减免。但即使是那些不需要用党员的资金来支持其工作的政党仍然会有党费要求,因为他们希望党员通过缴费来显示其承诺。要求定期(每月或每年)交纳党费也给了政党一种区分谁是遵守规章的党员谁不是的好方法。
    一般说来,想要成为党员的人必须以某种方式申请党员资格。在制度化水平较高的政党中,申请程序可能涉及有权接受或拒绝申请者的正式机构,该机构还可以开除被判定为对党的利益有危害的人。另一些政党可能不那么正式,例如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英国保守党,其所报告的巨大的党员人数反映了地方党团的做法——它们一般把所有的捐赠者都算作党员,无论他们是否表明自己对被认为是“党员”有兴趣。
    大概的情况是,党员资格要求越高,程序越正式,党员人数占党的支持者的比例就可能越低。部分是由于这个原因,政党不愿提高党费比例,害怕这会吓跑党员。但政党一般会对党员资格保留一些限制,以防止反对者的“渗透”和破坏——当党员被赋予了选举领导人和制定政策的权力时,这种可能性尤其值得关注。因此这似乎是某种悖论:试图将决策权下移给党员(增加包容性)的政党同时可能会加强中央对哪些人被允许成为党员一类事务的控制(加强集权化)。
    党员资格认定的集权化。正如这一问题所提出的,另一个与以党员为基础的政党的管理有关的问题是:谁负责保存记录和验证资格?主要职责可能在政党的地方官员手中,或者在地区或全国的政党机构手中。那些力图发展活跃的地方党员组织的政党可能会依靠地方组织来领导招募党员和登记注册的工作。控制党员资格准入的场所可能取决于政党组织内部的权力分布(其他领域中的集权化程度如何?),还取决于党中央的组织能力(是否准备好了保存中央党员的数据?)。如果党员管理仅仅由地方党组织处理,全国党组织可能缺乏党员目前的联系信息。那么它们就无法直接向党员邮寄信息(或选票),必须依靠地方党组织来报告准确的数字,分发选票和其他官方通讯,以及解决关于谁有资格参与党的决策程序谁没有的争端。
    这种去集权化可能有助于建立一个在以下意义上更加民主的政党:对党员资格准入的控制不仅仅在于中央领导层。然而,这种去集权化也带来了风险,那就是不同的地区会使用不同的程序来确定资格,同时也有地方政党精英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纵党员名单的风险。因此去集权化可能会增加发生关于参与政党决策的资格的争端的可能,这种争端可能反而会破坏人们所认为的使用党内民主程序来达成决策的公平性。另一方面,特别是当地方党组织或地方党员群体不信任中央党组织的时候,由地方党组织制定的不规范的程序可能会比全国性党组织强加的程序更加可取。
    如上所述,使地方党组织和全国党组织摆脱确定党员资格的工作的方法之一是把这项工作移交给国家机构。政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这样做,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被把自己的牢骚带上法庭的不愉快的支持者逼迫这样做。在党员资格问题上服从国家机构会大大降低政党开除不想要的支持者的能力。 然而,这也大大减少了政党保留党员数据的成本:政党不必担心党员是否保留了其资格,民政当局保留了必要的数据库。这样还可以消除由裁定关于党员资格的争端所产生的内部政治压力。

就政策问题咨询党员:法国,2004
    2004年12月,法国社会党领导人把解决一项主要政策争议诉诸其党员。该党在党员中举行了一次咨询性投票,以便帮助决定该党在法国就修订后的欧盟条约举行的公民投票中是否应该投赞成票。这种存在内部争议的问题有分裂该党的可能。举行党内投票可以让党内“赞同”和“反对”的力量能够表达出他们的观点,强烈的赞成票向该党的第一书记(领导人)提供了他所希望的明确认可。(不过最后,该党的多数支持者忽视了该党的认可,投票反对欧盟宪法。)

政党对党员进行登记的原因

    党内民主的倡导者倾向于假定政党可以容易地把支持者登记为党员,党内民主的最大障碍可能是精英不愿分享权力。但事实上,我们不能假定政党很容易地就能聚集到党员基础。尽管准确的党员数字常常难以取得,但很明显,民主国家中的政党很少把很高比例的支持者登记为党员:在曾经具有拥有“群众性政党”这一特征的西欧民主国家中,将向其投票者中多达10%的人登记为党员的政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是很稀少的,今天更常见的比例是2%到3%。(原注11)所以,党内民主的倡导者还需要认真思考政党要如何聚集和保留一群愿意在政治事务上投入时间和精力的核心支持者。
    党内民主不仅仅是为可能加入政党者考虑,也是为正在寻找党员的政党考虑。事实上,除非人们寻求以政治为职业,否则如果他们能够从其党员资格中获得除了政治参与机会之外的某些东西,他们可能就会更倾向于加入政党和与政党保持关系。同样,发现党员在很多方面有用的政党可能更加倾向于在招募党员上有所投入。所以,花些时间来思考以下问题是值得的:政党如何从拥有有组织的党员基础中受益,公民如何从登记为党员中受益,政党怎样才能通过向支持者提供多种入党理由来吸引党员。
    政党可以从将其支持者正式登记为党员中获得的常见好处如下:
    合法性。合法性甚至可以被那些最被动的党员赋予。有着很长的党员名单的政党可以夸耀其广泛的草根支持。党员在选举领导人和候选人中起到重要作用时,这是一种值得赞美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被选出的人可以在面对全体选民之前声称他们得到了广泛的授权。
    联系支持者。当党员被包括到关于政党政策的正式和非正式讨论和候选人选举之中时,这就培育了政党领导人与政党的重要支持者之间的联系。这样,党员可以提高通常被认为属于政党的“纽带”功能:如果政党领导人能够从关心政治的党员那里得到持续的反馈,可能会较少与公众隔绝。具有将信息传递给党员的机制的政党可以征募其党员来将该党的信息传播给更大的社会。此外,党员一般还充当政党的选举基础。即使党员对该党的领导人不完全满意,他们也仍然是最不可能反水或在投票日待在家里的投票者。
    财政支持。党员可能是党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即使是在政党接受国家津贴的国家中,政党可能也会需要从其它来源筹集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党费和党员的捐款可能是非常重要的替代性资金来源。
    志愿劳动。将政党的政治信息传递给对该党有敌意和忽视该党的公众是每个政党的基本目标。即使是在竞选活动越来越专业化,财政支持越来越充分的时代,志愿者在这一方面也往往有作用。对低技术通讯是常规的国家中的政党来说,他们甚至更加重要。拥有有组织的党员向政党提供了可能的步兵储备。
    候选人。党员可能是候选人的好来源。这在地方政府也有党派属性,因此政党必须找到大量的候选人来竞争席位,然后可能还要参加常常很单调的市政府工作的国家中格外重要。

支持者成为登记党员或保留登记党员身份的原因

    就像我们可以问问政党为什么要费心征募和保持党员一样,我们也可以问问个人为什么要努力加入政党。了解人们加入政党的各种动机,对想征募党员的政党尤其有用。
    表达政治信念。对一些党员来说,党员资格可能主要起着表达的作用:他们加入政党是为了显示对该党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党员不一定要非常投入地参加政党的活动就可以显示其团结。
    更多地了解政治。那些对政治感兴趣的人们可能会发现,党员资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了解情况。作为党员,他们可以收到专门的关于政治问题的简报(例如从通讯或只有成员才能看到的网页上),接到参加会议的邀请,在会议上他们可以听到关于政治问题的讨论,还可以聆听政治领袖和政治“名流”的发言或经常与他们见面。
    参与政治。一些人参加政党是为了试图影响政治结果,无论是通过参加政党的竞选活动还是通过帮助制定党的政策来进行。
    帮助实现个人的政治抱负。许多政党认为积极活跃的党员是提名担任公职的先决条件。尽管如此,如果登记的支持者只有那些希望赢得该党的公职提名的人,政党成员人数将不是很大。
    获得社会效益。党员资格可能给人们提供了与志趣相投的人交往的良好机会——例如在参加会议和为竞选进行工作时,或者在由政党主办的社交俱乐部里休闲时。政党的地方分支可以通过主办某些主要以社交为目的的活动来增加这样的机会。
    获得经济效益。政党经常向其成员提供经济奖励,从许多组织和俱乐部都向其成员提供的团购折扣到用国家资源作为恩惠的伦理上可疑的做法。无论这种利益的大小如何,其突出特征是它们只留给党员,以此奖励那些保持登记注册的人。
    以上这些回报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且大多数人加入政党和保持党员资格可能有多种动机。思考人们加入政党的原因,仍然有助于突出政党希望增加其成员人数时所希望采取的步骤。让党员资格更有吸引力的一个方法就是增加仅仅留给党员的好处。如上所述,这些好处中的一些可能是任何大型组织都可能向成员提供的某种利益,它们可能是团购商品的折扣或者参加特殊活动(政治或非政治活动)的优先权。它们还能够向党员提供关于政治的额外信息(杂志、需要密码才能浏览的网页)和能够接触到政治家的“内部人士”的感觉(有地方或全国政治人物参加的政党会议。)对于初选之前不久可以看到党员登记人数增加的政党来说,提供诸如此类的实在的好处可能是在初选结束之后留住新党员的一种方法:党员可能为了某一原因而参加政党,为了另一原因而选择留下。让党员资格更有吸引力的另外一种方式是降低党员资格的成本。这可能意味着降低党费比例,但这也可能意味着使政党更容易接近,例如让党员可以在互联网上登记注册,或者通过联系该党一个广为人知的全国地址来登记注册,而不需要那些对该党感兴趣的人找到该党的地方办公室。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支持者加入政党或保持登记的原因是什么,为了使党内民主富有成效,政党需要有一个党员人数的临界值。参与的人越多,程序被少数极端分子所劫持的可能性就越小,其结果释放出得到政党可能的投票者的较大圈子尊重的要求的可能性就越大。幸运的是,扩大党内参与的机会本身就可能有助于增加党员的人数,这既有可能是因为党员资格对进行政治参与的人有了更大的吸引力,也可能是因为给现有的党员和未来的候选人以更大的激励能够招募与他们志同道合的人和他们的支持者。

表一:政党组织和组织倾向模式精选
类型 集权化 包容性 制度化
领袖支配型政党 高 低 一般低
名人型政党 中(常常是层平型) 低 低到中
个人代表型政党 中到高 中到高 中到高
社团代表型政党 中到高 中 中到高
基础民主型政党 低到中 高 中到高

政党组织的模式

    正如这一切所指明的,政党已经为其内部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广泛的措施,并且不断试验新结构和新程序来应对内外压力。所以很难归纳出党员民主化将如何影响到该党的整体结构。然而,使用以上所介绍的包容性、集权化和制度化的思想,我们可以区分出五种常见的组织模式:(1) “领袖支配型”政党;(2)“名人型政党”,有时也被称作“骨干”政党;(3)“个人代表型”政党;(4)“社团主义”政党;和(5)建立在“基础民主”之上的政党。这些模式有助于澄清民主化改革所带来的某些不同挑战和内部压力。有些模式比其他模式更具有特定的历史时代的特征,但其中没有一种模式被完全废弃:所有这些模式的成分都可以在当代新兴和稳定的民主国家的政党中发现。虽然没有哪个政党完全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模式,但认识到一个政党总的组织起点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关于组织民主化的可能效果的线索:哪些群体可能会受益,要完成内部民主化工作,哪些类型的组织结构可能需要加强或变革?
    领袖支配型政党。由单一的领袖支配的政党一般是围绕个人的声望、被认为的正直品质、有时还有个人的财政资源来构建它们(对公众)的吸引力。该领袖表达和体现了该党的纲领性愿望,该党甚至可能以他或她的名字(至少是绰号)来命名政党。当代民主国家中许多成功的政党符合这一描述,这些政党或者是起源于某一支配型领袖的工具,或者成为了这种工具(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如意大利西尔维奥•贝卢斯科尼[Silvio Berlusconi]的意大利力量党[Forza Italia])。在这种政党中,领袖可能是自我选举的(可能是党的创始人)或者离职的领袖任命的,或者因为有无可争议的选举吸引力而走到前台。他或她得到这个职位可能有政党大会的正式认可,但实际上该领袖拥有组织内部的各种正式职位都可以支配党的决策——甚至完全不拥有任何党内职位也可以支配党的决策。这种政党可能利用地方分支机构和政党集会来动员支持力量,但其主要特征是:决定党的政治方向的力量紧紧地掌握在中央手中。
    在领袖支配型政党中,政党组织在制度化上常常是很弱的,可能很少关心促进党内民主的问题。(见上页表1之模式1)。就短期来看,这不是要关心的事,因为拥有一位克里斯玛型领袖给了政党一个很容易宣传的难忘的“商标”,而且这种领袖可以决定政党的方向。然而从长期来看,缺乏正式的决策结构常常导致领导层继任和政策确定方面的问题。如果缺乏解决这种争端的规则或很少使用这种规则,未来的继任者之间的冲突可能变得尖锐起来。此外,缺乏明确的晋升途径可能阻碍有才能的人在党内从事政治生涯。如果以支持该党领袖的名义阻碍异议,而且少有包容不同意见的正式渠道,争端更有可能导致政党分裂而不是有组织的派别活动。
    领袖支配型政党在精神上不一定就是反民主或者反包容的。事实上,在新兴民主国家中,这种类型的政党是围绕那些因为反对专制制度而卓尔不群的异议人士组成的。南非的纳尔逊•曼德拉和韩国的金大中等政治领袖部分是由于其对民主的原则性承诺而赢得崇高地位的,而且他们在政治限制解除之后很快就登上最高公职的位置——这种情况意味着政治成功几乎必然先于政党的制度化。因此至少在有些情况下,缺少正式的组织结构和缺少内部民主是政党年轻和迅速成功的产物,而不是领袖如何寻求巩固其权力的迹象。但是无论党内管理结构薄弱的原因是什么,多数由单一领袖支配的政党如果希望在支配型领袖离开政治舞台之后保持团结,可能会需要为各个级别的领导层更替通过更加正式的组织结构。
    名人型政党。虽然领袖支配型政党已经成为常见的模式,但在19世纪民主政党出现的时候,支配型领袖并不是如此常见。当时,多数政党是在制度化上是很弱的,决策程序松散,在立法机构内的凝聚力相对较弱,组织是暂时的,在两次选举之间一般是休眠的。这些政党中有许多是从立法机构内的压力中产生的,它们仅仅是随后建立起组织结构,以便与其支持者联系。这些政党不是围绕单一的克里斯玛型领袖组织起来的,而往往是由一小群自我选举的领袖团队——通常由当选的官员、该党支持者(牧师、工会领袖等等)的领袖、地方社区领袖和政党官僚组成——来支配。权力常常分散到不同级别的领袖手中,这些领袖使用非正式的规则和暗中操作的方法来选举候选人和领导人。无论通向这类政党顶峰的职业道路有多么复杂,这些最初的“名人型政党”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它们并不关心保持哪怕是表面上的内部民主:其政纲追求社会“质量”而不是民主“数量”的认可。
    这些19世纪政党的现代对应物是那些围绕着一群志趣相投的精英的资源和名望组织起来、结构松散的政党。(见表1之模式2)。这种政党往往是去集权化和制度化程度很弱的,其在社区和地区的组织以领袖为中心,这些领袖的支持力量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独立于政党组织的。与其前辈一样,这些政党是排外的,其决策权在那些体现党的公众形象的知名人士手中。在这些政党中,组织的民主化往往带来制度化程度的提高,因为政党需要在扩大党员的权利之前描述清楚党员资格的界限。
    个人代表型政党。接近19世纪末的时候,有些政党开始试验其他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受到了新兴的社会党的成功的鼓舞。社会党和工党首先出现于立法机构之外,一般是在它们所希望代表的那些人中有许多尚未获得选举权时。部分是因为其活动在选举舞台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它们建立了在大选之间登记和组织支持者的常设组织,以便培养在其政治事业上的团结感。在很多国家中,这些选举之外的组织帮助创造了新的社会政治认同,在未来的岁月里,这种新的社会政治认同决定了全国的政治状况。在这些政党所构建的组织中,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往往能在地区和全国政党大会上得到代表。
    几乎从一开始,批评者们就质疑这些自下而上的组织结构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真正的党内民主。最著名的批评是: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罗伯托•米歇尔斯(Roberto Michels)宣布了他对德国社会民主党(German Social Democrats)的研究:“每个政党组织都代表了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寡头权力”;因此“谁在谈论组织,谁就是在谈论寡头。”(原注12)这是一项严厉的指控,而且是至今仍在纠缠着许多民主政党的指控之一。然而,所造成的事实根本例证了在对政党的内部运作的态度上正在出现的转变。即使是采纳这些标准的政党也不会完全按这些标准行事,它们只是宣布自己正在就由党内民主所授予的合法性进行重要的争论。某些新型政党(主要是左派政党)在选举中取得的成功进一步增加了这些争论的分量。因此,到了20世纪下半叶,其他政党——包括许多老的骨干政党,它们改革了其组织结构,使其更加正规,更少精英主义——也开始接受这些组织观念。
    今天,即使是有着很强的领袖的政党也常常有着代议机构,至少给人以公众参与该党候选人选举和政策说明的表面印象。在这些政党中,决策结构可能仍然是集权化的,但它们建立在分层比“名人型政党”更加正式、更具包容性的基础之上(见表1之模式3)。换句话说,到了20世纪末,许多稳定的民主国家中的政党至少在口头上同意政党的利益来自自己组织内部有一定程度的民主这一观念。即使这种变化可能更多是华而不实的,但这种党内民主理想的表达有助于改变公众对政党的期望。它还有助于确定20世纪最后25年中——在这段时间里,全世界新兴民主国家中的政党开始寻找加强政治领袖与支持者之间的联系的模式——发生的最佳实践的概念。
    社团主义型政党。对许多政党来说,宣布党内民主的承诺意味着提高党员或支持者个人的参与机会。不过,向支持者个人授权从来不是寻求建立更加民主的组织结构的政党的唯一选择。有些政党发展出了被称为“社团主义”——或以团体为基础——的内部代表方式,其中感兴趣的选民的领袖在党内拥有特权地位。这些团体(如教会或工会网络)的代表参加政党的理事会,并且代表其支持者来采取行动。得到代表的团体的成员由于其社团在该党中有代表,有时被认为是间接地在该党注册了。(原注13)20世纪中的某一段时间,这种社团主义型政党的例子包括英国工党、瑞典社会民主党、奥地利人民党(Austrian People\’s Party)和墨西哥革命制度党(Institu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正如这份名单所显示的,在政党的组织结构内使分团体代表正规化是一个较老的理念,特别出现于与工会运动合作发展起来的左翼政党之中(但不是只出现在这些政党中)。社团主义型政党在团体忠诚性方面制度化程度很高,但其动员支持者的组织结构可能发展得好,也可能发展得不好,取决于政党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附属团体的组织力量。一般来说,这些政党的决策在团体利益方面是有包容性的,但在个人偏好方面则并非如此(参看表1之模式4)。
    最近,许多传统的社团主义型政党已经开始不重视团体代表,而赞同更直接地动员支持者个人。这种变化发生在努力扩大党的支持基础的背景之下,在传统的选民集团(如教会和工会)显示出动员政治支持的能力减弱的时候,扩大党的支持基础似乎是更加急迫的事务。与此同时在某些政党中,某些派别试图把社团主义原则扩展到代表经济部门以外的社团,认为民主需要保证其他团体在党的组织结构中得到代表——以确保能够听到各种声音。例如,许多政党已经考虑引进为具有一定的人口统计特征、传统上在各政党中没有得到充分代表的团体(如妇女、青年或少数民族)保留一些候选人和执行委员会名额的做法。在给这些受到优待的分团体特权的时候,这种特权必须与已经存在的党内权力分配安排相协调。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证明,总是优先考虑社团代表的社团主义原则最终可能如何与“一人一票”的个人代表原则相冲突。
    基础民主型政党。近年来,一些政党改革者已经成为基于个人或团体权利的代表安排的批评者,并且鼓吹可以被描述为“基础民主”(在绿党打算代表其政党“基础”之后)或“公决民主”的制度。这是一种建立在具有高度包容性的程序——如全民投票(“全民公决”)——之上的模式,它强调审议和决策中的广泛参与。赞成这种组织结构的人主张政党组织应该让政党的支持者在重要决策中扮演更加直接的角色。这种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出现的“新左派”政党中比较突出,这些政党已经从这种组织结构中获得了最多的经验。在许多情况下,尝试了基础民主程序的政党发现,这些程序所需要的制度化程度比他们最初所希望的更高,因为新的程序焦点提出的问题只有通过清晰的新规则才能解决。组织方式较传统的政党中的改革者也注意到了基础民主的某些理念,在某些案例中这导致了采用新的程序,例如用政党初选来选举候选人,用全党投票来选举党的领导人,或者用新程序来解决纲领性问题(见15页表1之模式5)。
    这五种组织模式有助于我们了解现代政党开始进行组织变革时的不同出发点,以及它们在试图促进内部决策中的更大包容性时所走的不同方向。对政党来说,“民主化”意味着各种非常不同的东西,这取决于最初的组织背景。说得更尖锐一些,增加名人型政党的包容性与增加基础民主型政党的包容性意味着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同之处不仅在于变革向谁赋权,还在于进行民主化工作需要采取哪些实际步骤:在制度化程度较弱的名人型政党中,内部民主化的第一个要求可能是建立关于谁有资格参加该党的严格规定——基础民主型政党可能早已面对过这个问题。

20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去集权化和放弃社团主义
    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革命制度党(PRI)支配着墨西哥的政治。20世纪80年代之后,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当时革命制度党在一段时间的经济动荡之后失去了支持。1988年,革命制度党在国民议会中失去了大量席位,仅仅由于有问题的选举计票才保留了总统职位。这次选举明确了这一点:革命制度党打算扩大其选举吸引力,以便进行有效的竞选。为了应对变化了的环境,革命制度党的领导人和革命制度党支持的总统发起了政党改革,旨在把权力从该党的社团部门(如工会和农业部门)——这些部门争取选票的作用正在减少——转移到更多是依据地理和个人组织起来的“受欢迎”的部门中。此外,地方州一级的政党领导人在该党的全国执行机构中被赋予了更大的发言权,还采取措施扩大了候选人选举程序的参与性(除了总统提名之外)。
    虽然这些改革措施中有许多很快被取消,但仍有足够的措施得以继续实施,导致了党内权力的重大转移。州长在为2000年大选提名革命制度党总统候选人上起到了更大的作用,但反过来,州长也变得更加依赖于控制州级官员提名的地方党组织领导人。革命制度党使某些程序去集权化,还扩大了立法机构候选人选举的参加范围。在一些地方,更加公开的选举竞争加剧了政党的分裂,促使某些团体进行了反对革命制度党的竞选活动,甚至参加了其他政党。去集权化改革的另一些受益者是该党的地方领导人,他们更感兴趣的是支持自己的权力,而不是通过内部民主化来贯彻扩大党的吸引力的计划。即使如此,在2000年的选举之前,革命制度党通过举行对所有投票者开放的总统初选来继续其党内民主实验。但是,这种战略不足以使革命制度党保住总统职位,该党遭遇了71年来第一次失败。(原注14)

选择政党结构

    建设高效率的政党组织结构是一项永无止境的工作。健全的组织能够并且将会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所以一定程度的变革总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能够分辨出决定政党的组织决策的特定因素,以及政党在其中最可能实验包括党内民主在内的不同方法的特定环境。
    政党法和其他法律约束。在许多国家中,政党的组织活动必须符合说明关于候选人选举、政党财务和领导人选举等事务的基本规则的成文法规。这些法律在专门化程度上有很大差异。例如,即使国家法律要求政党要“民主地”组织起来,法律也往往将解释这一规定的权力留给政党。即使政党法和政治资金法设置了大量的限制,政党仍然有许多可以使用的替代性组织手段。
    制度环境。政党的组织和程序可能反映了政党竞争的制度环境。例如,单一制国家中的政党似乎更可能是集权化的,而联邦制国家中的政党似乎更可能有较独立的地区分部,虽然这些趋势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在联邦制度下,地区选举可能是政党活动的一个重要焦点,各联邦区可能成为政党领袖的重要权力基础——这种因素鼓励一定程度的去集权化。同样,候选人选举规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选举制度。例如,去集权化的候选人选举似乎更有可能应用于单议席选区制中,因为这种制度使当地选民更容易了解候选人,当适合于非中心地区的选举首先开始的时候,比较容易让候选人选举去集权化。不过,最近一项在多个国家进行的关于候选人选举程序的考察,并没有发现选举制度与候选人选举程序的去集权化程度之间的这种联系,这一发现澄清了制度设置只是影响政党选举的诸多因素之一(原注15)。即使如此,因为选举制度指出了选举工作的实质,它也可能至少决定了关于如何选举候选人的规则的某些细节。
    通讯环境。政党的组织选择往往反映其竞争环境。这些环境因素之一就是政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依靠大众传媒来传播自己的信息。有些政党可以使用免费或购买的广告来影响广大受众,这样可以减少政党对人力密集型的口碑战略的依赖。但不是所有政党都有采用媒体密集型战略的奢侈条件。这种选择可能会受到技术因素——例如使用印刷或广播媒体的机会少——的限制。它也会受到政治和财政因素的限制,这使某些特定的政党很难使用公共或商业大众传媒来发布其信息——这个问题尤其折磨着新兴政党或那些激进挑战现状的政党。无论原因是什么,仅仅在使用大众传媒的机会上受到限制的政党更有可能保留或培育能够帮助发布政党信息的草根组织。
    文化和历史条件。能够影响政党的组织选择的另一个环境因素是其他团体和领袖能够并且愿意为该党争取支持的程度。政党如果能够依靠其他团体来动员选民,可能就不需要发展出自己的复杂制度。对一些政党来说,已经被证明为至关重要的地方宗教领袖的支持高于一切——当这些领袖提倡宗教身份也有明确的政治涵义的理念时。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意大利基督教民主党(Christian Democrats)能够支付得起相对较差的组织表现的代价,因为他们可以依靠遍布乡村的天主教神父和天主教组织的支持。(原注16)同样,在左派中,许多社会民主党依靠工会来说服其会员:他们的经济认同应该转化为对社会民主党的忠诚。许多工会组织利用其组织能力来帮助竞选,并且使用其成员的集体财政资源来给所支持的政党提供财政帮助。然而,在缺乏为了政党的利益而进行动员的团体的情况下,政党可能会试图建立自己的遍布全国各地的支持者网络。
    意识形态承诺。意识形态往往在政党形成组织决定时发挥某些作用。最明显的是其组织形式与意识形态认同有密切联系的政党。最引人注意的是,当20世纪80年代初绿党出现时,其中许多对党内民主做出了很强的承诺,它们将之视为其用不同的做法来从事政治活动更宽泛誓言的核心。同样,20世纪50年代的一些欧洲共产党将自己内部的等级制度视为它们所提倡的政治模式的典范和有助于它们的长期成功的因素。对这类政党来说,在做出组织决策时,意识形态承诺可能是它们的首要考虑。但即使是更加工具性地看待组织选择的政党,在某个时刻也可能会发现自己受到开始某种形式的党内民主的压力——为了将其所鼓吹的民主价值观付诸实践。这种意外收获对舆论已经转为支持参与式民主和民主透明度的国家——无论是稳定的民主国家还是新兴的民主国家——中的政党尤其有诱惑力。(原注17)
    模仿。组织“传染”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至少是暂时性地促进政党结构趋同的强大力量。这种传染源于政党根据其对手的成功进行调整这个事实:失去成员规模和选举支持基础的政党可能尤其愿意接受对其他政党来说似乎很管用的变革措施。结果之一是新技术的流行浪潮,从过去时代的火炬游行到今天的网页和党内公投。但组织风尚总会被证明是短暂的。如果政党扩大党内民主是因为它们在模仿对别人来说似乎管用的技术,而不是出于真正相信这种技术反映了自己政党的理想,那么如果这种技术不能立刻奏效——有助于选举的成功或增加成员人数——它们可能会很快地放弃它。
    上述组织变革资源可以根据两个维度来进行归纳。一方面,我们可以区分内部和外部的变革的压力。“内部”压力包括党内派别和有野心的个人,以及由组织成长或衰退所导致的压力。“外部”压力包括政党法的改革和选举失利。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描述变革的压力主要是意识形态上的还是策略上的。当然,许多变革是在这些压力的混合作用下发生的。例如,已经迫切要求组织变革的派别可能会把大选失利作为为改革赢得支持者的资本。但是理解不同的变革压力背后的动力可能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使特定变革更容易被采纳的不同环境。

结论

    今天,参加竞选和轮流执政的政党一般被认为既是代议制政府的标志,也是它的监护者。这种看法是比较新颖的。在19世纪早期,有组织的政党首次出现之时,政党往往被描述为不受欢迎的,因为它们威胁国家的统一,因为它们似乎“腐蚀”了独立的议员,并且说服他们紧跟党的路线。这种批评从未完全消失,尤其是在那些由于被认为的对国家的威胁,一般非常重视统一的国家中。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负面看法很快就改变了,因为更多的国家获得了选举式民主的经验。从20世纪初开始,竞争性政党日益被承认为对民主的有效而正当的运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同样,它们已经被期待通过在大选中向投票者提供选择来组织民意,以及提供足够的凝聚力来组织立法机构和行政分支的工作。
    关于政党是否有必要用党内民主的方式来组织自己,以便促使政党竞争于其间的政治制度用民主的方式运转,人们的看法不太一致。不过即使对党内民主是否完全必要仍有不同意见,但大多数人都同意,政党采用更加开放的决策程序是有着正当、甚至对自己也有利的理由的。这种程序可能有助于政党赢得选举、招募和选举优秀的候选人以及保留公众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内部民主程序可能会损害政党的竞争地位,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这样,组织问题往往比正直的道德更实际,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很难支持把民主强加给政党的立法的原因之一:如何管理政党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
这就是说,在大众对政治家和政党广泛觉醒和对民主自决越来越感兴趣的国家中,反应敏捷的政党可能会正确地做出决定:它们会充分考虑采用更透明和更具包容性的内部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政党所做出的对自己有利的变革可能会被证明也是有利于更大的社会的——而且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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