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若干对策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之后,相关的法律及制度应该作哪些必要的规范与安排呢?对于这一点其实不用过分担心。
首先,《禁毒法》已经把劳动教养戒毒转变为一到三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赋予警察对于卖淫嫖娼、盗窃诈骗、打架斗殴、扰乱秩序等轻微违法行为15天以内的拘留处罚权;介于15天拘留与刑法最低徒刑6个月之间的处罚,有刑法规定的三个月至二年的管制、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拘役,其惩处权在法院。以往属于公安部门权力的劳动教养主要处罚对象是:不够判刑标准的累犯、惯犯、职业犯、屡教不改者;吸毒成瘾者、屡次卖淫嫖娼人员;多次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违法人员;《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等。按照法治的原则,对于这些违法人员的处理,以后可以纳入刑罚的管制、拘役范畴,但关键在于应由法院做出裁决。
介于15天拘留与刑法最低徒刑6个月之间(或者轻罪3年之内)的处罚,可以借鉴国外的保安处分、轻罪处罚等。它们与劳动教养的最大区别在于做出处罚决定者前者是法院(或轻罪法院),后者是公安(公安内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
中国国内的许多学者、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已提供了一些可供决策部门参考的预案:
一、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以违法行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不仅使名称可以体现出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区服务等丰富的内涵,还可以充分反映现代司法感化、教育、挽救违法行为人的人道主义特点。
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必须司法化、公开化。也就是必须把决定权交由法院行使,公开审理,在法院设立违法行为矫治法庭,实行简易诉讼程序和二审终审制,赋予司法救济手段和律师辩护等权利,完善监督机制。在当事人上诉期间不得执行判决。改变劳动教养制度的公安机关自侦自鉴自裁自查的处理方式。
违法行为矫治可以采取的方式有:监护隔离、强制劳动、强制戒毒、强制治疗、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限制住所、社区服务、公益劳动、感化教育、心理治疗、罚款、交纳保证金等。
《违法行为矫治法》主要适用于以下六类行为:(一)多次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二)有犯罪证据但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行为;(三)有严重潜在社会危害的违法者;(四)《刑法》规定的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五)确有司法证据证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应予行为矫治的人员。
《违法行为矫治法》应该体现权力法定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充分救济原则与责任追究(国家赔偿)原则。对矫治对象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应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辩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获得回避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各项权利均应做出明示。(注20)
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之后,对于中国的法治进步而言,用人大立法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劳教制度,起码有三大好处:1,以废除劳教制度为突破口,让宪法的人权原则和国民权利条款成为相关司法改革的主导精神;2,通过法院审决来矫治轻微犯罪行为,微观上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宏观上可以实质性地推进人权的制度化保障。3,废除劳教制度而代之以人大立法的规范,才能迈出中国法律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接轨的切实一步。
二、轻罪处罚。世界上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都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两种。重罪适用于普通的司法程序,轻罪制度有点类似于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但是前者适用于简易的司法程序,后者通过行政性强制措施剥夺公民的自由长达1到3年甚至4年,既不符合中国宪法,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治原则。
关于轻罪的定义和处罚,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德国规定,轻罪是指判处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判处罚金刑的所有犯罪行为。许多国家规定,轻罪适用于简易司法程序。韩国制定了专门的轻罪处罚法,俄罗斯规定轻罪犯人在赔偿了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德国规定轻罪犯人在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可以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美国、法国等规定轻罪犯罪可以假释和缓期执行,法国规定轻罪犯人可以交与社会考察,督促其从事公益性的劳动。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刑罚人道主义思潮的影响,发达国家进行了一场轻罪非刑罚化的刑法改革运动。如规定监禁刑可以以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罚金、半自由刑等替代,同时取消了预防性拘禁措施,缩短了监禁刑的刑期,扩大了罚金刑和缓刑、假释的适用范围,等等。
目前,在中国的劳教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轻微犯罪人。将轻微犯罪人纳入轻罪处罚,由法庭按照正当的司法程序进行裁决,较之于把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力交给公安机关独家行使,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也更加符合法治国家的精神。同样,中国对于轻罪还应人道化,应当扩大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罚金等的适用范围,不能像劳教那样,轻罪反而比判刑更加严厉,期限反而比某些有期徒刑的时间更长,致使出现不少宁愿判刑也不愿劳教的事例。
轻罪处罚应当尽可能采用非刑罚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罚金等等方式,可以考虑成立社区服务中心、公益服务中心,为轻罪犯人提供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机会,并且予以督导和监督。对于必须服监禁刑的,可以将现有的一部分劳教所改造为轻罪监狱,用于专门关押轻罪犯人。
除了将劳动教养中的轻微犯罪人纳入轻罪处罚对象之外,还可以一并将刑法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规定为轻罪。
三、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是指利用矫治、感化、治疗、隔离、禁戒等手段由法官做出的对于特定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司法处分之总称。其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矫正行为人的病态心理和畸形人格,确保社会平安。被保安处罚的人或者是刑罚不适应者,或者是仅仅依靠刑罚难以矫正恶习者,而只有通过保安处分,才能起到改善和教化的作用,防止发生危险和侵犯社会秩序。
保安处分的应用必须具备——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和具有人身危险性——两个基本条件,而且保安处分可以与刑罚并用。而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与之不同,主要是轻微犯罪尚且不够判刑标准的违法人员,有的人也不一定具有人身安全方面的危险性。
未来中国如果在保安处分方面立法,必须遵守上述两个原则:处罚由法院经司法程序做出;对于社会大众没有危险性的守法的上-访者、揭露腐败者等等绝不能罗织罪名,动用劳教或者保安处罚制度予以制裁。
保安处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剥夺自由的监禁性保安处分,如监护隔离、收容矫正、强制劳作、强制治疗等。(二)不剥夺自由的非监禁性保安处分,如禁止就业,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公共场所,限制住所,驱逐出境等,还有保护观察,也叫保护管束、社区矫正,也由法官作出决定,由社区、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矫正责任;另有少年保护处分,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庭、或者少年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做出决定,通过感化教育、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方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矫正。(三)对财产的保安处分,如没收物品、撤销营业执照、善行保证等。
根据国情,中国的保安处分应当设置如下几种:
1、针对犯有罪错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经过适用的司法程序,由少年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收容教养的决定。收容教养以被教养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不法行为为前提,不能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用收容教养。收容教养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对犯罪少年的特殊保护。
2、针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和性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强制治疗适用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根据精神病鉴定报告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一定的程序做出决定,改变目前由公安机关会同精神病治疗机构自行决定的做法。
另外,也可立法针对卖淫嫖娼患有性病的人进行强制治疗。
3、针对累犯、惯犯的保安监禁。由法院做出决定,严格限制适用条件。
4、强制戒毒。目前,中国已经制定了《戒毒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做出一至三年强制戒毒决定的权力。
5、社区矫正。中国从2003年7月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事实证明,社区矫正可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有助于犯人回归社会,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充分体现了轻罪宽松的刑事政策。
6、善行保证。行为人通过担保、交保证金的方式来保证自己改错,如果再犯,所担保的钱财或保证金予以充公。(注21)
【附录】
附录I: 近年部分劳教个案案例
附录II: 被劳教人访谈实录
附录III: 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
附录IV:《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规定》
附录I:近年部分劳教个案案例
下面列举的若干个典型案例可以说明非法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如何用来惩罚、打击报复维权人士的:
1、2007年11月12日,黑龙江农垦总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访民维权代表刘杰处以1年6个月的劳教。刘杰在10月8日联名一万二千多全国的访民上书中共十七大,列举中国政法系统的黑暗,呼吁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成立宪法法院、废除劳教制度、清理黑监狱、释放一切被关押、判刑及送入精神病院的上访者、反思历史罪错并平反冤假错案等。10月12日,刘杰被北京南站派出所拘押,随后被转给黑龙江农垦总局派到京截访的公安人员。10月13日,刘杰被押回黑龙江农垦北安公安局,并于当日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15日,后延期为一个月,直到被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
2、长期致力于中原油田职工维权工作的重庆维权人士李国宏,于2007年10月31日上午到中原油田(河南濮阳)了解中原油田双解(下岗)职工准备集体到北京去诉讼的情况,结果被当场扣押,当晚被公安处以行政拘留15日。11月16日行政拘留期满后,当局宣布将其劳教1年6个月。
3、2006年11月4日,上海市民段惠民因到北京上访被诬陷为“寻衅滋事”而遭到刑事拘留,被处以劳教1年。段惠民在上海黄浦区看守所和上海劳教所期间遭受虐待:面对天天发40度以上的高烧,天天流鼻血、吐鲜血、浑身伤痛,天天提出要看病、治伤,请律师的段惠民,劳教所却说“没事的,坐两星期就会好的”,只给点消炎药吃;不让睡觉,每天只喝一杯水,天气越来越冷,段惠民只穿了单薄的衬衣,写信给家人要求送衣服却被警察扣留。2006年12月28日,因段惠民昏迷而被送到上海市监狱医院。黄浦区公安分局知道段惠民的生命只有三天时间了,为了嫁祸段惠民的家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12月31日晚上黄浦区公安分局和外滩警署联合将毫无反抗能力的段惠民押上警车,抛到其妹段春芳家所在的小区路上扬长而去。2007年1月2日,段惠民带着:“如果他的去世能够唤醒人民政府和警察的良知,他的死也值得,希望他是最后一个死亡者”善良愿望喷血冤死。
4、北京市顺义区访民张淑凤因上访维权被顺义公安局以“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歪曲社会事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劳教1年,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10月18日,所外执行。此前张淑凤曾被劳教关押过1年。张淑凤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12月6日,北京市宣武法院对张淑凤被劳教提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维持北京劳教委员会决定的判决。
5、黑龙江省安达市任民镇一委八组居民罗淑波因到北京上访反映邻居违章建筑问题,被安达市政府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劳教2年。2007年10月30日,当地政府出动警察带着医护人员将罗淑波强行抓上车,送到四百多里外的齐齐哈尔劳教所。当罗淑波的丈夫向镇党委书记反映自己妻子有病在身,请他帮忙解救时,镇党委书记竟然说:“中国哪个监狱不死人?!” 罗淑波在劳教所身体状况日益恶化,身患脑动脉硬化、冠心病、传导阻滞、低血压等多种疾病,随时有生命危险,但劳教委拒绝了她的保外就医申请。
6、河南省郑州市维权人士,泛蓝联盟成员蔡爱民因在互联网上发布维权信息,于2007年5月26日被郑州警方拘留15日,之后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扰乱社会治安罪”送去劳动教养1年9个月,现被关押在郑州第三劳教所。
7、湖南省邵阳市民办教师维权代表周光红因到北京上访,于2007年8月底被捕,10月9日被宣布劳教1年6个月,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现被关押于邵阳市劳教所。8月18日,邵阳市八县(市)一区五十多位民办教师代表在天安门广场下跪喊冤,湖南当局认为周光红是邵阳市民办教师的“总头头”,是天安门广场下跪事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周光红因此而被拘押。
8、2007年10月25日,山东文登市峰西村上访人刘厚顺被当地政府以破坏财物罪劳教1年。刘厚顺因村中前任村委不交权给改选后的村委,而带领村民上访,结果多次被拘。10月他在北京上访时,被抓回行政拘留7天,之后又被处以劳教。
9、福建省南平市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陈友仁于2007年11月被公安当局判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陈友仁的儿子陈继旋对媒体表示,他父亲是因为多年来从事维权工作,引起当局不满,因而才被判处劳教的。陈继旋说:“11月21日我父亲因为参与维权的行动,在南平市政府门口,遭到一些身份不明,应该说是信访干部的殴打,之后为了掩盖真相,这些人就将我父亲送往派出所,要求对我父亲处以刑罚。据我所知那信访干部原来当过政法委书记,派出所就不得不将我父亲判了劳教1年半。”
10、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召开期间,北京因奥运被强拆的访民王玲,被北京太阳宫派出所关押,后来被处以1年零3个月的劳教。
11、2007年10月25日,山东文登市峰西村上访人刘厚顺被当地政府以破坏财物罪劳教1年。刘厚顺因村中前任村委不交权给改选后的村委,而带领村民上访,结果多次被拘。10月他在北京上访时,被抓回行政拘留7天,之后又被处以劳教。
12、2007年12月7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曙光农场12队职工韩已怀在国家信访局门前被黑龙江截访人员殴打,值班的国家信访局保安不仅不制止反而帮助截访人员殴打韩已怀,协助截访人员将其关押在一小屋里达1小时。韩已怀的姐姐韩福英因上访于2007年7月30日被截访回去后处以劳教1年6个月。
1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杏山乡东六九村1组村民杜风芹,1997年因土地使用权被剥夺问题上访。2000年11月7日在县委上访时被警察打伤头部3处致休克,后还被当地警方用假名,诬陷她是练法轮功的,送进收容站。2001年被龙江县公安局以扰乱机关秩序罪名拘留,2001年与2003年因上访被收容。2003年被中共杏山乡党委秘书殴打。2004年9月8日至2005年7月20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劳教。2007年10月16日,杜凤芹在家中被龙江县公安局拘捕,后被以曾经到北京上访骂过工作人员为名劳教1年。
14、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库区乡柏坡村2组村民刘学立因举报、控告原柏坡村村长刘东喜非法倒卖耕地,几次被拘禁。2004年4月5日,刘学立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附近被嵩县公安局警察强行拘捕,警察把刘学立的衣服扒光,用脚踩踏刘学立的头部。4月6日到嵩县后,刘学立被该局治安拘留。4月26日,刘学立被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1年,送往洛阳市黄河桥劳动教养管理所拘禁。在劳教期间,刘学立四肢麻木,周身乏力,疼痛难忍,多次向该所警察提出医治但均被拒绝。该所警察强迫刘学立冬天穿着湿鞋长时间扫雪,致使刘学立两脚及下肢严重疼痛并留下后遗症,长期两脚麻木无疼痛感。
15、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商场下岗职工王桂兰因民事纠纷起诉,法院不执行判决,而与恩施市法院产生分歧。 2001年11月22日,王桂兰到该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某用手推搡王桂兰,并派2名法警把王桂兰从办公楼4楼强行拖下来,用脚踢打王桂兰身体,把王桂兰赶出该法院,并锁上大门。王桂兰被逼自焚。2005年8月1日,王桂兰住院期间被恩施市公安局6名警察、1名法警拘捕并押回恩施市,8月2日以涉嫌侵占刑事拘留并在恩施市第一看守所拘禁。9月1日被劳教1年3个月。在劳教期间,王桂兰被强制劳动过度,致使肌腱损伤。
16、天津蓟县维权人士郑明芳,原是企业家,后来政府强征了她家的两处房产。从此,郑明芳走上了长期上访之路,同时她也为其他有冤情的老百姓呼吁,采用的都是和平和非暴力的方式,但却遭到打压,多次被殴打、关押和劳教。2008年2月29日全国“两会“期间,因为参与声援胡佳再次被公安抓走,并被处以2年劳教。郑明芳现被关在位于天津市大港区的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内。4月29日,郑明芳的两个妹妹前往大港看望了郑明芳。郑明芳的妹妹说郑明芳现在瘦得很厉害,浑身都是病,快失明的眼睛也不能用眼药。在会见时,郑明芳让其家人给她向劳教所交一千元,说是每个月的生活费,而此前在蓟县看守所时,郑明芳已被收取了一千五百元的生活费。
17、黑龙江佳木斯市富锦失地农民于2007年中就他们的土地产权和人权受到的侵害,万人联署致中央领导人公开信,并提出“要人权不要奥运”的口号,引起国际社会关注。行动发起人于长伍、王桂林和杨春林先后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杨春林被正式批捕,于、王两人其后被无罪释放。但之后不久两人却又再度分别被当局诱捕,并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于长武在2008年月1月初处以劳教2年,王桂林则被处以1年6个月劳动教养。
附录II:
之一:李桂荣访谈
维权网义工采访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57年4月5日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3委6组
文化:初中
职业:辽源矿务局职工
劳教时间:第一次 2001年12月30日至2002年12月29日 事由:因李桂荣反映丈夫工伤处理不合理,矿务局存在严重贪腐情况,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寻衅滋事”劳教1年;
第二次 2004年6月11日至2005年12月10日 事由:因李桂荣反映辽源矿务局贪腐问题到北京上访,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扰乱公共秩序”劳教1年6个月。
劳教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黑嘴子女子劳教所
- 劳教所最多时有多少被劳教人员?
我在吉林长春黑嘴子劳教所时,里面最多时被关押的劳教人员有近2000人,最少的时候有800来人。
- 所中被劳教人员主要是哪些类型的?
被劳教的主要有:第一是法轮功修炼者;第二是基督教信徒;我在里面时看到关进去很多“三班仆人”的信众;第三是社会上一些小的刑事犯罪如偷盗、斗殴、吸毒等等;第四是上访群体。我第二次在里面时基本上保持关押着40个左右的上访者。
- 劳教所中的劳动情况?
我们在里面主要是加工布贴原料,就是一种出口日本的工艺品。任务非常重,常常每天要工作18个小时,有时甚至工作20个小时。每天我们都是凌晨两三点就起来劳动,到晚上十点多才能睡觉。里面劳教完不成任务的常常遭到劳教管理人员指使的一些刑事劳教犯来打。我有一次身体有病实在支持不住而低头打盹时,被里面管工的劳教犯4个人上来毒打得我满嘴是血,鼻青脸肿,打后还得起来继续劳动。我记得在里面有2个月被打了5次,后来就根本记不清打的次数了。
为了赶任务,劳教所不让劳教人员单独上厕所。如果某人要上厕所时,那必需等到有三个人要上厕所时,才能统一前去。有的因为尿急而一时等不到那么多人,就只能尿在裤里。可见工作强度与非人性的管理。
我们在劳教所中被如此高强度的劳动,每天所中只给我们两毛钱的补助,一个月下来就是6元钱,而这6元钱还要被劳教所以各种理由,如公共卫生用品损耗等,来克扣去一部分。而那些强迫性超强度的劳动任务之外的一些加班性任务,劳教所中为让劳教人员好好劳动,常常说有什么补助或奖励,但到后来却常常不了了之。
- 吃饭情况
我所在劳教所中吃饭根本就不叫吃饭,那就是往肚里倒饭,因为整个时间,从劳动场地排队步行到食堂――统一就坐――然后统一吃饭――到将餐具清理检好,这样一个过程只有25分钟,真正吃饭也就是不到5分钟。饭菜质量极为低劣,早上就是咸菜、稀饭,中午与晚上一般是馍馍、白菜,基本上从吃菜就可以推测到当时市面什么菜最便宜,菜中也没有什么油水。每周才能有一次的米饭与面包吃。
- 放风情况
所里放风根本不准时,基本上没有放风的机会。只是到了探视时间,才会出来那么一会儿。再就是除非有大的节日,又加上劳动任务完成较好的时候,管理人员高兴了,才会让劳教人员出来透透风。
- 探视情况
探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来是每月有两次的,但是这种被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却被劳教所用来与劳动完成任务情况挂钩,任务完成好的每月就有两次探视,而任务完成不好的每月就只能一次,或者就连一次也不批准。
- 劳教所中虐待情况
2004年6月9日,我在北京天安门分局被吉林截访人员殴打昏迷三天,在醒来发现已经被送到吉林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后,衣服全部被剪坏,每天倒在水泥地上不知过了几天后。后来我又被劳教所人员用手铐吊锁反绑在刑床上,双脚被皮带扣锁住,鼻子被插入硬管直扎胃里,不能动,打毒针,并用通有30根大电源的电针扎我两腿,当大电流通入我心脏时,使我大汗淋淋,那种痛苦生不如死。。他们边折磨我,还一边问我服不服。我宁死也不服,结果他们就又加大电流,直到我昏死过去。如此反复折磨我多次。
我所在的劳教所暴力殴打情况极为普遍。记得我第一次刚进劳教所中时,当时检查身体时全身衣服被脱光。在检查中我提出异议,当场被几个查检人员按倒在地毒打了一顿。我满嘴的鲜血还没有擦去时,出到外面发现劳教所一个副所长带着几个人过来,我就向他们投诉说检查人员打我。结果我还没有说完,那副所长带的几个人就冲上来将我再一顿毒打。在将我打倒在地,都不能动弹时,他们才警告我说今后有事必须先喊报告。原来就是为了我刚进来反映被打没有喊报告而再次将我毒打一顿。象这样毒打人的事,在吉林女子监狱真是太普遍了,几乎天天可以看到。
劳教所中打人还有些很阴毒的方式,管理人员要教训某人时,他常常不直接出面,而是让劳教所中他们挑出来的刑事犯来出面,将某人用被子一包,然后几个人在外面拳打脚踢。这种方式将人打成重伤了,外面一下也看不出外伤,而被伤在里面内脏筋骨等,所以有不少的被劳教人员在被释放后不久就会有病,甚至死去,多是因为在里面被这样毒打将身体完全打坏了。
我在劳教所中还碰到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因为抗拒改造而绝食,结果被反复殴打折磨,有一天晚上她自己可能想撞暖气片自杀,结果头上破了,缝了14针,之后几天晚上将她的头用绳子牵住,让她没法睡,一打盹头上的伤就被牵拉得疼痛难忍。这样折磨她几天后,那人被折磨得完全不象人样了,后来不知被拉到哪里去了。
劳教所中一些病人是根本不给治疗的。这次面谈还有一个同样被关过吉林女子劳教所的,叫李福香,她2006年3月6日至2007年3月5日,在吉林黑嘴子劳教所中。她进去后被迫害得心脏有了问题,经常一下就昏迷不醒。到医院检查说随时有生命危险,但是劳教委就是不放人。几次病危都准备了死亡,劳教所给劳教委送去医院病危通知一大撂,但劳教委居然就是说死了也不放。至于一些其它暂时没有生命危险的病,那就根本不会考虑给治疗,或者保外就医了。
- 采取过什么法律救助?
我对自己被劳教提出过行政复议,但是结果却都是被驳回,维持劳教委决定。对于通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根本就不相信会有什么公正判决,肯定又是维持劳教决定。既然知道是这样,我当然就不愿再费钱又费力去讨个无用的判决了。
2008年5月12日访谈
之二:李艳琴访谈
维权网义工采访
李艳琴:女,出生于1970年11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河南西华县泛区高庄村
- 劳教时间
我被河南周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10月9日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名劳教1年9个月。具体执行时间是2006年10月9日至2008年7月8日,但我因在劳教所中工作努力而被提前于2008年4月15日释放。
- 劳教的原因
由于我在1997年停薪留职下海在当地经营啤酒,被一个销售商拖欠近十万元的款不还,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法院执行中因与欠款当事人有亲戚关系而一再拖延,无奈之下我被迫上访。结果多次被当地警方拘留。后来我从2005年到北京上访,于2006年当地为了阻止我上访而对我实施劳教。
- 所在的劳教所
我是在河南女子劳教所,地点是在郑州市十八里河
- 劳教所劳动情况
我进去之初主要从事一些水洗劳动,后来改为电子加工的劳动,完全是机械性地作工。每天一般工作12至13个小时,有时任务重就要加班到17至18个小时。劳动强度很大,经常让人身心劳累不堪。每天如此强的劳动,劳教所补助每人两毛钱,一个月就是6元钱。劳教所中购买的生活用品都很贵,那些家里不能送钱的劳教人员连基本的生活用品,如卫生纸都买不起。
- 生活上情况如何?
我们每天吃的是白菜、萝卜,每周才有一次白面和一次大米饭。一般时间就是吃馍馍头。
- 放风与探视权情况
劳教所中基本上不放风,每天都是从早到晚地劳动。只有劳动任务完成后,偶尔有那么一天相对较闲时,并且还要劳教管理人员高兴时,才能放一次风。探视也不能保证,只是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劳教所才会考虑允许探视。有时就是劳动任务完成了,但管理人员仍然以各种理由不批准探视。
- 在劳教所中有什么虐待、违法情况?
劳教所中打人情况普遍存在。劳动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管理人员就会直接指使在里面的刑事劳教人员出来打人。至于那些不服管教的,就更是被打得惨了。我在临出来时也被劳教所管理指使人打过一次。
劳教所中还关押着70多岁的老人与残疾人。根据我国劳教有关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与残疾人是不允许送劳教的,但地方政府根本不管这一些,他们想将谁劳教就将谁劳教。
在劳教所中还有敲诈情况,通常是吸毒或其它刑事犯罪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来敲诈另外一些劳教人员钱财,而这一切劳教管理人员根本就不管,并且可能还在背后给予支持,因为那些敲诈者都是明目张胆的,而且他们多半还在劳教所中担任协助管理角色。
- 劳教所中人员情况
我所在的河南女子劳教所中最多时有将近1000人,少的时候有600来人。其中最多的是吸毒人员,其次的是法轮功人员,第三多的是上访者,第四多的是信教的,然后就是社会一些小的刑事犯罪者,如偷盗、斗殴等等。我在河南劳教所中时,关押上访者多的时候达到80来人,少的时候也有近60人。
- 采取过什么司法救济?
我提起过行政复议,但是结果却是维持劳教处罚。我根本不考虑通过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我的案子就是法院造成的,指望他们来维护公正,那是不可能的。所以我只能选择上访,出来后我只好再次到北京来寻求中央机关信访帮助,虽然这也一样的没有什么希望,但除此也没有什么别的办法了。
2008年5月15日访谈
之三:刘学立访谈
维权网义工采访
刘学立:男,1967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库区乡柏坡村2组,初中文化,农民
1、你是什么时候,因何原因被劳教的?我因村中土地被当地政府以修路为名强行征占,给村民的补偿极低,结果村民不满而选我为代表上访北京。在2004年4月5日、6日,我被我们藁县公安局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截访后强行扭送回去,路上他们将我扒光衣服,一路毒打,回到后反而污我“殴打他人”,将我拘留。后来于4月26日河南洛阳劳教委以“上访不听劝返,给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名,将我处以1年劳教,送入洛阳市黄河桥劳教所关押。
2、劳教所关押人员情况
我在黄河桥劳教所一年中,最多时所中关押了近600名劳教人员,最少时也有400多人。这些人中,最多的是一些地方上的吸毒人员;其次是信教人员,主要是指基督教信仰人员;第三是法轮功修炼者;第四是一些社会小偷、赌博、打架斗殴等等轻微犯罪人员。我当时在里面时,关押的上访者并不多,只有两个人。我出来后,据后来在里面关押的人透露,增加了许多上访者。目前里面关押着26名上访人。
3、劳教所中劳动情况
我们主要从事一些相对较重的体力活,因为劳教所中在外面有农田,所有农活都是我们干的。在劳教所里面主要是做一些糊纸盒,做鞭炮的事,任务非常重。我们正常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00-11:30,下午1:00-7:00。由于任务重,我们常常是晚上还得加班到十点后,有时甚至到午夜12点左右。我们劳动一天劳教所发给我们1元钱,据说给我们的伙食每天是2元钱。
4、生活情况
劳教所中伙食极差,基本没有油水,由此曾一度在2004年6月份引起过整个劳教人员起来抗议,记得当时还派武警前去镇压。后来生活虽然稍有改善,但基本上还是白菜萝卜加馒头,有时候都吃不饱。
5、放风与探视情况
我所在的劳教所基本上没有放风一说,只是根据劳动需要,有时候到外面做事才出来。平日若在室内做事,那是几个月也不会专门安排放风。至于探视上,一般只要亲人前去,还基本上都会安排见一下。
6、劳教所中暴力与虐待情况
劳教所中打人是经常的事,主要是管理人员指使那些刑事犯罪的所谓监工负责人,如果有不听话的劳教人员,就让这些监工前去打他一顿。记得我刚进去时,劳教所就指使4个劳教人员来打我。
我在劳教所中最严重的是我自己腿被在押回去的过程中打伤后,又长期在冰冷的环境下工作,形成伤痛发炎,结果劳教所中不给治疗。经过与所里反复交涉,后来在耽误了我很长时间后,才让劳教所中的医生帮助上药治疗。就是这样还要我家中送去一千元的治疗费给劳教所。这种对我治疗的耽误,使我的腿至今仍留有后遗症,至今有时会忽然伤痛发作,行走都不便。
7、寻求过什么样的法律救助?
我被关进劳教所后,我就整理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交给劳教管理人员,按照程序他们应该将行政复议送往上级劳教管理部门,但是后来事实证明劳教所中根本就没有往上送。我反复追问有关情况时,劳教管理人员根本就推托不知此事,使行政复议成为不了了之。出来后我就根本不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我自己的案子就是当地政府部门定的,通过法院起诉根本是不可能有任何好的结果的,只能是维持劳教处理,何必费这个心呢?
8、后来对劳教提出过一些要求吗?
今年元月我被社科院的专家送回家时,我曾给县政法委书记提出过对劳教问题的重新认定与赔偿问题,当时政法书记答应追查这事,但是过后专家离开了,当地政府就再也不谈此事,我前去追问时,他们都否认曾经作出过承诺。所以中国劳教制度只有废止后,那些被劳教的人员才能讨得了公道。
2008年5月18日访谈
附录III: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公布,1993年、1999年与2004年曾三度修正)
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
第八条中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附录 IV:北京市《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规定》
北京市劳教局颁布
[日期:2006-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劳教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应当坚持下列原则: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规范养成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学习讨论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使用局统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材料,主要由劳教所教育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分批集中编班进行,原则上每周收容人员为一班,每班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五条 局教育处对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组织考核。
第二章 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收容劳教人员时,负责收容的干警应当对劳教人员进行身份意识教育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组织学习入所教育须知,告知其在劳教所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干警应在入所当日对劳教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谈话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劳教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劳教人员对所犯罪错的认识程度和态度;
(三)积极宣传党的劳教方针、政策,消除劳教人员的对立情绪。
第七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第一、二周进行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性质、任务、方针、政策教育,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及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教育。主要学习司法部23号令、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养成标准、文明礼貌规范、内务卫生标准以及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使劳教人员在行为规范、内务卫生上达到规定的标准,强化行为规范养成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写出遵守所规纪律的保证书。
第八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第三、四周进行认罪认错教育,开展坦白检举活动、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进一步学习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劳教人员的身份意识和改造意识。每名劳教人员要写出认错悔过书,坦白余罪余错,揭发检举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干警组织劳教人员撰写个人成长史。
负责心理咨询矫治工作的干警要完成劳教人员心理测试工作,并根据心理测试结果,与大队领导及责任干警共同研究,制定初步教育矫治方案。
第九条 入所教育第四周结束后,劳教人员写出入所教育总结,大队在班组鉴定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鉴定。
第十条 “法轮功”劳教人员入所初期以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劳动教养各项规章制度教育为主,同时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对取缔“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其他教育内容在初步转化后由所在劳教所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行为规范养成教育要贯穿入所教育始终,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劳教人员进行队列训练,训练达到规定要求;劳教所应根据入所教育进展情况,适当安排广播体操、革命歌曲和改造歌曲的学习。
第三章 课时安排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全面实行课堂化教学和课时制,采取专兼职教师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师授课不少于40课时,其他训练和教育不少于120课时。
第十三条 劳教人员入所教育课时分配如下:(一)行为规范养成教育,36课时;(二)劳动教养法规以及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教育,36课时,其中,干警授课不少于8课时;(三)认罪认错教育、心理、卫生知识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教育等,52课时,干警授课不少于32课时;(四)队列训练、广播体操、学唱歌曲,36课时。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对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的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入所教育书面考试应按照劳教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分别命题、严格考核。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50岁以下(不含)的劳教人员,由局统一组织考试。其他劳教人员的考试经局教育处同意后可由劳教所组织实施。
对劳教人员中的文盲或者文化程度较低者,可采取开卷或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
对有精神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等不能正常参加入所教育学习、考试的劳教人员,可以免试。
第十五条 对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养成、队列训练、广播体操及规定歌曲的考核,采取集体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入所教育结束时,每名劳教人员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入所教育书面考试合格;
(二)会背、会用司法部23号令,行为规范养成达到标准;
(三)能够认错服法;
(四)会做第八套广播体操,队列训练达标;
(五)会唱不少于3首规定的革命歌曲及改造歌曲。
第十七条 确保“法轮功”劳教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不出现自伤、自残、绝食、绝水等违反所规纪律的行为,写出不练功、不传功和遵守所规纪律的保证书。
第十八条 入所教育结束时,要整理好相关材料并归入劳教人员档案:(一)劳教人员学籍卡;(二)保证书;(三)认错悔过书;(四)个人成长史材料(吸毒劳教人员包括吸毒史);(五)劳教人员入所教育总结;(六)班组鉴定;(七)劳教人员入所教育鉴定表;(八)队列训练广播体操考核表;(九)劳教人员心理测试分析。
第十九条 劳教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违反所规纪律,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而被集训处理的,集训期满后重新进行入所教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队兼职教师要进行重点辅导,并组织参加就近一批的考核:
(一)入所教育书面考试不合格,经教育可以参加考试的;
(二)队列未达标的;
(三)行为规范不会背记或掌握不熟练的;
(四)其他方面未达到标准的。
入所教育书面考试不合格两次以上(含)的,应进行强化训练。
第二十一条 每期劳教人员入所教育结束后,劳教所教育科应当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入所教育的时间、人数、达到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整改意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规定(试行)》(京劳发〔2002〕36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劳教局 [日期:2006-05-30]
【注释】
1、参见《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第40页。
2、转引自宋识径:《劳动教养案件法院如何审理》,2007年11月26日《检察日报》
3、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是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成立,由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部门联合组成的社会机构。各省市、县、乡镇以至于到村(城镇是居委会)均设立了相应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分别由一名党委或政府负责人任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司法、公安、民政、工商、劳动、财政、税务、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参加,在基层建立起了一支以司法助理员、公安干警、村(居)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骨干力量的安置帮教队伍。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4、衔接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中已落实了落户、居住,政府有关部门掌握了其基本情况、能实施管理者称为“衔接人员”或“已衔接人员”;尚未落实上述情况的脱管失控者称为“未衔接人员”。
5、李薇薇:《我国一半以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得到安置》,新华社2007-01-17
6、参见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页。
7、参见《李国宏劳教所内披露劳动条件恶劣致人严重受伤》,《民生观察》 2008-3-13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8/liguohong/200803/20080313100359_8010.html
8、参见北京市劳教局《劳教人员入所教育工作规定》,2006-05-30
9、参见2008年2月由《维权网》正式发布的《血泪上访路——上访调查报告》;
http://crd-net.org/Article/Class1/200802/20080207225132_7506.html
10、参见附录2:之一:李桂荣访谈
11、参见附录2:之二:李艳琴访谈
12、13、参见附录2:之三:刘学立访谈
14、同10
15、同11
16、参见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它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公约》;
17、陈兴良:《劳动教养: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之分析》,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18、陈光中:《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9、参见2007年11月21日《法制晚报》报道;
20、转引自胡星斗:《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几种对策》,博讯2008年02月05日发表;
21、参见范亚峰、王光良等《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公民建议稿)的说明》;胡星斗:《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几种对策》)。
【参考文献】
1、戴承富:《中国劳动教养工作》 湖南大学出版社 1989年10月版
2、云山城:《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3、张鹏跃:《“关于对‘先行劳教’问题的几点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2期
4、薛晓蔚:《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国文联出版社2000版
5、董淑荣:《关于对劳教人员求其捕判现象的分析及对策》,《中国劳动教养》2000年第2期。
6、夏宗素:《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张庆国:《试论劳教制度的改革》,《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第2期
8、王人博:《在宪政体制下思考劳动教养问题》,《法学》2001年第5期
9、格五龙:《对我国现行劳动教养立法的法律思考》,《律师世界》2001年第7期
10、刘建国:《劳动教养通览》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7月版
11、夏宗素:《劳动教养学》 群众出版社 2003年1月版
12、白春花:《劳教改革与加入WTO后的人权保障》,《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年第1期
13、刘为勇:《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出路》,《南昌高专学报》2004年第2期
14、王立志:《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考量》,《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
15、刘海,姜莉:《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思考》,《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
16、李颖:《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权利救济机制的思考》,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17、张宏:《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年05期
18、李林主编: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19、《2007中国法律年鉴》年鉴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20、陈兴良:《劳动教养: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之分析》,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劳动教养网:http://127.0.0.1:8580/do/Qaak/ttoLXvwyL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