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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确定于1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刑法》进行修改,本来应该成为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此次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却明显没有在打击犯罪和遏制公权力方面做到平衡,反而是在放纵公权,压制人权。
下面就其中的五条进行分析:
 
1、关于“造谣”
 
《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或恶意造谣的确令人深恶痛绝,但是,现实情况却是,谣言的界定权仍然在官方。只要官方认为真相不宜传播,被传播开来的真相就可能被认定为“谣言”,对传播者进行打压。再则,有时候,在舆论不透明的情况下,民间的一些推断跟事实有出入,也可能被官方认定为“谣言”,这类言论的出现,其实主要责任应该归咎于官方。
 
不实的信息不一定是谣言,有时候可能是误听、误判,即使是官方机构,也存在信息发布不准确的情况,但是,只要不是故意,公众也能够理解。对于普通民众的言论,同样也可能会不小心出现问题,是不是谣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草率定性。事实上,“官谣”的数量比“民谣”的数量更大,可是,被追究的“官谣”制造者却少之又少。
 
官方媒体提醒民众,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在司法不独立,新闻媒体不独立的情况下,只要官方对你所发布的信息不高兴了,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谣言”,先前的证人也可能在官方的威逼利诱下违心改口,届时,你就只有进班房一条路可走。
 
2、关于“医闹”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医闹”在各地都很常见,有时候,“医闹”的确存在不良目的,家属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超常的利益。可是,很多时候,“医闹”都是家属被逼无奈。医院高收费,人为制造了医疗事故却不赔偿,而医院与法院又沆瀣一气,病人家属不闹怎么行?这种情况,不能将主要责任归咎于病人家属,而应该归咎于医院和体制,将带头抗议的家属抓起来判刑,不符合基本的道德和法治精神。
 
当然,在社会道德沦丧的今天,的确存在一些无理取闹的家属。譬如说,病人所患的是不治之症,在病危时送进医院,结果医生竭尽全力也无力回天,病人死亡过后,家属为了获利,纠集大批亲属索赔。这种情况应该打击,但是,前提是,要让医疗鉴定机构独立,而不是与医院上下其手,只要鉴定机构具备了正常的公信力,相信很多想闹的家属也只得作罢。
 
3、关于“扰乱法庭”
 
《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遵守法庭秩序是每个诉讼参与人都应该做到的,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其实并不多见。不过,因为枉法裁判的盛行,很多案件在宣判过后,当事人或家属可能会情绪激动,对法官进行辱骂,甚至殴打,不过,因为有法警在场,一般都可以迅速制止。即使情节严重,也严重不到哪里去,要处理,完全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没有必要将其认定为违犯《刑法》的行为,将当事人判刑。
 
在法治国家,法官是公信力最高的群体,而在中国,法官却是声名狼藉,枉法裁判,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比比皆是。不先规范法官的行为,对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进行惩罚,却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过激行为进行严惩,显然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4、关于“袭警”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察的天职是维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是,现如今,警察最大的使命却是维稳,警察已经沦为维稳工具。不可否认,警察执法相对以往已经文明了很多,警察群体当中也涌现出了一些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但是,低职业素养的警察仍然比比皆是,不少警察在执法时习惯使用暴力,导致民众反抗。
 
在不少地方,不少人都是凭借关系或者钱进入公安系统,文化和道德素质都相当低下,一些基层警察给人的感觉就不象警察,而是更象流氓,他们的执法风格就是打骂。应该说,一般人没有谁敢吃了豹子胆去袭警,之所以有人“袭警”,很多时候都是无奈反抗。要杜绝民众“袭警”,首先必须杜绝警察暴力执法。只要警察不使用暴力,袭警的事情会减少一大半。
 
非自卫性的恶意袭警多发生在黑社会与警察之间,对于这类袭警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和处理无可厚非。但是,对于警察暴力执法,也应该进行规范才好,否则,警察施暴就成了“执法”,而民众反抗就成了“袭警”,这样会导致暴力执法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而奋起反抗的民众越来越多。
 
5、关于“私藏禁书”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恐怖主义好理解,但是极端主义却似乎可以包罗万象。大凡在中国大陆不能出版的书籍,在官方的眼中似乎都可以被认定为极端主义图书。比如说,那些在海外出版的批评中国政治制度或高层领导人的书籍,只要谁携带入境,并藏诸家中,被警方发现后,就可以往“私藏禁书”这个罪名上靠了。如果哪一天,真有人开了这个头,估计很多藏有禁书的民众都可能遭殃。当然,从地厅级到中央高层的官员,家中有海外出版的禁书的应该不在少数,不知道这些人会不会进入执法者的法眼。
 
可以断言,在11月1日新的《刑法》修正案开始执行之后,执法犯法的现象会日益猖獗,而民众的人权和人身安全将越来越没有保障,官民矛盾将更为激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整人方式将大放异彩。不过,严刑峻法绝不可能带来法治,也不可能带来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指望新的《刑法》让一党专制千秋万代,无异于缘木求鱼,唯有启动政治改革,实施宪政民主,才能实现官民和谐、社会健康发展。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