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的立法进程一直都非常的诡异。长期以来的立法,中央立法部门一直是坚持以经济立法为中心,其他立法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极力推进,或者有一些历史的机遇,很难进入立法进程之中。这样的立法思路,体现的是高度实用主义的心态,反正立法上的欠账太多,虱子多了不痒,百废待兴的时候,立法的思路就充分体现了当前社会的重点议题。

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已经基本尘埃落定以后,从年初两会时期就被高度关注的《慈善法》终于也开始进入审议阶段。按照传统来讲,这基本预示着距离该法的出台,完全没有任何悬念了。
这个时候,再次回顾一下政府立法的两大逻辑,其一是当前政府控制社会发展的重点,其二是在此之下有极强的部门利益推动。如果要说慈善是中国社会中鸡肋的鸡肋,不足为过。而无论是民政还是其他部门,慈善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如果慈善法进入立法进程之中,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政府对于社会范围内的慈善活动有了极强的管理的需要。
将目光离开《慈善法》本身,再次将目光拉到更加宏观的位置上,慈善属于的第三部门社会力量活跃的领域。眼下突击立法中,已经能看到的是对于境外资金和境外组织的活动进行了全面的限制,严格的将资金使用范围限制在社会服务领域。而社会服务领域,恰好是目前和国内的慈善处在最大的交集区中。从管制逻辑上来思考,其中的逻辑脉络就开始浮现。
第一步是切断境外资金对于权利类型组织的输血,釜底抽薪彻底困死权利类型组织;第二步是恩威并重,驱赶国内国外的社会力量尽量进入社会服务领域,多做慈善工作,少关心国事家事天下事;第三步是管理好羊圈中的小绵羊,对于已经被高高的水坝拦截起来的社会力量,不仅让他们困在一亩三分地之内聚焦慈善,还要管好这些社会力量,严防死守出现溃坝或者僭越。
最终,在权力的主导下,权利类型组织、抗争类型组织和异议组织被精细的切割包围,成为四面楚歌的异端。而在另一头,是热火朝天的社会组织,在政府严防死守的看护下,在屋檐下的水沟里兴风作浪。
这样来看今年关于社会力量立法的做法,早年体制内学者提出的对于社会组织三分法管理原则,又进行了更进一步升级,直接拿掉了中间力量,留下严打严控的权利类组织,和温情呵护圈养的慈善类组织。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慈善法》的出台,一定会对于无害于权力阶层的部分进行更大规模的放开,给予更多镣铐下的自由,而对于可能壮大社会民间力量的部分严密控制,决不允许慈善向公益行动进行演化。
如此看来,国内范围内对《慈善法》的讨论就颇为可笑。《慈善法》的好,一定是能够强化权力阶层的统治的好,至于民间是否有漏网之鱼可以伴随着权力阶层的巩固而继续得利,与民间本身已无关系。
个人募捐问题为例,法律中目前禁止个人募捐,但又允许个人通过组织募捐。此种做法必然不是为了防止募捐中的各种乱象,也肯定不是有论者欢呼的所谓政府开放了公募权。对于民间社会的发展而言,失去了自由就是去了一切意义。个人募捐是任何政府和法律都无法控制的零散行为,如果入罪只能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口袋罪。而社会组织早就在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政府授权社会组织接受个人的募捐申请,不是开放了公募权,而是将募捐审查的功能交给了社会组织,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防火墙中的一员,分担政府部门的审查工作。
为此,为《慈善法》叫好,不过是还没有意识到政府管制思路的全面变化。当政府开始准备全面做大,接管社会的时候,固然总会有能和权力阶层一起获益的人群存在,但对于社会而言,已经没有任何好可以言说。